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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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2
目录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
(2)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成绩折算办法(8)
宁夏大学运动队奖励办法(11)
体育学院分管训练副院长工作职责(15)
宁夏大学高水平队教练员训练课堂常规规定(16)
教学(训练)督导员工作职责(18)
宁夏大学教练员目标责任书(19)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补助发放管理规定(22)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带校外队员训练有关规定(23)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运动服装管理规定(24)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外单位参加各类比赛管理规定(27)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训练与比赛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提高竞技运动水平,提升学校知名度,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05〕4号)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校纪检委、校体委、学生处、教务处和体育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运动训练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纪检委负责:
对高水平运动员的入学资格以及专项考试进行监督,确保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学生处负责: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和毕业资格审核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
(一)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管理;
(二)组织、协调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教学计划的实施,并进行文化课成绩的管理;
(三)高水平运动员毕业学位资格的审核工作。
四、校体委负责:
审核学校运动训练工作计划,核拨运动队参赛相关费用和运动员日常训练补助。
五、体育学院负责:
(一)制定学校运动训练工作计划;
(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中专项技能的考核与选拔;
(三)教练员的遴选、聘任与考核;
(四)高水平运动员训练成绩的评定;
(五)协助校体委做好运动队参赛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招生工作
第四条高水平运动员是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通过专项测试和文化课程考试,达到招生要求并已录取的全日制大学生。
第五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工作应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在学校主管领导的负责下,由学生处和体育学院具体落实高水平运动员的专项考试与招生工作。
第六条高水平运动员提供的运动等级证书和运动成绩证明必须属实,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者(含隐瞒伤、病者),取消入学资格与学籍。
第四章运动员管理
第七条高水平运动员入学时必需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对不签协议或经训练达不到协议规定要求者,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按所选专业跟班学习,分项目训练。
半天学习文化课程,半天进行专项训练,按照学分制模式进行管理。
第十条为了更好地提高专项成绩,对于达到健将级水平的运动员,原则上只选修所学专业通识教育课、通修课以及专业方向模块课程中的理论课程,主要采取学期初或学期末集中授课的形式,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评定成绩。
实践课(教育实习、毕业论文除外)学分以专项训练课成绩代替。
第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所修课程与学分数,按照《宁夏大学教学指导书》中运动员所选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除健将级水平的运动员外,其他高水平运动员所修课程均按学校、学院统一要求进行考试。
运动员所修课程按照《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成绩折算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十三条高水平运动员学习成绩折算等级由体育学院根据其比赛成绩和运动水平确定,每学期核定一次报教务处备案。
折算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折算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运动员如遇重大比赛,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该学期部分或全部课程的缓考手续,其补考成绩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运动员奖学金的评定以折算后的课程成绩为准。
第十四条高水平运动员要积极参加正常的训练和比赛,不得以任何理由旷训和旷赛。
同时在正常训练、比赛时间外,必须学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对无故不参加训练、比赛或无故不上课等违犯纪律的运动员,将按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高水平运动员可以免修公共体育课(限非体育专业),其成绩由教练员按训练出勤、比赛成绩评定,不再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十六条高水平运动员因以下原因之一,可以申请退队:
一、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进行训练、比赛者;
二、运动队因新老交替、项目、位置等变化被淘汰者。
第十七条运动员退队时,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体育学院和所在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教务处,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退队。
退队后,运动员可在所学专业同普通生一起学习文化课程,并按普通生的文化课要求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对于因非正常原因(如违反训练纪律被除名)离队的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协议有关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的其它事宜,参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凡愿意承担经研究确定的各体育运动项目训练任务,且有一定专业运动经历和较高技术、战术水平的校内外从事某运动训练项目的人员,均可参加该项目教练员的竞聘。
