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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综述1
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综述
摘要: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兴趣。
由于研究者预设的前提及学术背景的差异,不同的研究者形成了不同的解释模式。
多种解释模式的并存,既反映了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也意味着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我国学者提出了很多不同的研究模式用来解释和指导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构建,主要有新权威主义说、市民社会说、法团主义说和分类管理说等,这些理论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通过比较和梳理这些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当前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
国家与社会,研究综述
一、理解国家与社会
国家与社会作为两个具有不同规定性的范畴,二者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联系:
国家是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共同体的高级形式。
国家从属于社会,是社会的派生物;但同时,社会也需要国家的管理。
区别:
1、二者产生和存在的根据不同。
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互相交往产物。
它产生和存在的根据在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也就是说,社会是自然形成的,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
而国家则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产生和存在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的,是为了协调和解决社会的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尖锐矛盾而产生的社会组织。
2、二者的含义和构成要素不同。
社会,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
它是以共同的物质生活为基础而形成的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它是由地境(指与人类社会生活相互关联、相互的全部自然条件的总和)、人口(指生活在特写领域内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的总称)、语言(即人的思维的表达物)、文化(指作为群体的人的活动方式以及由人的活动所创造的非自然状态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四个必备要素构成的。
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
从构成要素讲,它是由人口(即国家定居的居民,指同一个国家统治权管辖下的人们)、领土(即一个国家的居民永久居住、从事社会生产的领域)、政权(通常所说的政府组织)、主权(即一个国家处理其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的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四个必备要素构成。
二者的构成要素虽存在某些相同之处,但其内涵则不尽相同。
3、二者的主要领域及历史命运不同。
社会活动的基础是经济活动,社会关系中最主要的也是经济关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也是经济规律。
作为“人们交互作用产物”的社会,它与人类共存亡,只要有人的存在,必然有社会的存在。
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是一个永恒的范畴。
而作为经济集中表现之一的国家则主要是政治领域。
即它要通过政治强制手段去处理政治斗争等其它政治关系,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不难看出,国家是一种历史现象,是一个历史范畴。
它随着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的消灭而消亡。
总之,国家与社会是辩证统一关系,社会决定国家,国家管理社会,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
社会决定国家表现在:
首先,阶级社会管理统一的社会生活需要决定了国家的产生,正如列宁所说:
“国家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
”其次,社会为国家的在提供了经济基础,社会主体活动的结果是国家权力的源。
最后,社会的发展善即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制约着国家的沿革和以展。
由此可见,国家是由社会派生的,它与社会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表现在:
(1)、国家对社会管理的客观基础是以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为其客观基础的,没有社会管理,社会将难以生存和有序发展;
(2)、国家管理社会是以国家自身的特定需要为现实前提的。
没有这种管理,国家自身难以安身立命,更何况保证社会的协调发展。
2、建国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
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一般界分为两个阶段:
建国前和建国后。
关于建国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最具影响的两种解释模式是“士绅社会”和“东方专制主义”。
1、士绅社会
“士绅社会”模式的学者认为,中国拥有一个在文化上同质的精英,即所谓士大夫,他们既是国家政权的后备军,又是乡村社会中的富豪,他们作为一个阶层平衡着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维持着国家与社会的协调。
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萧公权、瞿同祖和张仲礼等人。
萧公权的主要著作《中国农村:
十九世纪帝国政权对人民的控制》是运用国家、士绅这个二元分析模式的好例子。
他写道:
“说士绅是乡村组织的基石,其实并不夸张。
村庄可以,也确曾在没有士绅的状态下存在,但没有士绅的村庄,很难有任何高度组织性的活动。
”瞿同祖在《清代中国地方政府》中将所有地方社会领导层等同于士绅。
对此,黄宗智批评说,瞿同祖在国家机关之外,他只注意到政府和士绅的关系,并没有考虑到村庄自身内部的权力结构,以及它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张仲礼在《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也强调了士绅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他说:
“绅士充当了政府官员和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人”,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代表了本地利益,他们承担了诸如公益活动、排解纠纷、兴修公共工程,有时还有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务,他们在文化上的领袖作用包括弘扬儒学社会所有的价值观念以及这些观念的物质表现,诸如维护寺院、学校和贡院等,他们既代表政府而行事,但又不是政府的代理人。
