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合资股东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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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合资股东协议书范本
4S股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等四人,根据《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出资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出资各方
第一条出资各方如下:
甲方:
***************,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丙方:
住所地:
丁方:
住所地:
第三章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按照《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各方同意共同出资建立公司,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
公司的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第三条公司名称为:
;法定地址:
第四章经营目的和围
第四条经营目的:
出资各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从事第五条所规定的经营活动,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为投资各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经营围:
4S店汽车销售、配件销售、汽车维修。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总投资:
公司的总投资额为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全部以现金出资;
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全部以现金出资;
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全部以现金出资;
丁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全部以现金出资。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各方按出资额在年月日前一次性缴付注入。
第九条贷款:
公司经营需要的流动资金和其它资金通过股东贷款或银行贷款来解决,各方应按各自在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提供股东贷款或为银行贷款作担保。
第十条资本转让:
除非得到合同各方的同意并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转让给出资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下同)。
第十一条如果任何一方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资方以外的其他人,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其他出资方均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优先受让的顺序则按股权比例的大小进行排序。
如果其他出资方均有意受让该股权,则按出资各方在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来分配让受股权的数额。
出资一方向资方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条件,不得比向出资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资本转让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十二条抵押和担保:
未经股东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或享有的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或质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六章出资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出资各方应尽的责任:
13.1、甲方的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2)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协助公司进行厂房改造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13.2、乙方的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2)负责办理公司有关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负责进行厂房改造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4)负责公司前期的筹建以及其它工作
13.3、丙方的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2)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协助公司进行厂房改造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13.4、丁方的责任:
(1)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2)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3)协助公司进行厂房改造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4)负责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13.5、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各出资方均按出资比率共同分享和承担。
第十四条场地改建资金,违规改建的罚款,以及对的影响导致的损失都由新公司承担(如果新公司没有成立,则按本协议规定的各出资方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第七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借款;
8、决定对外提供担保;
9、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1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每次会议须指定专人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由股东会指定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事项表决,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八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担任,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4、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由股东会提名和任命,任期四年。
公司财务人员由甲方提名,股东会任命。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
甲方委派一名监管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具体职责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给予一定授薪。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股东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经股东会聘请,可以兼任公司职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总经理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六个月向股东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营销主管,财务人员)如有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泄露公司秘密等行为的,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随时解聘,若因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触犯《中华人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监事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总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总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总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总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监事不授薪。
第十一章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各类税款。
公司职工应按税法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对于超过元的采购项目以及费用超过元开支,必须先征得执行董事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股东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缴纳各项税费及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决定是否分红,红利应按出资各方实际投入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
以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红。
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督促职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章合作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期限为四年。
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第三十八条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要求,经各方协商一致,由股东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出资各方如一致认为提前终止经营合同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时,可以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必须经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作出特别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终止或解散,应根据有关法律和程序,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其成员由股东会在股东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公司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股东会或投资者、债权人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的财产,在同等条件下,出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章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合同各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股东会一致通过,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四十六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终止合同。
第四十七条由于汽车销售经营权被厂家终止,致使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经股东会一致通过,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如果任何一方未及时缴纳第九条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则每逾期一个月该违约方即应向其他各方合共支付应缴出资额的0.5%违约金。
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清的,除应向其他各方累计合共支付应缴出资额的1.5%作为违约金,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应在15天,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
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出资方各执一份,其余交政府部门作登记审批之用。
本合同由各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在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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