第二十一条教练员竞聘一般由竞聘者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训练计划、训练办法,由体育学院组成竞聘考核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评审,最后投票决定教练员人选。
由校体委发给教练员聘书,并与教练员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对某一项目教练员竞聘者经评审,认为无合适者,可指定或外聘。
第二十三条教练员聘任期一般为四年,如遇特殊情况(如未完成既定训练任务),可提前解聘或延期。
个别项目如果急需调整教练员,可随时竞聘或指定。
第二十四条教练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文化修养。
二、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科学指导运动训练。
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素养,力求创新发展。
三、科学地确定运动队的竞赛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训练计划,督促运动员全面实施训练计划,并依据反馈信息,及时、创造性地调整训练计划。
四、严格执行训练计划,遵守训练时间,做好训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做到课前有教案,课后有小结。
五、及时了解招生信息,主动推荐优秀生源;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运动队(员)基本情况及其阶段表现。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和运动员日常训练经费另制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教练员和运动员比赛期间的补助费,根据竞赛规程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奖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教练员带队参加比赛获得名次的奖励参照《宁夏大学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及体育竞赛获奖项目奖励办法》(宁大校发〔2006〕70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参加比赛获得名次的奖励参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工作勤勉、成绩突出的在职教练员,在教师岗位聘任和职称评审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如果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各种邀请赛和商业比赛除外)获得名次时,可凭获奖证书及体育学院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学分奖励,具体办法参照《宁夏大学学生课外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成绩折算办法
为了加强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管理,促进高水平运动员全身心投入日常训练工作,提高竞技运动水平,根据《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校发〔2008〕8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水平运动员所修课程均按学校和运动员所在学院统一要求进行考试。
考试成绩折算等级由体育学院根据其比赛成绩和运动水平确定。
每学期核定一次报教务处备案。
折算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折算后仍不及格课程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二、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成绩折算办法如下:
等级
比赛成绩及运动水平
及格标准
实际分数
范围
折算方法
A
全国以上级别比赛
全国运动会前八名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
全国民运会比赛前八名
30分
<30分
按加入40分计算
31—70分
按70分计算
70分以上
按实际得分计算
B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分区赛
自治区运动会前三名
自治区高校运动会第一名或累计得分达15分以上
35分
<35分
按加入35分计算
36—70分
按70分计算
70分以上
按实际得分计算
C
因伤病及报名等原因未参加比赛者或某学期没有比赛任务但长期训练者
40分
<40分
按加入30分计算
41—70分
按70分计算
70分以上
按实际得分计算
注
1、凡某门课程无故缺课达1/3者,该课程不享受折算办法
2、运动员若参加多个等级比赛,以最高等级折算课程成绩
三、高水平运动员如遇重大比赛,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该学期部分或全部课程的缓考手续。
其补考成绩仍按照《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成绩折算办法》折算,运动员奖学金的评定以折算后的课程成绩为准。
四、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成绩由体育学院主管训练副院长负责,并实行训考分离,各项目教练员只负责评定高水平运动员的平时成绩,专项成绩由体育学院专家考核小组进行评定。
五、高水平运动员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训练态度、平时测试等)和比赛(或训练)成绩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平时成绩不得高于30%。
教练员在学期末将运动员平时成绩(附考勤表)上报体育学院教学办公室。
六、个人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运动成绩达不到入学前的标准,不再进行课程成绩的折算;集体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运动成绩未能达到学校要求或考核成绩达不到85分以上,不再进行课程成绩的折算。
七、高水平运动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旷训和旷赛。
有事必须向教练员请假,并向主管训练副院长报批备案,教练员不得未经主管领导批准而私自向运动员请假。
八、同时在正常训练、比赛时间外,必须学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对无故不参加训练、比赛或无故不上课等违犯纪律的运动员,将按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于参加宁夏大学各项目训练的非高水平运动员,不执行上述考试成绩折算办法。
其所获得成绩按照《体育学院学生创新成果奖励学分标准和免修相应课程实施细则》执行。
宁夏大学运动队奖励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我校运动队训练管理工作,调动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加快我校体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校发〔2008〕89号)、《宁夏大学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及体育竞赛获奖项目奖励办法》(宁大校发〔2006〕70号)和《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运动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实施的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我校参加比赛的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
