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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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汇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序言
1、近年来,随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量逐渐增大,疼痛及癌症病人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但是既要保证医疗正常需要,又要避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
2、近期,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工作中实际情况,对我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重新进行了修订,望全院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
第二章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其安全、有效、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小组。
一、成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
1、负责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及管理。
2、定期(每月)组织对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3、及时纠正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4、组织对我院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用等各环节人员的有关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5、药学部门具体负责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发放、调配、处方审核及登记、管理等工作。
6、医务科负责我院医师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培训和考核,督查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情况。
7、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登记工作,督促临床科室用过剩余药液的销毁及空安瓿、废贴的回收等工作。
8、保卫科负责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设备的安全检查、巡逻和保卫工作,处理可能出现的事件(丢失、被盗等)。
第三章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一、采购:
1、根据我院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需求情况,由麻醉、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制订申购单(一式两份),交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同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各项签字和印章应与印鉴卡印鉴一致。
2、申购单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滨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医院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严禁用现金采购。
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4、医院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我院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
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入库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2、必须货到即验,至少指定1名人员与“专职人员”双人开箱验收,并且要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结束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要采用专薄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验收内容要逐项填写完整。
4、验收中如发现药品缺少、破损,要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加盖公章后由“专职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5、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后不少于5年。
三、储存、保管制度:
1、按有关规定,我院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条件允许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药房设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应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门、窗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橱要坚固,并有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3、药库、药房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4、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5、各岗位人员要认真负责,发现丢失、被盗等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四章门诊药房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经研究决定,非住院病人所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门诊药房调配、发放。
2、由药房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入、保管、调配等所有工作,其他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
3、由药房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药房周转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每天进行清点登记(休班除外),做到帐物相符、批号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4、药房专门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7-10天常用量,外备数量一般为1-2天常用量(数量要相对固定)。
5、每天要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审核、调配及空安瓿、废贴回收处方登记等各项工作,药品发出后,应及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处方专册登记,下班之前清点统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核对后做好交接班。
6、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记录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
专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后不少于2年。
7、不合格处方(如填写不完整、字迹模糊、超量、修改无医师签字等)要拒绝调配,无专用纸处方不得发放药品。
8、专职负责人,每天要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装订成册记账,并按顺序逐日编号。
9、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并仅限在我院诊室使用,禁止对外调配(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除外),中、重度及癌症患者使用的情况另有规定执行。
10、对特别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和盐酸哌替啶不在门诊调配使用。
11、要提示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下次购药时应将已用过的空安瓿或废贴交回,本次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回收空安瓿或废贴数量,并如实登记;凡未交回者,应拒绝调配。
12、交接班时,要如实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记录并签名。
接班人员要对前一班的各项登记复核,错误之处及时纠正。
13、严禁私拿、私借、私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等。
14、专职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保管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回收空安瓿或废贴,做好登记由医院统一销毁。
15、本药房人员要认真负责、各司其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五章住院药房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经研究决定住院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住院药房进行调配。
2、由药房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入、保管、调配等所有工作,其他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
3、由药房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药房周转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每天进行清点登记(休班除外),做到帐物相符、批号相符,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4、住院药房专门负责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7-10天常用量,外备数量一般为1-2天常用量(数量要相对固定)。
5、每天要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审核、调配及空安瓿、废贴回收、处方登记等各项工作,药品发出后,应及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专册登记,下班之前清点统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核对后做好交接班。
6、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记录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
专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后不少于2年。
7、不合格处方(如填写不完整、字迹模糊、超量、修改无医师签字等)要拒绝调配,无专用纸处方不得发放药品。
8、专职负责人,每天要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装订成册记账,并按顺序逐日编号,。
9、要督促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科室,下次取药时应将已用过的空安瓿或废贴交回,并如实登记;凡未交回者,应拒绝调配。
10、交接班时,要如实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记录并签名,接班人员要对前一班的各项登记复核,错误之处及时纠正。
11、严禁私拿、私借、私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回收的空安瓿、废贴等。
12、专职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保管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回收空安瓿或废贴,做好登记由医院统一销毁。
13、本药房人员要认真负责、各司其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六章病区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各病区在科主任或护士长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2、各病区根据医疗实际需要,领取一定数量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作为固定药品周转使用,各科室要建立专册登记。
3、各病区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
4、各病区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5、各病区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剩余的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凡备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应加强安全防盗意识,设置固定专柜,加锁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及物品混置。
7、各病区具体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凡由于管理失职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冒领的,追究病区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8、相关人员要认真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七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根据《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规来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
2、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并填写正确、完整;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哌替啶除外)。
5、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或其他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对特别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和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住院患者使用,不在门诊调配使用。
