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相关概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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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相关概念
*绪论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概念
一、交通事故定义
㈠《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中规定)
二、交通事故形态
交通事故形态是指交通事故的外部表现形式。
交通事故形态分为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失火和其它等七种。
碰撞是指车辆的正面与另一物体接触的事故。
擦是指车辆的侧面部分与他方接触的事故形态。
碾压是指机动车车轮对自行车或行人推碾或滚压的事故形态。
翻车是指车辆在行驶中,因受侧向力的作用,使一部分或全部车轮悬空,车身着地的事故形态。
坠车是指车辆驶出路外,整体脱离地面,落到与路面有一定高差的地方。
失火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车辆燃烧的事故形态。
其它,如爆炸事故等。
三、交通事故分类
㈠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交通事故分为:
1.轻微事故;2.一般事故;3.重大事故;4.特大事故。
㈡按损害后果的表现类型分为1.死亡事故是指仅有人员死亡或者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2.伤人事故是指仅有人员受伤或者既有人员受伤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3.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㈢按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者分类为:
1.机动车驾驶人事故2.非机动车驾驶人事故3.行人交通事故
㈣按各方交通方式分类wei:
1.机动车之间的事故2.机动车与行人的事故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事故4.车辆单独事故
㈤按事故发生的区域或地点分类:
1.市区道路交通事故;2.公路交通事故;3.乡村交通事故。
第二节道路交通安全概况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二、国外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
第三节交通事故处理课程研究内容
第四节交通事故处理在公安交通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一、地位
二、作用
第五节本课程的性质、目的、任务及学习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一节概述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某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并留下后果的具体场地,它包括与该起事故相关的车辆、人、畜及各种痕迹物证所占有的一切空间。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既包含着时间和空间要素,又包含着形态及严重程度等要素。
因此,它应该是交通事故调查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目标、场所和范围。
根据现场的完损和真伪的实际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两大类。
在变动现场中,还可分为正常变动现场、伪造现场、逃逸现场和恢复现场等几类。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具体包括交通事故现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救险,交通事故现场救护和交通事故现场清理与撤除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交通事故现场保护
一、保护现场的意义
二、保护现场的法律义务规定
(一)事故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现场保护义务。
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从保护现场规定的内涵上来分析,保护现场有四层含义。
(1)立即停车;
(2)采取保护现场措施;(3)作出标记(4)迅速报告
(二)交通警察保护现场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三、当事人保护现场的具体措施
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因为停车是保护现场所必须做到的;事故当事人应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必须采取具体措施来保护现场;若因抢救伤者或财产需要移动现场时,应当采取不易灭失的方式标明现场车辆、伤亡人员、各种现场物证的准确位置。
事人在采取上述保护现场措施的同时应迅速报警,并派人守侯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的到来。
第三节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措施
一、组织救护伤员
1、交通警察到达现场之后,遇有事故受伤人员时,在急救、医疗部门人员、车辆未到前,应立即查看伤员,区分伤情,并根据现场具体受伤情况立刻通知医疗急救部门。
同时组织现场人员对伤员进行必要的现场临时救护。
(如:
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解困、止血、包扎等)
2、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做好辅助性工作。
(如帮助搬动、运送伤员;必要时拦截过往车辆协助将伤员的等)。
二、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及安全措施
(一)现场警戒
1.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加强警戒的措施和范围。
2.具体措施:
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在距现场来车方向五十至一百五十米外设置发光或者反光的交通标志,引导车辆、行人绕行;允许车辆通行的,交通警察应负责现场警戒、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
引导勘查、指挥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三、现场安全措施
(1)现场勘查人员的安全措施:
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当穿着反光背心,夜间可以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
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
(2)现场驾驶人及乘客的安全措施
事故后,肇事车上的乘客或其他人员若停留在现场范围内(如围观等),就有可能引发再次二次事故,所以现场民警要尽快指挥组织有关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到远离现场的安全地带等候。
四、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管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0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紧急事件发生后,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秩序的行为,依法在一定区域和时限内,限制或禁止人员、车辆通行或者停留的强制性管理措施。
由事故现场指挥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划定管制区域,确定具体措施。
通常采取在事故现场上游的可分流的交叉口或出口匝道处设置相关交通标志或调派交警指挥等方式。
夜间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高速公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采取逐级降速措施。
