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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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教案说明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第二章合同的标的物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第七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八章出口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第九章进口合同的商订与履行
第十章国际贸易方式(自学)
参考资料
教 案 说 明
本教案根据国际贸易实务教学大纲、教材和课程管理规程制定,适用于经济管理类相关专业。
专业不同则课程地位不同(如专业骨干课、学科基础课或专业选修课),导致课时量不同,本教案以54课时设计。
课程以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内容为基础,以进出口合同签订履行的业务操作程序为轴心,形成二元主体结构体系。
此体系主要反映三个方面的知识与技术能力模块:
一是对国际买卖条件的把握与运用,讲授34学时,辅助训练4学时;二是整个贸易过程的操作方法与技术,讲授6学时,辅助训练4学时;三是防范贸易风险与处理贸易纠纷的能力,包含在以上两模块当中,讲授4学时以上,辅助训练2小时以上。
此外还有模拟实验课及毕业实习等。
三大知识模块构成了本课程的三个方面的重点,即国际买卖业务内容,也即合同条款;进出口贸易程序;以及含于前两项之中的风险防范。
难点为贸易惯例和价格术语解读,以及对贸易内容的动手操作能力与过程。
重点难点的解决途径是三种教学方法的组合:
一是课堂精讲,辅以讨论和答疑,目的是使学生准确掌握知识点;二是案例教学,培养进出口业务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模拟仿真教学,通过传统的业务填单方式或微机模拟环境,使学生足不出户即对进出口业务进行操作,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这套方法组合可有效实现知识向动手能力的转化,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知识与应用相结合、思考与操作相结合,提供了完整的教学模式。
教材、教学大纲及电子教案在内容的结构(宽度、深度、重点)上相对接;依电子教案在多媒体教室讲授实务知识和操作要领,同时分三个阶段进行知识点考核;学生不少于2周的实验室模拟操作,并进行操作考核;在电子题库中抽取综合试卷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总成绩。
该教学内容的组织方式,能有效地实现教学内容向业务操作能力的转化,达到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的目的。
教案采用纵横结构,纵向以10章内容顺序展开;横向依九项要素展开,即采用教材、教学目标、计划学时、重点难点、教学方法、教学工具与手段、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以及作业训练等。
这样根据每章的特点,通过立体化教学,使本教案形成了不同的教学内容、教促方法、教学工具和教学手段的组合。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使用教材】《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三版。
【教学目标】通过对贸易术语内涵、作用、出口货物价格构成、作价原则与方法、计价货币的选用与折算、成本核算、各种价格之间的换算以及价格条款内容的教学,达到准确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精于出口报价和还价核算;熟练运用和填制价格条款内容的目的。
【计划学时】8学时
【重点与难点】常用的贸易术语及选用
【教学方法】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课堂精讲,提供《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件。
安排复习与训练内容及方法:
每4课时—6课时,批改作业一次,辅导答疑一次。
每3章进行一次测验(知识点)。
【教学手段与教具】大纲、教案、讲稿、投影或挂图
【教学内容要点及学时分配】
本章导读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从案例四来看,CFR条件卖方遗忘了装船通知,等于货物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由此导致的货物损失,卖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见,贸易术语是对外磋商和订立合同不可缺少的专门用语,它表明了价格的构成,确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涵盖了价格、运输、保险、通关手续、单证提交等内容,它的使用影响着合同的性质及风险的划分界限。
此外,从案例五来看,出口价格核算是外销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和业务素质,一个好的报价蕴含着业务员对作价原则和方法、货币的选择、汇率的折算以及对价格整体核算的深刻领会,作价出错会导致无法避免的损失。
因此,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和风险、费用的归属(以避免贸易争端),解除价格核算中的疑惑,提高经营效益,本章将就下列问题展开讨论并辅以相应的训练:
1.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2.各种贸易术语的选用。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国际惯例(1学时)
一、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Tradeterms)
又称价格术语或交货条件,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或用英文字母表示的“FOB”,就具有特定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归属要求。
“责任”是指因交货地点不同而产生的租船订舱、装货、卸货、投保、申请进出口许可、报关等项事宜;“费用”是指因货物的移动而产生的运杂费、保险费、仓储费、码头捐等;“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被盗、串味、锈蚀、水渍、灭失等危险。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1.明确责任,规范、简化手续
2.它影响着买卖合同的性质
3.具有法律作用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形成
(二)《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
《2000年通则》对13种术语做了解释,按其共同特征归纳为E、F、C、D四组,E组属于启运术语,F、C组属于装运术语,D组属于到达术语(表3.1)。
《2000年通则》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各用10个项目列出,相互对应,标准、规范,便于比较、检查(表5.2)。
各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风险和费用划分点。
F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相同的。
例如:
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点和费用划分点均在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轮船船舷。
C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则是不同的,即风险划分点在装运地,费用划分点在目的地。
例如:
CIF伦敦,风险划分点以货物在装运港有效越过船舷为界,费用划分点则延伸到目的港伦敦。
第二节 《2000》通则中的六种主要贸易术语(4学时)
一、FOB
FreeOnBoard(……namedpa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及其注意事项如下:
1.卖方的义务
(1)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承办出口的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经交到船上的通常单据或电子讯息。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船名、装船地点和交货时间通知买方。
(3)自费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承办进口和过境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3.注意事项
(1)对船舷为界的理解。
(2)船货衔接。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①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
②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FOB包括理舱(FOBstow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④FOB包括平舱(FOBtrimm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美国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
