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与审价的区别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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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与审价的区别是什么
工程结算审计与审价的区别是什么
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被告头孢分厂施工承包资格。
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由于该工程列入上海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上海市重大工程办公室派出专员负责工程进度协调、项目资金控制、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施工过程中被告委托上海建造招投标咨询公司进行分部分项目工程造价的跟踪审计,工程项目全面竣工交付使用后,被告委托的审价机构审定工程总造价为11814、1619万元;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在审定单上签字盖章;依据上述审定的工程造价被告拖欠原告3009余万元工程尾款。
双方财务部门经过账,对工程总造价及已付款额均无异议。
被告由于经营善不佳,期间被告因旧厂地使用权转让取得1亿多元,也未支付分文工程欠款。
原告迫于无奈,在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未果的情况下,将建设单位推上被告席。
法院判决审价数支付工程款。
“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试运行后,经过国家计委初步验收;国家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对国有资金运行状况按照审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评价,实行行政经济监督的行为。
所谓“审价”,是指社会中价机构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根据合同、国家定额及有关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造价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
法院判决之所以支持原告按有尖审价机构审定的第争决算结算工程款的主张,其主要事实依据之一,系争工程造成是有被告委托的一级资质审价机构审定的,且有原、被告申请行政审计,而在长达三处七个月的时间里的,未能提供完整的审计必须的工程资料,为此被告应自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基建工程决算审计的八种方法
一、看图法。
即看图核实工程量与工程价款,审定工程造价的一种方法)基建工程决算审计,首先必须认真仔细地看清所有的施工图纸,才能全面准确无误地计算审定工程造价的真实性。
要求审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所有的建筑识图知识,不仅要看建筑施工图,而且要看结构施工图和竣工图;不仅要看水电平面图,而且要看水电系统图;不仅要将每一张图纸看懂吃透,而且要将所有的图纸综合分析。
只有在认真看懂吃透图纸的基础上,才能发现问题、揭露问题。
看图法是基建工程决算审计最基本、最普遍、最常用的方法,它贯穿基建工程决算审计的始终。
二、观察法。
它是指审计人员亲临建筑现场,对审计事项进行实地观察,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发现疑点,验证事实,核实实际工程量,审定工程造价的一种方法。
三、询问法。
它是指审计人员通过询问被审计单位参与基建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当事人、知情人或施工单位施工员、预算员、知情者,以证实基建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合理性的一种方法。
审计人员通过询问获得的审计线索有可能引出有力的审计证据,揭露事实的真相。
所以询问法也是基建工程决算审计最直接、最常用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四、调查法。
它是指审计人员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以查证基建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合理性的一种方法。
如对水电主材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对基建工程量进行调查走访等。
调查法是基建工程决算审计一种切实可行的有效方法。
如审计人员某年对某单位一建筑基建工程决算进行审计,运用调查法核减隐蔽工程造价与水电主材造价合计18万余元。
五、开挖法。
它是指审计人员会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与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建筑现场,对有疑点的隐蔽工程进行挖开核实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方法。
开挖法比较直接,容易验证出问题的真假,但工作量大,所以一般实行抽样定点的方式。
六、分析法。
它是指审计人员运用各种系统方法,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离和分类,然后综合分析,发现疑点,揭露问题的方法。
分析法的目的在于:
(1)通过分析查找可疑事项,为审计工作寻找线索,进而查出各种错误和弊端;
(2)通过分析来验证各种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隐蔽工程签证等资料)所反映的基建工程项目的真实情况,进而核实实际工程量与审定工程造价。
如对某单位一建筑项目进行审计,通过利用分析法发现该项目土方工程量是该项目建筑面积的28倍(即该建筑展开面积需要大开挖28米),对此找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将隐蔽工程签证与施工日记相查对,核减土方工程量4500立方米,核减工程造价13.7万元。
七、测量法。
即审计人员深人建筑现场,对照施工图纸,实地测量有关工程量(如门窗洞口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宽高等),计量有关器材物质数量(如配电箱数量、灯具数量、水暖器材的数量等),确定核实基建工程决算工程量与造价真实性、合理性的一种审计方法。
如2002年我们对某单位体艺馆基建工程决算进行审计,运用测量法发现该体艺馆屋架吊顶部钢结构设计规定用槽钢320#变成280#,槽钢250#变成了200#,上人检查桥七桥变成了五桥,上人检查桥圆钢设计规定用直径14#,实际使用的是12#圆钢,设计间距60mm,实际间距达70mm、80mm、90mm不等,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实际比设计少用钢材11.84吨,虚增造价12.2万元。
八、核对法。
指在基建工程决算审计中用一种记录或资料同另一种记录或资料进行查对,用相互验证和复核的手段,验证基建工程决算工程量与造价真实性、合理性的一种审计技术方法。
如2002年我们对某单位一基建项目进行审计,利用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隐蔽工程签证单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施工日志相核对,查出该基建工程决算重复签证与乱签证、多计隐蔽工程造价15.6万元。
(作者:
吴礼鑫)(摘自《新疆审计》)
土建安装工程决算审计的内容
土建安装工程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工程量。
工程量是工程造价的基础,一定要核清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照施工图纸和实际验收的工程量认真核查,增加的工程量必须要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同时要减去工程变更减少的工程量。
特别要注意房建、护岸、钢塔等工程基础开挖及回填的土石方工程量,这些隐蔽工程都要有真实、完整、合法的现场验收签证手续。
