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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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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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3发包人:
华北油田河间矿区住房建设管理小组
1.6设计单位: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1.24设计代表:
由设计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
1.25工程使用说明书:
指工程竣工交付之前,由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有关本项目中各分项工程使用功能、使用条件及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
1.26总承包服务费:
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对包括分包人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安全管理、进度安排、日常协调和管理;
将总承包商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和通道,提供给分包人使用;
允许分包人使用总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或总承包商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有关设备和脚手架;
为保证总承包商和分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总承包商须对分包人(如果有)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及与本工程实施有关的临时仓库等负责协调;
为分包人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
临时水、电接口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支持配合,包括临时用水用电的计量设施;
在分包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总承包商后,总承包商须采取的成品保护措施和费用;
总承包商进驻现场后,需为分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
所有现场垃圾的清运;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文件或补充协议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
招标文件补遗及答疑
招标文件
投标函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施工图纸
最终确定的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2.2如果本合同各文件中的条款或条件不一致时,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
2.3专用条款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均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相应条款的删除、补充和修改,若专用条款中的编号在通用条款中没有,则为新增加的条款。
2.4本合同提及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律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扣押和拖延。
并且上述资料一般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若通过传真,必须保留传真记录;若通过邮寄需保存邮寄证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2.5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的某条款和约定失效或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不应影响到本合同其他条款或约定的有效性,也不应在任何方面使本合同完全失效。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双方应在不改变合同最终目的的基础上就该条款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建筑工程的现行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规范中所列的现行各项标准、规范及规定。
当标准、规范、规定、设计图纸之间不一致时,以较严格标准执行,并且合同价款并不因此进行调整。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由承包人按要求自费自行准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费自行准备,并免费向发包人提供两套相应的标准、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五套施工图纸(包括承包人编制投标文件时的一套),承包人需自费辅之任何用于本工程的其他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论是发包人提供的还是承包人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仅能将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用于本合同的实施,不得用于它途。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工程不使用国外图纸。
4.4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工程量是具备合同约束力的,但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列项及其工作量不应被理解为合同工作的全部内容,也不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应完成的实际和确切工作量,因此,在开始实施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之前,承包人须按有效的图纸和其它合同文件重新核实相关工作的工程量,如果发现任何差异,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在本工程合同履约期内,协助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避免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是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如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方通报此类明显的差异,则承包人须负责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带来的影响,由此带来的任何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张明达、刘喜太、贾怀清、田克明、王磊堂、汪永娣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执行,主要包括:
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合同管理、资料管理,协调相关方工作等。
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合同中明文约定的或隐含的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监理工程师应将所有依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复制给发包人。
但监理工程师不具有如下权利:
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费用支付、变更或工期延长、停工、复工等通知前,应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主要材料的确认和实施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监理工程师方可下达指令。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林川湘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在整个合同期内,代表发包人全权处理本工程有关事宜。
负责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信联络。
“华北油田河间矿区住房建设管理小组”将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其他有关人员名单、职责和联系方式等。
在必要时发包人将通过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信联络,并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监理工程师。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通用条款本款不适用。
7、项目经理
姓名:
胡庆林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桩基施工完毕、桩基检测已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已接至施工场地,承包人需自费将水电接至自身的施工场地,并承担水、电费,电讯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自费办理。
进一步约定:
承包人负责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临时用水、电的接驳位置接驳、搭建、迁移及拆除工程用水、用电并装表计量,按实际用水、用电承担水、电费用,有关费用已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及要求:
本工程在市区,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规划许可证发包人已经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由发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协助。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7日内由发包人提供。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日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发包人负责进行配合。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负责协助承包人协调本项目各专业分包的施工配合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负责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备案、报验及竣工验收有关手续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本条款不适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7个工作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网络进度计划和横道图)各3份。
施工期间每月25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度施工报告》3份。
《月度施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月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及下月度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作量预计完成量等内容,作为进度款拨付和准备的证明文件之一。
每一份月度施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
a.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施工照片应具有代表性并反映本阶段的主要施工内容及施工情况;
b.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进度百分比;
c.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以及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预计日期;
d.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e.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等;
f.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
g.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h.承包人当月完成及累计完成的工作量统计(包括实物量工作量和投资工作量)及形象进度;
i.下月度的工程量安排、进度计划及主要工作安排;
j.发包人或承包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为现场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及有关人员安全保卫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做好一切现场照明工作,保证施工及有关工作顺利进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a.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XX的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盗或被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等。
b.承包人须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或妨害治安行为。
c.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发包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其中应包括工程名称、证号、持有人姓名、性别、职务、所属公司等内容;出入证应加盖印章并塑封。
d.如果分包人、指定供应商和发包人及发包人雇佣的所有人员已经遵照执行了承包人有关现场保安和保卫管理的各项制度,但因承包人保安和保卫工作的不力而给任何分包人、指定供应商以及发包人在现场的任何财产造成了损失,承包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要求:
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考虑为发包人提供样品间,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须遵守国家及当地环保、交通、市政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自费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并承担因不遵守上述规定而导致的损失或罚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须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分包人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任何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任何未完成的分包人的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由相关工程或工作的分包负责,除非工作面已移交给承包人;成品保护费用已在组成相应项目的单价时考虑了相关费用,并包含在直接费项目费用中,保护期内发生损坏,根据上述约定由承包人或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古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及不遵守有关规定的罚款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并进一步约定:
在进行相关工作交接之前,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承包人需清理施工现场,将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清理干净,保持现场的清洁整齐,并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
所有垃圾应运送到垃圾消纳场(具体地点由承包人自行了解,发包人给与配合),并按规定处理。
如承包人不能按要求处理垃圾,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或有关政府机构的通知后,仍未立即采取行动,发包人可雇佣其他人清理现场垃圾,所发生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须自费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应全面履行投标书中所做的承诺,应按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管理人员组建工程项目部(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质量管理人员、物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核算管理人员等)。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和撤销项目机构的主要人员,否则视同承包人违约。
如果投标人违约将按合同专用条款处理。
b.承包人负责参与对本工程桩基、降水、土方、护坡等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核对其是否满足图纸、规范及施工要求,若发现存在缺陷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c.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为其他分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求的临时水源、电源,水、电费由各分包人自行承担,并为各分包人提供其他施工便利。
d.承包人若发现设计图纸有缺陷、错误之处,应立即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报告,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将给予指示。
若缺陷、错误之处是容易被发现或显而易见的,则由于此类缺陷、错误之处所造成的返工、修改由承包人自费承担,承包人也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的索赔。
e.除指定的告示栏发出的广告外,没有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准在现场登广告。
无论是否由承包人悬挂,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从工程现场清除广告等。
有关本工程的宣传发表,首先必须提交给发包人批准。
f.承包人须明确任命一名主要人员,任何发给此人的一切书面指令、通知等都被认为已发给了承包人,承包人须确保他的组织机构能将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所有指令及时落实到工程实施过程中,包括落实给分包人和供应商。
g.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施工管理制度,对工地实行封闭管理,避免或减少扰民或民扰事件发生,防止施工扰民和民扰给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带来不良影响。
承包人须处理和协调本工程的周边关系,保证发包人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否则由此引起纠纷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h.承包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卫、环保、进度协调工作,负责对现场的各分包人及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接受和服从外部及地方各专业职能部门的管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须在正式开工前7日提交本工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各3份,说明其采取的施工时间、方法、程序、工艺、分段和次序,供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按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施工。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在3日内修改完成正式提交。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包括修改)的提交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均不会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中期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随《月度施工报告》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在收到承包人报告7个工作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承包人须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中说明各单位工程的施工次序,编制各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工作计划等,并在中期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随《月度施工报告》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供。
10.4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应根据投标文件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供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说明文件或对上述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删除通用条款11.1条款内容。
11.1条款内容修改为: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
删除通用条款11.2条款中“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11.2条款内容修改为: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删除通用条款第12条的全部内容,12条款内容修改为: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进一步约定:
(1)工程实施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暂停时间如果在连续7天之内,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的索赔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2)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并修复和承担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或损失。
13、工期延误
13.1(7)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停工等)。
14、工程竣工
删除通用条款14.3条款内容。
14.3条款内容修改为:
14.3合同工期是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根据自身条件完全能达到并自行提出的。
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工期,非发包人要求的工期提前,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提前工期奖。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华北石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站进行鉴定。
15.3工程质量标准不仅限于合同文件中“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部分,构成合同的任何合同文件中相关的约定和描述,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是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和约定。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的样品也将作为判断工程质量的标准之一。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组织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缺陷。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国家现行验收标准及规范中规定的项目和部位。
19、工程试车
19.2设备安装工程在工程竣工前的试车由承包人组织。
承包人须在试车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大纲,监理工程师将在7日内批复意见。
如试车大纲(方案)未通过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将重新调整试车大纲和再次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试车大纲应包括试车的人员组织、技术准备、材料物资准备、测量工具的准备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预案等。
承包人须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试车的具体准备情况,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准备不足,将通知承包人继续做好相应准备,直至监理工程师满意。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单体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各单体试车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气、给排水、采暖等)。
电梯、消防、燃气、弱电等分包工程各单体试车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给予配合,配合费包含在总承包服务费中。
在各事项及设备安装工程试车完成后,承包人需要安排由发包人、监理及有关部门等多方进行系统综合调试检验,此项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总价中。
五、安全施工
21.安全防护
21.1通用条款21.1条中最后一句“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替换为“防护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2通用条款21.2条最后一句“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替换为“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合计323116.73元(大写:
叁拾贰万叁仟壹佰壹拾陆元柒角叁分),该项费用的拨付方式按华油矿建处[2010]15号文件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合同价款已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所描述的所有及不可或缺的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中有所说明。
承包人报价时的漏报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
B.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一周内停水、停电累计不超过16小时的损失费;
C.物价的变动;
D.材料的采保费
E.其它项目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时综合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调价文件的发布
B.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和现场签证;
C.甲供、甲控材料暂定价的调整;
D.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的事项如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则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A.调价文件:
合同价款的调整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价文件影响工程造价的,按其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其它市场价格的波动不予调整。
B.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和现场签证:
a.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修订后的单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其执行;无适用价格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确认,但单价不得高于按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和《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取费后的95%。
b.本工程执行河北省建设厅发布的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定额,实体项目及不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
对于调高消耗量的定额子目,结算时按照定额消耗量执行,多出部分不予承认;对于调低消耗量的定额子目,结算时按照调低后的消耗量结算(投标单价结算)。
c.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在3%以内的不调整工程数量。
d.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在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0%部分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C.甲供材和甲控材料暂定价调整:
甲供材和甲控材料结算时按招标人认定的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D.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通用条款中本款不适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通用条款中本款不适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24.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10日内,向承包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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