在FOB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字样,即FOBVesselNewYork以示区别。
另外,该修订本采用FOB术语时,风险划分的界限在船上不在船舷;买方办理出口证件并支付税捐和费用,而不是由卖方办理。
二、CIF
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和必要的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卖方还须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1.卖方的义务
(1)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向买方发出通知。
(2)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承办货物出口海关手续。
(3)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4)办理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或电子讯息。
2.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自办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承办货物进口和过境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3.注意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2)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3)办理保险的责任。
(4)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①CIF班轮条件(CIFliner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
②CIF舱底交货(CIFexship’s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③CIF吊钩交货(CIFex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④CIF卸到岸上(CIF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5)象征性交货。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属于单据买卖。
至于货物在途中损失或者货到后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买方可根据情况分别向船方、保险公司或卖方提出索赔。
(6)习惯做法。
实际业务中,CIF也常被用于路运和空运。
如CIF香港(陆运),FOB上海(机场),CIF巴黎(机场)。
三、CFR
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也称运费在内价,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并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必要的费用。
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则转移到买方。
CFR与CIF的不同之处在于,货运保险由买方办理。
卖方装船后应毫不延迟地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购买保险。
一旦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案例四装船通知的遗忘就属于这种情况,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FCA
FreeCarrier(……named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完成交货义务。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应负责装货;若在其他地点交货,则不负责卸货。
五、CPT
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支付运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六、CIP
Carriage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支付货到目的地的运费,办理货物在途中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办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因此有人称之为“复合运输CIF条件”。
七、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异同
FCA、CPT、CIP和FOB、CFR、CIF相比,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
1.相同点
(1)均属装运合同。
卖方保证按时交货,并不保证按时到货。
(2)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2.不同点
(1)运输方式不同。
前者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后者适用水上运输。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前者均在货交承运人,而后者均在装运港船舷。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由何方负担,在租船运输的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在FCA合同中若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装货费用由卖方负担。
在CPT和CIP合同中,由于卖方支付的运费已包含装卸费,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
(4)运输单据不同。
FOB、CFR、CIF术语中,卖方应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
而在FCA、CPT、CIP术语中,卖方提交的单据应根据运输方式不同而定。
如陆运、空运或多式联运方式下,可分别提供铁路运单或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或多式联运单据。
第三节 《2000通则》中的其他七种贸易(2学时)
一、EXW
Exworks(……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工厂、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二、FAS
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
三、DAF
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将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不承办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四、DES
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五、DEQ
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卖方承担货物卸至目的港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六、DDU
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即完成交货。
七、DDP
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将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
第四节 贸易术语的选用(1学时)
出口业务中使用CIF及CFR术语,目前,买方要求采用FOB术语成交日益增多。
进口业务中,大多采用FOB术语。
目前,集装箱船、多式联运被广泛采用,有必要扩大选用FCA、CPT、CIP术语,以替代仅适用于水上运输的FOB、CFR、CIF术语。
本章小结
1.贸易术语表明价格的构成,确定了交接货物时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明确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三个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包括《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这些贸易惯例一旦被商人采纳,对买卖双方就具有约束力。
3.十三种贸易术语及其使用注意事项是业务员必须掌握的常识,其中有三种主要贸易术语(FOB、CFR、CIF)在实际业务中被经常采用。
贸易实习与训练
一、解释下列名词
贸易术语、装运港船上交货、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二、翻译下列英文名词
1.FOBTrimmedQingDao2.CFRN.Y
三、解释下列条款
四、解答下列问题
1.常见贸易术语有那几个?