7、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开处方医师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由药房人员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8、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有关医护及药剂人员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回手续。
9、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为3年。
10、连续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3个月的患者必须复诊(或随诊)后,才能继续使用。
1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有医务科统一办理相关材料。
第八章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一、处方领取
1、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计数管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专人、专柜、专管。
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发放及领取人签字确认。
二、处方开具
1、开具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处方。
2、经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被授予处方权的注册执业医师,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4、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为同一患者再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处方时,医师应要求患者交回上次已使用的空安瓿或废贴剂,处方剂量不得超过本次交回的空安瓿或废贴实际数量。
三、处方审核、调配
1、经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的药师被授予处方审核、调配权。
2、有调配资质的药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审核、调配处方。
3、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并签署姓名;仔细审查处方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发药。
4、再次发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处方的调配人应收回与处方数量相等的空安瓿或废贴剂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或废贴剂回收记录》。
四、处方保存
1、麻醉药品处方要保留3年。
2、处方保存期满后,须经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监督销毁并登记备案。
第九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限量规定
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我院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规,经研究决定,对该类药品核定最大供应剂量:
药品类别
患者类别
注射剂型
缓控释剂型
其他剂型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
门诊患者
一次常用量
7日常用量
3日常用量
门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3日常用量
15日常用量
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
1日常用量
1日常用量
1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
所有患者
七日常用量
七日常用量
七日常用量
第十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
一、储存场所
1、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专库要配有保险柜,门窗要有防盗设施,条件允许应安装报警装置。
2、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的周转柜要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措施。
3、各病区及手术室应加强安全防盗意识,设置固定专柜,加锁存放。
4、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麻醉药品库、药房及各病区重点环节的巡视,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二、批号管理制度
1、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各个环节都要实行批号管理。
2、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要按批号出入库,并做好登记。
3、药房及病区的各项登记要有批号,要仔细认真核对批号,必要时可以查找或追回。
三、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类精神药品在发放、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2、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做到“四查十对”,确保病人用药药名、剂量、用药途径准确无误,再行发药。
3、用药前应对病员的用药史详细询问,有无使用麻醉药或一类精神药品史、成瘾史、戒断史,以决定用药选择方案。
4、投药后应对病员进行严密观察,了解治疗效果及反应情况,并随时记录在案。
5、当病员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除采取积极治疗措施外,不论是否已有报导均应在12小时内上报不良反应小组,并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
6、对市场推广的麻醉药品新品种,及各专业治疗推广的新疗法,要慎重对待,严格控制,必须经药事委员会讨论、院长批准方可试用,并及时观察总结,以确保用药的安全有效。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失窃报告制度
1、根据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做到制度落实。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3、各有关部门加强对麻醉药品的管理,严格落实“五专”规定。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存放在具有安全、防盗功能橱柜内,专人加锁,逐日消耗,做到帐物相符,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时应保留现场并迅速汇报医院及上级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
5、因保管工作失误造成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失窃、开方不认真审查而造成流失及违反有关规定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销毁制度
1、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药房人员应要求患者必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2、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住院药房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3、药房要有专人负责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的核对、计数、登记等。
4、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药库,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登记。
5、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及患者无偿交回医院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无棣县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无棣县卫生主管部门派人负责监督销毁。
6、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各个药房专人负责计数,报院长批准,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十二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有医务科统一办理。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知情同意书》。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
5、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医务科保存。
第十三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管理
1、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药房和各病区必须实行交接班管理。
2、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四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
1、我院医务科会同药学部门要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医、药、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2、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药学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
第十五章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
1、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2、实行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制度,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对患者要定期随诊,并在病历上做好随诊记录。
3、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要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十六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制度
1、《印鉴卡》由医院或药学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2、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4、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附:
一、我院现有麻醉药品目录:
1、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2、枸橼酸芬太尼贴
3、盐酸瑞芬太尼注射液4、盐酸哌替啶片
5、硫酸吗啡缓释片6、盐酸布桂嗪片
7、盐酸布桂嗪注射液8、磷酸可待因片
9、盐酸哌替啶注射液10、盐酸羟考酮缓释片
11、盐酸吗啡注射液
二、我院一类精神药品目录
1、盐酸氯胺酮注射液
三、其他
1、盐酸麻黄碱注射液(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1、为加强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安全、合理应用,按照的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1.采购管理:
有保管员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
2.验收管理:
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登记验收记录内容。
3.储存管理:
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药库实行专柜加锁储存;药房调剂部门要单独存放药架;病区要有专橱(柜)、专人负责;严防药品丢失。
4.帐目管理:
药库出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
药房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5.处方管理:
调配药品要开具“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至少保存2年。
6.质量管理:
定期检查药品,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登记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7.调剂管理:
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
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作好用药指导,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8.剂量管理:
单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但最多不超过15天常用量),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字后,方可调配。
9.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
附我院现有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1、酒石酸布托啡诺注射液2、地西泮片
3、地西泮注射液4、阿普唑仑片
5、氯硝西泮片6、酒石酸唑吡坦片
7、注射用苯巴比妥钠8、盐酸曲马多缓释片
9、盐酸曲马多分散片10、地佐辛注射液
11、咪达唑仑注射液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
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和国家规定的制剂品种;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
2、有保管员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经营资质企业采购医疗用毒性药品。
3、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登记验收记录内容。
4、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药库实行专柜加锁储存;药房调剂部门要专柜加锁;病区要有专柜、专人负责;严防药品丢失。
5、药库出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
药房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6、药房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
医师开具毒性药品处方时,应准确清楚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
每次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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