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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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硕士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
论文题目: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
--以企业简称的保护为切入
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中文摘要首页用纸
毕业论文题目: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
--以企业简称的保护为切入
中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经营者为了在市场中立足并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采用不法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不乏有商家采用盗用、冒用、注册相似的企业名称等不法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名称权。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既给名称权所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又扰乱了竞争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对日常生活中用来替代企业名称的企业简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是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
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企业字号已经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内,但关于企业简称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为了遏制侵犯企业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将企业简称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之中。
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入手,提出了企业简称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问题。
首先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具体功能,梳理了目前我国现有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现状,并以案例为依据,分析了市场竞争中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表现。
接下来着重分析了企业字号的相关理论知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字号的保护。
最后分析了企业简称由不保护到保护的法律变迁过程,得出了企业简称获得法律保护所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
首先,应当对企业简称予以规范,企业简称应当是在完整企业名称的基础上的合理简化,不应当随意创设与企业全称不同的企业简称。
其次,企业简称应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这是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性要件。
第三,要分析权利人使用企业简称的实际情况,主要从使用意图、使用方式及使用效果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四,分析被诉行为的正当性。
通过对使用人的主观意志、使用方式及效果予以考虑。
最后,在处理企业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以公平原则基础,防止权力滥用。
企业简称与企业字号都因其显著性的特点,具有区分市场主体的作用。
企业简称作为具有标识作用的简化了的企业名称,也是经过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依靠过硬的产品、优质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认可。
知名的企业简称更是具备了人格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当企业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时,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关键词:
企业名称企业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英文摘要首页用纸
THESIS:
(用英文填写学位论题目)
SPECIALIZATION:
JurisMaster
POSTGRADUATE:
WangJianxu
MENTOR:
LiYougenProfessor
Abstract
(字体:
TimesNewRoman小四)
Keywords:
目录
一、导论7
(一)引言:
案例与问题的提出7
(二)问题的意义8
(三)文献的梳理9
(四)分析的思路10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10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功能10
(二)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11
(三)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14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字号的保护20
(一)企业字号的法理20
(二)字号权的内容21
(三)字号权的性质22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简称的保护24
五、结论26
参考文献30
致谢32
一、导论
(一)引言:
案例与问题的提出
在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起重机厂)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州市,是1968年成立的老企业,以起重机械设计、制造、销售为主,企业在经营状况、企业规模、商业信誉、社会贡献等多方面被社会广泛认知,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起重工公司)于2003年8月向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004年5月24日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起重机械、皮带输送机械、石油机械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修。
山起重工公司以“山起”为公司字号进行产品宣传、销售。
山东起重机厂以侵犯企业名称权为由将山起重工公司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起重机厂作为有着三十多年历史的中二型国有老企业,其公司产品在全省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消费者所广泛认可。
“山起”作为凝聚着企业三十多年商誉的企业简称,已与山东起重机厂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当提起“山起”时,公众就会认为与山东起重机厂有某种联系。
这种简称的功能应当等同于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山起重工公司使用“山起”作为公司字号进行产品销售、宣传,有搭便车、傍名牌的嫌疑,其使用“山起”字号足以引起公众的误解。
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山起重工公司侵犯了山东起重机厂的企业名称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决山起重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山起”作为公司字号,并赔偿山东起重机厂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山起重工公司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山起重工公司认为一审将企业简称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不符合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理由,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山起重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指出:
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对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保护该企业的特定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即企业名称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另一种是虽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但在使用中超出了权利人许可使用的范围或者方式,或者这种许可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
”
根据法律规定及一般人的理解,“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应当是使用企业的完整名称。
对于使用企业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由此可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内,企业名称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企业字号,但对于企业简称,《解释》并没有提及。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使用企业简称并不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但从上述“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山东起重机厂的简称“山起”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
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企业简称是否可以像企业字号一样,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本文以企业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切入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企业名称权的典型案例,对比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字号的保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功能着眼,从法理上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企业简称的合理性,对上述问题试图做出解答。
(二)问题的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会以企业简称或者企业字号代替企业名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竞争日趋激烈,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企业简称或字号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我国,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获得了《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等经济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被作为商标注册的字号还受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保护。
但对于企业简称而言,法律并没有予以规定。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为依据,梳理了案例中涉及到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类型,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背景及功能,明确了企业名称、字号及简称的法理,得出了企业简称应当纳入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支撑,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名称权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对司法实务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1、理论意义。
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其难点在于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企业简称的概念、规范、性质、作用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企业字号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理分析,对比企业简称与企业字号的主要相似之处,为企业简称纳入企业名称权的范畴提供了法理依据。
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修订已提上议事议程,本文从案例分析角度,为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提供了依据。
2、现实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因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加上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概念的限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侵害企业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将其他企业的简称注册成企业名称、商标或者网络域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这种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予以制止,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关于企业简称的相关规,使得法官在判决时无法可依。
本文提出了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适当扩大企业名称的范围,将企业简称这一商业标识纳入到企业名称的范畴之中,对于司法实务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文献的梳理
近年来,随着类似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的出现,学者开始研究企业简称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可能性。
研究成果有黄汇、谢申文的文章《商标与企业简称相同的不正当竞争认定》,该文以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诉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为例,分析了如何认定企业简称与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出了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难点在于缺乏法律依据、企业简称难以界定,但并没有提出解决办法。
陈茜的《我国企业名称制度的完善研究--以"山起"案为视角》,该文提出了企业简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难度及必要性,指出了企业简称司法救济的局限性。
此外,法院的法官也在就该命题做探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王磊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张晓红的《企业简称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评温州玖玖公司诉杭州住友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提出了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定条件。
杜文红的文章《“洛拖”知名简称对抗商标权》,以出于洛阳的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洛拖”与洛阳小拖拖拉机有限公司生产的“洛拖”牌拖拉机的商标侵权为例,对案情及判决做了介绍。
(四)分析的思路
论文结构分为五个部分:
一、导论,通过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的案情介绍及判决,提出了案件判决的依据问题,及将企业简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可行性问题,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树立了我国目前法律对名称权的保护现状,重点阐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
三、反不正当对企业字号的保护,分析了企业字号概念、性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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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不正当竞争法 企业名称 保护 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