实施交通管制的区域,除准许进入的有关人员和车辆外,其他人员、车辆禁止通行,违者将依法处理。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前款规定交通管制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解除交通管制,恢复交通。
五、交通事故现场抢险与救险
交通事故现场抢险、救险,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中仍然存在的危险或险情,以最快的速度,尽最大的努力加以排除和化解。
(一)现场火灾险情的救护与预防
(二)现场危险物品险情的处理(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
六、对事故有关人员的查控
法律规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
查控和监护肇事人(特别是死亡事故或特殊现场环境下)。
查找证人。
交通事故现场救护,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的急救、搬运和护送等活动。
交通事故现场救护包括事故当事者的自救、互救,赶到现场的交通干警、过往群众的自发性或有组织的急救与护理,也包括应招赶赴现场的专业急救、医疗人员的正规现场救护,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现场处置工作。
国内外统计资料表明,及时、正确的现场救护可以减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10%以上。
根据有关国家的统计结果,同样伤势的重伤员,在3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为80%,在6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为40%,在90分钟内获救,其生存率仅为10%以下。
由此可见,在受伤后关键的30分钟内对伤者在现场作紧急处理、及早救护,会大大降低受伤人员的死亡率、残疾率和永久性伤残程度。
七、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含义
道路交通事故人体损伤(简称交通事故伤)是指各种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中发生事故,导致人体器官组织、结构完整性的破坏或功能障碍。
轻则擦伤、碰伤;重则引起多器官受损的复合伤,其伤残率、死亡率很高。
因此,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积极的现场急救是减轻伤残和减少死亡的重要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按其损伤性质说基本上属于钝器损伤。
由于机动车辆的质量重、速度快(作用力=质量×速度),所以其对人体破坏的程度严重,造成的损伤形态也是多种多样的。
小型轿车或吉普车前面撞人时常发生典型的轿车四联损伤:
撞击伤:
小腿易出现横行骨折和粉碎性骨折。
抛举伤:
易将人体掀起,臀部和腰部与引擎盖发生擦、撞伤,常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或皮下剥离创,肌肉出血和骨盆骨折。
再撞击伤:
由于车辆继续向前行驶,发生挡风玻璃或挡风玻璃框与头部的碰撞伤,挡风玻璃呈典型的同心圆状凹陷裂纹,造成颅和颅底骨折。
再抛掷伤:
将人体摔于地面。
八、现场清理是现场处置中的最后一个步骤。
现场勘查完毕,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后,按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第一节概述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交通事故有关的时间、地点、道路、人身、车辆、物品、牲畜等进行的勘验、检查,以及当场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的调查访问,并将所得结果客观、完整、准确记录下来的活动。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一项以调查为主的工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具有一定侦查性质的工作;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公安业务工作。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目的,查明事件的性质,判定是否是交通事故,弄清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交通环境与交通事故的关系,为改善交通环境,创造安全的交通环境提供依据。
第二节现场勘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现场勘查的方法
二、现场勘查的基本步骤
三、现场勘查中对接触点的确定
第三节现场测绘
一、现场测绘概述
㈠交通事故现场图的概念
交通事故现场图是根据正投影原理绘制的、记录着与事故有关的车辆、物体、痕迹等现场遗留物位置的现场反映图。
绘制现场图是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中,事故处理人员以图形、符号、线型固定和反映交通事故现场及现场内事故诸元素所处位置和相互之间的空间关系进行勘测、丈量并绘制出现场图的全过程。
㈡交通事故现场图的分类
㈢制作现场图的要求
㈣交通事故现场图的图形、图形符号和标注
二、现场定位
三、交通事故现场测量
四、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
第四节现场照相与摄像
第五节现场勘查笔录
第六节现场实验
****交通事故现场物证与检验
第一节交通事故物证
一、交通事故物证
交通事故物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质、物品和痕迹等物质性客体。
交通事故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存在对事故事实发挥证明作用的。
二、交通事故物证的种类
根据存在的形式不同分类为:
肇事的车辆;现场地面遗留物和痕迹;被撞客体车辆、人、畜及其它物体表面的可疑物和痕迹;肇事主体车辆表面的可疑物和痕迹;其他可供证实交通事故事实和查获交通肇事犯罪人的一切物质、物品和痕迹;行为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伪造和隐匿的物品、痕迹等
第二节交通事故物证鉴定原理
第三节人体损伤痕迹特征
人体痕迹是指人员在交通事故中与车辆、道路、物体相接触,留在伤亡人员衣着和体表上的印迹。
可分为:
人体体表痕迹和人体衣着痕迹。
破损痕迹是指人体衣着被车辆、物体碰撞、刮擦、碾压后造成的衣着损坏痕迹,包括撕裂、孔洞、开缝、脱扣等破损痕迹。
撞擦撕裂是指车辆的突出部位与受害人衣服形成碰撞和刮擦时,衣服会发生撕裂,衣服纤维断端形态可反映出作用力的方向。
钩挂撕裂是指车辆上的尖锐突出部位钩挂住衣服,形成的撕裂破损。
钩挂撕裂痕是衣服上两个裂痕相交所形成的特有撕裂。
有的车辆后轮为双轮胎,当双轮胎碾压人体时,往往在衣服上形成撕裂痕迹。
孔洞破损痕迹是指衣着被车辆碰撞、碾压过程中,所形成的孔洞状的破损。
开缝破损痕迹是指衣服在被车辆碰撞、碾压过程中,形成的缝线开裂破损。
被碾压的衣着上形成的胎面花纹痕迹,大多数是由组成轮胎部分橡胶和碳黑微粒以及胎面上附着的砂土等形成的。
衣着上的皱折是衣着被轮胎碾压时,在衣着的接地部位形成的唇状或长唇形状折叠痕。
附着痕迹是指在衣着表面的油漆、油污和其它物质。
第四节地面轮胎痕迹
地面轮胎痕迹是以轮胎作为造痕客体,与地面相互作用时,留在地面上的结构形象痕迹。
地面轮胎痕迹的特征主要与轮胎的外部结构特征、作用方式及作用力的大小有关。
包括车辆轮胎胎面花纹特征、轮胎胎面磨损特征、轮胎机械损伤特征。
横沟花纹是以与轮胎转动方向近似成直角的横沟为主体。
纵沟花纹以几条与轮胎转动方向平行的纵沟为主体,适用于在好路面上行驶的载重汽车、公共汽车和轿车轮胎上。
混合花纹介于横沟花纹与纵沟花纹之间,在胎面中部具有纵向的屈折形窄沟槽,在接近肩部的两边有横向宽沟槽。
越野花纹以块状为主体,适合于在难通过的土路上和无路条件下使用。
胎面磨损是指轮胎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胎面与地面的摩擦作用而造成的轮胎胎面摩擦损耗。
滚印是指轮胎相对地面作纯滚动时,轮胎胎面留在地面上的痕迹。
压印是指车轮轮胎相对于地面同时作滚动、滑动的复合运动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
拖印是指车轮轮胎受制动力作用而抱死时,沿行进方向相对于地面作滑动,留在地面上的印迹。
拖印痕迹的影响因素有轮胎气压、车辆装载、载荷转移、路面状况及车辆运动状态等。
转向侧滑印是急转弯时留在路面上的轮胎痕迹。
第五节路面损伤痕迹
