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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纪人与文化产业
文化经纪人与文化产业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刘玉珠
文化经纪人在文化经济活动中,在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发展中,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对文化经纪人的了解,只是在文化市场管理实践中接触的一点知识,所以想在此就文化经纪人的作用及管理发表点个人意见,以求教于诸位。
一、文化商品是用来交换的文化产品,众所周知文化产品最大的特点是具有意识形态性。
优秀的文化产品,能够增长人们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劣质文化产品则污染人们的灵魂,降低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甚至把人引入歧途。
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重视精神文化的教化功能,孔子说:
“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
思无邪”,指的就是这个道理。
文化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政治效果、思想效果、道德效果、知识效果、审美效果、娱乐效果以及文化积累效果的总和,才是文化商品获取的总收益。
因此,我们文化经纪人要认清文化商品的特殊性,不能将之等同于一般商品,在经纪活动中不但要追求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我国文化市场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它是政府导向型的有序竞争的市场,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
一是基于市场机制的盲目性、自发性的缺陷,因此必须由政府手段来弥札二是基于国家的整体战略目标,文化市场的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体目标。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
“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三是基于国际竞争中的文化安全,在全球化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这一点显得格外突出。
由于经济落后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竞争,文化产业尚未形成,市场体系尚未健全,管理机制也未完善的大背景下,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我们才能够做到在积极宏扬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同时,既能有效抵制各种腐朽、没落文化的侵蚀,又能博采各家之所长,来促进民族文化的创新与发展,才能使我们在激烈的国际文化竞争中永远居于不败之地。
针对这些特殊性,我国制定了一些有别于其他市场的政策一是文化市场准入规则。
这是各文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必须遵循的法规和应具备的条件。
比如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范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必须符合《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按》规定的条件等。
二是公平竞争规则。
这是各文化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展开竞争的行为准则。
比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取消演出市场进入的所有制限制的规定,就是为了给演出市场的各类竞争主体以平等的国民待遇。
三是文化市场交易规则。
这是各文化市场主体之间交易行为的准则。
比如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各当事方必须签订合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等。
所有文化经纪人都应了解和遵循这些规则,才能做到合法经营,规范操作。
三、简要介绍一下我国文化经纪人的有关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消费结构有了很大变化。
不少文艺团体为了摆脱入不敷出的困境,探索多业助文,开始走向市场,以图生存和发展。
同时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文化产品的调整,树立文化经济理念是很重要的。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文化市场的繁荣,文艺团体引进了市场机制,改革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解放了文化生产力,一批具有现代经营管理知识和文化素养的文化管理人才和经营人才,特别是经纪人才脱颖而出,将潜在的资源化为财富。
文化市场中与经纪人密不可分的主要是演出市场和艺术品市场。
演出市场。
是以演出服务为主要交易对象的文化市场,是文化市场中结构较为完整的市场。
法规也比较健全。
演出经纪人是文化经纪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演出市场活跃的群体,在加快演出市场信息的有效传递、密切演出市场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促进演出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演出市场的规范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演出经纪人,简言之,就是指在演出市场上为实现演出产品的交易进行中介服务并获取佣金的文化商人。
他们虽不是演出产品的生产者,但懂得产品的价值虽不是演出产品的消费者,但熟谙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并可以把这种心理转化成实际的消费。
随着演出市场的日益发展,演出经纪人地位将越来越突出。
