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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安全间距
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液化天然气总储存容积不大于2000m。
的城镇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工程设计。
9.1.2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天然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 液化天然气终端接收基地;
2油气田的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和天然气液化工厂(站);
3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液化天然气装置。
9.2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2.1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供应用户类别、数量和用气量指标等因素确定。
9.2.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储罐设计总容积应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9.2.3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站址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
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4的规定。
9.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5的规定。
表9.2.4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
1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2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表9.2.5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
1自然蒸发气的储罐(BOG罐)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2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9.2.6站内兼有灌装液化天然气钢瓶功能时,站区内设置储存液化天然气钢瓶(实瓶)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m3。
9.2.7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气化及调压等装置区)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9.2.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应设置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
9.2.9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1个对外出入口。
当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
9.2.10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1/4,且不应小于1.5m;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2储罐组四周必须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天然气时不应被破坏;
3防护墙内的有效容积(V)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因低温或因防护墙内一储罐泄漏着火而可能引起防护墙内其他储罐泄漏,当储罐采取了防止措施时,V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最大储罐的容积;
2)当储罐未采取防止措施时,V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所有储罐的总容积;
4 防护墙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5严禁在储罐区防护墙内设置液化天然气钢瓶灌装口;
6容积大于0.1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容器)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
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容器均不应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内。
9.2.11气化器、低温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环境气化器和热流媒体为不燃烧体的远程间接加热气化器、天然气气体加热器可设置在储罐区内,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厂房的规定。
2气化器的布置应满足操作维修的要求。
3对于输送液体温度低于-29℃的泵,设计中应有预冷措施。
9.2.12液化天然气集中放散装置的汇集总管,应经加热将放散物加热成比空气轻的气体后方可排入放散总管;放散总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得小于10m。
9.2.13液化天然气气化后向城镇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应进行加臭,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9.3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9.3.1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采用气瓶组作为储存及供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组总容积不应大于4m3。
2 单个气瓶容积宜采用175L钢瓶,最大容积不应大于410L,灌装量不应大于其容积的90%。
3气瓶组储气容积宜按1.5倍计算月最大日供气量确定。
9.3.2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露天(可设置罩棚)设置。
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3.2的规定。
表9.3.2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
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单个气瓶容积不应大于410L。
9.3.3 设置在露天(或罩棚下)的空温式气化器与气瓶组的间距应满足操作的要求,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或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9.3.2条气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3一档的规定。
9.3.4 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
气化装置的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台,且应有1台备用。
9.3.5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9.4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
9.4.1液化天然气储罐、设备的设计温度应按-168℃计算,当采用液氮等低温介质进行置换时,应按置换介质的最低温度计算。
9.4.2对于使用温度低于-20℃的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规定。
9.4.3 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
公称直径不大于50mm的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可采用法兰、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连接应采用法兰或焊接连接;法兰连接采用的螺栓、弹性垫片等紧固件应确保连接的紧密度。
阀门应能适用于液化天然气介质,液相管道应采用加长阀杆和能在线检修结构的阀门(液化天然气钢瓶自带的阀门除外),连接宜采用焊接。
9.4.4管道应根据设计条件进行柔性计算,柔性计算的范围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规定。
9.4.5管道宜采用自然补偿的方式,不宜采用补偿器进行补偿。
9.4.6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该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潮性和耐候性。
9.4.7 液态天然气管道上的两个切断阀之间必须设置安全阀,放散气体宜集中放散。
9.4.8 液化天然气卸车口的进液管道应设置止回阀。
液化天然气卸车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其设计爆裂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5倍。
9.4.9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容器本体及附件的材料选择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和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9.4.10 液化天然气储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及阀口总通过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9.4.11 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选用奥氏体不锈钢弹簧封闭全启式;
