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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0.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10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7.1.10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6.1.2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4.3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9.0.14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轰,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具有0区或20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2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
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国家特级和甲级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危险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6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7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3.0.4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3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4.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0.3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1
2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下列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当有管帽时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2)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3)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规定的空间之外。
表4.2.1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
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
排放物对比于空气
管帽以上的
垂直距离(m)
距管口处的
水平距离(m)
<5
重于空气
1
2
5~25
重于空气
2.5
5
≤25
轻于空气
2.5
5
>25
重或轻于空气
5
5
注:
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以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应保护到管口。
4.2.3
1室外低压配电线路应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处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等电位连接带或防闪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
架空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户外型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所装设的电涌保护器应选用I级试验产品,其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或等于2.5kV,其每一保护模式应选冲击电流等于或大于10kA;若无户外型电涌保护器,应选用户内型电涌保护器,其使用温度应满足安装处的环境温度,并应安装在防护等级IP54的箱内。
当电涌保护器的接线形式为本规范表J.1.2中的接线形式2时,接在中性线和PE线间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当为三相系统时不应小于40kA,当为单相系统时不应小于20kA。
4.2.4
8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4.3.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4.3.5
6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
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
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4.3.8
4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
5当Yyn0型或Dynll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应在变压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当有线路引出本建筑物至其他有独自敷设接地装置的配电装置时,应在母线上装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12.5kA;当无线路引出本建筑物时,应在母线上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每一保护模式的标称放电电流值应等于或大于5kA。
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2.5kV。
4.4.3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
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4.5.8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6.1.2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Ir
≤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Ir
≤1.3
≤1.9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6.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有关规定。
4.1.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s)且小于0.1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s)且小于0.3Bq/(m2·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4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l级要求。
4.3.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1.2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2.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十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6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5.3.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甲醛(mg/m3)
≤O.08
≤0.1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2
TVOC(mg/m3)
≤0.5
≤0.6
注:
1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19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1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5.1.5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
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5.1.7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6.1.1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6.1.2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
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8.3.2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9.1.1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11.0.2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1.0.3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
3.1.2铝合金门窗主型材的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4mm。
4.12.1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4.12.4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
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3.2.3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5.1.1
3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2/50μs波形)。
2)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
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6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
6.1.1
1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4.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2.10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
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5.2.2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5.2.10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5.3.9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
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5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18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l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3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
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2.0.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4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6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行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4.1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4.13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4.0.2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5.0.7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0.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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