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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导则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试行)
河南省建设厅
二○○五年十一月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导则(试行)
目录
1.总则…………………………………………………………………5
2.监理机构安全责任及要求………………………………………6
3.安全监理工作原则………………………………………………7
4.安全监理工作程序………………………………………………8
5.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9
6.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11
7.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13
8.安全监理资料管理………………………………………………17
9.安全监理相关事项………………………………………………19
10.附则……………………21
附件一:
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要点…22
附件二:
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检查要点………26
附件三:
安全监理资料参考目录…………34
附件四:
监理人员安全守则…………36
附件五: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划分……38
附表:
安表D1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报审表…41
安表D2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报验表………42
安表D3安全监理通知单………43
安表D4安全监理通知回复单……44
安表D5安全监理工作联系单……45
安表D6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记录表…46
安表D7检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及安全交底情况汇总表…………47
1、总则
1.1为指导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加强和提高安全监理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全省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4〕6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而编制。
1.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1.4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理除执行本导则外,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本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1.5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14条、第57条、第58条所列的内容。
1.6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各省辖、市、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监理机构的安全责任及要求
2.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2.2监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企业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在企业内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保证体系和各级人员安全监理责任制。
2.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2.4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2.5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3.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2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3以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承包合同为依据,监督承包单位全面实施项目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
3.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属于管理工作范畴,在实施安全监理时,根据《安全条例》要求,需遵守“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管的管、该报的报”的工作原则。
3.5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人、机、料、环、法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
3.6安全生产贯穿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安全监理应实行过程监管,采用“事前预控,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的工作方法。
3.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监理人员发现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不整改的不准继续施工。
4、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安全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隐患
隐患
不合格
合格
5、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5.1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或承诺)书。
督促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协议。
5.2审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质(原件)。
5.3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并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实施。
5.4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详见附件一)。
5.5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原件),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
5.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监理应参与技术交底并记录交底情况。
5.7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培训工作和安全生产费用计划落实情况。
5.8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建立岗位责任制,进行安全监理工作交底。
5.9在会审施工图纸时,发现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提出。
5.10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是否有针对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的应急救援体系。
5.11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6.1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工作情况。
6.2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6.3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详见附件二),监督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6.4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合格证、检测、验收、准用手续(须持原件),对手续不完备的不准投入使用。
6.5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
6.6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做好“四口”、“五临边”、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的防洪、防雷、防滑坡、坠落物等的有效控制,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
6.7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会议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6.8对高危作业,易发生安全事故源和薄弱环节等作为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宜采取旁站监理、跟踪检查和平行检验等手段,加大监督力度。
6.9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正确使用,及时投入并必须用于安全措施上。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该费用的或挪作他用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6.10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通知》的要求,分阶段进行自查自评。
工程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安全实况和自查自评情况,认真、公正地进行审查评价,填写有关报表,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备案。
6.1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
7.1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委托安全监理约定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制度和措施,并应作到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
7.2安全监理方案
7.2.1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含有安全监理的专篇,或单独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7.2.2安全监理方案编制与监理规划同时进行,并在项目开工前报送有关单位。
7.2.3安全监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7.2.4安全监理方案应有以下内容:
1.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2.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3.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4.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人员及职责;
5.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6.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7.拟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8.拟定编制的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览表;
9.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特殊结构施工编制防范安全风险的监督措施。
7.3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7.3.1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且需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一第四项)。
7.3.2实施细则由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7.3.3实施细则应在施工开始前完成编制,并报送有关单位。
7.3.4实施细则应有以下内容:
1.编制实施细则的依据;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
3.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及职责;
4.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点;
6.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和资料目录。
7.4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理书面交底,内容包括安全监理范围、工作程序、监督要点、工作制度、管理手段、使用表式以及安全监理人员职责。
7.5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或监理例会应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讨论有关安全生产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7.6安全监理月报
7.6.1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实施的安全监理活动应载入监理月报,设立安全监理专篇或单独编写安全监理月报。
7.6.2安全监理月报由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7.6.3安全监理月报应有以下内容:
1.当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简介;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文明施工状况评价;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状况分析(必要时附照片);
4.安全生产问题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情况;
5.当月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和效果;