目前我国演出经纪人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演出经纪机构,二是文艺表演团体。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演出经营及演出经纪活动的按人经济组织。
根据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分为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两种。
演出公司是指从事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即演出公司既可以从事演出经营业务并从中获取经营利润,又可以从事演出经纪业务并从中获取佣金。
演出公司是目前我国演出经纪人的主体。
演出经纪公司是指从事演出代理、行纪、居间等经纪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经纪公司只能从事演出经纪业务,不能从事演出经营业务。
国家对演出经纪活动的管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手段:
1.演出经纪机构资格认定。
2.演出项目审批。
3.演出项目监督。
艺术品市场。
包括画廊、画店、艺术品公司及从事艺术品代理、行纪、拍卖、评估咨询、鉴定及其他中介业务的艺术品经纪机构等。
但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艺术经纪人制度也没有确立,这就造成了艺术品市场中存在私人交易频繁、走私严重、腹品泛滥等弊端。
法人资格的经纪人通过宣传、包装、发掘有潜力的艺术家,可以实现艺术家的追求,引导市场的审美倾向,依法进行的艺术品交易,可达到艺术市场规范化的目的。
因此,通过立法立规的方式完成艺术经纪人制度的确立,是艺术市场法制化的开始。
在国际艺术品市场中,由于我们缺乏专业的经纪人,丧失了很多商机。
如“广州双年展”曾作为国内惟一的参展者第一次参加了国外的艺术博览会,虽然,带去的都是获奖的优秀作品,但成交量并不乐观,因为这些作品的作者没有一位有代理经营者,而来自世界各地的买主仅对与有代理权的画廊建立合作关系有兴趣,“广州双年展”的运作目标与博览会客户圈的运作惯例错位。
这次的教训使经营者认识到以前地下的、直接的、走私性的交易是不可能在国际市场中得到认可,必须建立经纪人制度,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模式。
就像批评家吕澎曾提到“在未来市场里没有代理人和经营者,艺术家的创造是很难社会化的,这是个社会分工的问题。
”我国的艺术品市场还刚刚起步,但市场潜力很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经纪人参与其中。
我们将尽快完善艺术经纪人的各项法规政策,给他们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更广的发展空间,以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要熟悉了解文化艺术,有强烈的文化使命感。
文化经纪人经纪的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革命,文化产品的传播速度、覆盖面和对公众的影响力达到了前人难以想象的程度。
一首歌、一部电影、一幅画,能够带动时尚的浪潮,影响一代人的思想感情。
如现在流行的韩国电视剧和音乐,造就了一批“哈韩族”的年轻人,他们接受的不仅是文化产品,更是种文化观念,向往电视中的生活方式,模仿剧中人的语言和着装,这对年轻人价值观念的影响是巨大的。
因此,我们文化经纪人应该有文化使命感,不仅仅着眼于经济利益,更要时时刻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因为每一个公民都担负着促进全民思想道德提高的使命,建立诚实、守信、有美好情操的道德社会是我们的理想,这不是空话,而是现实。
力所能及地普及优秀文化作品,对于公民的道德建设十分重要。
而且,文化也是一个民族的形象,国家的形象。
在很多不了解中国国情的外国人心目中,他们能接受的中国,都是从文化作品中来的,因此,我们的文化经纪人应本着爱国主义的理想,向社会推介先进文化,有文化眼光和文化抱负,整合、包装我国优秀的文化资源,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地发展。
二、要有分析市场,了解国家文化政策走向的能力。
文化经纪人,要能对文化市场未来可能的有关环境和发展变化的取向,作预先的推测和估计。
关注文化市场买卖双方交易活动的发展、变化,收集、记录有关的信息资料,加以归类整理、分析、并对文化产品及服务进行整体评估。
包括首先了解消费者的群体特性、购买动机、购买情景、购买需求、购买意向和购买潜力。
其次,了解商品资源,市场流通的文化产品的质量数量、风格、流派和价值;第三,了解文化企业的情况、数量、规模和经营状态,这关系到文化市场的竞争态势;第四了解文化商品的可塑性、质量稳定性和生产潜力;第五了解与生产活动相关产业的情况,如经营艺术品,还应对艺术材料市场作调查。
同时对社会新潮有敏锐的感染力,把握时代脉搏,注意社会焦点。
凡能产生重大反响的作品大都能反映社会心理变化和人民共同关心的社会焦点。
经纪人必须善于捕捉,融汇到经纪活动中去,很好地烘托这个主题,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曾有位经纪人对广州市民的艺术消费心理做了社会调研,其中46%喜欢写实作品,20.5%的喜欢写意作品,12.3%喜欢抽象作品,2.8%喜欢观念作品,因此他代理的艺术作品大多是与人民生活经验靠近的写实艺术,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三、要有法制观念,确保文化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文化法制的内容以外,文化经纪上要熟悉并掌握两个方面的法规:
一是文物保护法,二是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
以涵盖文化市场的文化法律《文物保护法》和《著作权法》为龙头,通过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文物保护法系和知识产权技系,为文物市场乃至整个文化市场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经颁布施行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7部法规。
另外还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