2单罐容积为100m3或100m3以上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的管径。
放散管宜集中放散;
4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置切断阀。
9.4.12 储罐应设置放散管,其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2.12条的规定。
9.4.13储罐进出液管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并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
9.4.14液化天然气储罐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两个液位计,并应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和连锁装置。
注:
容积小于3.8m3的储罐和容器,可设置一个液位计(或固定长度液位管)。
2应设置压力表,并应在有值班人员的场所设置高压报警显示器,取压点应位于储罐最高液位以上。
3采用真空绝热的储罐,真空层应设置真空表接口。
9.4.15液化天然气气化器的液体进口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阀,该阀门应与天然气出口的测温装置连锁。
9.4.16液化天然气气化器或其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环境气化器的安全阀泄放能力必须满足在1.1倍的设计压力下,泄放量不小于气化器设计额定流量的1.5倍。
2加热气化器的安全阀泄放能力必须满足在1.1倍的设计压力下。
泄放量不小于气化器设计额定流量的1.1倍。
9.4.17液化天然气气化器和天然气气体加热器的天然气出口应设置测温装置并应与相关阀门连锁;热媒的进口应设置能遥控和就地控制的阀门。
9.4.18对于有可能受到土壤冻结或冻胀影响的储罐基础和设备基础,必须设置温度监测系统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9.4.19储罐区、气化装置区域或有可能发生液化天然气泄漏的区域内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和相关的连锁装置,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9.4.20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9.4.21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应设置事故切断系统,事故发生时,应切断或关闭液化天然气或可燃气体来源,还应关闭正在运行可能使事故扩大的设备。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内设置的事故切断系统应具有手动、自动或手动自动同时启动的性能,手动启动器应设置在事故时方便到达的地方,并与所保护设备的间距不小于15m。
手动启动器应具有明显的功能标志。
9.5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9.5.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液化天然气储罐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
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O.15L/(s·m2)。
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范围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的储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水枪宜采用带架水枪。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5.1的规定。
表9.5.1水枪用水量
总容积(m3)
<200
>200
单罐容积(m3)
≤50
>50
水枪用水量(L/s)
20
30
注:
1 水枪用水量厦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答积较大者确定。
2总容积小于50m3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水枪,其消防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9.5.2 液化天然气立式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应在罐体上部和罐顶均匀分布。
9.5.3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计算确定。
但总容积小于22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储罐或储罐区,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3h计算确定。
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9.5.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消防给水系统中的消防泵房,给水管网和供水压力要求等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10节的有关规定。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O.2MPa。
水枪出口的供水压力:
对球形储罐不应小于0.35MPa,对卧式储罐不应小于O.25MPa。
9.5.5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防护墙内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天然气流入下水道或其他以顶盖密封的沟渠中的措施。
9.5.6 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工艺装置区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其设置数量除应符合表9.5.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
表9.5.6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场 所
配置数量
储罐区
按储罐台数,每台储罐设置8kg和35kg各1具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
按槽车车位数,每个车位设置8kg、2具
气瓶灌装台
设置8kg不少于2具
气瓶组(4m3)
设置8kg不少于2具
工艺装置区
按区域面积,每50m2设置8kg、1具,且每个区域不少于2具
注:
8kg和35kg分别指手提式和手推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
9.6.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9节的有关规定。
9.6.2 设有液化天然气工艺设备的建、构筑物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通风量按房屋全部容积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
在蒸发气体比空气重的地方,应在蒸发气体聚集最低部位设置通风口。
9.6.3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
9.6.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9.6.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防雷和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11节的有关规定。
7.3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7.3.1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条件;
3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协调。
7.3.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各类天然气用户的总用气量和供应本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供气能力及气瓶车运输条件等确定。
7.3.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候等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本站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压缩天然气气瓶车的总储气量。
当储配站天然气总储气量大于30000m3时,除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建天然气储罐等其他储气设施。
注:
有补充或替代气源时,可按工艺条件确定。
7.3.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站内露天天然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7.3.5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表6.5.3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储气罐总容积(m3)
≤1000
>1000~≤10000
>10000~≤50000
>50000~≤200000
>20000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0
25
30
35
40
调压室、压缩机室、计量室
1O
12
15
20
25
控制室、变配电室、汽车库等辅助建筑
12
15
20
25
30
机修间、燃气锅炉房
15
20
25
30
35
办公、生活建筑
18
20
25
30
35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
站内道路(路边)
10
lO
10
10
10
围墙
15
15
15
15
18
