《仪礼注疏》卷四十三士虞礼第十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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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四十三士虞礼第十四
《仪礼注疏》卷四十三·士虞礼第十四
尸谡,祝前,乡尸。
前,道也。
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
[疏]“尸谡祝前乡尸”。
○注“前道”至“之节”。
○释曰:
此记尸谡之时,祝前尸之仪也。
云“必先乡之,为之节”者,言必先面乡尸者,为之节度也。
还,出户,又乡尸。
还,过主人,又乡尸。
还,降阶,又乡尸。
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踧之敬。
[疏]“还出”至“乡尸”。
○注“过主”至“之敬”。
○释曰:
“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踧之敬”者。
以其经出户降阶,及门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见阶上不言,西阶而言主人者,欲见主人见尸有踧之敬,故没去阶名,而云主人也。
降阶,还,及门,如出户。
及,至也。
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也。
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
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
凡前尸之礼仪在此。
[疏]“降阶”至“出户”。
○注“及至”至“在此”。
○释曰:
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也者,以经自阶已前,皆不言及,从阶到门言及者,以其自阶到门,其中道远,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郑云“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谓无还乡尸之节也。
云“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经直云“及门如出户”,虽不言降阶如升时,以将出门如出户,明降阶如升时,故郑约出门以明降阶也。
云皆还乡尸者,欲见经还者皆还乡尸也,谓乡尸乃前道也。
云“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谦让之容貌也。
云“凡前尸之礼仪在此”者,以《仪礼》一部所云,前尸之礼仪在此经为具悉者。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然后宗人诏降。
[疏]“尸出”至“诏降”。
○释曰: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者,谓祝既送尸出,反入门复位,复上文祝入门左北面位,故云复位也。
云“然后宗人诏降”者,谓祝复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无事故也。
尸服卒者之上服。
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
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
士之妻则宵衣耳。
[疏]“尸服卒者之上服”。
○注“上服”至“衣耳”。
○释曰:
上经直见主人服,不见尸服,故记人明之。
云主服对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经筮日云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兴,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时所著之祭服,故尸还服之。
云“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问》:
“孔子曰:
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
”注云:
“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为大夫士者。
”彼君之先祖为士,尸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孙为诸侯,先祖尸在中,故先祖为士者,尸还服助祭於君之服也。
云“士之妻则宵衣耳”者,以其经直云尸,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别尸,明经云尸可以兼男女,故郑并云士之妻也。
案《特牲》正祭主妇著纚笄宵衣,明女尸亦宵衣可知。
男,男尸。
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
异姓,妇也。
贱者,谓庶孙之妾也。
尸配尊者,必使適也。
[疏]“男男”至“贱者”。
○注“异姓”至“適也”。
○释曰:
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尸,故男女别言之也。
云“异姓,妇也”者,以男无异姓之礼故也。
知经云“必使异姓”者,据与妇为尸者也。
不使同姓与妇为尸者,尸须得孙列者,孙与祖为尸,孙妇还与夫之祖姑为尸,故不得使同姓女为尸也。
云“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適也”者,男尸先使適孙,无適孙乃使庶孙。
女尸先使適孙妻,无適孙妻使適孙妾,又无妾乃使庶孙妻,即不得使庶孙妾,以庶孙之妾是贱之极者。
若然,庶孙妻亦容用之,而郑云必使適也者,据经不使贱,有適孙妻则先用適而言,其实容用庶孙妻法也。
必知无容用庶孙者,以《曾子问》:
“孔子曰:
