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阴阳合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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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阴阳合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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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阴阳合同案例
劳动合同,阴阳合同案例
篇一:
晒晒这些无良劳动合同阴阳合同忽悠人
很多劳动纠纷缘于劳动合同存在问题。
近日,南京鼓楼法律援助中心专门组织了律师,商讨对策。
律师向记者提供了大量的“怪合同”,列举了几种典型的“坏合同”,这些合同都存在着侵害劳动者权益之处。
法援部门希望,劳动者切莫小看劳动合同,没事的时候似乎它只是一张纸,可是纠纷发生的时候,它的作用可就大了。
空白合同:
让你签还不得不签
不管是什么样的合同,就是霸王合同也得有条款吧,但现在出来一种空白合同,合同书里干干净净,就拿来让职工签。
有些职工由于种种原因,不慎中招,到时候只能吃哑巴亏。
20XX年4月27日,小丁经熟人介绍,到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
由于是熟人介绍,碍于情面,小丁对单位情况、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等问题都没过问。
一个月下来,单位发给他2000元薪水,并拿出一份劳动合同让小丁签。
小丁一看,合同里没有任何内容,只是一张空白合同。
但他看2000元不少,也没多想,就签上了自己的大名,劳动合同的条款她都未仔细阅读。
20XX年8月,小丁在家意外摔伤,腰部受损,为此花费医疗费用3万多元。
住院医治期间,单位停了她的工资,连基本的生活费也没发给她。
出院后,小丁对单位产生了怀疑,于是进行详细地了解,这才得知,单位根本没给她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她的手术治疗费也无从报销。
小丁于是找单位理论,单位的做法也很彻底,干脆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小丁这才知道中招,正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案情剖析:
该案当事人找律师咨询阶段,每每问其自身责任,她都以不知道、不好意思等借口来解释。
现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面临证据的严重缺失,因此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提示:
一,该案当事人在应聘工作的一开始便带有极大的盲目性,做事不考虑后果,是对自己的不负责。
其权利之所以被侵犯,首要原因是她自己轻率的行为,其次是对法律的无知。
二,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有上升趋势。
有关案件被报道出来后,劳动者争相对应,盲目套用,不能正确维权,甚至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多次流露出巴不得用人单位不与之签合同的意思。
劳动者对法律缺乏正确的理解,对案件的期望值过高,一旦进入诉讼环节,才发现自己有多么地被动。
证据缺失姑且不说,签署空白合同还为自己诉讼取证留下隐患。
三,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在用工履行手续上做足功夫,因此就要求劳动者不仅要具备法律意识,更应具备证据意识。
四,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劳资双方均应该认真审视自己行为,用工打工不是为了制造诉争,而是谋求共同发展的长远利益。
“一方”合同:
乙方的字也由单位“代签”
合同一般至少要有两方,甲方和乙方。
但现在出了一种只有甲方的合同。
当然合同里也有乙方一栏,但对不起,作为乙方的职工是没有权利在上面签字的,签字权被甲方越俎代庖了。
20XX年初,张某下岗后,也是经人介绍,到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做保洁员,工资均是按照当时的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
后因张某工作积极,多次被评为先进,担任了保洁组的组长,物业公司给予每月50元的班组长津贴。
张某在工作期间,三次拾到手机均如实上交,物业公司也每次给予50元的“拾金不昧”奖金。
20XX年12月31日,单位通知解除合同,并于20XX年1月2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物业公司拒绝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同时提出要求单位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
双方协商未果,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物业公司提供一份有张某签名的《补充协议》,同该协议约定了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放弃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
同时提供了张某签名的工资单,而该工资单工资构成明细栏上,班组长津贴以及拾到手机和先进工作者的奖金均变成了加班费。
经过当庭质证,法庭最终否认了物业公司加班费名目下每月50元或者100元(其中50元手机奖励)、年底200元是加班工资的说法,并经司法鉴定,证明该协议系冒充张某的签名,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篇二:
阴阳合同案例(第二版)090302
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公司
关于某科技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也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主要涉及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黑白合同”的问题。
本案中,发包人就建设工程先后进行了两次招投标,又先后与同一承包人签订了“黑白”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对于以两份施工合同中的哪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激烈的争论。
同时由于本案工程施工中存在变更、洽商资料不全,工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工程款结算资料严重不足,给工程款结算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我们认为本案的处理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大的参考作用。
一、案情介绍
20XX年3月16日,乙建筑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建筑公司承建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市白云科技大厦(以下简称“白云大厦”),该合同在某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
在此过程中,双方又就大厦建设分步签订了正负零以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正负零以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以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等三份施工合同。
20XX年7月20日,工程竣工。
此后,双方多次就工程款结算进行协商,但是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乙建筑公司实际占用了白云大厦中的9个楼层拒不交还甲房地产公司。
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和房屋交还相关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以下为本案的详细案情。
(一)第一次招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简称“执行合同”)
甲房地产公司于20XX年1月14日对白云大厦工程进行内部招标。
20XX年1月28日乙建筑公司就工程施工进行投标。
