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行政效能督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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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政效能督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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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政效能督查办法
关行政效能督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效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协〔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效能督查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1.实事求是,公平、公平、公布原那么;
2.有错必纠,严肃执纪原那么;
3.惩戒与责任相适应原那么;
4.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那么。
第二章督查要求及方式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行政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并实行〝一岗双责〞制,既要抓好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督查工作。
第六条督查的要紧内容:
行政效能活动、目标任务完成、重点工作开展、制度落实、处理投诉、自查自纠、〝六项禁令〞执行、工作作风纪律、机关环境内务治理等方面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督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机关纪委统一组织开展督查。
督查组组成人员要紧从市局机关纪委、监察室、办公室、人教处、法规处、机关党委及各处室兼职监察员中抽调。
每个督查小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
市局领导有权临时组织开展督查。
第九条督查中发觉的问题,应当进行甄别,能够明确具体责任人的,记个人分值,不能明确区分个人责任的,记部门分值;实行AB岗岗位责任制的,A岗不在时,由B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履行督查职责时,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的,由机关纪委追究其失察责任,并按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记分处理。
第十一条 对督查出的问题,督查机构应当给相关部门或个人送达〔含网上通报〕«督查记分告知单»;被督查部门或个人必须按要求认真实施整改,并按时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 机关效能督查每月许多于两次。
对部门的督查计分实行按月督查次数平均计分制,工作人员的记分实行个人年度累积计分。
第三章督查范畴及记分标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个人1分:
1.工作时刻无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擅离职守的;参加单位集体活动,无故迟到、缺席或提早退席的;
2.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着装或未按规定挂牌上岗的〔执行专门任务时除外〕;
3.参加会议不遵守纪律要求,有迟到、早退、睡觉、玩手机、翻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刊物等行为的;
4.工作时刻从事电脑游戏、QQ谈天、网上购物等非工作业务活动的;
5.未认真执行节能降耗规定,存在长明灯、长流水,下班不关空调、电脑,白费办公用品等行为的。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个人2分:
1.因工作效率低,上报材料不及时被上级催报的;
2.因数据统计不认真,审核不严格,导致报表显现错误,被上级批判纠正的;
3.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即办制等相关工作制度不力或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作风差,经查实的;
4.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因为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等问题,经查实的;
5.在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培训考试中成绩不及格的;
6.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应当由本人完成的工作定额及工作任务的;
7.部门正、副职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的;
8.依照个人岗位特点,应当具备应知应会的相关知识及工作技能,而以可不能为借口,拒绝、推托同意工作任务或消极怠工的;
9.在各类专题学习教育活动中,学习时刻、学习内容、学习成效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10、对信访件不按规定要求予以报结的。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个人3分:
1.利用职权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经查实的;
2.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
3.行政处罚案件把关不严,显现错案或被上级纠正的;
4.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但行动迟缓或处理不当的;
5.不按规定填写、使用票据或保管不善造成票据遗失的;
6.不按程序向组织反映问题,而是发表消极言论,制造、散布谣言,阻碍部门团结和机关和谐建设的;
7.在各类工作考核、考评中,因违反考核原那么、显失公平或向被考核对象提出无理要求等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
8.拒绝督查人员进行督查、不积极配合督查或谩骂、诋毁督查人员的;
9.对上级或本级督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工作指导意见落实、整改不力,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并上报结果的;
10.值班人员存在不按时到岗值守,或将值班设置为呼叫转移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11.违规操作,人为导致办公自动化设备、数据损坏或因保管不善,导致设备、数据丢失的。
12.综合督查机构人员未认真执行本«方法»,没有履行对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督查及记分职责。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个人4分:
1.违反〝六项禁令〞规定之一的;
