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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基础知识2
第一章职业性有害因素
第一节概述
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条件或要素,统称为职业性有害
因素。
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导致职业性损害的致病原,其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有害因素的性质和接触强度(剂量)。
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性有害因素:
包括生产性毒物
和生产性粉尘;
(2)物理性有害因素:
包括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电离辐射(a射线、B射线、丫射线、X射线、中子射线等);(3)生物性有害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真菌、寄生虫及某些植物性花粉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和作息制度、劳动强度过大
或生产定额不当、职业心理紧张、个别器官或系统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3.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如太阳辐射)、厂房建筑或布局
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如通风不良、采光照明不足、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在同一个车间内)和作业环境空气污染等
第二节职业病危害因素
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很多,导致职业性病损的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性病损的防治都纳入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控制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大的几类职业性病损。
因此,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病范围限定于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危害大的几类职业性病损一职业病,并且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种类为10类、115种。
职业病危
害因素可分为10类。
第三节生产性毒物
在一定的条件下,较小的剂量即可引起机体急性或慢性的病理变化,甚至危及生命的化学物质称为毒物。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的毒物称为生产性毒物。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过量接触生产性毒物可引起职业中
毒0
一、生产性毒物的来源与存在形态
(一)来源
生产性毒物的主要来源于原料、辅助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夹杂物或废气物;有时也可来自热分解产物及反应产物,例如聚氯乙烯塑料加热至160〜170C时可以分解产生氯化氢;磷化铝遇湿分解产生磷化氢等。
(二)存在的形态
毒物可以固态、液态、气态或气溶胶的形式存在于生产环境中。
气态毒物是指常温、常压下呈气态的物质,例如氯气、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刺激性气体和窒息性气体;固态升华、液体蒸发或挥发可形成蒸汽,如碘等可经升华,苯可经蒸发而呈气态。
凡沸点低、蒸气压大的液体都易产生蒸气,对液体加温、搅拌、通风、超声处理喷雾或增大其液体表面积均可促进蒸发或挥发。
悬浮于空气中的液体微粒,称为雾。
蒸汽冷凝或液体喷洒可形成雾,如镀铬作业时可产生铬酸雾,喷漆作业时可产生漆雾等。
悬浮于空气中直径小于0.1卩m的固体颗粒称为烟。
金属熔融时产生的蒸汽在空气中迅速冷凝、氧化可形成烟。
能够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其颗粒直径为0.1〜10卩m的固体颗粒则称为粉尘。
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粉碎、粉状物混合、筛分、包装时均可以引起粉尘飞扬。
漂浮在空气中的粉尘、烟和雾,统称为气溶胶。
二、生产性毒物的接触机会
在劳动过程中主要有以下操作或生产环节有机会接触到毒物,例如原料的开采与提炼,加料和出料;成品的处理、包装;材料的加工、搬运、储存;化学反应控制不当或加料失误而引起冒锅和冲料,储存气态化学物钢瓶的泄露,作业人员进入反应釜出料和清釜,物料输送管道或出料口发生堵塞,废料的处理和回收,化学物的采样和分析,设备的保养、检修等。
此外,有些作业虽未应用有毒物质,但在一定条件下亦有机会接触到毒物,甚至引起中毒。
例如,在有机物堆积且通风不良的场所(地窖、矿井下的废巷、化粪池、淹菜池等)作业接触到的硫化氢,含砷矿渣的酸化或加水处理时接触砷化氢而致急性中毒。
三、生产性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
在生产中,毒物主要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其次为皮肤侵入;由消化道进入,在职业卫生中意义不大。
(一)呼吸道
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形式的毒物均可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大部分生产性毒物都由此途径进入人体。
由于肺泡呼吸膜薄,呼吸膜的扩散面积很大,正常成人达70川,故毒物可迅速大量地通过,直接进入体循环,其毒作用发生较快。
影响气态毒物经呼吸道吸收的因素很多:
1、空气中毒物的浓度,浓度愈高,吸收愈快;2、毒物的分子量及血/气分配系数,分子量越小,血/气分配系数越大,毒物吸收越快;3、毒物的水溶性,水溶性较大的毒物,易为上呼吸道吸收,除非浓度较高,一般不易达到肺泡,水溶性较差,因其对上呼吸道的刺激较小,易进入呼吸道的深部;4、劳动强度、呼吸的深度和频率、肺通气量与肺血流量,以及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
影响气态毒物经呼吸道吸收的情况颇为复杂,它们在呼吸道的滞留量与呼吸方式和其粒子直径大小、溶解度及呼吸系统的清除功能有关。
(二)皮肤
有些毒物如芳香族的氨基、硝基化合物,有机磷酸脂化合物,氨基甲酸脂化合物,金属有机化合物(四乙铅)等可通过完整的皮肤吸收引起中毒。
毒物经皮肤吸收可以通过表皮屏障到达真皮,进入血液;也可以通过皮肤的附属器官(毛囊、皮脂腺或汗腺)进入真皮。
皮肤附属器官虽然分布广泛,但其总截面面积仅占皮肤面积锝0.1%〜1.0%,故实际意义不大。
经皮肤吸收的毒物直接进入大循环。
影响毒物经皮肤吸收的因素:
1、脂水分配系数;2、毒物的浓度和粘稠度;3接触皮肤的部位和面积;4、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5、溶剂的种类。
(三)消化道
在生产过程中,经消化道摄入毒物所致的职业中毒甚为少见,常见于意外事
四、生产性毒物危害的控制原则
生产性毒物种类繁多、接触面广,职业中毒在职业病中占有的比例很大。
因此,控制生产性毒物,对预防职业病、保护和增进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我国在这一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和许多宝贵的经验。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务院依据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为生产性毒物的控制和职业中毒的预防提供了法律保障。