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
”彼不言適,是容无適而用庶。
此经男女别尸,据虞祭而言。
至卒哭已后,自禫已前,丧中之祭皆男女别尸。
知者,案《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
“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
体实不同,祭於庙,同几,精气合。
”《少牢》吉祭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篇末云“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
“是月,是禫月也。
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
”则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为证,明禫月不当四时祭月,则不云某妃配,配则共尸可知。
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
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也。
殇亦是也。
礼,谓衣服即位升降。
[疏]“无尸”至“如初”。
○注“无尸”至“升降”。
○释曰:
自此尽“诏降如初”,论丧祭无尸之事。
云“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知谓无孙列者,《礼记》云“无孙则取同姓之適”,则大夫士祭先取孙,无孙取同姓之適,是有孙列可使,复无同姓之適,是无孙列可使者也。
云“殇亦是也”者,《礼记;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明殇死无尸可知。
《曾子问》又云宗子直有阴厌,庶殇直有阳厌。
是无尸也。
云“礼谓衣服即位升降”者,虽无尸,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於西序,及升降与有尸相似。
既飨,祭于苴,
[疏]“既飨祭于苴”。
○释曰:
云“既飨”者,正谓祝释飨神辞,告之使令祔之,安之。
释飨讫,佐食取黍稷祭于苴。
祝祝卒。
记异者之节。
[疏]“祝祝卒”。
○注“记异者之节”。
○释曰:
云“记异者”,谓记无尸者异於有尸何者。
有尸,祝释孝子辞,释辞讫,为祝祝卒,别有迎尸已后之事。
今无尸者,祝祝卒,飨神讫,无迎尸已后之事。
故下文云“不绥祭”之等,是记异者之节也。
不绥祭,无泰羹、湆、胾、从献。
不绥,言献,记终始也。
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
绥,当为堕。
[疏]“不绥”至“从献”。
○注“不绥”至“为堕”。
○释曰:
此四事皆为尸,是以上文有尸者,云迎尸而入,祝命佐食,绥祭,又泰羹湆自门入,设于鉶南,胾四豆,设于左,又尸食之后,主人献之后,宾长以肝从,主妇亚献,宾长以燔从,宾长献后亦如之,无尸阙此四事。
自羹已下,三事皆蒙无字解之也。
云“不绥,言献,记终始也”者,以见经无尸,具陈四事,凡祭礼以献为终,举终以见始,亦得为义。
今不但言献,记其终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於绥祭,终於从献,故郑即云“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者,故具言之。
云“绥当为堕”者,《周礼;守祧职》云:
“既祭,藏其堕。
”字为正,取减为义。
主人哭,出复位。
於祝祝卒。
[疏]“主人哭出复位”。
○注“於祝祝卒”。
○释曰:
谓祝祝卒,无尸可迎,既无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复户外东面位也。
祝阖牖户,降,复位于门西,门西北面位也。
[疏]“祝阖”至“门西”。
○注“门西北面位也”。
○释曰:
郑此及下注皆云“复位者,门西北面位”者,据上文“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也。
男女拾踊三。
拾,更也。
三更踊。
[疏]“男女拾踊三”。
○注“拾更也三更踊”。
○释曰:
凡言“更踊”者,主人踊,主妇踊,宾乃踊,三者三,为拾也。
如食閒。
隐之,如尸一食,九饭之顷也。
[疏]“如食閒”。
○注“隐之”至“顷也”。
○释曰:
隐之者,谓阖牖户也,九饭之顷,时节也。
祝升,止哭,声三,启户。
声者,噫歆也。
将启户,警觉神也。
今文启为开。
[疏]“祝升”至“启户”。
○注“声者”至“为开”。
○释曰:
云“声者,噫歆也”者,若《曲礼》云:
“将上堂,声必扬。
”故云将启户,警觉神也。
主人入,亲之。
[疏]“主人入”。
○注“亲之”。
○释曰:
云“亲之”者,启牖乡是亲之事。
主人无事而入者,是主人亲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从,启牖乡,如初。
牖先阖后启,扇在内也。
乡,牖一名也。
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在左。
[疏]注“牖先”至“在左”。
○释曰:
云“牖先阖后启,扇在内也”者,见上文“阖牖户”,阖时牖先言,此经上云主人入,祝从,乃言启牖,是户先开,乃启牖,故须解之扇在内也。
云“乡牖一名也”者,案《诗》云“塞乡墐户”,注云:
“乡,北出牖也。
”与此注不同者,语异义同。
北牖名乡,乡亦是牖,故云牖一名也。
云“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入在左”者,郑以经“如初”之文在“牖乡”之下,恐人以为启牖乡如初,上既无启牖乡之事,明据主人与祝位如初也。
主人哭,出复位。
堂上位也。
[疏]“主人哭出复位”。
○注“堂上位也”。
○释曰:
案下文云“宗人诏降如初”,注云:
“诏主人降之。
”乃降堂,明此“复位”者,复堂上东面位也。
卒彻,祝、佐食降,复位。
祝复门西北面位,佐食复西方位,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
[疏]注“祝复”至“亵也”。
○释曰:
郑知祝与佐食位如此者,见上经云:
“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
”佐食即宾也,故知佐食言复位,复西方可知。
知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者,上经“祝入门左北面”,注:
“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明此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可知。
云“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者,上经有尸者有阴厌、有阳厌,无阖牖户之事。
今无尸者,阴厌时阖牖户,今更设馔於西北隅,复更阖牖户为亵渎,故不为也。
宗人诏降如初。
初,赞阖牖户。
宗人诏主人降之。
[疏]“宗人诏降如初”。
○注“初赞”至“降之”。
○释曰:
此降谓礼毕降堂也。
上经云“赞阖牖户,主人降,宾出”,注云:
“宗人诏主人降。
”彼谓降堂,故郑知此云如初,亦如上经诏降也。
始虞用柔日。
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
柔日阴,阴取其静。
[疏]“始虞用柔日”。
○注“葬之”至“其静”。
○释曰:
自此下尽“哀荐成事”,论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飨神辞及用日不同之事。
云葬之日日中者,上文云“日中行事”是也。
葬用丁亥,是柔日。
葬始虞用日中,故云“始虞用柔日”也。
曰:
“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
曰,辞也,祝祝之辞也。
《丧祭》称哀显相,助祭者也。
显,明也。
相,助也。
《诗》云:
“於穆清庙,肃雍显相。
”不宁,悲思不安。
敢用絜牲刚鬛、敢,昧冒之辞。
豕曰刚鬛。
[疏]注“敢昧”至“刚鬛”。
○释曰:
“敢,昧冒之辞”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触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辞。
云“豕曰刚鬛”者,《下曲礼》文。
香合、黍也。
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
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
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
[疏]“香合”。
○注“黍也”至“荐上”。
○释曰:
案《下曲礼》云“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
云“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者,《曲礼》所云黍稷别号者,是人君法。
《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别号黍为香合,下特号稷为普淖,故知记误也。
云“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者,依设荐法,先设菹醢,次设俎,后设黍稷。
今黍在嘉荐之上,此亦记者之误,故郑非之也。
若然,俎在后,今絜牲在黍上者,祭以牲为主,故先言,非设时在前也。
嘉荐、普淖、嘉荐,菹醢也。
普淖,黍稷也。
普,大也。
淖,和也。
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为号云。
[疏]“嘉荐普淖”。
○注“嘉荐”至“号云”。
○释曰:
言“故以为号云”者,郑以意解之,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
明齐溲酒,明齐,新水也。
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
《郊特牲》曰:
“明水涚齐,贵新也。
”或曰:
当为明视,为兔腊也。
今文曰明粢。
粢,稷也。
皆非其次。
今文溲为醙。
[疏]“明齐溲酒”。
○注“明齐”至“为醙”。
○释曰:
云“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者,郑以溲水边为之,与缩字义异,谓以新水渍麹乃溲酿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涚齐贵新也”者,彼注云:
“涚犹清也。
五齐浊,泲之使清,谓之涚齐及取明水,皆贵新也。
”据彼注,明水则《周礼》司烜氏所取月中之水,与此明齐新水别。
郑引之者,彼此虽异,引之直取新义是同,故引为证,非谓为一物也。
云“或曰当为明视,谓兔腊也”者,士祭有兔腊,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说。
云“今文曰明粢。
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齐当为明视,作兔腊解者,应在上与牲为次,何因退在下。
今文又为稷解者,上已云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见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
若然,《特牲》、《少牢》无腊号,以小物略之。
哀荐祫事,始虞谓之祫事者,主欲其祫先祖也,以与先祖合为安。
今文曰古事。
[疏]“哀荐祫事”。
○注“始虞”至“古事”。
○释曰:
云“虞谓之祫事者,主欲其祫先祖也”者,案《公羊传》文二年云:
“大祫者何?
合祭也。
”合先君之主於大庙,故此郑亦以祫为合而言。
但三虞卒哭后,乃有祔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
言祫者,郑云“以与先祖合为安”,故下文云“適尔皇祖某甫”,是始虞预言祫之意也。
適尔皇祖某甫。
尔,女也。
女,死者,告之以適皇祖,所以安之也。
皇,君也。
某甫,皇祖字也。
若言尼甫。
飨!
