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doc 数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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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农民工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而出现的。
他们的出现既解决了一些发达地区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也缓解了不发达地区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往往做的是最差、最苦、最累的工作,他们多在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职业病多发的行业工作,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以及农民工在劳资双方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更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日益严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决定了我国应该努力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而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在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权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促进劳动力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育,减轻企业负担和维护社会稳定也意义重大。
一、 建立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必要性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农民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是一种商业行为,它与属于政府行为的工伤保险在实施目的、方式、基金来源以及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它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二者又相互取长补短,在解决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实现城乡统筹的突破口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长期存在,城市和农村在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农民工是城乡二元化管理体制下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产物,它的存在具有两面性,既是城乡体制差异排斥的消极产物,也是打破城乡隔离,实现城乡统筹,消除城乡差别的重要突破口。
但是,农民工处在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中间地带,与城镇职工的地位不平等,不能享受相关待遇,而农村的政策又鞭长莫及,不能惠及到他们。
因此,农民工再就业、住房保障、子女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着他们的长远利益,只有健康的体魄,才能从事工作,获得经济收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生活,争取更多的利益,所以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农民工生命健康安全的另一道屏障。
农民工作为城乡连接的重要载体,在城乡统筹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问题解决得好不好,直接关系着城乡统筹的全局和最终实现。
2.工伤保险制度的不完善需要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充
首先,工伤保险具有个人不缴费的特点,企业缴费的比例也很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总额就相对较小,对于那些高事故发生率的建筑、工矿企业来讲就“有利可图”,因此他们也很愿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而那些低事故发生率的企业认为自己出事的几率很小,缴后也是为别人做贡献,就会想方设法少缴或不缴保费,以及由于国家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用工单位,就建筑行业来讲,其中相当多的农民工是被非法的包工队所雇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
对于一部分维权意识不强的农民工来讲,一旦发生了意外事故,他们就无处取得赔偿,直接损害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个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缓解一时之急。
其次,工伤保险的一次性赔偿金难以满足伤残劳动者康复费用。
由于工伤一次性补偿金包括了工伤后的住院治疗费用,致使一部分民工拿到的赔偿太低。
根据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标准,工伤级别较低的农民工得到的工伤补偿不过几万元甚至几千元,而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些钱根本不够,很可能是这一次性赔偿仅够支付工伤保险的住院治疗费用,而这使得农民工以后的生活更加困难。
究其原因,根本是现行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施行及体制有所欠缺。
与商业性质定额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很难满足事故员工的保障需求。
再次,一些企业隐瞒工伤事故问题使得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
在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按照条例办事,却将事故私下解决。
因为很多地方规定,工伤事故发生较少的企业下一年可以酌情降低保险费率。
此外,很多企业出于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的限制,有工伤事故也不汇报,许多问题私下解决,只支付不多的钱就可以了事,对于那些维权意识不强的农民工来讲,只要能拿到钱就行了,也不注重方式是否合法,赔偿是否合理,而这样做使农民工无法得到应有的工伤赔偿。
因此,由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赔偿方式、赔偿数额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保障等多方面存在缺陷,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和最大限度的实现,需要以“政府引导、企业运作、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方式发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有机结合,多角度、全方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3.城口县农民工的现状决定了需要实施这一制度
一方面,由于城口县地处山区,经济落后,大中型企业较少,工业和服务业欠发达,大量的劳动力生存于有限的土地,劳动生产率低下,与之相伴的就是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经济收入低,而且随着退耕还林的实施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更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务工,于是,外出务工就成为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途径。
