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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与安乐死心得体会
死亡与安乐死心得体会
篇一:
关于安乐死的一些看法
安乐死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安乐死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他们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初四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婴儿,后来因为文艺复兴强调人文主义,这一思想便沉寂了一段时间,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纳粹德国为了实行种族灭绝政策,以安乐死为借口,并大肆宣传。
直到1935年,安乐死在英国合法化,随后美国也出台同样政策,这才重新引起了世界上的讨论。
之所以会引起世界范围的关注与讨论,是因为这样一个古老的问题,在当代触及了医学伦理学的矛盾,即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这对矛盾困扰了一代又一代学者。
在中国,安乐死问题的讨论是由王明成事件引起的。
有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他们认为对生命的选择是一个人的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并不会影响社会,同时,还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
但有人认为,生命是属于社会的,活着便是一种义务,还有人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谋杀,医生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或为利益而使患者提早的结束生命,还有人认为安乐死本身是种自杀行为,虽然自己结束了痛苦,但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在我看来,抛开其他因素不谈,安乐死是可以被推广的。
当危重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一定是最痛苦的,如果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实行安乐死,便可以使病人减少痛苦,更安详地离开我们。
但这只是理想状态下,如果真要保证安乐死的推行,法律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缺乏法律的约束,那这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漏洞,这样的漏洞会使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而进行违法的活动,到那时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社会道德或是利益问题,更是关系到人命,这同时是对人生存权利的忽视。
人生存的权利高于一切,如果连人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那么如何建设一个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国家怎样才能更好的发展。
如果说法律保障是实行安乐死的基础,那我想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也不得不提,文化也是指导人们行动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XX多年来一直是儒家思想占主导,这样儒家思想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最为深刻。
儒家思想强调的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随意伤害自己的身体是不符合孝道的,更是不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现在人们固守这种思想,所以,想要改变社会上人们固有的观念也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想要推行安乐死,必要的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要让人们了解安乐死这一新兴事物,只有真正了解,才会认识到这种措施的利弊,这样才能让人们接受这新的事物。
法律和文化是推行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最重要的还是经济方面的问题。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还是我们的中心任务。
虽然我国GDP总量排在世界第二,但是众多的人口,还是使我们的人均量排在了世界平均水平之下。
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资源有限,是一般家庭根本无力承担昂贵的医疗费。
安乐死可以减轻亲人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使更多的医疗资源用于“可以治愈”的普通病人。
在一定程度上,虽然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延长病人的生命,但复杂的治疗手段不仅给医务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且使病人的痛苦也增加了,这样用痛苦换生命的做法,不一定是最好的,不如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好好享受这最后的时光,让病人尽量不带痛苦地离开。
即使我比较支持安乐死,同时我也看到了其中的不足。
安乐死的施行,可能会让医生消极治疗,不愿再全力治疗疾病,这样的后果可能会失去治疗机会,使医学的发展脚步放缓。
在安乐死这条路上,我们还要积极探索,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体系与法律法规不健全,医疗水平不高的国情下,将安乐死合法化还不具备条件。
安乐死仍将是个热议的话题。
篇二:
安乐死辩论总结
安乐死本身的好坏并不等同于安乐死合法化与否。
谢谢主席。
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的立论,但我方不得不提出诸多质疑
首先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对方是从情理、法理、人道主义及执行程序,这些并非为立法的必要条件
安乐死对患者实际是一种对安乐的死去还是痛苦的活着的判断和选择。
对于家属来说,是否同意患者安乐死实际上是以自身情感为出发点做出的一种抉择。
如果患者和家属在判断和选择上达成了统一,安乐死对于利益相关者就没有危害性,因而是患者本人一种正当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的活着。
第一,对方所谓情理,患者与其家属在安乐死上选择和判断上达到统一,即对利益相关者无危害,属患者正当权益。
首先,在中国目前来看,法律保障人的生存权,。
其次,患者作为特殊群体,无法对自己的情况进行正确判断,他会因害怕给家人带来负担而选择死亡,这种意愿显然并非出自他的真心。
而且在中国目前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因害怕给家人带来负担而主动求死的情况普遍存在。
而且一旦患者不能自己决定时,生命属于个人,生命如此可贵,家属无权决定病人的生死。
解决痛苦的手段很多,死亡是连生(转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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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与安乐死心得体会)的希望都不给的最残忍的手段。
生命只有一次,病重时也许无法后悔自己当初立下的选择,但他明明还在努力地呼吸着,却终止其生命,于其何忍。
挣扎是对生的渴求,没有什么比死亡更可怕。
从法理上看。
法律在其发展过程中对公民越来越多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和保护,使其成为正当的权利。
安乐死建立在包括患者和家属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从人道主义角度看有其重要的存在意义,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诉求。
安乐死合法化体现的是法律对公民意愿的尊重,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证明。
第二,对方说法理上看,安乐死为合理诉求,法律应当保护。
不否认安乐死是少数人的需求,但法律考虑的应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第三,避免过度医疗,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首先过度医疗的现象普遍存在,而病重病人是需要医疗的。
如果说病危病人的救治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那对社会资源浪费的浪费也普遍存在,您为什么就一定对病危的弱势群体如此苛刻,难道就因他们没有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了,我们就应该将其抛弃了吗?