6.当月安全监理签发的监理文件和资料;
7.存在问题及下月安全监理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8.其他。
7.7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7.7.1工程监理项目结束时,项目监理机构编写的监理工作总结应有安全监理内容,或单独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7.7.2安全监理工作总结由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7.7.3安全监理工作总结应有以下内容:
1.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概况;
2.委托安全监理约定执行情况;
3.安全监理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4.安全监理目标实现情况;
5.对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结论;
6.安全监理工作效果及评价;
7.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7.8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商讨管理现场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措施,达成共识,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7.8.1现场监理机构每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施工检查,工地例会上讲评,提出整改建议。
7.8.2每月组织三方共同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作好检查记录,开会评比,奖优罚劣。
8、安全监理资料管理
8.1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使用统一安全监理表式,规范资料管理工作。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报审使用安表D1。
2.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使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附录A3表,特殊工种人员资格审验使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附录A9表。
3.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使用安表D2。
4.安全监理通知单使用安表D3。
5.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回复使用安表D4。
6.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时,使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附录B2表。
7.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完成,申请复工时,使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附录A1表。
8.对易发生事故部位和关健环节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旁站监理记录表》。
9.有关反映和沟通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使用安表D5。
10.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用安表D6。
11.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或部位的安全措施检查记录用安表D7。
8.2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树立严格的执业作风,应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
8.3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并记录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处理措施。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
8.4使用影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8.5安全监理资料应是文字书面形式,必须真实、及时、完整,由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或资料员负责管理,按来源和性质分类立卷,建帐保管,存档备查。
安全监理资料参考目录详见附件三。
9、安全监理相关事项
9.1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是建设单位以合同的形式委托监理单位的有偿技术服务行为。
9.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任务的大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协商追加安全监理酬金,具体标准执行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取费指导价格暂行标准的通知》(豫建监协〔2004〕09号)。
9.3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不能免除施工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主体责任,也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并要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9.4实行安全监理制,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责任划分详见附件五)
9.5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文明工地评比和施工安全评优活动中,应征求工程监理单位及安全监理人员的意见。
9.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对现场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受理项目监理机构关于现场重大安全问题的报告,指导和支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对监理单位反映的施工承包单位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不进行整改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9.7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制订《监理人员安全守则》(参考附件四),监理人员上岗前应通过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并记录在案;在岗人员要定期接受轮训,提高安全监理业务水平。
专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监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执业。
10、附则
10.1本导则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0.2本导则授权由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
方案审查要点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向现场监理机构办理报审。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职责及安全管理目标;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大中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验收、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自检制度等;
3.需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4.需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一览表(包括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
5.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道、电缆、线网等保护措施;
6.现场施工用电方案及管理制度;
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附有说明:
如施工区、仓库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标准、位置、间距;现场道路和出入口;场地排水和防洪;施工用电线路埋地或架空;市区内施工的围挡封闭等;
8.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依据《安全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予编制:
1.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或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四、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下列工程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大爆破工程。
五、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
1、程序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编制人、审核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认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不符合程序的应予退回。
2、符合性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
3、针对性审查
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部位、所处环境、施工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六、经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签写监理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经审查如有不遵守程序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缺乏针对性的应予退回,通知其重新编写,或修改补充后再报审。
附件二
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检查要点
一、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制度、新进场工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害。
2.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出入口、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出入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每个临时用电设施。
3.持证上岗人员:
塔吊司机、卷扬机操作人员、施工电梯司机、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电工、焊工。
4.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距离;临时建筑应安全;不得用在建工程兼做宿舍;在市区施工应围档封闭;工地出入口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施工可能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的防范措施。
二、基坑施工
1.基坑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基坑施工方案须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3.深度超过2m的基坑,临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上下基坑应设有专用通道或登高设施。
4.地下水位较高的基坑应有降水措施。
5.对地质较差、深度较大的基坑,坑壁支护应有专项方案或措施。
6.对毗邻基坑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等应有防范措施。
7.基坑上下周边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
8.未经验算或采取保护措施,禁止在坑边堆土、存放材料或机械设备、通行车辆。
9.进场施工机械应经查验,司机须持证上岗,作业区应设警示标志。
三、脚手架
1.须有脚手架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搭前进行交底,搭后组织验收。
2.钢管脚手架应用统一管径,扣件连接,严禁钢木混用、铁丝绑扎。
3.立杆应有垫木或底座基础,并有排水系统。
4.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5m,立杆有纵横扫地杆。
5.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每高4m,水平每隔7m,脚手架必须同建筑物连接牢固。
6.剪刀撑:
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
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不大于60度,支杆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cm。
7.外脚手架距电力架空线间距:
电压≤1KV为4m,1~10KV为6m。
8.脚手板应满铺,板厚在5cm以上,探头板应捆牢。
9.工作层外侧应有18cm高的挡脚板,要绑1m高的防护栏杆,下设安全网,架体外侧应挂设防护立网。
10.脚手架应设置登高斜道,斜道上设有防滑装置。
11.架体出入口和紧临架体的通道,应在其上设置防护棚。
12.卸料平台不准与脚手架连接,并有限定荷载标牌。
13.钢管脚手架四角应设置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装置。
四、模板及支撑体系
1.模板工程应有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同意。
2.对大跨度、大高度、大荷载模板及支撑体系施工方案应附有支撑系统验算计算书。
3.支撑立柱应垂直、稳定、下有垫木,立柱间距、水平支撑、纵横剪刀撑间距应符合方案要求。
4.支撑材质:
钢管外径不得小于Ф48×3.5mm;方木宜用100×100mm,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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