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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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量刑处分及辩护指南
一、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
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是指组织、指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效劳等运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交纳费用或许购置商品、效劳等方式取得参与资历,并依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许直接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许返利依据,诱惑、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次第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本罪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七»新添加的罪名,属于扰乱社会次第的立功行为。
二、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
主要表达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立功的客观特征〔行为形式〕、立功客体特征〔损害的社会关系〕、立功的客观特征〔客观动机〕、立功主体特征〔实施立功的行为人〕。
〔一〕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行为形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犯国度规则,组织、指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效劳等运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交纳费用或许购置商品、效劳等方式取得参与资历,并依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许直接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许返利依据,诱惑、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次第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依据«制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则,以下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许运营者经过开展人员,要求被开展人员开展其他人员参与,对开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许直接滚动开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合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许运营者经过开展人员,要求被开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许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参与或许开展其他人员参与的资历,牟取合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许运营者经过开展人员,要求被开展人员开展其他人员参与,构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合法利益的。
所谓〝层级〞,系指组织者、指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指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传销组织外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指导者直接或许直接开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指导者自己及其本层级在内。
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效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操持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定干效果的意见»〔公通字〔2021〕37号〕第三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采取假造、歪曲国度政策,虚拟、夸张运营、投资、效劳项目及盈利前景,粉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许其他欺诈手腕,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则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费用或许购置商品、效劳的费用中合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能否以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二〕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的客体特征〔损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富一切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次第。
〔三〕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客观动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合法谋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是被国度法律法规所制止的行为,但为到达合法谋利的目的,依然实施这种行为。
〔四〕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立功主体〕
本罪的立功主体为普通主体,清查的主要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
对普通参与者,没有起到组织指导作用的,不予清查刑事责任。
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指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筹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许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立功案件详细运用法律有关效果的解释»〔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的规则,团体为停止违法立功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立功的,或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立功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立功论处。
因此,对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司、企业,不以单位立功论处,对其组织者、指导者及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立功定罪处分。
三、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的通知»〔公通字[2020]23号〕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操持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定干效果的意见»〔公通字〔2021〕37号〕第一条,组织、指导传销活动人员,其组织外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指导者清查刑事责任。
组织、指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许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开展的人数兼并计算。
组织者、指导者方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许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开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开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四、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和处分规范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操持危害消费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定干效果的解释»〔法释〔2021〕22号〕等相关规则,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和处分规范如下:
1、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其组织外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2、组织、指导传销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1〕组织、指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许直接纳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分,或许一年以内因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分,又直接或许直接开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3〕形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肉体正常、自杀等严重结果的;
〔5〕形成其他严重结果或许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如何认定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
〔一〕罪与非罪:
严厉以立功构成要件来认定
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违犯国度规则,组织、指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效劳等运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交纳费用或许购置商品、效劳等方式取得参与资历,并依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许直接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许返利依据,诱惑、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次第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在认定能否构成立功时一定要严厉掌握本罪的构成要件,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违犯国度规则;〔2〕以推销商品、提供效劳等运营活动为名,行传销之实,即要求参与者以交纳费用或许购置商品、效劳等方式取得参与资历,并组成层级;〔3〕依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许直接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许返利依据;〔4〕诱惑、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次第、骗取他人钱财,应予打击但不是一切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立功,关于情节细微、危害不带的,属于普通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即可;只要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到达一定水平,情节严重才构成立功。
〔二〕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与直销的区别
在处置传销立功时,应留意严厉界定传销与直销的界限。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则,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从事直销的企业,应当经审批顺序,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运营容许证才可从事直销取得。