对其本身来说,他需要维持生命,怎能说是浪费资源;对其家人来说,他的存在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支柱,对他们来说也不是浪费资源。
生老病死,是我们每个人都将面对的事情,生存是人的本能,我们在苦苦挣扎着就是因为我们想活着,试想在你挣扎时被告知可以符合安乐死的条件,不死是浪费资源,将会是多么可悲。
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主席、评委、各位同学:
大家晚上好!
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很高兴今天能站在这里同大家来探讨这样一个当今时代的热点话题,【对方便有对安乐死的定义还是比较中肯的,但是对方的诸多理由我方却实在不敢苟同。
】(或安乐死的定义是这样的: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这里的合法化即是指客观事物的合法性被质疑的时候达成合法性的某种共识。
不得不提到的是我们今天这个话题的背景是中国,安乐死本身的好坏并不等同于安乐死合法化与否。
那么为什么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呢?
下面我将会从我国现实客观条件、合法化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及对生命的认识这三个方面来为大家阐述。
第一,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现实客观条件还达不到要求。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了医学、伦理、道德、社会等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它必须和我国具体国情同步发展。
我国医疗技术和设施有限,医生无法保证其判断的绝对准确性,尤其是面对绝症的诊断,病情错综复杂,一旦误诊后果无法想象。
另外,我国现在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是否有人会怕给家庭带来沉重的医疗负担而选择结束生命呢?
我们难以预料。
伦理道德包括了人生价值、人生意义、生活态度等方面的要求,实行安乐死对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第二,在不成熟的条件下使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社会永远都在不停的进步,安乐死会使我们面对绝症时缺乏对抗绝症的勇气与信心,减慢对绝症的研究和探索脚步,这不仅对于许多患有或有易患性的人而言是一大噩耗,更阻碍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细细想来,正是由于人类不断的探求,才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如果面临所谓的不治之症就选择安乐死,看似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为病人结束痛苦,但是深入思考就会发现,古往今来不知道有多少不治之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得有药可医、有方可治,安乐死的合法化无疑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一种消极影响,对于病人,医生的一纸诊断,便让其觉得被判了死刑,看不到一丝光亮,对社会大众,会形成一种对未来缺乏信心与期望的意识,另外由于绝症病人往往开销巨大,安乐死合法化对于病人与亲属、医生之间的信任也是一大挑战。
第三,对于生命我们需要有更深层的思考。
人都有对生命的热爱和渴求,试问,把病人在极度痛苦时的想法作为判断依据,是否有失偏颇呢?
或者患者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动机只是“担心失去尊严和控制能力,担心不能独立生活而成为负担。
”那么,我们要做的是否应该是消除患者的担忧,而非剥夺他们的生命权?
生命只有一次,这是我们每个人都知道的道理。
更进一步谈,生命成为个体存在的基本前提时,个体享有的生命价值已融入到社
会共同的价值体系之中,安乐死在结束病人身体痛苦的同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价值选择,对于在社会建立尊重生命的氛围,并使社会对生命权的期待得到增强产生产生了过多的不良影响。
与其在绝望中匆忙的结束自己的生命,不如在希望中等待,既给自己的生命一份尊重,也给这个社会多一份希望!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被废除!