据调查全县总人口24.15万人,富余城乡劳动力就达到7万余人,近几年通过各种渠道在县内外务工的人数平均每年达6万之多,形成了名符其实的“打工经济”,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
2009年,全县外出务工农民达到5.9万人,其中县内转移1.2万人,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的比例占到45%,外出务工人员劳务总收入达到3亿元,农村外出务工已成为了全县农民增收最直接、最稳定、最有效的渠道,劳务产业成为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新亮点和增长点。
另一方面,外出务工人员中占绝大多数的是农民,对于一个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教育也相对落后。
年老的一代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年轻的一代许多在初中或高中毕业后也选择走向市场,他们之中很少有人接受专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劳动者的知识、文化及技能水平均低于城市劳动。
务工农民的素质与城市产业多样化和高级化的需要不相适应,城市里的新的产业和高层次的就业门路无法打通,因此他们进城务工只能局限于劳动强度大、就业面窄、劳动报酬低的简单劳动,如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高职业病的行业,加之这部分人缺乏足够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机率就非常大。
根据中国人寿城口分公司的调查显示2004年前全县外出务工人员死亡人数高达200多人,致残近1000人,这批人员及其家庭因此成为了新的贫困群体,极大地影响了全县劳务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和农民脱贫致富的进程。
鉴于城口农民工以上两个现状因素,建立切实有效的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关乎全局,意义重大,不仅仅是农民工个人的选择,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于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人身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巨大的作用。
二、城口县实施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现状及成效
城口县从本地以“打工经济”为转移富余劳动力为主要方式的实际出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积极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按照“国十条”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的指示精神,于2005年底尝试推出了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在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了财政补贴方式、全面实施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并将该项工作列为了全县“六大民心工程”之首,给每个外出农民工上道"护身符"。
每份保险保费50元,由县财政补贴30元,农民工自己出资20元,投保人出险后,可获得3万元以下赔偿金额和2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
经过5年的运作推广,初步收到了“政府得民心、老百姓得实惠、企业得市场、社会得稳定”的满意效果。
城口县外出务工保险实施具体情况表
年份承保人数销售份数理赔案件数支付赔款(万元)死亡人数死亡赔款
(万元)
2005(寥子试点)21022133.213
20062827428688456107.87275.4
20073264632746752132.27991.9
200842891430011792190.681110.9
20094330045568996188.6768102.3
数据来源:
中国人寿城口分公司
在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外出务工保险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承保人数逐年增加,意外伤害保险的销售额逐年上升,一部分人甚至还购买了两份以上的保险,虽然这个比例不大,但是从整体来看,人数是呈上升的趋势,前景是好的,理赔案件数和支付的赔款也随着承保人数的增加而增多。
五年来,承保人数共达147321人,总份数为150224份,共收取保费751.12万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450.67万元。
赔付案件3999件,赔付总金额622.47万元。
其中,死亡案件301件,支付理赔金383.5万元。
意外伤害发案地主要来自河南、河北、山西、陕西、内蒙、宁夏等省市,在受伤、死亡人员中有70%以上均属在矿山井下作业导致。
总之,在推行了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之后,不仅提高了广大农民工参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维护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制度的严格执行也使农民工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密切了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拓宽了中国人寿的保险市场,扩大了农村保险的幅盖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第一,外出务工保险使老百姓得实惠
开展外出务工保险以来,全县共3999人在外务工发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获得保险赔偿,赔付金额高达622.47万元。
有了外出务工保险提供的保险保障,大大的减轻和缓解了广大老百姓的压力。
原葛城镇阳坪村村民夏得贵2007年8月29日在开县打工返乡途中遇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将6万元(两份)保险金理赔兑现给被保险人家属,在理赔现场会上,他父亲在接受了保险赔款时感动得热泪盈眶,他激动地说:
“感谢政府为农民办实事,感谢保险公司把赔款送到家中,如果不是买了外出务工保险,我家今后的日子不知道怎样过,家里两个老人、两个小孩没有了经济来源,有了这份保障,两个小孩的读书不会有多大的困难了。
”河鱼乡大店村村民许世华2008年12月10日才从河北打工回家,25日在家中被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保险公司及时将3万元赔款赔付给年老体弱的父亲手中,老人说:
“没有这份外出务工保险,儿子一死,我孤独一人又要过苦日子了,我要感谢党和政府办的好事”。
双河乡柳河村村民汪兴合2009年12月25日下午在自家地里玉米杆时不慎摔倒在沟里,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属保险责任,及时赔付3万元。
在今年7.17洪灾中,有3名被保险人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外出务工保险、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小额保险,保险责任赔付金额高达25万元以上,目前保险公司正在完善手续,尽快赔付到位。
从开展外出务保险以来,上述例子举不甚举,通过外出务工保险使老百姓真正得到了好处和实惠,老百姓对参加外出务工保险的认识更加深刻,参保意识不断增加。
开展外出务工保险的实践证明,老百姓对这项“民心工程”是拥护的、支持的,应该长期坚持下去。
第二,外出务工保险使政府得民心
