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硕复习笔记 刑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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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硕复习笔记刑法学
在职法硕专业课刑法学复习笔记
一、导论:
1、刑法(典):
总则、分则、附则。
2、广义刑法: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
4、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5、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
6、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概念:
1、犯罪定义:
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定义。
2、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基本),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性。
三、犯罪构成:
1、14~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2、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假想非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
假想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对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的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对目标、手段、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和行为偏差。
3、疫学的因果关系理论可以运用到公害犯罪的认定中,包括环境犯罪因果关系。
4、典型的特殊主体犯罪:
1)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3)司法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5、法人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一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格单位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6、故意: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性,放任结果的发生);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认识不到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希望发生且能够避免)。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刑法》22~24条(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犯罪既遂的形态:
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
3、结果犯(要求实际造成法定危害结果):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
危险犯(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
脱逃罪。
4、犯罪未遂分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工具不能犯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
5、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形态中。
五、共同犯罪:
1、转化型抢劫: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2、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两种形式:
聚合型共犯、集团型共犯。
3、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
2)故意和过失
3)无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4)实行过限(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犯罪)
5)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
6)间接正犯
4、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只有实行犯)、复杂共同犯罪——是否有分工
一般共同犯罪(非集团性共犯)、特殊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
5、折中分类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为主,分为:
1)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次要的实行犯、帮助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按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一般是主犯,或者从犯;教唆未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一罪和数罪:
1、吸收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既遂犯>未遂犯或预备犯;
未遂犯>预备犯;
实行阶段的中止犯>预备犯;
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主犯构成之罪>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符合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2、法条竞合:
特别法>普通法;重法条>轻法条;有特别规定的依规定。
3、
分类
罪名
处断原则
实质一罪
继续犯(持续犯)
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遗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以一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从一重处断
结果加重犯
——
按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过失犯罪行为不能成立连续犯
牵连犯
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行为之间有关联,又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原则上从一重处断,实际会作出数罪并罚
吸收犯
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吸收。
按吸收之罪论处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刑法》20~21条(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非罪事由(无罪过事件)两种情况: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也称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而不是无罪过事件或无罪事由。
4、正当防卫:
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不能及于第三者。
5、防卫过当:
过失或间接故意,属法定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事后防卫一般为故意,直接按照其构成的具体犯罪定罪处罚。
6、假想防卫:
行为人有过失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如行为人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
八、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1、刑罚目的:
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一般预防)。
2、
刑罚体系
刑罚
刑期
计算
执行
主刑
(不能附加适用)
死刑
限制适用:
不适用<18周岁、审判时怀孕妇女、>=75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死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无期徒刑
可适用减刑、假释、特赦;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减为有期,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判决执行前羁押时间不得折抵刑期。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般不判处无期。
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原判刑期1/2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原判刑期1/2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公安机关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原判刑期1/2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公安机关;社区矫正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
有期、拘役附加的,1年以上5年以下;管制附加,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执行;死缓或无期减为有期的,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其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危害国家安全,一律附加;破坏社会秩序,可附加;判处死刑、无期,必须剥夺。
没收财产
3种适用方式:
并处没收财产、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
没收财产前所负正当债务,需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仅限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合法财产
罚金
适用:
民事赔偿优先;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单处或并处罚金
——
——
驱逐出境
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不是必须
单处的,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的,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外国人犯罪
3、解决刑事责任的方式:
1)定罪判刑;
2)定罪免责:
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处罚;
3)消灭处理方式:
应负刑事责任,因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如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4)转移处理方式: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九、量刑:
1、法定量刑情节:
序号
量刑
法定情节
1
应当免除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
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3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胁从犯
4
应当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
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6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法处罚的。
7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8
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9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
10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预备犯。
11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
12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3)未遂犯;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5)自首的;
6)有立功表现的。
13
应当从重处罚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累犯。
2、累犯:
1)年满18周岁(前罪、后罪都年满18周岁);
2)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累犯;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5)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
3、定罪情节:
仅考虑影响犯罪是否成立的因素;
量刑情节:
考虑影响刑罚轻重的各因素,可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如累犯)、酌定量刑情节(如再犯)。
4、我国刑法中的立功:
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5、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情形: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的;