乙建筑公司实际报价1.15亿元,其中一期工程实际报价2904万元,二期工程实际报价8596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于20XX年2月16日向乙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乙建筑公司中标一期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中标价格2904万元。
20XX年3月16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白云大厦一期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建
设签订总承包合同。
该合同约定:
总价为2904万元;移交工程后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本工程在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如与本合同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20XX年6月25日,甲房地产公司再次向乙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乙建筑公司中标二期工程(正负零以上工程),中标价格8596万元。
20XX年6月30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白云大厦二期工程(正负零以上工程)建设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
总价为8596万元;移交工程后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本工程在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如与本合同不符,以本合同为准。
20XX年11月15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白云大厦钢结构工程建设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总价为475万元;移交工程后3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
(二)第二次招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未实际执行,办理了备案手续,简称”备案合同”)
20XX年3月2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申请招标。
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在第二次招标的过程中,乙建筑公司已经实际开始进场施工。
20XX年3月12日,乙建筑公司投标,报价1.34亿元。
20XX年3月13日,评标委员会推荐乙城建公司为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确定乙建筑公司为中标单位。
20XX年3月16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白云大厦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
乙建筑公司总承包白云科技大厦建设工程;乙建筑公司延期交付工程或甲房地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日不办理结算承担违约责任;竣工后30日内办理结算,否则计算银行同期利息。
该合同在某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
(三)工程竣工及工程款结算
20XX年7月14日,乙建筑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发送报告,要求甲房地产公司在20XX年7月15日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总包、质检部门来验收。
20XX年7月29日,白云大厦通过五方验收,并向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20XX年2月22日,乙建筑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报送地下工程(一期工程)
结算资料,一期工程结算价款为3032万元。
20XX年8月9日乙建筑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发送地上工程(二期工程)安装部分结算资料。
20XX年8月29日,乙建筑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发送地上工程土建部分结算资料。
乙建筑公司报送的二期工程结算价为11454万元。
20XX年4月17日,乙建筑公司向甲房地产公司报送完整结算资料,其中一期工程结算价款为3032万元,二期工程结算价款为11454万元,钢结构工程结算价款为480万元,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和钢结构工程结算价款共为1.4966亿元。
甲房地产公司自20XX年4月开始到20XX年6月向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1250亿元,尚欠乙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
二、本案诉讼情况与案件结果
(一)双方就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发生争议并分别诉至法院
1、双方矛盾激化
甲房地产公司向乙建筑公司发函后,乙建筑公司并未进行结算,并于20XX年10月12日晚组织人员强行进驻白云大厦19-21层。
双方矛盾因此开始激化。
2、甲房地产公司对乙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建筑公司交还房屋(即(20XX)一中民初字第208号案件,以下简称“208号案件”)
20XX年11月5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建筑公司:
(1)立即交付房屋;
(2)立即进行结算工作;(3)扣减进度保证金180万元;(4)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594600元(自20XX年7月21日至20XX年11月5日)及至实际房屋全部交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XX年11月10日,甲房地产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建筑公司强行占有的商品房15849.13平方米。
甲房地产公司于20XX年3月27日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208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即将起诉书第4项“支付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5946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付房屋损失费5687720.19元”。
3、乙建筑公司对甲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即(20XX)一中民初字第376号案件,以下简称“376号案件”)
20XX年11月19日,乙建筑公司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
令甲房地产公司:
(1)支付结算款3716万元(按20XX年4月17日乙建筑公司报送的结算资料);
(2)支付违约金9817439.52元;(3)甲房地产公司承担诉讼费。
20XX年1月29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将起诉书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817439元人民币”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997260元”;要求甲房地产公司立即接受白云大厦1-6层房屋;判令甲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屋看护费890400元。
(二)法院最初裁定以“执行合同”(“黑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并委托鉴定单位以此对工程款进行鉴定(鉴定造价为13206万元)
1、甲房地产公司申请鉴定工程款
20XX年12月15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一家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对乙建筑公司完成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后法院确定某市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造价公司”)为工程款鉴定机构。