“士绅模式”由于较为合理地找到了国家与社会的连接纽带而成为最具影响的解释模式,但该模式由于将绅士阶层抽象化,不少学者对这一解释模式也提出了质疑,如玛丽·兰金、杜赞奇、黄宗智。
玛丽·兰金认为,绅士阶层内部存在高度分化,他们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差异很大。
在分析绅士分化时,玛丽·兰金具体列举了三个因素。
她说,清代有三种影响极为重要:
一是明代早期极端的中央集权有所放松,执行轮流担当税收义务的里甲体系的崩溃以及地方的需求,当参与地方事务不再成为需要躲避的繁重义务,不能转嫁到没有地位或财富的人身上,更多有声望的精英就可能向这一舞台转移——把参与重新定义为与地方福利相关的慈善行为,并以此巩固他们在地方上的名望。
二是识文断字者的增多,扩大了合格学者的数量,使其大大超过国家科举考试以及官僚体制所能提供的职位,这就迫使受过教育的人们在更大的范围内界定受尊重的职业,并使得能够显示身份的标记更加多样化。
三是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在社会和经济的支持下,出现了混血的绅——商精英。
因此,尽管精英和国家之间的联合保持着比欧洲多数地区还要强大的势头,但纽带却并不普遍,经济和社会的变化改变着精英的特征,修订着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产生了更大量的地方需求。
杜赞奇引入“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试图进一步拓宽理解一种文明中政治体系的视野——即将文化,特别是大众文化因素包括在内,从而超越十分重要但并不完全的乡绅社会和儒家思想等概念。
”杜赞奇同时认为,在分析帝国政权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时,经纪模型比“乡绅社会”模型更为确切。
黄宗智则认为士绅不足以担当日益繁多的公共活动。
他说:
“治水、赈灾或治安等公益事务典型地发生在第三领域,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参与下进行的。
从国家这边看,它没有独自从事这类活动所必需的基础结构,因而县衙门通常就向社区显要求助。
另一方面,从士绅方面讲,他们又没有能力实施大规模公共活动的民间组织,从而国家的领导和介入就必不可少的。
”当然,不管是玛丽·兰金还是杜赞奇、黄宗智,他们实际上并未突破“士绅社会”解释模式,而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解释模式进行的修正与补充。
2、东方专制主义
东方专制主义概念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据着显著的地位,对后世有着重要的影响。
作为一种解释模式,“东方专制主义”由魏特夫进行了系统的发挥。
魏特夫认为,“所有治水都需要有领导者;庞大完整的治水队进行工作时需要有在场的领袖和执行纪律的人,还需要全面的组织者和设计者。
治水农业的这种大规模事业需要这两种类型的指导。
工头常常根本不作任何低贱的工作;除了少数工程专家以外,劳动大军的警卫人员和长官们基本上都是组织者”,“要有效地管理这些工程,必须建立一个遍及全国或者至少是及于全国人口重要中心的组织网。
因此,控制这一组织的人总是巧妙地准备行使最高政治权力。
”魏特夫得出结论说,“治水国家是一个真正的管理者的国家。
这个事实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作为水利建设和其他巨型建筑的管理者,治水国家阻止社会中的非政府力量形成势力强大得足以对抗和控制政府机器的独立机构”,因此,“在治水文明中,执政者阻止一切非政府性质的团体在组织上的结合。
他们的国家变得‘比社会强大’,使其代表者具有控制其臣民的无限制权力,任何组织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工具’。
和多中心社会的被控制的国家不同,单一中心的治水社会,国家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工具’国家。
”由于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一书具有明显的政治意图,“东方专制主义”解释模式在国内学术界影响并不大。
3、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总体而言,可以归纳为国家管制范围缩小和社会力量增强,逐步向“强国家—强社会”的方向发展。
针对这样一个变化,我国学者提出了很多不同的研究模式用来解释和指导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构建,主要有新权威主义说、市民社会说、法团主义说和分类管理说等,这些理论学说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1、新权威主义说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引起学者的极大关注。
新权威主义作为对这些变化的反思,一度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新权威主义理论模式在美国新保守主义政治学家塞谬尔·亨廷顿的《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得到了很好的阐释。
他认为“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
新权威主义理论模式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结为政治和经济相分离。
就具体内容而言,这种理论主张以强有力的政党和权威维护稳定的政治秩序,推动国内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经济发展的绩效来获得政治合法性,在市场经济得到充分的发展后再发展民主,从而实现政治经济的全面转型。
坚持这种学说的中国学者提出了一系列的观点来支持,比如说亚洲四小龙的成功经验等。
所以,有的学者指出:
“改革应遵循‘政治和经济分离’这一综合性方针,使社会生活二重化。
”当然针对新权威主义也有很多人提出了反对意见,中央党校杨春贵教授就新权威主义在中国的可行性提出质疑,他指出新权威主义背离了中国的国情,与民主的思想是矛盾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的罗梦罡也指出了新权威主义无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必将将中国引向倒退的道路。
2、二、市民社会说
由于对新权威主义的质疑和争论不断,一部分学者开始研究用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来解释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市民社会的概念起源于西方。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
马克思在克服了黑格尔的缺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市民社会的概念。
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
查尔斯·泰勒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
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从话语构建的角度来看,真正兴起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经学者自己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的推动,而逐步形成了一场很严肃的理论思潮和论争,并在某种意义上为研究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关系以及中国社会发展等论题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或解释模式。