”劝强之也。
再虞,皆如初,日“哀荐虞事”。
丁日葬,则己日再虞,其祝辞异者一言耳。
[疏]注“丁日”至“言耳”。
○释曰:
“己日再虞”者,以其后虞用刚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
云“祝辞异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为一言,若《论语》云“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是也。
今此一言,则一字为一言,谓数一虞云祫,再虞云虞,三虞云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
当祔於祖庙,为神安於此。
后虞改用刚日。
刚日,阳也。
阳取其动也。
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
其祝辞异者,亦一言耳。
他,谓不及时而葬者。
《丧服小记》曰:
“报葬者报虞者,三月而后卒哭。
”然则虞卒哭之閒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
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亚也。
《檀弓》曰:
“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离也。
是日也,以虞易奠。
卒哭日成事。
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祔於祖父。
”如是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
今文他为它。
[疏]“三虞”至“成事”。
○注“当祔”至“为它”。
○释曰:
郑云“当祔於祖庙,为神安於此”者,却解初虞、再虞称祫、称虞之意。
今三虞改用刚日,将祔於祖,取其动义故也。
云“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为再虞,后改用刚日,故次取庚日为三虞也。
卒哭亦用刚日,故庚日后降辛日,取壬日为卒哭。
云“祝辞异者,亦一言耳”者,改虞为成,是一言也。
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谓有故及家贫不及三月,因三日殡日,即葬於国北。
引《丧服小记》者,彼郑注云:
“报读为赴疾之赴。
”谓不待三月,因殡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须安之,故疾虞。
三月而后卒哭者,谓卒去无时之哭,郑云卒哭待哀杀,故至三月,待寻常葬后,乃为卒哭祭。
云“然则虞卒哭之閒有祭事者,亦用刚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刚日,他祭在后,故亦用刚日也。
云“其祭无名,谓之他”者,谓虞卒哭,祔祥皆有名,此则无名,故谓之他。
云“文不在卒哭上”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
引《檀弓》者,证卒哭辞称成事之义,但卒哭为吉祭者,丧中自相对,若据二十八月后吉祭而言,禫祭已前,总为丧祭也。
若然,此经云三虞与卒哭,“哀荐成事”明文,而郑注《檀弓》云:
“卒哭而祭,其辞盖曰:
哀荐成事。
”言“盖”疑之者,以郑君以前,有人解云三虞与卒哭同为一事解之者,郑故疑卒哭之辞而云盖也。
是以《杂记》云: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大牢。
”郑注云:
“卒哭成事,祔言皆则卒哭成事,祔与虞异矣。
”是微破前人三虞与卒哭同解者也。
献毕,未彻,乃饯。
卒哭之祭,既三献也。
饯,送行者之酒。
《诗》云:
“出宿于济,饮饯于祢。
”尸旦将始祔于皇祖,是以饯送之。
古文饯为践。
[疏]“献毕未彻乃饯”。
○注“卒哭”至“为践”。
○释曰:
自此尽“不脱带”,论卒哭之祭未彻,饯尸於寝门外之事。
郑云“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云:
“献毕未彻,乃饯。
”不言卒哭,郑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无饯尸之事,明旦祔於祖,入庙乃有饯尸之礼,故郑据卒哭而言。
若然,三虞不饯尸者,以其三虞与卒哭同在寝,祔则在庙,以明旦当入庙,以其易处乡尊所,故特有饯送尸之礼也。
引《诗》者,彼生人饯行人之礼,为行始,此祭祀饯尸之礼,亦乡祖庙为行始。
事虽异,饯送饮酒是同,故引为证也。
知“旦将始祔於皇祖”者,下云“明日以其班祔”,郑云:
“卒哭之明日也。
”是明日之旦也。
尊两甒于庙门外之右,少南。
水尊在酒西,勺北枋。
少南,将有事於北。
有玄酒,即吉也。
此在西,尚凶也。
言水者,丧质,无鼏,不久陈。
古文甒为庑也。
[疏]注“少南”至“庑也”。
○释曰:
云“少南,将有事於北”者,正谓下文云“尸出门右南面”已下是也。
云“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无玄酒,至卒哭云如初,则与虞祭同,今至饯尸用玄酒,酒则寻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云即吉也。
云“此在西,尚凶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户之閒,至於虞,祭尊在室,是凶。
今卒哭饯尸,尊在门西,不在门东,是尚凶,故变於吉也。
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
在门之左又少南。
馔笾豆,脯四脡。
酒宜脯也。
古文脡为挺。
有乾肉折俎,二尹缩,祭半尹,在西塾。
乾肉,牲体之脯也。
如今凉州乌翅矣。
折以为俎实,优尸也。
尹,正也,虽其折之,必使正。
缩,从也。
古文缩为蹙。
[疏]注“乾肉”至“为蹙”。
○释曰:
云“凉州乌翅”者,经云乾肉折俎,则汉时乾脯似之,故郑以今晓古也。
尸出,执几从,席从。
祝入亦告利成。
入前尸,尸乃出。
几席,素几苇席也。
以几席从,执事也。