2、法院首先裁定以执行合同进行鉴定(鉴定造价为13206万元)
20XX年3月,某造价公司以一期工程合同、二期工程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执行合同”)作为鉴定结算的根据,出具了《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鉴定的白云大厦工程结算价是12696万元。
20XX年3月6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对白云大厦工程造价鉴定的意见
(一)》,乙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于20XX年3月16日签订的正式施工合同,是经合法的招投标手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合法依据,必须以经备案的正式施工合同为准,才能作出合法正式的鉴定结论。
20XX年3月9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关于某市白云科技大厦总承包工程造价鉴定之回复意见》,甲房地产公司认为对于《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按“执行合同”鉴定)的鉴定结论,认为应当扣减210万元,实际结算价应当是12486万元。
20XX年3月9日,乙建筑公司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请求不予采纳鉴定结论及变更工程造价鉴定方式的申请》,乙建筑公司不同意造价鉴定,认为《备案合同》是经合法的招投标手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合法依据,也必须作为对白云大厦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唯一合法依据。
此外乙建筑公司,“坚持认为,在本案中不应对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20XX年3月13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对白云科技大厦工程造价鉴定的意见
(二)》,乙建筑公司认为:
原《报告书》中有多处错漏之处,差异之处达到902.61万元。
20XX年4月,某造价公司出具《关于的复审意见》(按“执行合同”鉴定):
根据甲房地产公司的意见共调减57万元;根据乙建筑公司的意见调增567万元。
综合审查双方意见,复审鉴定结算价为13206万元。
(三)一审法院裁定以“备案合同”(“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并委托鉴定单位以此对工程款进行鉴定(鉴定造价为144015113元)
20XX年4月,根据乙建筑公司的意见,某造价公司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备案合同为依据做出工程造价鉴定书。
根据鉴定书,鉴定结算价为144015113万元。
20XX年4月20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关于在鉴定工作中必须执行合同依据的意见》,认为应将440.8万元的变更价款计入鉴定价款中;《备案合同》是鉴定中的唯一有效的合同依据。
20XX年5月12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某市白云科技大厦总承包工程工程造价鉴定复审意见之回复》,对总承包工程(执行合同)工程造价鉴定复审意见进行了回复,认为应按照执行合同进行鉴定。
20XX年5月14日,乙建筑公司提交《对的复审意见>的意见》,乙建筑公司认为:
(1)本案中无需对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2)如进行造价鉴定,则备案合同必须是鉴定的基础和唯一合法依据;
(3)440.8万元变更价款应完全计入工程造价;(4)应编制工程结算进度。
某造价公司于20XX年5月21日对甲房地产公司20XX年5月12日提出的回复意见进行了复审,出具了《关于的复审意见》(按“备案合同”鉴定),认为鉴定书计算无误,鉴定结算价不予调整;440.8万元变更价款是否计算到工程造价中应由法院最终决定。
(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208号案件的一审判决
对于甲房地产公司诉乙建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8号案件),一
篇三:
税法案例分析阴阳合同
第一章案情简介············································································
一、案例前的知识储备················································································
(一)、何谓“阴阳合同”··········································································
(二)、“阴阳合同”存在的原因·································································
二、案情介绍················································································
第二章法律问题··········································
第三章相关税法知识··································································一、相关的法律条款···················································································
二、法律后果·····················································································
三、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税费问题·································································
第四章法律分析与结论···········································
一、法理分析·································································
二、法律处理结论····························
第五章案例启示及拓展··································································
一、案例启示·································································
二、拓展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第一章案情简介
一、案例前的知识储备
(一)何谓“阴阳合同”
自从颁布针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不同的税费标准后,上下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常签订两份合同,即俗称的“阴阳合同”。
那么,何谓“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出于规避政府管理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而对同一单交易所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提交给相关部门查验和备案,但合同当事人并不实际履行;而另一份合同仅为合同当事人所掌握,但约定照此实际合同履行。
前者称为“阳合同”,后者称为“阴合同”。
二手房交易中“阴阳合同”的具体做法是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两份协议合同,阴合同体现买卖双方真实成交价格的协议,用于双方付款结算;另一份阳合同则是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提供的标准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此合同的成交价格作为办理房地产出售转移登记、申报纳税时计税依据的价格,是一份隐瞒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协议。
(二)“阴阳合同”存在的原因
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的调整严重滞后是“阴阳合同”存在的根本原因。
为什么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的调整不能及时更新?