7.3.6 天然气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4条的规定。
6.5.4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下列要求:
1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2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4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
应分组布置。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5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3.7 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
7.2.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6.5.12条的规定。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表6.5.12-1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项 目
防火间距(m)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民用建筑
25
甲、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25
室外变、配电站
30
甲、乙类物品库房.甲、乙类生产厂房
25
其他厂房
20
铁路(中心线)
40
公路、道路(路边)
高速。
I、Ⅱ级。
城市快速
15
其他
1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380V
2.0倍杆高
≤380V
1.5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国家I、Ⅱ级
1.5倍杆高
其他
1.5倍杆高
表6.5.12.2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项 目
防火间距(m)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办公、生活建筑
25
可燃气体储气罐
20
室外变、配电站
30
调压室、压缩机室、计量室及工艺装置区
20
控制室、配电室、汽车库、机修间和其他辅助建筑
25
燃气锅炉房
25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
站内道路(路边)
2
围墙
2
7.3.8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4条的规定。
7.2.4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
项目
>4500~≤10000
>10000~≤3000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室外变、配电站
25.0
30.0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0
60.0
民用建筑
25.0
30.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易燃材料堆场,
甲类物品库房
25.0
30.0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5.0
20.0
三级
20.0
25.0
四级
25.0
30.0
铁路中心线
40.0
公路、道路(路边)
高速,Ⅰ、Ⅱ级,城市快速
20.0
其他
15.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Ⅰ、Ⅱ级
20.0
其他
1.5倍杆高
注:
1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本规范表7.2.2注2计算;
2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干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7.3.9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
7.3.10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设置和气瓶车的停靠应符合本规范第7.2.6条和7.2.7条的规定。
卸气柱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有关加气柱的规定。
7.3.11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3.12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及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7.3.13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符合本章第7.2.16条的规定。
7.3.14压缩天然气应根据工艺要求分级调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
2调压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自动切断和安全放散装置。
3在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中,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对调压器前压缩天然气进行加热,加热量应能保证设备、管道及附件正常运行。
加热介质管道或设备应设超压泄放装置。
4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5各级调压器系统安全阀的安全放散管宜汇总至集中放散管,集中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
7.3.15通过城市天然气输配管道向各类用户供应的天然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应在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进行加臭,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7.3.16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
7.4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4.1 瓶组供气站的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4m3。
2气瓶组储气总容积应按1.5倍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确定。
注:
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为各气瓶组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7.4.2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设置在供气小区边缘,供气规模不宜大于1000户。
7.4.3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设置。
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4.3的规定。
表7.4.3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项目
气瓶组
天燃气放散管管口
调压装置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25
25
民用建筑、燃气热水炉间
18
18
12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0
30
24
道路(路边)
主要
10
10
10
次要
5
5
5
注:
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中天然气加气站三级站的规定。
7.4.4 气瓶组可与调压计量装置设置在一起。
7.4.5 气瓶组的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7.4.6 气瓶组供气站的调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
7.5管道及附件
7.5.1 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高压无缝钢管。
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或《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GB6479的规定。
7.5.2 钢管外径大于28mm时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小于或等于28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其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双卡套接头、法兰或锥管螺纹连接。
双卡套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卡套管接头技术条件》GB3765的规定。
管接头的复合密封材料和垫片应适应天然气的要求。
7.5.3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的设计压力,其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7.5.4 压缩天然气加气柱和卸气柱的加气、卸气软管应采用耐天然气腐蚀的气体承压软管;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2.5m。
7.5.5 室外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管顶距地面的埋深不应小于O.6m,冰冻地区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
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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