通过开展外出务工保险工作以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都深刻的体会到,开展外出务工保险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讲政治、讲民生、为老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优选措施,五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外出务工保险是一项民心工程,在开展外出务工保险以前,外出务工人员死亡、伤残的,经常找政府要求解决家庭的困难,有的甚至找到政府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开展外出务工保险后,出了事找政府的少了,广大参保人员说:
“政府对我们外出务工人员十分关心,务工前专门组织培训,给我们传授打工知识,外出务工后给我们提供保险保障,专门为我们制定了保险条款,在购买保险时还给我们补贴,现在的党和政府真是想得周道,一但发生了保险事故,政府积极组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入家庭调查了解情况,及时查勘理赔,这是对我们外出务工人员最大的安慰,现在的政府是真正的人民政府,干部是老百姓真正的贴心人。
我们要感谢政府、感谢党的政策好,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争做好公民,用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建设好家乡多作贡献。
”
第三,开展外出务工保险拓宽了城口的保险市场
通过开展外出务工保险使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对我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商业运作,诚信服务,使国有保险企业讲政治、顾大局,服从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识得到了增强,中国人寿在广大老百姓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在开展外出务工保险之前,保险没有进入农村,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识是一片空白,通过开展外出务工保险,使商业保险深入到广大农村的各乡镇、村社和千家万户,这对保险业在贫困区县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四,开展外出务工保险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通过开展外出务工保险转变了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以人为本,服务民众的意识,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加深了,外出务工人员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各乡镇干部亲自到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安慰家属,使出险者家属深受感动。
开展外出务工保险以来,全县外出务工人员因各种原因上访闹事的少了,有的外出务工人员说:
“政府对我们外出务工人员关心照顾得十分周道,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找政府闹事,有一点困难自己克服解决,不要再给政府添麻烦,和谐城口、和谐家园要靠广大市民共同建造。
”目前我县社会安定、民众和谐,五个重要建设进展顺利,这与我县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人为本、服务民生”加强为“三农”服务,开展外出务工保险,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是分不开的,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把民生服务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从而促进城口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通过城口县外出务工人员保险工作的开展,我们看到了这一制度的积极性和广阔的发展前途。
对于城口这样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在财政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承诺兑现,挤出资金为务工人员“买单”,支持务工人员保险的发展,履行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职责。
那么,推而广之,在全国各地存在着大量的外出务工人员,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推广外出人员务工保险制度,对于那些经济发达,财政收入好的地方甚至可以做得更完美。
政府支持、群众拥护、保险公司精诚服务是务工保险发展的强大后盾,随着这一制度的广泛开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最终它会形成一道农民工特有的保障制度。
三、城口县实施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务工保险从试点到全面推广,在各个层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成就,也得到了广大农民工的拥护和支持,但是,在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推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农民工对意外伤害保险认识不够,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参保率
2006年,城口县共有2.8万人参加了外出务工农民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占全县外出务工人员的72.65%,购买保险2.87万份,保费143.43万元,今年以来,中国人寿又为城口县2.5万名外出务工农民办理了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从整体上来看,这个数据并不是非常理想。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宣传、组织、发动工作做的还不够,没有形成对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强有力保障,对保险公司参保方式、理赔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一部分农民工参保后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
另一方面,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对意外伤害保险有效转嫁风险不理解,以及商业保险盈利的性质使得他们觉得参保是“大多数人出钱,少数人获利”,只要自己不出事就与自己无关。
农民工对意外伤害保险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参保的意愿,进而影响参保率。
2、部分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难度较大
城口县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大部分农民工都在外省务工,农民工对保险理赔的具体环节不是很清楚,以至于出险后不能及时完善理赔资料,有的因为不是在正规医院治疗,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以致无法理赔,还有的受伤人员治疗时间很长,一时无法办理案件,致使一部分案件赔付时间拖得很长。
除此之外,由于现在还没有没有形成有效的异地理赔制度,使得异地农民工发生事故后不得不回到原参保地接受理赔,这在无形中形成了一笔理赔成本,包括农民工的路费成本和保险公司的时间成本。
这些因素都增加了保险理赔的难度。
3、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制度设计和立法责任缺失