原因有三点。
一是地方政府不愿意承担房地产调控失利的责任,不愿意为本已火热的房地产市场火上浇油。
众所周知,中国近年房价的持续攀升已经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对声音,关于高房价的争论此起彼伏,人们对于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不力已经颇有微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自身政绩或所谓政治稳定,不愿意触犯众怒,迟迟不肯根据市场行情变化上调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
二是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与基准地价相挂钩,而基准地价又涉及到地方拆迁等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基准地价上升,必然会导致政府相关拆迁成本的上升,为此,政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适时调整二手房指导价便不太热衷。
三是我国相关政策欠完善。
二、案情介绍
今年6月初,王先生通过某著名港资中介公司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89.4平方米的房屋,总价155万元,其中包含王先生应支付的契税和中介费。
据此计算,扣除相应税费和佣金,房屋成交价应为149万元。
随后,王先生支付10万元定金,签署了一张注明房价款为149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然而就在第二天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和上家一再坚持,合同中的房价只能写89万元,如果同意,房价还可以优惠1万元。
王先生想,做低房价对自己没有任何害处,反而可以减少契税支出,双方遂签署了一张房价为89万元的合同。
这样一来,这套房屋每平方米的单价骤降至9955元,恰巧可以满足“中内环之间单价低于1万元/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标准!
可在房产交易中心的税务窗口办理手续时,税务部门却说价格太低,要求其到专业的估价公司重新对该房产进行估价,然后再来办正常的过户手续。
双方为税费问题遂起纠纷。
第二章法律问题
针对上述案例,本小组提出三个法律问题:
?
问题一:
税务部门的做法对吗?
?
问题二:
“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
问题三:
“阴阳合同”真的“惠”双方吗?
第三章相关税法知识
一、相关的法律条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
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对“阴阳合同”的处理)。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明法通则》第55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
在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中,“阳合同”上约定的房价是为了逃避税费及相关费用而故意降低房产标的,该合同只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形式要求而得以成立,仅用于交易登记,并不是买卖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
“阴合同”上约定的房价是房价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愿意履行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合同法》第52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二、法律后果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轻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三、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税费问题
在个人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税费是除房价之外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支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目前在我国进行二手房交易,无论是买方缴纳的契税还是卖方缴纳的营业税以及买卖双方均需缴纳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均为房屋交易的价格,而且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也与房屋交易的价格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部分购买、出售二手房的当事人为了减少应交税费,降低交易成本,会在二手房经纪公司的“出谋划策”下签订“阴阳合同”,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买方:
契税
卖方:
营业税、个税。
若卖房的房子房产证或者契税单未满五年,那么无论他有几套住宅,都要缴纳个税;若房产证或契税单满五年,名下有其他住宅房产,则需要缴纳个税,若为家庭唯一住宅则不缴税。
?
买方: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有契税、交易服务费、交易印花税、产权转移登记费等。
a)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b)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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