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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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复习要点
第一章
1民事纠纷的概念、特点、解决机制
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2为什么说诉讼(公力救济)是解决民事诉讼的最权威的方式
A强制性,诉讼是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确定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国家强制执行权使纠纷主体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b严格的规范性,诉讼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进行
3为什么说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中,民事诉讼具有基础性作用
民事诉讼具有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而提供相应的程序救济的功能:
a从纠纷的内容而言b从纠纷的难易程度而言c从纠纷需要救济的紧迫性来讲
4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目的
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1)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对诉讼发生、变更和消灭具有决定性意义。
(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5当事人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
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
6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
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1)诉讼法是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
实体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
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8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9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中主体的范围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的客观事实
当事人之间--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案件的客观事实
第二章
1诉的含义、构成要素、类型
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A“诉”依其本质来看,是原告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
B“诉”是特定原告对特定实行提起的。
C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
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
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
诉的类型
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
给付之诉
请求权
给付什么或给付多少(以确认之诉为前提)
确认之诉
支配权
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形成之诉
形成权
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系
2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概念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3反诉的概念、要件、作用
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A让被告也能享受到公力救济
B抵销本诉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C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4民事诉权的含义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5诉、诉权、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有:
(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因为诉权的合法行使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的。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主要有:
(1)、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
(2)、与诉权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而与诉讼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
6论民事诉权的保护
(一)在制度层面保护民事诉权
(二)在实务层面保护民事诉权
第三章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功能、体系
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1)概括性
(2)稳定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特定社会对民事诉讼真理性认识的折射,决定了其具有相对稳定性(3)包容性,是指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和模糊性,这一特点使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具体程序问题的处理具有指导性和涵盖性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二)行为准则的功能(三)引导创造性司法的功能
体系:
共有原则是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所确立的,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则: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2、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原则5、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被告法律监督原则
特有原则是反映民事诉讼的特点和规律,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由于这类原则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被称为特有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2、辩论原则3、处分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诚信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第四章
1合议制度的概念
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庭的组成
(一)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b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三)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a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原来是否组成合议庭,重审时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重审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受原来合议庭组成形式的限制
3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
(一)合议庭审判长的确定及其职责
*
(二)案件承办法官(主审法官)的确定及其职责
(三)合议庭的职责
(四)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4回避制度的概念、意义、法定原因、使用对象
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处理所设立的一项制度。
一方面,它是实体裁判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它是程序公正性的重要体现。
(一)回避的法定原因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回避的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员检察人员
5两审终审的重要性
a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两审终审制被认为便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讼累;
b两审终审制可以使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从而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c认为两审终审制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d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弥补较少的不足。
6陪审制度的意义
a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
b更好地实现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监督,维护司法权的健康运行;
c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
d有利于普法教育。
第五章
1受案范围的立法依据
《民诉法》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2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6)、法律规定由法院运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第六章
1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地域管辖恒定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2级别管辖(各级法院的分工问题)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法院组织体系中的最基层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各类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a重大涉外案件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践中往往将诉讼标的金额作为一个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适用范围
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一般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交通工具最先到达地
海损事故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分担纠纷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5专属管辖及其适用的案件和诉讼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不动产纠纷诉讼-不动产所在地
(二)港口作业纠纷诉讼-港口所在地
(三)继承纠纷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6协议管辖的情形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A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b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c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的法院d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条件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该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第七章
1程序当事人的概念、构成要件、意义
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
a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朝廷诉讼活动。
b必须是向法院请求确定私权或其他民事权益的一方及其相对方。
c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
(1)有利于对实体法律关系实现普遍救济。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都享有诉权保障,因而也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2)有利于扩大民事权利救济的可能性和司法功能。
有助于区分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适格两个不同诉讼要件之间的关系,赋予当事主体主张权利的手段
2当事人能力的概念、起始与消亡
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它只是一种抽象的能力或资格,具有这种能力或资格的人,并不必然地成为当事人,能够实际地成为当事人,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起诉或被诉来实现。
就自然人来说,当事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就法人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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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明确的几种特殊情形
经工商登记的企业集团是否有当事人能力
商品交易市场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
相关活动组织委员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
农工商总公司、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等的诉讼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级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
职工持股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
4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依法用于维护自己的或自己应当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
a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b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c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
d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
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应当作出或不应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a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无理缠讼。
b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
c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5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分类
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6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a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b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仅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c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于对当事人享有亲权和监护权的人。
d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
凡是被代理人承受的权利义务,法定代理人都承受
在民事诉讼中,法定诉讼代理人处于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
但毕竟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是实体权利和实体义务的承受者,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7委托代理人的概念、特点、范围
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委托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2)诉讼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a律师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c当事人的近亲属d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e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8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的特别要求
当事人需要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某些与其实体权益密切相关的诉讼行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八章
1共同诉讼的概念、分类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2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诉讼)的概念、特点即牵连性和独立性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a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第一,共同原告人所作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陈述有利的事实,提出有利的证据,虽然其他共同原告未作此种行为,这些行为对全体发生效力。
第二,共同诉讼人一人遵守期间,则对全体发生效力。
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有中断或中止诉讼的原因发生时,其中断或中止对全体发生效力。
b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第一,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诉讼成立要件以及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分别调查。
第二,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进行无关本案实体的诉讼行为。
3群体性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是指在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律或者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且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的诉讼。
a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b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并与民法制度协调
4代表人诉讼的概念、类型、要件
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类:
一类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就可以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称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类是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能确定,需要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告知多数人一方进行登记并选定代表人进行诉讼,称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a当事人人数众多;
b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
c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
d代表人合格;
e代理人诉讼案件的管辖的原则:
5人民法院判决效力的扩张方式
尽管其他被代表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实施权来源于所有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授权,实际上是一种任意的诉讼担当形式。
在诉讼担当的情况下,判决的效力及于被担当人。
法院对诉讼担当人所作判决,对被担当人产生的效力不是判决效力的扩张方式。
这种扩张方式,即间接地将判决效力扩及有关的厉害关系人。
6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分类
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
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1、对未决案件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2、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独立参加诉讼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形成的诉讼构造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诉讼结构。
8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概念、上诉权问题
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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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特殊条件、诉讼请求
是指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诉讼。
特殊条件:
55条,必须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诉讼请求的类型:
预防性请求、损害赔偿请求
(2)公益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原告适格问题具有内在的关联。
(3)公权力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决定了损害赔偿型公益诉讼在我国存在的必然性
第九章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并被法院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材料,称为定案证据或裁判证据,或者直接称之为“证据”。
2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一)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故这一属性又称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真实性
(二)关联性
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a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b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3证据能力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明能力对于诉讼证明具有重要意义。
从证明的过程来讲;从逻辑上说;
4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
1证人资格规则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证据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4.限期举证规则。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5证明力的概念
又称为证据价值、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6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两种方式
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7证据的分类
一、本证和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
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形成的证据,是“第二手证据材料”。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8证据的种类
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特点在于:
(1)书证是以其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
(2)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3)书证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
三、物证
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具有以下特点:
(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
(1)信息量大、形象逼真。
(2)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证明力。
(3)视听资料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
(4)容易被变造或伪造。
五、电子数据
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变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六、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如下特点:
(1)证人及证人证言是他人不可代替的。
(2)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就其所知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3)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容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七、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鉴定意见的主要特点是:
(1)鉴定意见是针对诉讼中有待查明的事实问题作出的。
(2)鉴定意见是对某个专门性的事实问题所作出的分析、判断意见。
八、勘验笔录
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
9证人的范围和条件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1)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作证能力
10证人有权拒绝作证的情形主要有
(1)因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关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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