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出台,改变了文化市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使我国文化市场建设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并且为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使文化市场法制建设走到了文化领域法制建设的前列。
文化经纪人应能熟悉这些法规,有高度的法律意识,能替委托人解决法律纠纷,代请律师,签订有效合同,保证合法经纪。
另外文化经纪人还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有很强的风险意识,要有很强的社会交际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合作关系,有坚忍不拔的毅力。
一、文化产业的发展,给文化经纪人带来更多的市场机会。
改革开放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使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小康社会的文化含量较大,文化产业在我国大城市的发展尤其迅猛,以北京、上海、长沙为例,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分别是4.4%、4.3%和5.94%,已呈现出支柱产业的势头。
同时,科技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也影响到文化产业的形态,如传统的音像业在居民的VCD、DVD的拥有量急剧增加的条件下,正在迅速地技术升级和产业重组,这些都造成了大众娱乐形式的变化,形成了一个又一个新兴的文化市场。
这也给文化经纪人带来更多的市场机会。
二、文化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给文化经纪人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独立自主的文化企业制度在逐步建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绝大多数文化经营单位都是国家机关的附属,人、财、物都由国家通揽通包,既没有自主性,也缺乏积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国有文化经济单位政企不分的局面有了较大转变,但距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相当距离。
因此,政府部门正下力气推动国有文化经济单位的转制工作,同时积极培育非公有制文化市场竞争主体,使各类文化企业即文化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从而为文化市场的持续繁荣发展建立良好的产业基础。
最近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对演出单位所有制资格的限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演出市场的竞争,实行经营与管理分开,经营与经纪分开,对于建立现代演出企业制度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其次,逐步开放文化市场,民营、个体、外资都可以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
文化市场的系统开放性,即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的流通、交换,不为不同地域所阻隔,不为行政条块所分割,而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自由地流动。
对内是畅通无阻的,对外是有条件开放的。
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一点显得更加突出。
但由于受现行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文化市场被人为地分成了若干块,加上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因素,真正统一的国内文化市场体系尚未形成。
这将是今后我国文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取消所有制壁垒、行业壁垒和地区壁垒的规定,就是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内演出市场体系而作出的重大举措。
同时,在世贸谈判中,我国作出在音像制品、游戏软件、电影及书报刊等外资准入并降低相应进口关税的承诺。
这些只是我们开放市场的起步,以后,在文化市场的其他领域,也将扩大准入范围,努力打破行业壁垒,反对地方保护和垄断,扩大市场准入,加快市场结构调整和产业重组,提高我国文化市场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我相信开放的政策将吸引更多的文化经纪人投身于文化市场的建设。
第三,政府采取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引导市场合理发展,规避文化经纪人的经营风险。
市场能对文化资源的配置发挥重要作用,能够刺激文化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但市场也有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容易导致文化生产在总量、结构、布局、效益上的失衡。
因此必须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舆论的等多种手段对文化市场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以弥补市场自身的缺陷。
需要指出的是,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应以经济的和法律的间接手段为主,而以行政的直接手段为辅,同时调控范围应主要限制在宏观领域。
越过了这一点,就会削弱市场经济,甚至变成计划经济。
近年来,文化部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音像市场、演出市场的管理中采取经济、行政、法律、舆论等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有效遏制了市场散乱小差、盲目发展的现象,调整了产业布局,市场比例更加趋向合理。
这些措施,将引导文化经纪人调整经营策略和经营方向,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风险。
三、国际化的趋势,给我国文化产业带来挑战和发展机遏。
