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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环保制度
首建集二公司发[2006]89号
关于转发《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首建集发[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通知
首建集团二分公司办公室2006年4月27日印发
共印35份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环保)的管理,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生产过程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就是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理论和方法、技术,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等多方面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综合整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各单位的环保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的环保管理除应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首钢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建设公司环保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公司主管安全环保副总经理是建设公司环保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建设公司所属单位主管安全环保的副经理是本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是环保归口管理部门,设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员。
(一)负责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首钢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三)负责制定环保管理制度。
(四)负责环保管理综合指标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
(五)负责所属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六)负责所属单位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上级环保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
(八)负责环保奖惩落实等。
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环保控制设施、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武装保卫部门是机动车环保分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参加年检、办理环保标志等机动车尾气排放环保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部经理是施工现场环保达标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贯彻落实各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和措施的实施;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环保问题和纠纷,使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本企业的形象。
第十一条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包括办公及生活区域)、施工过程环保控制措施的制定及环保设施、措施的具体实施,并确保达标。
第十二条项目部必须设专职或兼职环保员。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环保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环保防治措施经项目经理批准执行。
(三)负责在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建设施工环保申请。
(四)负责项目部与分包方签订《施工现场环保协议书》。
(五)负责项目部与外单位签订《租用车辆环保协议书》。
(六)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对环保防治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
第三章环保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部必须与分包方签订《施工现场环保协议书》,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出租用地或合作经营的同时,必须签订《出租用地及合作经营环保协议》。
第十五条各级环保管理人员要对本单位的环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见《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附表)。
在环保检查中,发现违反环保规定、制度的现象,环保检查人员有权直接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见《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附表)、《处罚通知书》(见《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附表)。
(一)建设公司环保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各分(子)公司环保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项目部环保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各单位每月2日前填报《首钢总公司环保月报》(见附表3),报建设公司安全管理部。
机动车辆发生变化时,3日内报建设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十七条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基础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及报表,严禁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严禁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三同时”的实施要求,执行《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环保应急预案,并组织做好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建立环保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在规划市区、居民住宅区、机关、学校、商业区及公共场所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群众来访接待室,有专人值班接待来访人员,并填写《群众来访记录》(见附表1)。
第五章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根据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环保的宣传活动。
各单位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并重点结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首钢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开展各个岗位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第二十六条环保教育与培训主要是对各单位负责人、环保专业人员和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教育:
(一)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负责人、环保专业人员的环保教育培训工作。
(二)项目部环保管理人员负责项目部人员的环保教育培训工作,在项目部成立初期进行。
当项目部人员发生变化时,对新进入项目部的人员进行教育。
第二十七条建设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企业发展要求和环保工作重点组织各单位环保管理员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环保教育培训应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等的要求进行,并保存培训资料及试卷。
第六章大气污染管理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坚实。
第三十条拆除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第三十三条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
第三十四条凡能引发扬尘污染的露天喷砂除锈作业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第三十五条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
第三十六条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第三十八条规划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量超过100m3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的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搅拌机进料口上方安装二个喷头,喷水达到雾状为合格)。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洒。
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第四十条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七章水污染管理
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施工时,不得损坏现有污水排放管路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排放。
第四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四十五条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土壤水体。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按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四十七条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必须设置隔油池,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第四十八条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第四十九条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第五十条严禁直接向排水渠直接排放未经沉淀处理的砼运输车的洗罐水。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在检修工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液、废水须向业主指定的地点排放,不准随意以漫流等方式排放,严禁向厂区排放管网及下水道倾倒,禁止污染饮用水源。
第五十二条严禁利用渗坑、渗井、裂缝、容洞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和废弃物。
第五十三条凡进行现制水磨石工艺作业产生的污水,必须控制污水流向,在合理的位置设置沉淀池,污水严禁流出施工区域。
第八章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第五十六条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必须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五十七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可采用隔音布、低噪声震捣棒等方法。
并做好周围群众工作,公布施工期限。
第五十八条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
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第五十九条在规划市区、居民住宅区、机关、学校、商业区及公共场所等施工现场,项目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值监测,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见附表2)。
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标准。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分贝)
白天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
65
55
第九章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
