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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劳动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源泉和动力。
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在现代社会,劳动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具有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属性。
从历史上看,劳动上升为一种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
劳动权之所以被确立,并成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
首先,它是生产社会化和普遍化带来的结果。
社会分工的不同使劳动者不可能像农业社会那样实现自给自足的生活,劳动者必须通过参加社会劳动,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以维持基本生活,劳动成为谋生的必要手段。
因此,只有规定劳动者有劳动权,才能使劳动者基本生存得到保障。
其次,劳动者独立人格的完成,为劳动权的确立提供了前提。
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使劳动者从土地依附中解放出来,获得了独立人格的地位,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同时也成为了权利义务的主体。
第三,权利本位思想的普遍确立促使劳动权体系的建立。
法律关系总是建立在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雇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劳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劳动者相对于资本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为了提升劳动者的地位,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使劳动者获得真正的体面劳动和尊严。
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994年7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构建了我国劳动权保护的基本框架。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如《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劳动法为核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为辅助的劳动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二、劳动权的基本内容
劳动权是指宪法保障下的劳动者获得劳动机会并在劳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的权利。
劳动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劳动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
劳动权的内涵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就业权。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参加社会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权利。
包括工作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
工作获得权一方面表现为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抗用人单位(雇主)非法解雇的权利。
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此外,为了维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
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2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第13条)。
选择职业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就业方面,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选择自己的职业。
2.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通过从事各种劳动获得合法收入的权利。
包括工资协商权、工资请求权和工资支配权。
工资协商权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工资水平;也包括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集体合同时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
工资请求权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或国家法律规定,有请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权利。
工资支配权是指劳动者有独立支配自己工资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
我国《劳动法》对工资作了专门规定,第46条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劳动法》还规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3.休息休假权。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工作时间外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劳动法》专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6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38天);“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40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第45条)。
国务院1995年修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工作时间确定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务院1999年还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全民的休假日从每年7天增加到10天。
此外,《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做了严格的限制。
4.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在劳动过程中的获得安全与健康保护的权利,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措施。
《劳动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54条)。
另外,《劳动法》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给予特殊保护。
5.职业培训权。
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享有的通过职业培训而获得从事各种职业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权利,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就业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动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职业培训”。
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66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第68条)。
6.社会保险权。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职工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
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民生存权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
《劳动法》第九章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第70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假和疗养提供条件”(第76条)。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法律救济程序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动法》第十章对劳动争议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77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78条)。
8.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权。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劳动者组织和参与工会是公民结社自由权的充分体现。
《劳动法》明确规定: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7条)。
1992年我国通过了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民主的具体表现。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8条)。
三、当前我国劳动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劳动者劳动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协调劳动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再加上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个别地区或某些单位还相当严重。
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
1.不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此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时解雇劳动者,解雇时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还存在劳动合同期限较短,内容不规范,部分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甚至有违法条款,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拖欠劳动者工资成为近年来热门的社会话题,每年高达几百亿元的工资拖欠,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许多人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却拿不到任何报酬。
3.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一些企业为了单方面追求效率,不顾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每天工作10小时甚至更多,每周休息时间不到一天,使得许多劳动者长期处在紧张疲劳状态。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外商企业的调查,有1/2的工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62%的工人每周工作7天。
4.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恶劣,恶性事故频发。
近年来,劳动安全成为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极大隐患,恶性安全事故频发,职业中毒事件居高不下,各种劳动安全事故极大地伤害了劳动者的身体和健康。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2004年全国各类死亡事故人数为136755人,其中,煤矿企业死亡人数为6027人。
2005年,煤矿企业死亡人数也接近6000人。
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缺乏安全保护措施,这些数字令人触目惊心。
5.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私营企业参保率低,进城务工人员难以获得社会保障。
6.侵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一些企业对劳动者设置处罚措施,随意打骂、罚跪、或者搜身,还有限定上卫生间的时间和次数。
这些做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是现代法律所不允许的。
7.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剥夺和损害了劳动者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和待遇上的平等。
目前就业歧视的现象相当普遍,歧视的类型繁多,如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乙肝)歧视、相貌和身高歧视、血型歧视、户籍和地域歧视、经验歧视、残疾歧视、婚姻状况歧视等。
从群体上看,妇女、残疾人、乙肝患者、农民工是遭受歧视的主要群体。
平等观念的缺乏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是造成歧视的原因之一。
就业歧视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权,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四、完善劳动权保护法律机制
要实现公民的劳动权,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从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构建劳动权保护制度。
首先,要加强和完善劳动立法,从立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实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起了重要作用。
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权是一个涵盖内容很广的权利,是许多具体权利的集合,需要法律全方位地予以保护。
目前的立法还不足以构成劳动权法律保护立法的必要体系,需要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反职业歧视法》等法律,构建完备的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法律体系。
其次,要完善劳动监察制度,从执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劳动监察是国家授权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和检查,从而保障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通过劳动监察,既能有效地预防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又能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因此,劳动监察是保障劳动权实现的重要手段。
但目前我国劳动监察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如人员和设施配备不足,职权不够明确,监察力度不够,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地方行政干预过强,如一些地方政府借口保护投资环境,规定某些企业免监察,检查员不得入内,因此而规避劳动监察,劳动法律在这些企业变为“一纸空文”。
必须改变这种现状,给予劳动监察必要的职权和行政支持,在制度上保障劳动执法的顺利进行。
第三,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从司法上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机制。
由于劳动者劳动权受侵害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劳动争议处理成为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最后屏障。
我国劳动权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就司法救济而言,目前法院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一来程序复杂,时间过长;二来诉讼成本过高,如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请不起律师,则容易造成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因此,应充分考虑劳动争议的特点,针对不同的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可以更多地引用简易程序,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待条件成熟,可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适用专门的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此外,在当前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关系上可作适当的整理和协调。
劳动争议仲裁不一定都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作为终局裁决。
这样,既能快捷地处理劳动争议,也能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避免了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只有建立完善的劳动权利救济制度,公民的劳动权才能获得更好地尊重并得到真正的实现
出处:
劳动法学,《议政热点·热点研究》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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