(二)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以上比赛中所获得的奖金发放。
二、奖励标准:
名次
比赛规格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5000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800
全国单项体育比赛(大运会项目)
2000
1500
1000
800
500
400
300
200
自治区运动会
9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80
50
自治区单项比赛
500
300
200
100
自治区高校运动会
150
100
70
50
(一)集体项目奖金按照运动队人数*奖金数进行核发,领队、教练员计算在运动队人数之内,并按照所取名次奖金的两倍进行核发,助理教练按照1.5倍进行核发;
(二)个人项目教练员、领队按照该队一名运动员所取最好名次的奖金进行核发外,其余按照运动员所获奖金的25%进行核发,助理教练按照该队一名运动员所取最好名次的奖金进行核发外,其余按照运动员所获奖金的10%进行核发。
(三)个人项目运动员按照所取名次对应的奖金进行核发。
(四)教练员带队在自治区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如果比赛按照特、一、二、三等奖录取名次或分级(分组)进行比赛,则分别按照下列奖励标准执行。
等次
比赛规格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全国性体育比赛
(全运会、大运会项目)
1000
800
500
300
全国性体育比赛
(非全运会、大运会项目)
500
300
200
100
自治区体育比赛
(全运会、大运会项目)
300
200
100
50
(四)为体现多劳多得原则,运动队可以按照队员的比赛表现在队内重新制定奖励标准,但需将奖金分配办法上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委、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给予奖励者,学校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奖励。
(六)如果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各种邀请赛和商业比赛除外)获得名次时,可凭获奖证书及体育学院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学分奖励,具体办法参照《宁夏大学学生课外创新学分实施细则(试行)》。
四、运动队(员)所获组委会奖金分配办法
(一)全运会及其他综合性运动会的奖励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照主办单位发放办法执行,如果主办单位未制定奖金发放办法,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集体项目所获奖金分配标准:
教练员按照主力队员的标准予以核发,领队、助理教练员按照替补队员的标准予以核发;主力队员不得高于球队人数的70%。
(三)个人项目运动员取得名次,按照其所获奖金的60%标准予以核发。
(四)个人项目的教练员带队取得名次,按照队员奖金的20%标准核发奖金,领队、助理教练分别按照按照队员奖金的10%标准核发奖金。
五、教练员和运动员日常训练经费管理:
(一)教练员日常训练费为50元/次(训练时间在2小时以上)。
(二)教练员的训练费分两次发放,其中第一次按照训练费的70%发放,教练员完成既定的训练任务后再发放剩余的30%。
(三)运动员日常训练费按照3元/次的标准予以补助,比赛期间的补助,根据竞赛规程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如果某年体育经费富余,运动员日常训练费可根据其参加比赛的规模与所获名次做适当调整。
六、奖励的审批:
(一)运动队所获奖金,由体育学院审核,填写《教练员、运动员奖金分配表》,并上报校体委审批后,由体育学院负责发放
(二)教练员、运动员训练经费在第二学期予以发放。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体育学院分管训练工作副院长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教练员竞争上岗工作和安排教练员工作。
2、负责审定教练员的训练计划。
3、负责安排教练员的教法研究工作。
4、负责安排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课考试(包括补考)及成绩的汇总统计工作。
5、负责教练员的业务考评和评估工作。
6、负责学校运动训练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7.配合校体委制定学校体育竞赛工作计划。
8、负责组织落实校运动队校外竞赛报名和参赛工作。
9、负责协调、安排各运动队训练所需场地、器材等。
10、配合学校完成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
11、负责体育学院教师、学生裁判晋级考试和外出裁判选派工作。
12、负责教练员训练课、比赛和教法研究的考勤工作。
13、负责体育学院随时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宁夏大学高水平队教练员训练课堂常规规定
1、训练工作是教练员的中心工作任务之一。
教练员必须认真贯彻“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和科学的大运动量训练原则。
2、要围绕全年比赛任务提出竞赛目标,指定训练计划{包括全年、阶段、周和课时计划),全年、阶段计划。
必须经“训练与竞赛管理中心”检查、备案,并上报学院批准。
3、上课前教练员必须认真备课,写出教案,每堂课都应有明确的训练任务乖具体的训练要求。
并带教案上课。
4、每次训练课,教练员要提前15分钟进入场地,做好训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5、训练开始.教练员要简明扼要的布置训练课的任务和要求:
训练课结柬时,要进行小结和讲评。
6、教练员要指导队员做好准备活动和放松活动,准备活动和放松内容,一定要纳入可是计划,要认真对待,讲求实效。
7、教练员必须遵守训练课纪律,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训练开始后.不得无故离开场地:
训练时间内,不接待客人,不接电话,不准聊天,不准吸烟:
训练课不得坐着指挥训练:
训练课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严禁打骂运动员。
8、教练员上课要严格考勤,认真点名,掌握队员的出勤情况;不管是否主力队员,在考勤和实施训练要求上,必须一样对待:
并按体育学院有关规定每周向“训练与竞赛管理中心”准确上报每个运动员的出勤情况。
9、教育队员爱护场地、器材:
对场地器材无故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0、教法研究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的重要环节.要求教练员必须参加.有事不能参加者应请假。
教学(训练)督导员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对教学(训练)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和提高学院的教学(训练)质量,学院成立教学(训练)督导组,本着对全院教学(训练)工作负责的原则,对其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开展教学(训练)调研工作,收集教学(训练)信息,根据学院阶段工作重点进行教学(训练)检查和听课。