从国际上看,世界多极化在曲折中发展,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综合国际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个大背景下,人们对文化及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表现出更多的关注,文化实力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的主要内容。
在许多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成为支柱产业。
随着世贸的加入,外国文化资本和产品将会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更加活跃,国际间不同文化的相互渗透和激荡更加激烈,西方发达国家力图凭借经济实力和大众文化传播的优势,将文化产品占领我国的文化市场。
这是挑战也是机遇,我们一方面要保持中华文化的主权独立,抵制外来文化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我们的文化产业,提高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在政策层面,我们鼓励国家、集体和个人参加国际文化交流。
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文化力量按照国际惯例,开拓国际间的文化代理和中介服务。
因此,我们的文化经纪人面临的不仅仅是国内市场,更是广阔的国际文化市场。
信息的国际化、物流的国际化、消费的国际化,都给文化经纪人增加了应战资本。
只要我们以积极的姿态参与竞争,利用他们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全球性的市场网络,敢于开拓国际市场,相信是能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
毫无疑问,文化经纪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祝愿所有的文化经纪从业人员,都能在新形势下取得新的成就。
依法规范艺术品市场
雪提恒’,姬准’
南阳师院美术系,河南南阳473061;2.南阳理工学院艺术系,河南南阳473删)
摘要:
随着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艺术品市场的迅速倔起,但是市场的无序竞争,制做质品、作伪等不法行为的泛滥,严重影响了艺术品市场的进一步繁荣。
只有加强管理,依靠法律法规,才能使方兴未艾的艺术品市场更加繁荣。
关键词:
艺术品市场;拍卖;质品;法律规范中国分类号:
J0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6320(2002)05—0112—02
一、依法建立艺术品市场竞争机制随着近几年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艺术品拍卖逐渐兴起。
而从事艺术品拍卖的人员和公司良芜不齐,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行业行规和必要的法规相配套,整个市场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的竞争状态。
拍卖行一般拥有雄厚的资金背景和专业人才,具备强势的竞争实力,在宣传上木惜重金,有能力收购潜力大名气响的画家作品,属于中坚力量,能够吸引有实力的买家。
但是一些频繁举行小拍卖会则未必按照应该的游戏规则进行,制假作假,搞恶性竞争,一定程度上损毁了拍卖者的信誉,给整个拍卖行业抹上了阴影。
而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画廊的生存空间则更为狭小,小型的画店除外,那些真正想做出艺术水准的画廊多半因为经济问题承担不起代理宣传画家的职责。
只是通过代销或经营,市场潜力挖掘不够充分。
其次,可参照的法规不够完善,市场运营上也相对杂乱。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商业化运作是艺术品市场的主要特征,而法制化则是其成熟和规范的标志。
艺术品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独特领域,近些年来发展迅速且前景良好,对此我们必须予以保护和扶持,一方面加大对它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用法律规范其管理、流通环节。
不断发展完善艺术品市场,使其结构日益趋向合理,保障流通方式有序进行。
今年文化部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合作,制定了《文化产业蓝皮书》,总的构想是在年度上做一个产业发展状况的指导性的预测。
不但从宏观区域而且从微观的方面预测一年的发展。
文化市场将继续以治理整顿为主,强调文化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把具体工作细化。
要彻底改变这种无序状态,文化艺术品市场应以开展专项治理和市场的结构调整及建立健全法制以及市场监督法学为重点,推动整个艺术品市场工作的开展。
首先是态度上重视,使文化市场管理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这是搞好市场整顿的最可靠保证。
其次,以突出矛盾的解决推动整个文化市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落实到实处,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加强群众监督,从而使诸如贩卖假画、次品的违法经营活动感到强大的压力,无处藏身。
为了加强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曾批转了《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国发门980]218号),凡美术品经营活动均届美术市场的管理范围。
美术品是指:
书法、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壁画、漆画、水彩画、水粉画、素描、速写、漫画、仿古画、碑帖、拓片、篆刻、民间美术品等。
其经营活动包括:
美术品收售(含涉外宾馆、饭店的美术品经销)、展销、拍卖、有赞助的美术比赛等。
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美术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美术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开办美术品经营活动,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美术品经营活动,由文化部直接审批。