第六十条建设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按首钢总公司环保处下达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计划》要求,组织各单位参加检测工作。
对机动车尾气不达标单位督促限期治理,监督检查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超标车辆落实罚款。
受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书后,要按通知要求,及时会同本单位车管人员安排参检车辆,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并负责本单位受检车辆的协调、组织及问题处理工作,确保机动车参检率和检测合格率。
第六十一条凡无环保标志、尾气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辆年(季、月)检或专检上线前,车辆应维修、保养好后,按指定地点进行检测,确保上线检测车辆尾气排放达标。
第六十三条凡经保养和大修后的车辆排放污染必须达标,不达标的车辆严禁出厂运行。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准时按建设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计划(抽检计划)或通知书要求按时参加检测。
周期检测规定如下:
(一)汽油车、柴油车每三个月检测一次;
(二)年检上线前10日内预检测;
(三)新购置车辆上牌照前三日内申请检测;
(四)更换新化油器后三日内申请检测;
(五)大修出厂车辆三日内申请检测;
(六)维修点火系统、配气系统后三日内申请检测。
第六十五条周期检测尾气污染达标的车辆不得再随意调整,严禁私自拆除汽油车的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简称PCV阀),特殊情况须清洗或调整的车辆在清洗或调整完毕后应及时将车辆重新报检。
第六十六条新购车辆必须是环保达标车型,各单位严禁购买排放超标车辆。
选购机动车点火系统、燃油系统的备件必须是国家和北京市环保部门认定的低污染节能的产品,未经认定的伪劣产品一律不准购买。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因施工或工作需要外租用车辆时必须签定《租用车辆环保协议书》,并将租用车辆视同本单位车辆进行管理,确保租用车辆上路行驶时尾气达标排放。
第十章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十八条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六十九条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第七十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单位按发生事故应急措施立即开展处理工作,并立即通报本单位环保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领导及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责任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及环保主管领导立即到现场调查、指导,控制污染不再扩大,并由责任单位主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召开“四不放过”分析会(即: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责任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在15分钟内向建设公司安全管理部、调度室速报事故情况。
速报内容包括:
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受害人情况、污染影响程度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十一条建设公司安全管理部、调度室接到环境污染速报后,要立即到现场调查、分析、指导,控制污染不再扩大,协助责任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并在30分钟之内向事故所在地的环保部门速报。
第七十二条责任单位要在24小时内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作科学的分析,并提出事故分析报告上报建设公司安全管理部和调度室,建设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事故所在地的环保部门。
第七十三条事故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受害人情况、污染影响程度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分析过程的基本情况等。
第七十四条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完三天内,责任单位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报告,经建设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报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
第七十五条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
污染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过程、处理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影响、遗留问题,采取的防治措施及考核处理意见等。
第七十六条责任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一章奖罚规定
第七十七条为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工作力度,调动各单位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奖罚机制的激励作用,制定本章奖罚规定。
第七十八条建设公司及各单位每年度对在环保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七十九条环保罚款作为建设公司环保奖励基金,由建设公司财务部统一掌管,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对环保工作的奖励或有关环保的其他事宜。
第八十条环保奖罚程序,执行《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中规定的奖罚程序。
第八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除责令整改外,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二)拒绝接受环保检查、检测或检查、检测时弄虚作假。
(三)向排水系统排放废油、有毒有害废液、含高浓度污染物的废水及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现象。
第八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除责令整改外,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二)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防治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三)未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过程环保控制措施;未组织环保设施、措施的具体实施。
(四)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进行建设施工环保申请、夜间施工等申报工作,未经批准进行工程施工、夜间施工。
(五)拆除建筑时,未及时洒水降尘,造成扬尘污染;渣土未在规定期限内内清运完毕。
(六)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造成扬尘污染。
(七)食堂未建隔油池;厕所未建化粪池;食堂、厕所废水、污水未经处理向排水系统排放。
(八)未按规定签订《环保协议》(包括《租用车辆环保协议》、《施工现场环保协议》、《出租用地及合作经营环保协议》等)。
(九)尾气超标车辆未经复检合格上路行驶,未经允许私自揭下机动车停使通知单上路行驶。
(十)向排水渠直接排放未经沉淀处理的砼运输车的洗罐水。
(十一)利用渗坑、渗井、裂缝、容洞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和废弃物。
(十二)出现损坏现有污水排放管路或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排放的现象。
在检修工程中产生的废油、废液、废水随意排放。
(十三)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未按规定处理,随意倾倒。
(十四)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封闭。
第八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除责令整改外,对责任单位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环保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二)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未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未将车辆清理干净,将泥沙带出现场。
(三)装载散装物料的车辆未加苫盖、货物流洒或车辆行驶过程中产生扬尘。
(四)堆料、土堆、渣堆、地面、道路等未采取抑制扬尘措施。
(五)施工现场土方作业、露天喷砂除锈作业、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六)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未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七)焚烧沥青、油毡、塑料、枯草、树木(叶)、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八)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机棚未封闭;未配备的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
(九)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未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施工垃圾凌空抛洒;施工现场未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未分类存放。
(十)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
(十一)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未按规定设置沉淀池;施工污水未经沉淀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十二)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未设置专门的库房,储存和使用未采取防止泄漏污染土壤水体措施。
(十三)施工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噪声,造成施工噪声扰民。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除责令整改外,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罚款。
(一)未按要求报送环保统计资料及报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发生“跑、冒、滴、漏”现象造成土壤水体污染。
(三)在使用和尾气检测中出现尾气超标车辆。
(四)机动车无环保标志;未按时参加尾气检测;
(五)项目部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噪声值监测;
第八十五条被政府部门、首钢总公司环保处检查发现的问题、给公司造成影响的问题,按前述各款加重处罚。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未涵盖的污染问题,可比照近似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制度由建设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建设公司所属单位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首建集发[2003]70号《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1、群众来访记录
2、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
3、建设公司环保月报
附表1
群众来访记录
编号:
来访人姓名
来访
时间
环境
因素
工程
名称
施工单位
来访内容:
记录人
对问题的处理措施及处理期限:
问题整改结果的确认:
确认人
确认日期
附表2
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
工地名称
测量日期
测量仪器
型号
测量时间
时-时
测量人
测点
施工阶段
连续等效A声级
建筑施工场地示意图
建筑施工场地及其边界线,测点位置
北
↑
备注
附表3
建设公司环保月报
单位名称:
(盖章)
项目
车辆类别
机动车台数
新购车台数
检测合格
台数
超标台数
罚款台数
月检测台数
外租用车
公司检测
检测厂检测
汽油车
厂外牌照
厂内牌照
柴油车
厂外牌照
厂内牌照
主管领导:
填表人:
填报日期:
注:
厂内牌照车辆指在厂区内运行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铲车、叉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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