市民社会可以被认为“既具有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图还具有道德和哲学的蕴涵,既是指高度概括的结构又是指极为具体的结构,既是设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观念又是置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二分观念”。
俞可平教授的阐述更加通俗易懂,他认为“我们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虽然我国的市民社会非常薄弱,而且由于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的实行,要达到真正意义的市民社会,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我国依然存在着发展市民社会的基础。
这种理论模式对于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会有指导意义。
当然我国市民社会的构建又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西方国家,具有独特的历史条件和背景。
我们应该考虑我国的具体时期具体情况,以此来平衡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使其向着合理的“强国家———强社会”的方向发展。
3、法团主义说
由于市民社会概念强调独立于国家的社会领域,而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在现阶段又相当薄弱,因此一些研究者放弃了市民社会概念,转而运用法团主义框架对当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分析。
法团主义也是当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主要流派之一。
作为制度结构的称谓,一般认为,它由施米特在20世纪70年代末概括提出的。
按照施米特的观点,法团主义被视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间常规性互动体系的概括。
“法团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
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去”。
张青国主张未来中国应该以“法团主义”理论为基础,建构一种“强国家—强社会”关系模式
总结国内研究法团主义学者的基本看法,比较一致的观点有:
其一,法团主义的政治哲学不同于自由主义的个体合约体系学说,它认为社会是一个结构体系,每个个体和责任反映其在社会中的身份位置;其二,法团主义不是关于行动,而是关于结构的学说;其三,法团主义主张行业组织化的利益代表———功能团体与国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4、分类控制说
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尝试基于中国的实际经验提出新的分析模式。
例如,康晓光、韩恒通过考察国家对多种社会组织的实际控制,基于大量的经验资料,提出了“分类控制体系”。
他们认为从整体上来看,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手段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即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我们把这种“多元化的管理策略”称之为“分类控制”,并用其概括当前中国大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
这种分析理论基于中国特有的国情,站在国家的角度,认为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政府,必然会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公共物品的种类对它们实施不同的管理方式。
而中国政府是从集权主义体制开始进行改革的,并且改革是渐进性的,所以现阶段我国的政府已经具备进行分类管理的能力与条件,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建立起一套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实施不同控制策略的“分类控制体系”。
分类控制说是我国的学者,针对我国历史和改革开放的具体情况,提出的解决现阶段我国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全新的一套理论。
它符合我国现阶段国家的意愿以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的社会组织都不太发达的现状,有利于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向着“强国家—强社会”状态渐进性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然而,这一理论提出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去继续研究和论争。
对于这一理论的时效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因为它是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特殊发展时期提出来的。
将来我国的“强社会—强国家”的国家和社会关系形成以后,特别是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逐步强大以后,分类理论相对于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的优势是否存在以及应该如何发展,都是未来的分类控制研究的学者所要考虑的。
总的来说,新权威主义说强调的是政府和权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坚持政治和经济二分,以强有力的政治手段促进经济发展,进而以经济繁荣来促进民主进步。
市民社会理论强调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
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分配格局中,社会占据主导地位。
国家和市民社会必须成为彼此民主发展的条件,公民参与是一项义务。
法团主义模式下,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当中的作用巨大。
法团主义不是强调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领域,它强调国家与社会通过各种各样的社团和社会组织来进行沟通与合作。
而在我国学者提出的分类控制体系下,人们的结社权利受到国家的一定限制,所以这些垄断性组织更多的是以政府为中心,代表政府的利益,并由此来实现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和培育,保证中国的社会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促进其自身的发展,最终顺利使我国的社会力量得到不断的发展壮大。
所有的这些理论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其研究的深度和纬度都应该扩大。
参考文献
①邓正来,C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②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
③郭于华主编《仪式与社会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④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出版社1997。
⑤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⑥翟学伟:
《中国人行动的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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