路面损伤痕迹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除车辆轮胎以外的坚硬部位或其他坚硬物体,相对于路面作撞击、滑移运动时所造成的痕迹。
撞击痕迹是车辆碰撞过程中,沉重或尖锐的零部件脱落撞击路面形成的坑槽或沟槽。
两轮车轮胎挫压痕迹的特征一般都是横向的呈水波纹形状。
这是因为两轮车在受到外力撞击后,两轮车在受撞击的方向与其自身行驶的方向的合力方向运动,由于两轮车在运动中横向稳定性差,轮胎在地面上左右摆动,便在路面上形成水波纹形状的挫压痕迹。
车辆碰撞固定物上的痕迹主要是指车辆与路边的电线杆、灯杆、路树、道路设施及路边建筑物接触形成的痕迹。
第六节车体痕迹
*****交通事故证据
一、交通事故证据的基本概念
㈠证据的概念
证据就是证明的依据,是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称为诉讼证据或简称证据。
从立法上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所下的定义是: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
交通事故证据是指交通事故处理人员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收集和查证属实的,用以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
交通事故证据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㈡交通事故证据的意义
二、交通事故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㈠收集和运用证据的意义
从事故处理实践来看,事故办案人员在整个事故处理工作中,无不是围绕着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查明事故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案件而进行工作的。
可以说离开了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就无法处理交通事故。
因此,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对于正确地处理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㈡收集证据的途径
㈢审查判断证据
㈣运用证据的原则
㈤交通事故的定案
交通事故的定案,是指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和形成原因已被查明,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能够对各方当事人的交通行为与造成交通事故的关系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作出明确的结论。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它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全部查证属实;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它要求事故事实都要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解释,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第二节交通事故证据的分类
一、概述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的、直接的证明交通事故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构成直接证据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
第一,从证据的数量来看是单独一个证据;第二,从证明过程来看是直接的。
第三,从证明程度来看,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直接证据一般包括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当事人陈述(申诉、辩解)和目睹事故发生的证人证言等。
间接证据是指与交通事故案件主要事实有间接联系的证据。
交通事故间接证据在一起交通事故的证据中占绝大多数。
比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事故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受伤人损伤部位和程度,财产损失状况,道路状态,车辆技术状况,天气、周围环境,交通状态等等。
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过程是:
先以直接的形式证明间接的事实,再根据已被证明的间接事实,采用推理的手段,对交通事故案件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即常说的第一手材料。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或转述,而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比,原始证据更为可靠,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但是,也不可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通过传来证据可以发现和收集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可以用来审查原始证据的真实可靠程度;传来证据可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传来证据可以代替某些无法得到的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确运用传来证据应注意的问题是:
要收集和提取离原始证据最近、转述或传抄次数最少的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必须是真实无误的事实,有明确的来源和根据;传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传来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共性;在办案过程中,应尽量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只有在原始证据的收集和提取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传来证据。
四、有责证据和无责证据
有责证据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确实发生,当事人有违法或过错行为,其违法或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负事故责任的那些证据。
无责证据是证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过错,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
二者都能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而且对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来说又是相互对立的。
为了防止主观片面导致错案,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全面收集证据,同时注意判明所收集证据的属性,是有责证据还是无责证据。
.当有责证据充分、可靠,没有相反的证据时,就应认定当事人有责任。
如果有责证据不可靠,无责证据却很充分时,应当认定当事人无责任。
如果有责证据和无责证据都有,说明案件没有调查清楚,应当继续调查。
因为事实上一个当事人绝不可能同时具有既有违章过错和没有违章过错之矛盾的事实。
第三节事故证据的表现形式
一、物证
交通事故物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质、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存在对交通事故案件的事实发挥证明作用的。
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
交通事故物证既可能是原始证据,又可能是传来证据。
交通事故物证的种类包括:
肇事的车辆;现场地面遗留物和痕迹;被撞客体车辆、人、畜及其它物体表面的可疑物和痕迹;.肇事主体车辆表面的可疑物和痕迹。
物证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是最直接最有证明力的证据。