央求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央求前延续5年没有严重违法运营记载;本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阅历;〔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3〕在指定银行足额交纳了保证金;〔四〕树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可见,直销与传销有实质的不同:
〔1〕直销企业经依法央求和审批,取得直销运营容许证;传销那么没有合法资质。
〔2〕直销的运营形式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并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不以开展层级为取得收益的手腕;传销那么不以推销产品为目的,而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效劳等运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交纳费用或许购置商品、效劳等方式取得参与资历,并依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许直接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许返利依据。
〔3〕直销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销售,不会诱惑、胁迫他人购置即开展下线;而传销那么会诱惑、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
另外,还要留意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假定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张直销员支出、产品成效等诈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分,而不应视为传销立功。
但关于违犯«直销管理条例»同时又违犯«制止传销条例»的,依照«制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三〕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与合法运营罪的区别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合法运营罪是指违犯国度规则,有以下合法运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次第,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财富:
〔一〕未经容许运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容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容许证或许同意文件的;
〔三〕未经国度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合法运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许合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次第的合法运营行为。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合法运营罪是指未经容许运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容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容许证或许同意文件,以及从事其他合法运营活动,扰乱市场次第,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均属扰乱市场次第的行为,均存在未经容许而运营的行为,客观上都是故意立功,司法实际中,组织、指导传销罪与合法运营罪能够会发作竞合,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客观特征不同。
组织、指导传销罪的客观特征是组织、指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效劳等运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交纳费用或许购置商品、效劳等方式取得参与资历,并依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许直接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许返利依据,诱惑、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属行为犯;合法运营罪的客观特征是未经容许运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容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容许证或许同意文件,以及从事其他合法运营活动,情节严重,属情节犯。
〔2〕立功客体不完全相反。
组织、指导传销罪的立功客体是公私财物和市场经济次第;合法运营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次第。
〔3〕立功主体不同。
组织、指导传销罪的立功主体是传销的组织者和指导者,而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合法运营罪的立功主体可以由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4〕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反。
组织、指导传销罪的客观方面必需是明知和故意,即明知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属于违法立功行为而积极组织和指导;合法运营罪的客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合法利润的目的。
〔四〕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效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操持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定干效果的意见»〔公通字〔2021〕37号〕第一条的规则:
1、以推销商品、提供效劳等运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交纳费用或许购置商品、效劳等方式取得参与资历,并依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许直接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许返利依据,诱惑、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次第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外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指导者清查刑事责任。
2、组织、指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许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开展的人数兼并计算。
3、组织者、指导者方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许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开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开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五〕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操持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定干效果的意见»〔公通字〔2021〕37号〕第二条的规则,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筹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当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当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分,或许一年以内因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分,又直接或许直接开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树立、扩展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6〕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立功的,关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任务的人员,普通不予清查刑事责任。
〔六〕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操持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定干效果的意见»〔公通字〔2021〕37号〕第五条的规则:
1、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许指导者经过开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开展人员开展其他人员参与,构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合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2、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立功处置。
方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许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则,以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分。
〔七〕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同时又冒犯其他罪名的处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操持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定干效果的意见»〔公通字〔2021〕37号〕第六条的规则:
1、以合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定罪处分。
2、犯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损伤、合法拘禁、敲诈敲诈、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次第、聚众冲击国度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次第、交通次第等行为,构成立功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停止有效的辩护
了解了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腕、追诉规范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络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统一功嫌疑人或原告人停止有效的辩护。
普通来说,假设立功嫌疑人或原告人的行为不契合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立功,应停止无罪辩护;假设立功嫌疑人或原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能够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分较轻的立功,或许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分的情节,那么要依据实践状况,采取不同的辩护战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水平维护立功嫌疑人或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详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停止:
〔一〕依据传销组织规模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的通知»〔公通字[2020]23号〕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操持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定干效果的意见»〔公通字〔2021〕37号〕第一条的规则,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其组织外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指导者清查刑事责任。
因此,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一定要严厉掌握对参与人数和层级的界定,假设参与人数和层级没有到达上述规范,那么不构本钱罪。
同时,参与人员数量的规模和层级的多少,关于量刑也具有一定影响,详细应依据层级和参与人员的多少停止罪轻辩护。
〔二〕依据情节严重水平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虽然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则,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形成一定结果作为立功构成要件,但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则,情节清楚细微危害不大的,不以为是立功。
因此,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仍要查明能否形成一定结果及严重水平。
假设虽然有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但情节清楚细微危害不大,可以据此停止无罪辩护。
不构成立功的,可以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法停止行政处分。
依据«制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则,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则的组织筹划传销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合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则的行为,引见、诱骗、胁迫他人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合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则的行为,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峻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合法运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第三条的规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苗头,线索或接到的揭发,应及时处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查处。
对发现以〝招聘〞、〝加盟〞等诈骗手腕将他人骗往异地,并诱导、协迫其从事传销、变相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涉嫌立功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应当事人的运营活动停止片面调查,如发现当事人有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或通知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立功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三〕依据行为人的身份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立功主体仅限于传销活动的组织和和指导者,关于普通参与者,不以本罪停止定罪处分。
由于本罪的参与人员往往较多,会到达数百人、数千人甚至上万人。
因此,处置本类案件时,一定要留意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及其在传销活动中的位置和作用,准确认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防止使不应承当刑事责任的人员承当刑事责任,或许使所起作用较小的人员承当较重的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操持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定干效果的意见»〔公通字〔2021〕37号〕第二条的规则,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筹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当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当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分,或许一年以内因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分,又直接或许直接开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树立、扩展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6〕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立功的,关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任务的人员,普通不予清查刑事责任。
〔四〕依据立功主体在共同立功中的位置停止无罪或罪轻辩护
本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立功主体复杂,既包括从外观上可以直接判别出属于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实践发起、筹划、协调作用的人员,以及承当宣传、培训职责的人员。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置,要依据其在共同立功中所起的作用,综合思索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顺应。
在共同立功中,不同的立功位置不只影响着量刑上下,甚至有时也决议着能否构成立功。
依据刑法相关规则,关于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与的或许组织、指挥的全部立功处分,关于从犯,那么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免除处分;关于被胁迫参与立功的,应当依照他的立功情节减轻处分或许免除处分;假设唆使立功,假设被唆使立功的人没有犯被唆使的罪,关于唆使犯,可以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因此,在操持存在共同立功的本类案件时,要留意分清主从犯及能否有主谋犯、唆使犯等,并依据其在共同立功中的不同位置停止相应辩护。
〔五〕依据能否有减轻或从轻情节作罪轻辩护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操持危害消费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假定干效果的解释»〔法释〔2021〕22号〕第四条的规则,组织、指导传销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1〕组织、指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2〕直接或许直接纳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曾因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分,或许一年以内因组织、指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分,又直接或许直接开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3〕形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肉体正常、自杀等严重结果的;〔5〕形成其他严重结果或许恶劣社会影响的。
因此,在处置此类案件时,要查明行为人能否具有减轻情节,并依据详细情形作罪轻辩护。
〔六〕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关于本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除了可以依据以上所述停止针对性辩护外,还可以思索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普通规则,并结合详细的立功情节停止辩护,虽然法律上虽没有明白规则一些特殊情节可以减轻、从轻、免于处分,但绝不可以无视这些情节关于量刑具有的影响,详细如下:
1、立功证据能否充沛、确凿,能否构成证据链条,顺序有无瑕疵;
2、能否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立功较轻的,可以免除处分;
3、能否具有立功表现,立功可以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有严重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许免除处分;
4、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分;
5、立功阶段,属于立功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关于预备犯,可以对比既遂犯从轻、减轻处分或许免除处分;关于未遂犯,可以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关于中止犯,没有形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形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6、能否取得受益人体谅;
7、社会影响大小;
8、客观过失大小;
9、能否具有其他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等 等。
七、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典型案例
〔一〕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公司董事长唐庆南组织、指导传销活动获刑10年
唐庆南,系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开展股东、董事长,深圳市精彩生活投资股份、深圳市精彩生活时空投资开展法定代表人。
刘葆华、童年、程芳英、徐兴春、董某,均系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开展高管。
原审法院以为,原告人唐庆南、刘葆华、童年、程芳英、徐兴春、董某作为江西精彩公司的发起人、操纵人、初级管理人员,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为依托,以展开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与者以购置商品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取得参与资历,并依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巨额保证金,严重扰乱经济社会次第,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
其中原告人唐庆南、刘葆华、童年在共同立功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原告人程芳英、徐兴春、董某在共同立功中起主要作用,系从犯,对原告人程芳英、徐兴春予以从轻处分,原告人董某作为江西精彩公司初级管理人员在传销活动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对原告人董某予以减轻处分。
原告人唐庆南、刘葆华、童年、程芳英、徐兴春、董某具有坦率情节,均予以从轻处分。
原告人童年认罪、悔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依据各原告人立功的理想、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则,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人唐庆南犯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千万元;二、原告人刘葆华犯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万元;三、原告人童年犯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四、原告人程芳英犯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五、原告人徐兴春犯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六、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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