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还处在初步探索阶段,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不高,而且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操作,政府虽然也积极参与,但是他们所起的作用更多的是鼓励、支持和监督,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保障,也没有相关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规范,对保险公司缴费、理赔的合理性缺乏科学的鉴定。
而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工的全国性专门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的问世使得各地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制度,但各地制定的法规不完善,效力层次低,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其重要补充,也不能从中得到有益的借鉴。
4、农民工参保面偏窄,保险公司办事服务机构不健全
参加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绝大多数都是外出务工的人员,也有一部分人选择在县内建筑、采矿业等行业务工,他们之中很少人愿意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能是由于他们觉得在本地工作,意外事故的发生率低,不需要不必要的开支,也可能是经济收入低,无力支付自行负担部分的保险费用。
因此,这种情况又进一步缩小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面。
另外,我县目前在县外的外出务工人员办事机构尚未健全,给远在他乡的务工人员办理保险业务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制度保障上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的积极性以及意外伤害保险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的措施建议
1、加强宣传,改善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大力宣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善待外出务工的农民兄弟,认真做好那些贫困家庭外出务工人员的保险,宣传教育他们学会转嫁风险,增强保险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人寿保险公司应深入到乡镇,组织开展人寿保险的相关知识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际操作培训,努力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让保险知识和参保的意义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宣传动员本县外出务工的“包工头”为他们手下的务工人员购买保险,双管齐下的为我县外出务工人员撑起“保护伞”。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搞好售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诚信经营、索赔方便、理赔及时、保费足额,并建立外地保险办事机构,方便农民工办事,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以增强他们对意外伤害保险的信心和认可度,扩大参保的范围。
2、继续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完善扶持政策
政府的支持是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持续有效发展的坚强后盾,它包括资金支持和政策服务。
城口县在县外合法务工并自愿投保的人员均可享受补助,县财政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并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认真研究外出务工保险、政府工伤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有机结合形式,建立农村务工人员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业务长效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持续有效的开展业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作用,做到优势互补,让各项保险为城口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此外,政府应联合保险公司尽早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异地理赔制度,为外地农民工提供方便服务,降低理赔成本,规范理赔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加快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制建设和制度保障
农民工作为一个新兴而又庞大的群体,他们的利益没有专门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因此,我国应在不断完善地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层次,并吸取其中有益的经验,逐步将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纳入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通过法的作用来强化商业保险公司的责任意识,通过制度的建立规范商业保险公司的缴费比例、理赔过程,并对其形成持续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保险公司在坚持农民工平等、自愿、公平参保的原则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府政策的积极引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利益。
4、建立农民工意外伤害事故预警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凡事“预则立”,预防工作做得好,不但可以用少量的投资收到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效果,而且还可以收到净化环境、减少污染和疾病等社会效果。
因此,一方面应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教育,相关部门定期对他们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之掌握基本的工业防卫知识,并对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另一方面,企业尤其是事故高发的建筑、采矿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制度,从上到下都要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对有条件的企业积极采用新的防护技术和设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将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少到最小,从源头上杜绝。
农民工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社会的发展已经离不开他们了,农民工的工伤权益,关系着社会保障制度总体目标的实现,关系着“三农”问题的解决,更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在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是一项民心工程,是政府为广大外出务工人员办的一件实事,落实和完善这一制度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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