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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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
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
中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中方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和外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作为合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______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营双方
第1.1条 本合同的双方为
中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外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2.1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以中外合资经营方式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名称为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2.2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其合法经营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2.3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双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亏损,但合营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遵从特殊约定。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3.1条宗旨:
本着经济合作和优势互补的原则,采用先进经营模式和科学管理方法,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3.2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
第3.3条经合营公司董事会同意,合营公司可以调整经营范围。
第3.4条项目概况
甲乙双方成立合营公司,并以合营公司名义共同开发以下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上述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一切有关本合资合同及上述项目的资料都被视为机密资料。
除非甲方或乙方应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否则,双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均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上述任何资料。
第四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4.1条 投资总额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小写:
¥)。
第4.2条 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
合营双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甲方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占 %;
乙方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 ),占 %。
双方将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
乙方:
(以外币出资,按缴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牌价汇率折算)。
第4.3条转账与汇款
自合营公司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甲方将全部出资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通过电汇或转帐方式汇入合营公司指定帐户,同时乙方将全部出资额即 (小写:
¥),(或等值外币),通过电汇或转帐方式汇入合营公司指定帐户。
第4.4条 追加投资
合营公司若因经营需要,在甲乙双方完成注册资本认缴及甲方负责的土地费用和乙方的投资款全部到位后,须进一步追加投资时,可以以合营公司名义向境内外金融机构融资。
若合营公司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款项的,则甲乙双方应当按照1:
1的比例以股东贷款方式追加投资。
第4.5条 股权转让
合营一方转让其于合营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另一方在取得拟转让一方有书面通知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为该优先权先使的期限,合营另一方如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转让一方可向第三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下得比向合营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4.6条 保证
甲乙双方应保证所放缴的出资是自有资金。
合营公司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公司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注册资本。
合营公司在经营期间,如须向金融或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应经合营公司董事会同意,由合营双方根据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融资。
合营公司在经营期间,若因宣传、营销等经营需要,合营公司可用甲方或乙方的商标及品牌作推广之用。
甲乙双方保证任何一方最终持股方保持不变,除非得到对方书面同意。
第五章 合营双方责任
第5.1条 工作交接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共同成立合营公司筹备联络小组,负责合营公司设立等有关事宜,该联络小组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颁发后即终止工作,相关工作转由合营公司负责处理。
第5.2条 合营双方责任:
5.2.1甲方责任
(1)作为合营公司的中方投资者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等手续;
(2)按照双方约定按时缴纳注册资本;
(3)负责 项目的动迁、拆迁工作;若上述项目在设计建设工作过程中,合营公司受到第三方的投诉、索赔或诉讼,如因设计、建筑质量、工程工期延期问题而引起的,由合营公司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拆迁合同引发的投诉、索赔或诉讼,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4)负责办理 项目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及落实 项目土地拆迁工作,使合营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 个月内取得 项目的开发权及以合营公司为权利人的 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5)负责承担 项目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土地出让金、收购项目用地上现有房屋的费用,居民补偿费用,旧屋拆除及材料清理费用,但不包括双方约定的回迁面积对应的费用);
(6)派出管理人员,与乙方共同管理合营公司、协调经营业务。
5.2.2乙方责任:
(1)派出联络人员,配合甲方办理合营公司设立有关事宜;
(2)甲方向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如需乙方协助,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3)按照双方按时缴纳注册资本;
(4)负责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 个月内,向合营公司提供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的投资款;
(5)在以甲乙双方的名义或合营公司名义取得 项目土地上使用证一个月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的投资款;
(6)合营公司成立后,双方同意以合营公司名义由乙方另行再垫付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 )作为 项目(二期)的部分拆迁费用,以取得该二期项目的土地开发权,甲方保证乙方作为本项目的唯一合作伙伴,在合营公司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前,甲方以 项目的股权作抵押或在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提供其他方式的担保,如合营公司最终未能在乙方垫付款项后 个月内取得二期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归还乙方已垫付的全部资金;
(8)协助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国际市场上采购设备和原材料等有关事宜;
(9)派出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管理合营公司、协调业务。
5.2.3监管机制
双方一致同意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5.3条和第6.2.2条第(4)项的规定投入的 元人民币的资金(即 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和 元人民币的投资款)建立监管机制,甲乙双方或合营公司仅可以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后方可运用上述资金中的相应金额,否则均不得擅自运用;
(1)合营公司用于 项目除本合同条6.2.1第(5)项以外的日常管理及开发费用,但可运用的金额最多不得超过乙方投资的注册资金总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小¥)。
(2)以甲乙双方共同名义或合营公司名义取得 项目土地使用证后,合营公司可以运用上述 元人民币的资金;
本条款提及的监管机制,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营公司除设立基本账户外,另外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2)乙方投入的 元资金(即 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和 元人民币的投资款)先存放于上述监管账户内;
(3)监管账户的私章由乙方保管。
第六章 设备、原材料购买、建设施工及物业管理
第6.1条 购买材料
合营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在中国境内购买。
经董事会决议确须在国际市场购买的,造型、采购、质量、价格由董事会会议确定。
第6.2条 检验
合营公司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原辅材料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必须通过中国商检机构检验,符合规定才能进口。
第6.3条建设施工
项目的建设施工及采购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由董事会确定招标方案,除得到董事会同意外,各工程的中标准则是以最低回标价及招标文件确定的相关条件两方面来确定建设施工承包商。
合营甲、乙方同意地符合投标单位条件的前提下给予甲、乙方或甲、乙方的关联公司都有权行使优先承包权时,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该项目聘用之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测量单位、销售代理单位、公关宣传单位(包括工作内容、开支及报酬等),应经董事会认定并通过。
第6.4条 物业管理
甲乙双方同意给予甲乙双方各占50%权益的合资物业管理公司,就承接 项目物业管理工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第七章董事会
第7.1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
委派 名,董事会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乙方委派。
董事和正、副董事长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甲、乙双方如更换董事,应于 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合营公司,其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者未任完的日期。
第7.2条 董事会的职责及召开
