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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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市政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市政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市政市场秩序,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市政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海河坝及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卫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四条信用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公用质监站)分别负责权限内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政施工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和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政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经营活动的市政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处、市公用质监站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市政施工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处、市公用质监站对市政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
企业管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队伍管理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等问题;
5.是否存在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是否存在不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执行情况;
2.质量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4.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相关人员到岗到位及履职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九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五)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的;
(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招用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分包企业的;
(二)发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市政物、公共设施安全的;
(三)未落实防治扬尘相关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扬尘污染严重的;
(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分包工程款,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五)外地入青市政施工企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信用管理每发现一次的;
(六)市政施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使用的外地分包企业未按规定接受信用管理的;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九)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评估不合格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
(十)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一)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80%(含)以上不符的;
(十二)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办理变更手续超过60天或检查时办公场所为其他企业办公的;
(十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仍从事施工活动的;
(十四)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均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十五)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的;
(十六)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十八)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十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二十)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二十一)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二)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三)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较重扬尘污染的;
(四)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群体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五)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
(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八)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九)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市政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
(十一)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险情或在险情消除前继续施工的;
(十二)工程建设标准内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动态管理,使用废止标准的;
(十三)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十四)未按规定对分包企业进行真实性核查或核实入青信用管理情况,每发现一家的;
(十五)检查中发现使用不同法人印章,企业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
(十六)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60%(含)-80%的;
(十七)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八)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按时缴存或限期缴存不齐全的;
(十九)企业分管负责人或企业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质量安全月检的;
(二十)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存在较严重隐患未及时发现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未达到80%的;
(二十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未达到50%的;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十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二十五)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严重缺陷的;
(二十六)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的;
(二十七)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的;
(二十八)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二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扬尘污染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的;
(六)关键节点及工序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即进行下一步施工的:
(七)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措施不力、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等原因,造成农民工上访的;
(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九)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十)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
(十一)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40%(含)-60%的;
(十二)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十三)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十四)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时,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十五)每一人次不及时在青岛市信用考核系统申报确认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含外地入青注册建造师)基本信用信息的;
(十六)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业绩库信息录入的;
(十七)不配合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工作的。
(十八)与农民工存在有关纠纷,同一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导致3次及以上重复上访的;
(十九)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80%(含80%),未达到90%的;
(二十)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50%(含50%),未达到80%的;
(二十一)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以下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二十三)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
(二十四)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不齐全或整理混乱的;
(二十五)未严格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的;
(二十六)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即擅自同意安拆单位安装或拆除的;
(二十七)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或使用登记手续,即擅自使用的;
(二十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3分:
(一)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善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或不到位的;
(三)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四)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视频监控的;
(七)市政业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八)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
(九)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20%(含)-40%的;
(十)现场项目部及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一)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十二)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检查及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十四)已接受行政处罚,但仍以各种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十五)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造成较轻质量问题的;
(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扣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三)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含90%),未达到100%的;
(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80%(含80%),未达到100%的;
(五)未按时上报市政行业统计报表的;
(六)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七)已接受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改材料的;
(八)未按规定配备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每缺一人的;
(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或不到岗到位,每缺一人、次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一)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
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副省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业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
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5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3分、1分;工法与科技进步加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及攻关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在国家、省、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国家、山东省、市级QC活动评选中获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本市市政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3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4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60分。
(七)市政施工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青岛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八)在本市施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优质结构工程评选中综合评审量化分值在85(含85)分以上的,按照每个单位工程加3分。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30分。
(九)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依法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
第十八条考核等级为A级并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并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第十九条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公开招标时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取消其半年投标资格。
属本地企业,年度内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公开招标时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投标资格。
属本地企业,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拥有增项资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管理考核,其所使用的资质类别承接工程产生的考核结果,仅适应于相对应资质投标加减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市政施工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
争议无法解决的,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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