[疏]“尸出”至“席从”。
○注“祝入”至“事也”。
○释曰:
云“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者,虽饯行饮酒,尸将起之时,祝亦如虞祭,告云利成,尸乃兴以前尸也。
知“几席,素几苇席也”者,上经初虞云“素几苇席”,在西席。
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见更设几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几苇席。
今卒哭祭,末饯尸於门外,明是卒哭之几席,故知是素几苇席也。
尸出门右,南面。
俟设席也。
[疏]“尸出门右南面”。
○注“俟设席也”。
○释曰:
知“俟设席”者,尸在门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云设席之事,明俟设席也。
席设于尊西北,东面。
几在南。
宾出,复位。
将入临之位。
《士丧礼》宾继兄弟“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于门东,少南;妇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
妇人出者,重饯尸。
[疏]注“妇人出者重饯尸”。
○释曰:
妇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门之外,故云“重饯尸”也。
尸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废爵,酌献尸,尸拜受。
主人拜送,哭,复位。
荐脯醢,设俎于荐东,朐在南。
朐,脯及乾肉之屈也。
屈者在南,变於吉。
[疏]“尸即”至“在南”。
○注“朐脯”至“於吉”。
○释曰:
云“主人拜送”者,案上祭云主人其拜,《特牲》亦云拜送,则拜送吉凶同也。
云“屈者在南,变於吉”者,案《曲礼》云:
“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
”郑云:
“屈中曰朐。
”则吉时屈者在左,今尸东面而云朐在南,则是凶礼,屈者在右末,头在左,故云变於吉也。
尸左执爵,取脯擩醢,祭之。
佐食授哜。
授乾肉之祭。
尸受,振祭,哜,反之。
祭酒,卒爵,奠于南方。
反之,反於佐食。
佐食反之於俎。
尸奠爵,礼有终。
[疏]注“反之”至“有终”。
○释曰:
郑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经云“佐食授哜,尸受,振祭,哜”,哜讫,而云“反之”,明反与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
云“尸奠爵,礼有终”者,上经云三献尸皆有酢,今饯尸,三献皆不酢而奠之,是为礼有终。
谓若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亦是礼有终也。
主人及兄弟踊,妇人亦如之。
主妇洗足爵,亚献,如主人仪,妇人踊如初。
宾长洗繶爵,三献,如亚献,踊如初。
佐食取俎,实于篚。
尸谡,从者奉篚哭从之。
祝前,哭者皆从,及大门内,踊如初。
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
及,至也。
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
古文谡作休。
[疏]注“男女”至“作休”。
○释曰:
郑知“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者,约上文男子在南,妇人在北,南为左,北为右,因从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妇人由右也。
云“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者,在庙以庙为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限。
正祭在庙,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今饯尸在寝门外,则大门外无事尸之礼,故郑举正祭况之。
从尸不出大门外,取正祭比之,故注云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
尸出门,哭者止。
以饯於外,大门犹庙门。
[疏]“尸出门哭者止”。
○注“以饯”至“庙门”。
○释曰:
郑意所以尸出大门,哭者便止者,正以饯於寝门,以大门为限,似事尸在庙门为限,故郑云“大门犹庙门”也。
宾出,主人送,拜稽颡。
送宾,拜於大门外。
[疏]“宾出”至“稽颡”。
○注“送宾”至“门外”。
○释曰:
上从尸不出大门者,有事尸限,故不出大门送之。
送宾於大门外自是常礼,故云“送宾拜于大门外”。
但礼有终,宾无答拜之礼也。
主妇亦拜宾。
女宾也。
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闱门之内,闱门如今东西掖门。
[疏]“主妇亦拜宾”。
○注“女宾”至“掖门”。
○释曰:
上主人送男宾,故知此主妇拜女宾也。
云“不言出,送拜之於闱门之内”者,决上文男主拜男宾,言出送,此明主妇送女宾于门之内。
以其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故也。
云“闱门如今东西掖门”者,案《尔雅;释宫》云:
“宫中之门谓之闱。
”则闱门在宫内。
汉时宫中掖门在东西,若人左右掖,故举以为况也。
丈夫说绖带于庙门外。
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
夕日,则服葛者为祔期。
今文说为税。
[疏]“丈夫”至“门外”。
○注“既卒”至“为税”。
○释曰:
云“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者,《丧服》郑注云:
“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
”士亦约此文而言也。