事故处理机关掌握了真实的、充分的物证,有助于作出符合真实情况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
才能严格执法,理直气壮的做好处理工作。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来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物品。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书证有:
驾驶证,以证明当事人是否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行驶证,以证明车辆上路行驶的合法性;机动车号牌,是从外部识别机动车的唯一特征;检验合格证,以证明车辆是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保险标志和保险单,以证明该车辆已经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身份证,以证明当事人的身分;车辆所有权证明;货物运输单、出车记录单、加油记录或票据等,以证明车辆行驶路线、目的地等行车情况;
9.车辆维修、保养记录,以证明车辆养护情况;扶养关系证明,以证明残者或死者与被扶养人之间的扶养关系;住宿记录或票据。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申述、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第四节交通事故证明
一、证明的基本概念
证明是指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
这是一般证明的含义。
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它是由法律调整的诉讼活动,它在证明主体、证据、证明对象、证明任务、证明责任,以及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和程序等方面,均带有诉讼的特定性。
诉讼证明将产生法律后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交通事故证明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运用证据查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向事故当事人阐明主张的一系列活动。
交通事故证明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查明事故事实的过程。
整个过程包括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查明交通事故客观事实,对事故作出定案结论等步骤。
交通事故证明既不同于一般证明,也不同于诉讼证明,它具有特定的含义。
交通事故证明活动的特点:
1.交通事故证明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特定条件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证明活动的根据是经过查证核实的事实。
3.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证明还要受到其他的一些制约。
从证明活动的角度来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能否完成,就在于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系列证明活动之是否能完成。
只有查明和确认了上述交通事故事实,才能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因此,交通事故证明活动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证明任务
证明任务就是对证明的要求,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我国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真实情况。
收集证据,审查证据,进一步收集能够核实或推翻原有证据的新证据,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从而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
交通事故证明任务就是要查明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1.怎样才算查明了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呢?
2.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明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是什么?
这是事故办案人员在交通事故证明活动中,必须要搞清楚的重要问题。
在交通事故证明过程中,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办案人员如何判断?
据以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了查证,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据以确定当事人责任的证据,与事故发生、发展、造成后果之间确实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人为的、牵强附会的关系;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故发生、发展、造成后果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有的矛盾之处,都得到了合情合理的排除和解释;.整个案件的全部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并且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三、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为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
交通事故证明对象是指事故办案人员和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需要依法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待证事实有: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各方车辆和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交通环境;.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情节;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其他有关问题,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要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证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各种鉴定等证据的真伪;当事人对已确定的证据有异议,或者另有主张时,要证明其主张之成立或不成立。
各种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相互间的矛盾要通过证明合理排解;对某一交通事故案件而言,应根据案件具体的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其证明活动的范围,以免造成遗漏或浪费人力和时间。
四、举证责任
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某些当事人负有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
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在事故处理的不同阶段,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
在处理过程中,证明责任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也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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