职业中毒的病因是职业环境中的生产性毒物,故预防职业中毒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控制或尽可能减少毒物对劳动者的侵害,应当遵循“三级预防”原则,推行“清洁生产”,重点作好前期预防。
具体措施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根除毒物从生产工艺流程中消除有毒物质,可用无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或高毒原料,例如有硅整流器代替汞整流器,用无汞仪表代替有汞仪表,使用苯作为溶剂或稀释剂,改为二甲苯作为稀释剂等。
2.降低毒物的浓度减少人体的接触水平,以保证不对接触者产生明显的健康危害是预防职业中毒的关键。
其中心环节是加强技术革新和通风排毒措施,将环境空气中的浓度控制在最高容许浓度以下。
(1)技术革新:
对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原则上应当采取密闭生产,消除毒物的逸散的条件。
应当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尽可能采取遥控和程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操作者接触毒物的机会。
例如,手工电焊改为自动电焊;蓄电池生产中,干式铅粉灌注改为灌注铅膏等。
(2)通风排毒:
在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中,如密闭不严或条件不许可,仍有毒物逸散入作业环境空气时,应采用局部通风排毒系统,将毒物排除。
其中最常用的为局部抽出式通风。
为了充分发挥其通风排毒效果,应同时做好毒物发生源的密闭和含毒空气的净化处理。
常用的局部通风排毒装置有排毒柜、排毒罩及槽边吸风等,根据生产工艺和毒物的理化性质、发生源及生产设备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排风装置。
其基本原则是尽可能靠近毒物的逸散处,即可防止毒物的扩散又不影响生产操作,便于维护检修。
经通风排出的毒物,必须经净化处理后,方可排出,并注意回收利用,使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工艺、建筑布局生产工序的布局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需要,而且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有毒物质逸散的作业,应当根据毒物的毒性、浓度和接触人数对作业区实行区分隔离,以免产生叠加影响。
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当布置在下风侧;如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放散有毒气体的生产工艺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对容易积存或被吸附的毒物如汞,可产生有毒粉尘飞扬的厂房,建筑物结构表面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防止粘积尘毒及二次扬尘。
4•必要的卫生设施如盥洗设备、淋浴室、更衣室和个人专用箱。
对能经皮肤吸收或局部作用危害大的毒物还应配备皮肤和眼睛的冲洗设施。
5•个人防护是预防职业中毒的重要辅助措施。
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呼吸防护器、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面罩、防护服、防护手套和皮肤防护用品。
选择个人防护用品应当注意防护用品的针对性、功效性。
在使用时,应对使用者进行培训;平时要经常保养、维护,在使用前注意检查,确保其功效得到很好的发挥。
6•职业卫生服务健全的职业卫生服务在预防职业中毒中极为重要,职业卫生工作人员除积极参与以上工作外,应当对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的浓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测、监测;对接触有毒物质的人群实施健康监护,认真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排除职业禁忌,及时发现早期的健康病损,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7•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管理制度不全、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设备维修不及
时及违章操作等常是造成职业中毒的主要原因。
因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来消除职业中毒具有重要作用。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或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提交“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前提供“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在设计阶段还应当提供职业中毒防护设施设计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提供资料及时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未提交有关资料或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项目的建设、投产和使用。
做好管理部门和作业者的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行之有效的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使有毒作业人员充分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知情权”,掌握职业中毒防护的基本技能,实现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职业中毒危害预防、控制、消除管理体系。
五、急性职业中毒现场急救原则
立即将患者移至上风向或空气新鲜场所,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
若患者衣服、皮肤被毒物污染,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并用清水冲洗(冬季宜温水)。
如遇水可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应先用干布抹去污染物,再用清水冲洗,以防毒物继
续经皮肤吸收。
现场救治中,应注意对心、肺、脑、眼的保护,发现呼吸停止时,应进行人工呼吸。
第四节生产性粉尘
粉尘是直径很小(0.1〜10卩m)固体微粒,可以在自然环境中天然生成,或在生产和生活中由于人为原因而生成。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够长时间漂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
它是污染环境,损害劳动者健康的重要职业性有害因素,可引起包括尘肺在内的多种职业性肺部疾患。
一、生产性粉尘的来源和分类
(一)来源
生产性粉尘的来源非常广泛。
矿山开采、凿岩、爆破、运输、隧道开凿、筑路等;冶金工业中的原材料准备、矿石的粉碎、筛分、配料等;机械制造工业中的原料的破碎、配料、清砂等;耐火材料、玻璃、水泥、陶瓷等工业的原料加工;皮毛、纺织工业的原料处理;化工工业中的固体原料加工处理,包装物品的生产过程,甚至宝石首饰加工;由于工艺原因和防、降尘措施不够完善,均可产生大量的粉尘,污染环境。
(二)分类
生产性粉尘的分类方法很多,按粉尘的性质可概括为两大类:
1•无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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