经文化部批难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本部直接管理外,其他由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出售假冒美术品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查处。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初步规范了管理者的行政手段和执法行为,也使消费者、艺术工作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前由于法规不健全所造成的漏洞。
在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中,重点推进艺术品市场的立法立规工作,推动整个行业工作的高效开展,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艺术品市场走向良性的发展轨道。
二、依法打击艺术品的虚假制作在充斥于艺术品市场的种种不良现象中,膀品伪作泛滥恐怕是最为致命的一种伤害。
目前流行市面的作伪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造假者多伪制成名大师的作品,因其市场认可度高,艺术风格为人们熟悉的资料也多,造起假来轻车熟路,在种种手段中,更有甚者形成流水线式的集团作伪,专业仿制某一名家作品。
由于美术出版的发达,过去被深锁于收藏者柜中的作品,也通过出版而广为人知,于是有人就通过剪裁、拼凑等手段仿制。
在印章制作上,多采用照相制版技术,刀法更加肖似,给艺术鉴赏带来巨大的困难。
前一段当画商们在为一幅四千多元吴山明的画寻找买主的时候,忽然发现市场上充斥着吴山明的标价仅仅为百元的仿制品,可怕的是其中的一些作品几乎可以乱真。
这不能不叫我们的画家画商大惊失色。
由于受到暴利的诱惑,艺术品市场上展品,伪作屡见不鲜,几成泛滥之势。
河南省前不久暴出的“石鲁伪作风波”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国内很大的反响。
综观大小公司画廊几乎没有不受到伪作困绕的。
展品伪作的泛滥不仅仅给画家本身造成了经济和名誉的损失,对于原本不太成熟的艺术市场来讲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严重打击了艺术消费者和收藏者的热情。
时下许多国外的拍卖公司拒绝拍卖中国画就是对这一不良行为的惩罚。
对策之一:
国家成立专门的艺术鉴赏机构,组织权威机构和专家组成具有法定仲裁效果的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的艺术监定,杜绝虚假鉴定。
对策之二:
区别非营利性的一般学习和营利性质的市场作为,对后者要严厉打击,从根本上扭转哄骗大众和消费者的不良行为。
制定相关条例,严厉打击哄骗艺术消费者的行为。
三、依法确定艺术品的价值和功能现在虽然已经有了著作权、版权、肖像权等方面的法规,大家都能认识到,但执行起来还是问题很多。
而且在文化领域里面,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否得到重视,依然值得注意。
艺术品首先应该具有的是社会价值。
一件优秀的艺术产品,必须同时具有教育人、陶冶人、愉悦人的多重作用。
艺术产品在流通中的价值也就应当充分体现在它所具有的审美价值上。
所以,艺术产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
虽然说艺术产品参与社会商品的流通交换,它就具有不可抹煞的商品价值,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我国的艺术产品市场也会越来越大,艺术产品的商品价值也就会越来越强,但是它与普通的一般消费商品毕竟有着不同的特点。
有学者认为,判断购买商品是否属于消费行为,可以从购买商品的数量、商品本身的主要功能和购买动机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在现行的法律中,如果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消费,则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同样,从商品的主要功能和购买动机上分析,花几万、几十万买一件古董、艺术品通常不会被视为是消费行为,因为艺术品不属于生活必需的消费品。
这也是我们所面临的行业困惑之一。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艺术品与生活消费品都是商品,很难严格区分。
比如明代家具也具有使用功能,古代的彩釉花瓶也可用来插花等等。
实际上,从上述几个区别可以看出,实用其实并非是艺术品的主要功能。
明式家具、鼻烟壶、彩釉花瓶都是古代艺术家、工匠制作的,工艺精湛,历史、文化价值较高,存世量有限,它们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投资和收藏,而不是其实用功亩医。
当艺术品进入流通领域时,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其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市场运作规则,把它当成特殊商品来看待,不应忽视其商品价值的存在而一味追求其社会价值。
感受美、创造美、展示美应当成为每一个有良知的艺术家不变的艺术追求,依靠艺术家本人的自觉和其具备的社会责任感。
同时秩序也不能完全依靠自觉,应该依靠法律的完善对艺术品市场起到规范作用,一个完备的机制加上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才是推动艺术品市场持续走高的原动力!
艺术家通过艰苦的劳动创造出优秀的作品,并通过规范的市场有效地交流,然后用它们去启发人、鼓舞人、感染人,不断提高国民的艺术素养。
收稿日期:
2002—05—18
作者简介:
雪提恒(1972—),男,河南镇平人,主要从事美术学及艺术品市场方面的研究。
艺术品市场的相关因素
李蕊
很多人认为艺术市场的秩序发展主要依赖于艺术商业机构的规范经营,但其实一个完整、成熟的艺术品市场,应该是作者、消费者、中介者、艺术批评者能够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市场。
任何一个因素发生问题,都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运作。
目前国内艺术品市场混乱的原因除商业中介机构相对落后、不发达外,艺术品消费从意识、观念到经济承受能力都还没有形成态势;艺术批评的公允性、前阳性不足;管理法规落后,缺乏政策扶植等因素,同样是艺术品市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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