它们的共同点与区别何在?
五、作业
第二章 合同的标的物
【使用教材】《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三版。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教学,全面掌握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熟悉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和规定方法;了解国际贸易中惯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掌握计算货物数量的各种方法,学会订立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精于选用和设计合适的出口包装,善于计算和使用合理的装运空间,熟练运用和填制出口合同的包装条款。
【计划学时】4学时
【重点与难点】品质、数量、包装的基本概念;数量与包装的设计和计算;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掌握与填制。
【教学方法】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课堂精讲,提供质量标准、合同条款式样及包装实物。
安排复习与训练内容及方法:
每4课时—6课时,批改作业一次,辅导答疑一次。
每3章进行一次测验(知识点)
【教学手段与教具】大纲、教案、讲稿、投影、挂图、合同条款式样、包装实物、条形码及扫描
【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本章导读
案例一,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计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
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
当对方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
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案例二,我某公司在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大连。
但我方公司签约时,只是笼统地写了10000吨(ton),我方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公吨(Metricton)。
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Longton)供货。
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
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三,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纸箱包装,每箱30听,共80箱。
但业务员在发货时将其改为每箱24听,共计100箱,总听数没变。
因此,为了提高对包装的认识,进而选用好包装和熟练运用包装条款,避免贸易争端,有必要就下列问题展开讨论并辅以相应的训练:
1.包装的概念、种类及其作用;2.包装的选用及与运输的配合;3.包装的标志要素及识别;4.包装条款的构成及填制。
第一节 货物的品质(2学时)
货物的品质(QualityofGoods),是指货物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前者包括货物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货物的外形、色泽、款式、味觉和嗅觉等。
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分为两大类:
以实物表示和以文字说明表示。
一、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
1.看货买卖
看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的交易。
这种方法多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制品(牙雕、玉雕、微雕等)。
2.凭样品买卖(SalesbySample)
样品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
凡以样品表示货物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Buyer’sSample)。
无论由谁提供样品,一经双方确认便成为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卖方承担货物品质与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StrictlySameasSample)。
这是凭样品买卖的基本特点。
质量稳定,容易掌握的产品可以采用凭样品成交,质量不稳定及交货品质无法与样品绝对相同的产品,如木材、煤、矿产品等天然品则不宜使用凭样品买卖。
对于那些必须采用样品成交,而难以做到货样一致或无法保证批量生产时质量稳定的产品,则在订立合同时规定一些弹性条款。
例如,“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tobeaboutequaltothesample)或“质量与样品近似”(qualitytobesimilartothesample)。
为了避免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争议,必要时可使用封样(SealedSample)。
(二)以文字说明表示货物品质
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GradeorStandard)
规格是指用以反映货物品质的主要指标,如:
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容量、性能等。
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按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
如大、中、小;重、中、轻;一、二、三;甲、乙、丙;A、B、C等。
标准是规格和等级的标准化。
国际贸易中,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价货物品质的依据,称作凭标准买卖。
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工商组织、商品交易所等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
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制定的标准等。
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并权衡利弊,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或我国自己规定的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农副土特水产品的品质变化较大,难以确定统一的标准,一般采用“良好平均品质”和“上好可销品质”来表示。
“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一是指以装船时在装船地同季节装运货物的平均品质为准。
所谓“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G.M.Q.),是指卖方保证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
这种方法比较抽象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执,因此应尽量少用。
2.凭牌名或商标买卖(SalebyBrandNameorTradeMark)
牌名是指厂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产品的牌号,简称“品牌”;商标则是牌号的图案化,是特定商品的标志。
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并为消费者所熟悉喜爱的产品,可以凭牌号或商标来规定其品质,这种方法称为“凭牌号或商标买卖”。
有时买方在熟知卖方产品品质的情况下,常常要求在卖方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牌名或商标,这就是定牌。
3.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andInstration)。
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要规定其名称、商标牌号、型号,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来完整说明其品质特征。
如,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qualityandtechnicaldatatobestrictlyinconformitywiththedescriptionsubmittedbytheseller)。
4.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byNameofOrigin)
有些地区的产品,尤其是农副产品,工艺独特,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产品的销售,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独特的品质、信誉。
如“法国香水”(FrancePerfume)、“庐山云雾茶”等。
二、买卖合同的品质条款
(一)基本内容
在品质条款中,在凭样品买卖时,要列明货物的名称,样品的编号,寄送和确认日期。
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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