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施行细则范文word版 1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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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施行细则范文word版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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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施行细则
篇一: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X版)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订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
(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八条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交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有效复制件。
第十四条广告代理收费标准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五条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
违反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
广告业务档案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
(一)
(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
广告公司业务部管理细则(201X版)
广告公司业务部管理细则
年12月
201X
一、概况二、组织架构三、职能及岗位职责四、日常管理制度`
1、行为守则
2、请假制度3、管理表格考核制度4、合同管理及用章制度5、会议制度6、水果基金制度
五、薪资管理制度六、业务操作制度七、业务应酬管理制度八、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一、概况
业务部负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运营。
业务部制定公司年度营销
计划和市场战略,加大公司品牌的推广力度和市场化的运作能力,组建成熟的销售队伍,开拓新兴的市场和客户关系的维护。
二、组织架构
三、职能及岗位职责
(一)、业务部主要职能
核心任务:
业务部的工作目标就是如何把公司媒体和服务送到广告主的面前,并成功的收回资金,实现公司媒体与服务的价值
具体工作要点:
?
制定年度营销目标计划
?
做出销售预测,提出未来市场的分析、发展方向和规划。
?
设计并实施客户拜访计划,直接拜访目标客户,并协商成交。
?
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保持亲善的态度,树立公司的专业形象。
?
负责组织业务计划的审定及落实,并进行督查。
?
每周对本市场状况进行一次分析总结,找出工作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政策方案,并对下周市场状况进行分析预测。
?
以外出推介、电话联络和网络等方式与所辖区客户保持高度联系。
?
负责招投标的全过程,及招投标保证金的申请和收回。
?
关注市场信息,不断开发新客户。
熟悉自己客户分类情况及各客户的需求特点和主要的竞争对手。
(二)、岗位职责说明
1、营销总监
1)制定公司年度营销战略和目标计划,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市场进展情况2)负责市场销售工作的方向和进度,组织实施营销计划,实现经营目标3)做出销售预测,提出未来市场的分析、发展方向和规划4)负责产品的推广和品牌的宣传5)负责市场销售渠道的开发及建设
6)负责定期召开营销会议,及时做出市场应变策略7)负责部门制度及工作流程的拟定、上报及监督实施8)负责营销团队的组建、培训及管理9)负责大客户的跟踪和管理,处理好客户关系
10)要求部门人员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操作,做好部门各工种的业务指导、培
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11)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控制12)做好与其他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13)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业务经理(总监)
1)贯彻公司整体销售战略的实施,定期向营销总监汇报市场进展情况2)负责所属产品部门的市场销售工作的方向和进度,组织实施营销计划,
实现经营目标
3)负责本部门销售人员的培训辅导及管理控制
4)负责本部门招投标的把控,参与协助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5)负责大客户的跟踪和管理,处理好客户关系6)定期进行当地市场的调研和竞争对手的研究分析7)完成营销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客户经理
1)贯彻公司整体销售战略的实施,及时向销售经理汇报市场进展情况2)负责区域市场客户的开拓和维护,实施有效的营销计划,3)设计并实施客户拜访计划,直接拜访目标客户,并协商成交
4)负责招投标的进展,参与营销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工作5)负责大客户的跟踪和管理,处理好客户关系6)及时反馈市场的信息和竞争对手的市场动态7)关注市场信息,不断开发新客户8)完成销售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加强业务部的管理,维护和建立公司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使其他部门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四、日常管理制度
(一)、行为守则
目的:
旨在对公司市场经营部所有职员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提高整体
素质,树立公司形象。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市场经营部。
行为规范:
(1)、通则
·损坏公司财物照价赔偿。
·公司财务不向私人借款。
·业务人员不得经手业务现金、帐务。
(2)、仪表着装守则
为了体现公司专业化,商务化形象,市场经营部对员工的着装仪表、待
人接物作如下规定,请全体员工参照执行。
1、工作期间应保持精神振作、彬彬有礼、精神饱满、面带微笑。
注意个人卫生,坐姿要端庄、大方、自然、舒适。
与人交谈中,双目正视对方,面带微笑。
忌弓腰曲背,两腿颤抖,高跷“二郎腿”。
2、工作期间要按岗位要求身着工作服,并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
参加商务、礼宾、涉外活动和需要统一着装时,男士要身着深色西服、白色或浅色衬衫,系领带或领结,黑色皮鞋,深色袜子;女士要身着套装,套裙,化淡妆。
衣着要求得体、协调、整洁、悦目;上衣、裤子、领带等最好相配,衣服平整,符合时节。
着西装左胸前口袋不放手帕以外的任何东西。
3、工作期间男员工不允许穿短裤、背心或光膀子;上岗时女员工忌穿薄、露、透的服饰;不得穿使脚部过于暴露的鞋子,如拖鞋等,女士的鞋跟以半高跟为宜。
(3)、办公守则
1、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自罚水果基金5元:
·吸烟、吐痰、随手扔垃圾、大声喧哗(交谈仅限于相关人听见)、衣着不整洁上班、办公桌不整洁下班、使用一次性水杯。
篇三: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注: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
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
1998年12月3日)修改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4篇地方法规11篇裁判文书5篇相关论文1篇)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增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第一条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第八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必须标明酒的度数。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申请发布商品广
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
(二)项的规定,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
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类文艺演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四)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五)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六)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七)药品、类药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
(八)兽药广告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
(九)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三)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各类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承办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0%;承办外商来华广告付给外商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
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
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者必须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审和业务档案制度。
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屡犯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8篇地方法规1篇)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5篇)
第二十一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0篇地方法规1篇)
第二十二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0篇地方法规1篇)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八条第
(一)
(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广(来自:
北大法宝Tel:
010-82689699第二十七条
篇四:
《广告法实施细则》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全文来自于:
任怡馨发布时间:
201X-09-01A-A+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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