2、定额使用。
定额使用必须符合实际,做到套用合理、计算准确,防止高套错套。
3、取费标准。
审查工程结算书中的取费标准是否与施工合同的规定一致、是否与其资质级别相符,对因政府政策调整而引起的取费标准变化,要依据施工合同对此条款的约定和政府政策的相关解释。
4、材料价格。
在工程结算中材料费用占相当大的比重,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
在审计时,一是要严格执行省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预算定额中的材料价格;二是要按照工程建设期间当地材料的实际价格,依据有关规定对差价进行调整;三是要审查材料数量是否与定额含量和实际用量一致。
在决算审计前必须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工程招标投标过程。
包括对投标单位资质、信誉、业绩等的审查,招投标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公平等。
2、施工合同。
合同价款的准确性、内容条款的完整性、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性、责任承担的合理性、纠纷解决的合法性。
3、决算编制资料。
现场工程量、设计变更签证手续是否齐全,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是否准确合理、隐蔽工程、新增工作量的验收签证是否有严格的内控制度。
4、工程质量情况。
是否有非法转包工程行为,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监理单位的报告等。
在工程决算审计中,一方面注重基建审计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另一方面注重实地调研、现场取证和工程验收,增强内审人员的感观认识,做到胸中有数。
基建工程决算审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中建筑产品价格的计价形式和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因此作为审计人员必须针对变化了的新形式、新特点,研究新问题,采取有效的方法,深入地加强审计监督。
根据近年来,对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某市道路工程决算的审计实践,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重点进行审计:
一是对工程招投标造价的中标标底进行审计。
某项工程总造价2500万元,经审计查出高估冒算金额210万元,占总造价的8.4。
由此可见,工程招投标造价的中标标底是存在问题的,因而对其介入审计是必要的。
二是对工程经济签证进行审计。
由于工程经济签证通常都是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的,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在工程项目事前、事中介入审计。
深入施工现场跟踪,对工程签证进行随时确认。
这样能够保证工程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不具备条件,应在审计工程决算时,以工程经济签证与施工图纸及招投标造价的中标标底项目进行逐项核对。
经审计查出此项工程经济签证部分多计工程价款65万元。
三是对零星配套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由于此项工程一般在工程总造价中占比例较小,一般没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不全,管理上也容易被忽视,这样就给某些施工单位套取工程价款以可乘之机,所以对此类工程项目决算的审计必须引起重视。
采取深入工程现场的方式,以工程决算书中的项目、工程量与实际进行丈量、盘点、核对,对号入座、弄清真伪,严格把关。
经审计查出此项工程应核减金额31万元,占总造价的26。
综上所述,对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以防止国家建设资金流失,真正让有限的资金投入,发挥其应有的资金效益。
工程决算审计效力究竟如何
在近几年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承包款纠纷中,出现了一些因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而形成的工程造价争议。
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一银行大楼的建筑工程承包权,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为1100余万元,如工程量有增减,委托建行最后审定为准。
工程完成后,建行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决算审核,核定工程总造价1115万元,双方对此签字予以认可。
银行方准备按此结算工程余款,此时接到当地审计局通知,要求将该工程决算送审计局审计,并暂停支付工程款。
审计局经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工程款核减了12万元。
由此引发诉讼。
某镇工业公司大楼建设工程由陈某以一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陈某在自己完成主体工程后,将油漆工程包给李某,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整个油漆工程造价以199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结算,包工包料。
工程完成后,镇工业公司根据当地县政府文件规定,将工程送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其中油漆工程部分经陈某认可,核定造价为2.3万余元,审计局出具了整个工程的审计结论。
李某认为该审计核定的油漆工程造价未经其认可,按双方约定的定额计算,工程款应为11万余元,经交涉无果,李某以陈某为被告诉至法院。
上述案例中,由于对审计结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及法院内部对在该类纠纷中,以什么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审计机关依法可以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其出具的审计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工程价款应以审计结论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为准。
另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问题达成的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只针对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不具有约束力,审计结论只能作为一个证据,是否采纳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价款作出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自由原则已成为必然,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在工程造价方面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任意改变合同,提出新的工程造价核算方法,那么,当事人签订合同就失去了严肃性,建设工程的招标也失去了意义。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造价争议,笔者认为,应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解决,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造价是经过招投标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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