云“夕日则服葛者为祔期”者,今日为卒哭祭,明旦为祔,前日之夕,为祔祭之期,变麻服葛,是变重从轻。
明旦亦得变,不要夕期之时变之。
夕时言变麻服葛者,郑云为祔期,亦因祔期即变之,使宾知变节故也。
入彻,主人不与。
入彻者,兄弟大功以下。
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
古文与为豫。
[疏]“入彻主人不与”。
○注“入彻”至“为豫”。
○释曰:
郑知入彻是大功以下者,见《曾子问》云:
“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经云入彻主人不与,明取大功、小功、緦麻之等入彻也。
云“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说绖,不辨亲疏,下文妇人脱首绖,不辨齐衰妇人,此云入彻据大功以下,则此文入彻,主人不与之中,丈夫、妇人兼有可知。
以其平常祭时,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则凶祭丈夫、妇人亦在,但齐斩不与彻耳。
妇人说首绖,不说带。
不说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
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
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
至祔,葛带以即位。
《檀弓》曰:
“妇人不葛带。
”
[疏]“妇人”至“说带”。
○注“不说”至“葛带”。
○释曰:
知“齐斩妇人带不变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郑云:
“有除无变。
”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
齐斩带不变,则大功以下变可知。
云“妇人少变”者,以其男子既葬,首绖腰带俱变,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绖,不变带,故云少变也。
云“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者,对男子阳,重首,在上体,妇人阴,重腰,腰是下体,以重下体,故带不变也。
云“大功小功者葛带”者,案《大功章》云:
“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又案《小功章》云:
“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
”二者章内皆男女俱陈,明大功、小功妇人皆葛带可知。
云“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者,变是文,不变是质,不可以大功以下轻服之文变主妇重服之质,故经直见主妇,不见大功以下也。
云“至祔,葛带以即位”者,此郑解大功以下,虽夕时未变麻服葛,至祔日亦当葛带即位也。
知大功以下夕时未变麻服葛者,以其与主妇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
若然,夕时不变,夕后入室可以变,故至祔旦以葛带即位也。
引《檀弓》者,亦证齐衰妇人不葛带之事。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
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
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
古文席为筵。
[疏]“无尸”至“踊三”。
○注“以饯”至“为筵”。
○释曰:
自此至“宾出”,论卒哭祭无尸可饯之事。
云“几席设如初”者,虽无尸,送神不异,故云如初,故郑云“饯尸者本为送神也”。
云“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几席设如初”,即云“拾踊三”,明在门外有尸行礼之处,即如丈夫、妇人从几席出可知。
言“亦”者,亦饯尸之时也。
哭止,告事毕,宾出。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
谓士也。
《杂记》曰:
“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
”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閒,其义或殊。
[疏]“死三”至“卒哭”。
○注“谓士”至“或殊”。
○释曰:
自此尽“他辞一也”,论记人所记,其义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
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记人略言之。
注云“谓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据士而说。
引《杂记》者,见大夫已上与士异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之文。
《杂记》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
则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礼》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郑云:
“与犹数也。
生数来日,谓成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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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礼注疏 仪礼 注疏 四十 三士虞礼 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