3)被假释且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的;
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
7、禁止令:
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
8、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9、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10、对漏罪的“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以前有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刑期之内。
对新罪的“先减后并”:
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该新罪判处刑罚,然后和犯罪分子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决定执行的刑罚。
11、战时缓刑:
1)战时;2)军人;3)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拘役);4)没有现实危险。
十、刑罚执行制度:
1、不得假释情形: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制度包括:
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应当减刑、可以减刑。
3、减刑与假释区别:
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对象(范围)
适用次数
法律后果
适用方法
减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判处缓刑符合减刑条件的
不受次数限制
没有考验期,即使再犯新罪,已减刑期也不恢复
视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刑期的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
假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对于死缓减为无期、有期,符合假释条件的
只能宣告一次
附有考验期,如发生法定情形,撤销假释
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附加刑仍需执行
十一、刑罚消灭制度:
1、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2、追诉期限:
(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
1)法定最高刑<5年,5年;
2)法定最高刑5~10年,10年;
3)法定最高刑>10年,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20年;若认为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大赦赦其罪,特赦赦其刑。
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十二、刑法各论概述:
1、罪状种类:
1)简单罪状:
简单描述具体犯罪基本特征;
2)叙明罪状:
详细描述具体犯罪基本特征;
3)空白罪状:
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4)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
5)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分则其他条款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2、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3、绝对确定为死刑的罪名:
1)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严重损害的;
2)绑架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拐卖妇女、儿童罪且符合刑法规定的该罪八种法定的加重构成情节,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4)组织卖淫而且符合刑法规定的该罪五种法定的加重构成情节,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三、危害国家安全罪:
1、两个罪名:
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背叛国家罪、叛逃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应以间谍罪、叛逃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境外”指非间谍性的机构、组织、个人,如果是间谍组织,构成间谍罪;如果机构、组织、个人并非境外,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十四、危害公共安全罪:
1、12种犯罪: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以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区分:
1)以放火的方法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否则以毁坏财物论;
2)以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交通工具等,足以影响到运输安全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论;
3)以放火的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否则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
罪名
侵害客体
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投放危险物质罪
公共安全
将危险物质投放于特定物品中,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既遂。
自然人
故意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危险废物,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自然人、单位
过失
3、
4、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破坏尚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爆炸罪、放火罪论处。
5、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罪名
犯罪对象
侵犯客体
举例
破坏交通工具罪
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交通运输安全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盗窃罪
一般公私财产
公私财产所有权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
破坏交通设施罪
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
6、交通肇事罪一罪与数罪:
一罪:
肇事后逃逸的,只能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处罚。
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其死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数罪:
为杀人灭口,又故意将伤者撞死或者在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驾车挂带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跑致其死亡的,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7、驾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醉酒驾车的,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规定定罪。
十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19种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伪造货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2、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
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3、必须具有营利目的才构成犯罪的:
侵犯著作权罪。
4、最高法定刑为死刑的:
集资诈骗罪。
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区别:
罪名
信息内容
侵犯的利益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资产管理机构、代客投资理财机构内部的商业秘密
资产管理机构客户的利益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
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股民的合法权益
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区别: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经营罪
主体
法定金融机构
自然人
自然人
未经批准的单位
未经批准的单位
7、信用卡诈骗:
4种表现:
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而伪造信用卡的,构成牵连犯,目的罪为信用卡诈骗罪,手段罪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从一重处断。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十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20种犯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
2、杀害被绑架人或者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直接按照绑架罪定罪,并判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
3、偷盗婴幼儿:
1)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构成绑架罪;
3)以收养为目的,构成拐骗儿童罪。
4、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罪名
侵害客体
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诽谤罪
他人的人格与名誉
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但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告发。
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
诬告陷害罪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告发或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
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5、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区别:
罪名
犯罪主体
客观行为表现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及这些单位
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
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都侵犯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从重处罚的:
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
7、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妨害公务致人伤残、抗税致人伤残、寻衅滋事致人伤残、暴力取证致人伤残、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等。
8、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侮辱罪的区别:
罪名
目的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对象
客体
方式
其他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不以性交为目的;为了满足刺激或性欲
男、女皆可
16周岁
年满14周岁的女性
人格权、名誉权
不要求公然进行,但需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进行
不要求情节严重,并非告诉才处理
强奸罪
以性交为目的
男子
14周岁
没有年龄限制
侮辱罪
贬低他人人格
没有年龄限制
名誉权
要求公然进行,但不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
要求情节严重,告诉才处理
9、侮辱罪和诽谤罪界限:
罪名
行为手段
行为方式
侮辱罪
可以是采用口头、文字图画的形式,也可以是暴力的方式
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具体真实的被害人的隐私来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的方法。
诽谤罪
只能是口头、文字图画的方式
必须捏造事实,并以公然散布这一事实为必要。
10、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侮辱罪、诽谤罪、重婚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
11、遗弃罪属于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十七、侵犯财产罪:
1、9种犯罪: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1)抢劫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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