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大纲四合同法律制度总那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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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大纲四合同法律制度总那么
[经济法大纲]四、合同法律制度总那么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总那么的考核,测试考生对《合同法》总那么规定的把握情形,考核考生运用总那么知识解决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置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大体要求
(1)《合同法》的大体原那么;
(2)合同的一样条款;
(3)合同成立的情形;。
(4)格式条款的大体规定;
(5)无效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6)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7)合同履行中的三类抗辩权;
(8)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9)一样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方式;
(10)保证责任的期限;
(11)抵押财产的范围;
(12)抵押记录的大体要求和效劳;
(13)权利质押的标的范围;
(14)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记录的大体要求和效劳;
(15)留置权的范围;
(16)留置权的实现;
(17)定金设定的数量和效劳;
(18)合同转让的大体要求;
(19)合同终止的情形;
(20)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21)合同争议和仲裁的时效。
(1)合同的特点;
(2)合同立法的概况;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4)合同订立的形式;
(5)合同订立的方式;
(6)缔约过失责任;
(7)效劳待定合同的种类;
(8)合同履行的一样规那么;
(9)合同的代为履行、提早履行和部份履行规那么;
(10)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12)动产质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3)留置权的期限;
(14)合同的变更;
(15)违约责任的组成;
(16)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原那么;
(17)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1)合同履行的原那么;
(2)担保的种类;
(3)保证责任的范围;
(4)抵押的特点;
(5)质押合同的效劳;
(三)要点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样包括以下要紧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居处;
(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址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
许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许诺生效的地址为合同成也的地址。
合同的成立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能够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没有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
当事人还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确信。
(4)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两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址为合同成立的地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6)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利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去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依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明白得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通常明白得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的,应当做出无益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另外,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劳能够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绩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绩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劳能够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假设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有效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即指元朝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三种情形。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劳,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与无代理权的人签定合同的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
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劳。
在催告开始至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劳处于待定状态。
可是,表见代理除外。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任与无权代理人签定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
无效合同,合同自成立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讹诈、胁迫的手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其引发的财产后果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置:
①返还财产;②补偿损失;③收归国家所有。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定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①可撤销合同的效劳取决于撤销权人。
②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③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致使合同町变更、可撤销的情形有: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讹诈、胁迫的手腕或落井下石,使对方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钱调整时,依照交付时的价钱计价。
超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钱上涨时,依照原价钱执行;价钱下降时,依照新价钱执行。
超期提取标的物或超期付款的,遇价钱上涨时,依照新价钱执行;价钱下降时,依照原价钱执行。
合同当事人互欠债务,在履行进程中能够视不同情形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其中,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若是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履行合同。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履行合同:
(1)经营状况严峻恶化;
(2)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躲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后履行义务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合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后履行义务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而且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一方能够解除合同。
代为履行是由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
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代为履行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能够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现在,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二是当事人能够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现在,若是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能够拒绝债务人提早履行债务,但如果是提早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
现在,如因债务人提早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能够拒绝债务人部份履行债务,但部份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那么不得拒绝。
现在,因债务人部份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可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舍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受让人明白该情形的,债权人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保证的种类有一样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应当通过保证合同的方式订立,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证人应当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充当。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小能担当保证人或只能在必然条件下担当保证人。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将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抵押人所有的衡宇和其他地}:
定着物等五种。
《担保法》还规定,对以不动产和其他需要财产为抵押物的抵押,采取记录生效的原那么。
必需办理抵押记录的财产有: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利用权;
(2)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3)林木;
(4)航空器、船舶、车辆;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
(1)担保物的种类不同;
(2)是不是转移占有权不同;(3)记录手续不同;(4)设置次数不同;(5)收取孳息不同。
质押合同的生效有以下几种情形:
(1)交付生效;
(2)记录生效;
(3)记载生效;
(4)出质人超期移交质物,质权人同意质物予以占有的,质权合同自质权人实际同意质物时生效;质权人假设在质押合同订立前已经占有质物的,不是以实际占有而生效,应当在质押合同书而订立时生效。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动产质押是吼动产作为标的物设定质权,权利质押足以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设定质权。
留置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的特点是:
(1)成立上的法定性;
(2)财产占有的事前性;(3)留置物与债权的关联性。
留置权成立应具有四个条件。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半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对留置物的效劳范围,一样包括主物、从物、孳息和留置物的代位物。
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的必然数额的货币。
定金的特点有:
①双向性;②定金交付后即转移所有权;③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要紧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17.合同的变更、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劳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数或部份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转让,能够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
合同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或再也不履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
(1)债务已经依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彼此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去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两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
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规定,有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要紧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要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依照合同性质小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抵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当事人互欠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两边协商一致,也能够抵消。
标的物的提存,是指由于合同债权人的缘故,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有以下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信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信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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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组成要件:
(1)违约行为客观存往;
(2)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1)支付价款;
(2)继续履行合同;
(3)对标的物修理、改换、重作、退货和降价;
(4)补偿损失;
(5)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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