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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育法1
最新教育法1
第一章导论
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关系
①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教蕴涵在依法治国当中,如果教育的发展失去了法制化的保障,国家的发展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
②依法治教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教育的关联性很强,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能够有效的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
2.教育法治化的概念:
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3.教育法治化的要求:
①主体合法。
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法律的明确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或其他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③程序合法。
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④救济有道。
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4.教育法制建设(或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①教育立法;
②教育行政执法;③教育司法;
④教育法制监督。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3.法的渊源:
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
广义的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
主要有下列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6效率等级逐渐递减):
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
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
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
⑧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6.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教育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教育法的结构系统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4~9统称为教育活动法):
①教育根本法。
指由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
②教育基本法。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体系的基石。
③教育主体法。
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
④学前教育法。
⑤义务教育法。
⑥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⑦高等教育法。
⑧职业教育法。
⑨民办教育法。
⑩教育行政法。
7.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法与政策
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②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1.教育基本法(《教育法》)颁布实施时间、立法宗旨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实施。
立法宗旨:
①发展教育事业,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③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3.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包括:
①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
②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③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④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教育者进行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测试的一种制度);
⑤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⑥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⑦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⑧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4.学校教育制度
简称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5.学业证书
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6.教育投入
教育投入的体制:
我国在教育投入上实行的是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育投入责任的体制。
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两个提高三个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育条件保障:
学校基本建设的条件保障,教材、教学设备的条件保障,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条件保障。
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后果。
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责任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人);②违法行为:
这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指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③损害结果:
它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可以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④因果关系:
这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⑤主观错误:
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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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教师法
1.《教师法》颁布实施时间、立法宗旨1993年10月31通过,1994年1月1施行。
立法宗旨:
①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②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③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师的权利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教师的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
①国籍要素;②思想品德①申请者向有关部门颁发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6.职务制度:
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7.教师聘任制度
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
②聘任关系表现为合同形式;
③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
招聘:
续聘:
解聘:
辞聘:
(案例分析题)①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
是由违反教师法的民事行为引起的,主要有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打击报复教师的行为,拖欠教师工资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并经教育不改的行为,教师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等等。
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等等。
②违反教师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的,打击报复教师的,拖欠教师工资的,教师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不当体罚学生的行为。
承担违反教师法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
停止或撤销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返还财物,通报批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认错误、行政处罚、拘留、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等。
③违反教师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打击报复教师,挪用或贪污教师工资,教师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与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1.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
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4.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①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它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②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③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他们的基本要求就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5.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
①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②发展科学技术文化;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①高等学校学制规定(学校教育制度,包括高等教育的层次,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②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7.高等教育的类型(两种教育三个层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8.学位
学位:
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学位学科门类: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
11.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在高等法中表现为这样一些具体的权利:
①招生权;②专业设置权;③教学自主权;
④科研与服务自主权;⑤海外交流自主权;
⑥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⑦财产管理自主权。
14.高校教师聘任的原则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按照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
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
③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
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分成定期聘任合同、无定期聘任合同、阶段性合同)。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6.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类型、程序)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评判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条件)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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