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疏散门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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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疏散门的规定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合,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出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平安出口不该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取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平安出口不该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平安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出8户、建筑面积不超出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出本规范第 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
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该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平安出口应分散安插,两个平安出口之间的距离不该小于5.00m。
平安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6.1.5的规定。
高层建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平安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它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
其它 40 20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6.1.5
6.1.6 跃廊式住宅的平安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出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出15m。
6.1.8 位于两个平安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出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该小于0.90m。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出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该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个不小于1.00m计算。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该小于表 6.1.9的规定。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道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医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它 1.20 1.30 1.40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该小于0.90m。
单面安插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该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合,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
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该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该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其实不该设置门槛。
6.1.11.4 观众厅座位的安插,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出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出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该超出250人。
6.1.11.6 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取推闩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平安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平安出口不该少于两个。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出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出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6.1.13 建筑高度超出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出亡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出亡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出亡层或两个出亡层之间,不宜超出15层。
6.1.13.2 通向出亡层的防烟楼梯应在出亡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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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均必须经出亡层方能上下。
6.1.13.3 出亡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出亡人员出亡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6.1.13.4 出亡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安插。
6.1.13.5 出亡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出亡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出亡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 出亡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该小于1.00h,照度不该低于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出100m,且尺度层建筑面积超出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该小于5.00m。
6.1.14.2 出口不该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紧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出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6.1.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该采取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出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该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该小于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出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克不及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含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取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出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该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该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其实不该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该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呵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尺度《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出亡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该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该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出10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出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 6.1.1.条第 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该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取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屋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记。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该小于表 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表6.2.9
高层建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医院病房楼 1.30
居住建筑 1.10
其它建筑 1.20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该小于0.90m。
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取不燃资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该低于1.00h。
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该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疏散门应采取乙级
防火门、且不该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6.3 消防电梯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出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分歧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该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该小于6.00m2。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该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该小于10m2。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出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取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该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出60s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取不燃烧资料。
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纳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纵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该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该小于1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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