(1)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2)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副董事长代理,或副董事长不能代理的,董事长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
(3)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方能生效。
(5)或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委托其中一名董事代为出席,该被委托董事拥有代为投标及表决的权利,且具有与未出席董事亲自投票及表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6)对于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可做出决议: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3、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延长;
4、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5、合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经所有董事共同签署做成的书面决议与召开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8.1条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下设若干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裁 人(由甲方推荐),副总裁 人(由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总裁和副总裁由董事会聘请。
总裁的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定。
第8.2条总裁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合营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合营公司重要事务的范围由董事会决定),重大问题应报董事会同意后决定。
第8.3条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其任、免由总裁提请董事会通过,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裁和副总裁交办的事项,并按分管的工作范围对总裁和副总裁负责。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会组成
第9.1条合营公司员工工资标准、奖励及福利待遇,参照当地同性质、同行业水平执行。
有关招聘、辞退、劳动保护、保险、劳动纪律等,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甲已双方推荐的总裁和副总裁及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9.2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税务、财务及利润分配
第10.1条 税金缴纳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10.2条个人所得税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部。
外籍员工依法纳税后,其合法收入可汇往国外。
第10.3条其他基金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10.4条重大开支
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开支单据须经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签署方为有效。
重大开支的限额由董事会决定。
合营公司收付作证使用税务部门制定的发票、海外和港澳地区的发票,必须有中国口岸报关单据或中国海关税单方为有效。
第10.5条财务审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有会计师审查、稽核。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度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10.6条 利润分配
项目的实现销售,并保证项目所需要资金的前提下,按如下顺序分配: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先行收取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
2、双方一致同意乙方预先收取项目利润的 %作为项目管理费。
3、合营公司利润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后所得的净利润,双方再按各自在 项目中的股权比例分配。
乙方取得的利润及项目管理费之和为该 项目利润的 %,在项目最终决算后,多退少补。
项目在实现销售,并保证项目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扣除所得税、储备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后所得的净利润,双方再按各 %的比例分配。
第10.6条外汇事宜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10.7条利润转账
乙方从合营公司分得的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由合营公司通过银行汇给外方指定银行的外方帐户。
第十一章 合营期限、解散、清算
第11.1条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 年,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11.2条 合营期限届满前 个月内,经双方协商可申请延长合同期限,由合营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1.3条 若未按本合同条12.2条款延长合营期限,则本合同应于合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但是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合营双方商议并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做出合营公司解散的决定,提前解除本合同:
(1)合营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合营公司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第11.4条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他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在合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本合同,合营公司解散。
(1)合营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转让其在合营公司股权份额,并在合营他方发出书面之日起 个月内仍未能予以纠正的;
(2)合营一方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
第11.5条 合营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则合营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由全合营双方按其于合营公司所拥有实际股权分配,但若在清算时,甲方已经按本合同10.6条的规定先行收取 项目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则合营双方应当对相应项目的剩余资产按1:
1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本合同13.3条的规定除外。
合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事项按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和执行。
合营公司解散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二章 保险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的保险公司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13.1条 合营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4.2、4.3条规定依期提交出资时,从逾期之是算起,每逾期一日,违约一方应缴付其当期出资额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他方,除累计缴付应交的违约金外,守约他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13.2条 合营任何一方未按合营合同第5.2条的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其出资款及完成相应土地合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 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出资。
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项目,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未缴清当期出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于双方共同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13.3条 或甲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第5.2.1条第(4)项的约定,则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解散合营公司,同时乙方有权收回全部注册资本、投资款以及合营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如有),但须扣除乙方按照其在合营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应当承担的合营公司除土地使用权相关费用以外的运营成本。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合同的任何一方如遭遇地震、台风、洪水、水灾或者战争等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等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发事方应立即以传真、电邮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随后的15天内向对方提供事件的详情,并由合法机关签发有效证明文件,以解释无法执行合同的理由,双方再根据事件对合同影响的性质,经过协商最后确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裁决等有关事宜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有其他
第17.1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17.2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即为具有法律效力文件。
合营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
第17.3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营双方协商可以修改补充,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经修改补充后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17.4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7.5条 合营双方发出通知的方法,如用电邮、电传和传真通知时,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合同中第1.1条所列合营双方的地上即为合营双方的收件地址,或合营一方向合营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的地址为收件地址。
第17.6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有效文本,正本肆份,合营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贰份由合营公司保存,副本若干份,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17.7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营双方的法案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 签署。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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