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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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目录
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2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3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3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3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3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3
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制度3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检测管理制度3
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控制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二、职责
(一)、各部门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负责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管理。
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二)、职工医院负责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
(三)、行管部负责办理职工的工伤社会保险。
(四)、财务处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费用、职业病诊治费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五)、各部门制定与本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三、术语
(一)、职业病:
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二)、职业禁忌症:
某些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其患者如从事某种职业便会因职业性危害因素而使病情加重或易于发生事故,则称此疾病(或生理缺陷)为该职业的职业禁忌症。
(三)、危险因素: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四)、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通常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五)、有尘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六)、有毒作业: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作业。
(七)、防护措施:
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八)、劳动防护用品:
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
四、职业危害的防护
(一)、在公司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悉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职工,不得隐瞒。
(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三)、定期请获取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公司内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四)、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需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相应机构评价。
(五)、各部门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保存检测结果。
(六)、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七)、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在可能造成职业伤害的工作场所,要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八)、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安装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参照《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或停止使用。
五、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一)、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安排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职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二)、公司和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时,所在部门应当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
当职工工作岗位或内容发生变更,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变,应向其如实告知。
相关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由相关方承包人负责。
相关方与公司签定承包合同时应明确其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以合同条款明确),出具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各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四)、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的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必须及时调换岗位,避免造成职业危害。
(五)、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所在部门须逐级上报,确诊为职业病的,按规定办理工伤申请手续,同时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七)、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住院确诊。
(八)、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行管部安排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 培训内容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 新进厂职工的培训:
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教育
(二)、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三)、 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四)、临时工的教育。
(五)、 定期教育。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一)、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部门。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费用在公司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公司行管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三、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四、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行管部要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要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公司行管部负责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适用范围
(一)、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处室、班组。
二、申报
(一)、公司各车间、处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领导。
(二)、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厂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部门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四)、每年向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五)、应当按照规定对本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部门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部门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局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九、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企业应予以提供。
员工离开企业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一、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安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二、职责和权限
(一)、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生产部与技术研发处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车间计划实施。
(三)、车间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四)、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部门或车间,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工作内容
(一)、生产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车间实施。
计划检修应由设备部门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供应人员负责,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
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三)、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并记录。
(四)、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维护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五)、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车间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七)、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四、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车间收集,每月初交设备部门保留存档。
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车间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所有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的检测和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一)、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检测和记录。
三、危害因素识别
根据生产特点和现场环境调查,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有:
粉尘、噪声、甲醛、甲醇、氨。
四、作业场所危害因数检测点的确定
(一)、采样点设置原则
采样点即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操作或定时作业易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点。
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应包括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在不影响作业者正常操作的情况下,采样点应尽量靠近作业者,并设在工作地点的下风向,远离排气口和可能产生涡流的地点。
(二)、采样点数目的确定
1、工作场所按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凡逸散或存在有害物质的工作地点,至少应设置1个采样点。
2、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多台同类生产设备时,1~3台设置1个采样点;4~10台设置2个采样点;10台以上至少设置3个采样点。
3、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2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生产设备,逸散同一种有害物质时,采样点应设置在逸散有害物质浓度大的设备附近的工作地点;逸散不同有害物质时,将采样点设置在逸散待测有害物质设备的工作地点。
4、职工在多个工作地点工作时,在每个工作地点设置1个采样点。
5、职工工作是流动时,在流动的范围内,一般每10米设置1个采样点。
6、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至少设置1个采样点。
五、检测方法
噪声检测方法执行WS/T69-1996《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
粉尘的采样和测定方法执行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毒物采样方法执行GB2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毒物测定方法执行(GBZ/T160.1-8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六、检测频次
(一)、检测条件
生产运行正常和设备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采样或检测。
(二)、检测频次
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的要求,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事件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定点采样原则上每月采集一次,每次上午、下午各采集两次。
七、日常管理
(一)、负责确定作业现场采样点的选取。
(二)、负责每月通知各部门将检测分析结果公示在作业场所明显处。
(三)、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登记台帐。
(四)、必要时,公司对职业危害因素超标的作业现场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治理,降低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安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二、职责和权限
(一)、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生产部应会同技术研发处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部门,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工作内容
(一)、生产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部门实施。
计划检修应由设备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等,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
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三)、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
(四)、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工段、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五)、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七)、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五、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车间收集,保存。
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车间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噪声、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二、职责
(一)、负责对各部门防尘防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二)、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及防尘、防毒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与职业病防治机构结合,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体检与评价。
(三)、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
按照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四)、各生产部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三、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
(一)、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
(二)、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
(三)、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四)、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四、防尘防毒的措施
(一)、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必须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三)、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四)、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不包括遇水反应粉尘),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五)、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六)、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器,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七)、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八)、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保证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
(一)、新入厂职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二)、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三)、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按照职业危害体检规定进行体检,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四)、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
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调离岗位。
(五)、职工退休、调离接触尘毒岗位,必须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体检备案。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省、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
(一)、坚持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按需配备、定期发放的原则;
(三)、坚持严格资质、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二、管理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管理程序
(一)、配备标准的核定
1、负责收集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的建议,逐级审核后报。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岗位需要,组织拟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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