篇三:
安乐死的现状和看法
中国农业大学
课程论文
(XX-XX学年秋季学期)
论文题目:
关于“安乐死”伦理争论的研究
课程名称:
任课教师:
班级:
学号:
姓名:
关于“安乐死”伦理争论的研究
XX年11月17日,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的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
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
法院的判决看似为事件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是却没有为社会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画上一个句号。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安乐死”就众说纷纭,各执己见,而本文将对“安乐死”的历史现状和争论的几个焦点做出介绍和分析。
一、安乐死的情况介绍
1、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2、安乐死的一般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3、安乐死的发展史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人类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生活资料不足以养活所有的社会成员时,这种安乐死的习俗减少了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了社会的负担,在当时可能是适宜的。
但是当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这种安乐死便不普遍了。
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
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
但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相对沉寂了一段时间。
后来,安乐死问题又引起广泛的兴趣,这主要来自医学本身。
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
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医生到底应该如何选择就变成了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4、安乐死的合法化
纵观各国“安乐死”的合法化之路,无不颠簸蹒跚。
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国家已经针对“安乐死”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但是在中国,针对“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与福利保健体系不健全”“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难以确定”“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的束缚,民众观念需要转变”等一系列的问题,安乐死的合法化始终还没有定论。
二、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涉及了不同的人或群体,包括安乐死者本人、医务人员、安乐死者亲属及其他需要医疗救助者。
由于各方的社会身份、社会角色、责任和义务的不同,由于各方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导致不同的人或群体具有不同的安乐死观念,引发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伦理争议。
1、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
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是安乐死中首要的伦理争议。
生命神圣论否认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认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违背神的意愿而随意结束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和任何他人的生命,即“人活着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义务”。
生命质量论则肯定安乐死具有伦理价值,突出强调了人权和人的社会价值的重要性,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因此一方面人必须保证最低限度的生命质量才有必要继续存活,另一方面人具有社会价值,当社会价值被破坏时,人的生命质量就失去了意义,人有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
2、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
在医学伦理实践中对安乐死的反对与支持主要反映了两种医学伦理原则,即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间的矛盾。
救死扶伤原则自古以来都是医家的根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正如上文提到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世界医学协会在充分肯定该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法规,强调医生必须以保护生命为己任。
因此恪守救死扶伤原则的人们认为安乐死违背救死扶伤原则,是变相剥夺他人生命。
减轻痛苦原则也是医学伦理实践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医生的职责除了治愈疾病还包括为病人减轻痛苦。
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为患者治疗疾病是减轻痛苦,当患者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并遭受极其痛苦折磨时,使其结束痛苦无痛死亡亦是减轻痛苦,是人道的行为。
因而现代医生的职责不仅在于“挽救生命”,还在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或免除病人的痛苦,以表现对病人的深层伦理关怀。
3、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
在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中资源的分配一直是争论的一个焦点。
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十分有限,将大量资源用于救治那些患有不可治愈病症的人,或者用于维持那些植物人以及重残儿童的生命,实质上是一种对医疗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公正,而允许患有不可治愈病症或植物人等的安乐死则能使一部分医疗资源被节省下来,从而用于更需要医疗救助的人。
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虽然社会的人财物等资源非常有限,但如果以“节约
资源”为名为患有不可治愈病症者或植物人实施安乐死,则可能导致对人的功利化理解,而且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因而每个人理当享受基本的生存权利,以“节约资源”为名
使不可治愈者或植物人安乐死强制性地剥夺了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恰恰破坏了社会公正。
4、尊重人权与情境选择之争
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些学者出于尊重人权的原则,认为患者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因此必须尊重他们的安乐死意愿,才能体现对患者的伦理关怀。
但是也有学者出于境遇伦理学的考虑,主张人总是处于一定情境或境遇之中,并从这种情境或境遇出发做出自己的伦理决策,从而对患者的安乐死意愿的真实性提出诸种质疑,比如所谓的“自愿”难以确定,一个患者在疼痛发作或因服用药物而精神恍惚或抑郁时表示的意愿是否可以算数?
很可能在疼痛缓解或意识清醒时又放弃他的安乐死请求。
再如,患者受到医生诊断的影响,有了某种绝望的愿望,但如果这种诊断是错误的,这又意味着什么。
因此,应当谨慎对待安乐死。
5、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在中国的安乐死讨论中,支持与反对的伦理之争主要表现为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反对安乐死者认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老年人群体和病患者,以孝悌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要求子女和亲属必须对患有重病的父母和其他亲属细心侍奉直到病人生命结束,而出于减轻痛苦致亲人速死的安乐死则有可能使子女背上“不孝”的罪名,这容易对中国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传统伦理模式构成严重威胁。
安乐死的支持者则坚持认为现代安乐死本身就是人的现代亲情理念的表现,即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权利平等,子女和父母都拥有对自身生存利益的决定权利,当遭受不可治愈的疾病折磨、难以忍受病痛的情况下,父母本人拥有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子女要尊重父母本人的意愿才是孝顺父母。
三、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争议的反思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关于“安乐死”的争议现在仍然没有定论,但是,不可否认,安乐死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又一个进步,是对生命盲目的神圣崇拜到理性探索的进步,是人类理性面对现实,探索死亡文明的客观体现。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相对于生,死是另一种的存在。
著名作家史铁生说:
“与其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倒不如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
这才是对人格的尊重。
”
当然,安乐死涉及到的法律,社会,婚姻家庭等等各方面的问题确实也是存在的。
弄不好就会发生草菅人命的事情。
但是,一味的回避,不是积极的态度,一味的争论恐怕永远也解决不了问题。
我们应该在明确“安乐死”的前提条件下,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从中选择出一种对病人最为合理,对伦理道德的冲击最小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就迫在眉睫,不采取立法措施,那么安乐死就永远是一个法律漏洞,关于安乐死的争论就会随着文章开头相似的事件的发生而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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