2、根据学院的教学(训练)工作安排,每学期都必须进行通常的或专题的教学(训练)调研活动。
3、督导员每学期随机深入课堂检查教学(训练)情况10次以上,每次听课时,必须听完一整堂课,并做好听课记录,并提交学院教学办公室。
学院根据听课记录表,给予督导员相应的听课酬金;
4、每次听课(含实验、课程论文、实习等。
下同)后,应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
如发现存在的教学(训练)质量问题较严重,可向学院院长、或副院长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5、在随班听课时,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包括课堂学习氛围,师生在教学(训练)过程中的交流,以及教风、学风、学生对教师的意见和要求、教师学生学风的评价等教学信息。
6、根据学院教学(训练)安排阶段性工作重点,配合学院进行教学检查,听课可以是随机的,也可以是有针对性的(例如教学(训练)效果很好的或较差的)。
7、教学(训练)督导员对教学(训练)工作中出现的教学(训练)突发事件,应及时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8、教学(训练)督导员有权对课堂教学(训练)、实验和实习等各种教学(训练)活动进行督导,并根据一定程序调阅各种教学(训练)文件、资料,包括教师的备课笔记和教学(训练)大纲,教师(教练员)必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教学(训练)督导员的督导工作。
9、学院按照50元/次(1.5小时)的标准,给予教学(训练)督导成员的听课酬金。
宁夏大学教练员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运动训练管理,提高训练质量。
根据《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一、教练员职责:
(一)教练员应科学确定运动队的竞赛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训练计划,督促运动员全面实施训练计划,并依据反馈信息,及时、创造性地调整训练计划。
(二)教练员应自觉遵守训练与比赛纪律,按时训练,有事应履行请假手续。
(三)教练员要认真抓好运动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运动员思想教育工作,关心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发展,并与运动员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教练员要做好训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课前有教案,课后有小结。
(五)教练员要时刻注意训练中的安全因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因教练员训练方法不当等因素造成运动员伤害事故的,由教练员负责。
(六)教练员要加强运动队的管理,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外借运动员。
(七)教练员应按照学院要求上交训练材料。
(八)教练员出现下列情况者,给予相应处罚:
1、学期初不提交训练计划,学期末不提交运动员考勤表、教案,扣除学期训练酬金的5%;
2、学期末,不提交运动员考核方案与成绩,扣除学期训练酬金的5%。
3、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外借运动员,扣除学期训练酬金的10%。
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教练员承担。
(九)教练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岗位解聘处理:
1、训练方法、手段滞后,难以保持和提高运动队的竞赛成绩以及与承诺成绩目标差距较大者;
2、缺乏管理能力,难以与队员沟通,人为制造运动员之间的紧张关系,50%以上的运动员不认可;
3、教练员不能客观地向主管领导反映本队竞技实力状况,弄虚作假,推诿责任。
二、学院职责:
(一)学院应按规定及时发放教练员训练津贴。
(二)学院应做好运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训练中存在的困难。
(三)学院对教练员的训练工作应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院和教练员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补助发放管理规定
1、结合学校经费的实际情况及运动员训练态度,比赛成绩,高水平运动员日常训练补助费由体育学院上报校体委,并由校体委规定具体补助标准和金额。
2、体育学院根据教练员每月上报高水平运动员出勤情况,高水平运动员日常训练补助费上报校体委批准。
经校体委同意后,向财务处统一领取当月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补助费,并入帐。
不准时上报者,不予发放。
3、运动员因违犯《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理》之规定者,扣罚相应的训练补助。
4、体育学院将根据运动队考勤情况和违章违纪统计情况(一周一上报),从运动员补助费金额中扣罚相应的金额,剩余金额发放给该队员,不足扣罚时,从下月中扣罚。
5、队员需持学生证亲自领取本人的训练补助费,并签字。
6、体育学院办公室要对当月的补助费一月一结帐。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带校外队员训练有关规定
为严格训练管理,维护各运动队训练计划的正常实施,优化训练过程及环境,强化教练员队伍的工作规范,保证训练质量,不断提高运动队的运动技术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教练员不得擅自带校外运动员参加训练。
如有需跟队考察的队员,必须经体育学院组织有关人员考查后,方可跟队训练。
2、其它时间辅导本校以外运动员训练时.如果使用我校的场馆器材,必须经体育学院批准,方可辅导训练,并向体育学院交纳场馆器材使用费。
3、经体育学院批准参加训练的校外队员,应到体育学院办公室办理交费手续(场地费、器材费及管理费),并持交费证明或免费证明跟队训练。
4、教练员不得擅自收取辅导费,违纪者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核实后,教练员必须上交私自收费款额,并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宁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运动服装管理规定
为节约体育经费,加强我校高水平运动队运动服装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集训队员训练用鞋
1、体育学院根据某运动队参加某一比赛的竞赛规程所规定的运动员报名人数,确定该项目的集训名额。
集训用鞋只发给集训成员。
2、发放标准及使用时间:
见表1《宁夏大学高水平集训运动员训练用鞋发放标准》。
3、上述用鞋均发给个人,在发给个人的同时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所交金额为实际价格的20%。
自领取之日起,不再收回,所有权归个人。
4.集训时的护具自备。
二、比赛用服装(鞋子)的管理规定
1、比赛服装(包括比赛用鞋)为各队外出参加比赛之用,教练员、运动员要爱护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故意损坏,否则,按规定处罚。
2、比赛服装(包括比赛用鞋)经体育学院批准,统一由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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