2.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各类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中存在严峻失误的;
3.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疏于治理,对其违法违纪行为失察,其行为造成不良阻碍或导致严峻后果的;
4.工作人员存在有损工商形象行为,被行政相对人或群众举报后,未及时调查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和纠正,造成不良阻碍或严峻后果的;
5.工作中发生粗暴治理、野蛮执法等不文明行为,经查实的;
6.因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群访事件或者责任事故的;
7.工作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各种不廉洁行为,经查实的。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部门3分:
1.由于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开支不合理以及固定资产治理纷乱,经上级检查、审计提出批判的;
2.不严格执行和落实车辆治理制度,致使所属车辆〔专门是执法车辆〕在非工作时刻或非工作区域随意行驶、随意停放的;
3.会场秩序差、会风差的;
4.对应当公布的政〔局〕务信息未及时公布的;
5.办公室环境卫生及内务治理脏、乱、差及其他违反内务治理有关规定的;
6.本部门值班人员存在不按时到岗值守,或将值班设置为呼叫转移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部门4分:
1.节假日期间,由于值班不到位、不认真,制度不落实,信息不畅通,导致延误工作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2.应当由本单位或本部门发觉、纠正并妥善处理的问题、矛盾未及时解决,而是将问题、矛盾上交的;
3.未按时完成领导批示或上级交办事项的;年度重点工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横向比较单项工作严峻滞后的;
4.对本级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决定事项未按时完成或贯彻落实不力被通报批判的;
5.对上级下发的行政效能督办工作不认真办理、敷衍了事或不按要求如期办结并报送结果的。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部门5分:
1.因工作请示、汇报、沟通、和谐不及时、不到位或工作配合不力,被上级工商机关和地点党委、政府通报批判的;
2.因治理不善导致干部职工思想涣散,纪律放松,部门各项工作滞后,以及引发群体矛盾、纠纷的;
3.未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上访,以及对群众信访投诉未认真及时办结,导致事态扩大或造成越级上访的;
4.在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5.违反自由裁量权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而从轻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处罚而从重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被上级责令纠正的;
6.未严格执行和落实车辆治理制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事件的。
第二十条 部门或个人显现以下情形之一,予以〝一票否决〞,对个人按本«方法»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对部门按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1.违反财务治理规定,造成严峻后果的;
2.因工作严峻失误,被上级及有关部门通报批判的;
3.因不作为、乱作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4.本部门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和督查人员的;
6.包庇、袒护违纪违规人员或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隐匿、毁灭有关证据的;
7.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打算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被党委、政府一票否决的;
8.因虚报统计数据、编造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恶劣阻碍或者造成缺失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凡年度个人累计记分达到以下标准,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个人累计达到以下分值的:
1.正科级以上干部6分;
2.副科级干部8分;
3.一样工作人员10分。
由市局党委给予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要严肃认真,并做好谈话记录。
谈话中要指出个人具体存在的问题,关心分析、查找责任缘故,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达到认识错误,汲取教训,防微杜渐,改正不足的教育目的。
〔二〕个人累计达到以下分值的:
1.正科级以上干部8分;
2.副科级干部10分;
3.一样工作人员12分。
由市局党委给予通报批判。
本年度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三〕个人累计达到以下分值的:
1.正科级以上干部10分;
2.副科级干部12分;
3.一样工作人员14分。
本年度考核直截了当确定为差不多称职〔差不多合格〕等次。
〔四〕个人累计达到以下分值的:
1.正科级以上干部12分;
2.副科级干部14分;
3.一样工作人员16分。
本年度考核直截了当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视情同意离岗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再通过双向选择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 记分结果作为干部治理、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和文明规范处室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凡部门累计记分达到以下标准,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和通报批判:
〔一〕计分达到15分的,由市局机关纪委签发«行政警告通知书»,对责任部门责令整改,并督促落实。
〔二〕计分达到25分的,由市局机关纪委在市局机关给予通报批判,取消该部门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该部门要紧负责人本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凡违纪、违规行为严峻,同时其行为差不多触犯«国家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本«方法»不再作另行追究处理。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内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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