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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诉讼时效
运输合同诉讼时效
篇一: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上)
【高杉按语】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为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两年的短时效[1]制度,所以诉讼时效争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且争点极为细密。
诉讼时效常见的争议点有:
债权人工作人员催款证言的证明力、催款录音的证明力、长期供货多笔货款之间的时效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的时效起算点及宽限期的认定、未能按约付款出具欠条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届满日系节假日是否顺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断时效、普通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的时效起算点、交房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等等。
就诉讼时效的上述争议点,本文特筛选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本文目录】
(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
(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
(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
(4)持续、多次交易中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
(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
(6)买卖合同中欠条、收条、对账单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
(7)房地产买卖中诉讼时效的认定
(8)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明与程序限制
(9)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
超过时效后部分偿还、主张合同无效的“时效”
[2]
【裁判要旨】
(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青民二商终字第340号青岛昌发家具有限公司与高庆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虽然李国光在收到条中写明20XX年6月底之前付款。
但上诉人于20XX年春节前向被上诉人付款20XX0元,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条时间20XX年1月15日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上诉人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92号刘长兴与刘明选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本案上诉人刘长兴在二审庭审中自述其20XX年8月份知道变压器被卖,其于20XX年7月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其也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杭商外终字第17号杭州某某时装珠绣有限公司与某某服饰(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一、关于时装公司以服饰公司延期交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首先,根据时装公司提供的特快专递详情单,其于20XX年9月25日向本院民三庭邮寄“反诉状证据一式两份”是事实,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
诉之日起中断”之规定,时装公司提起反诉之日即为诉讼时效中断之日,原审法院以时装公司提起反诉无相关人员签收或者盖章为由,认定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观点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应予纠正;其次,虽然时装公司于20XX年9月25日向本院民三庭邮寄“反诉状证据一式两份”是事实,但鉴于时装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交的反诉状的内容为追究服饰公司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时装公司明知本院民三庭在审理(20XX)浙杭商外初字第239号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受理其提出的反诉请求,既未向邮局查询特快专递邮件是否妥投或者被退回,也未向法院查询反诉的受理情况,即使以此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亦是撤回上诉,因此,时装公司主张其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邮寄反诉状的形式向服饰公司主张延期交货之违约责任的依据不足,时装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民四终字第341号北京市中标新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恩顿(亚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原审法院管辖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为准据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恩顿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
1.恩顿公司提交了于20XX年7月17日向中标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邮寄的EMS快递相关证据,邮寄内容为《律师函》,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某区东某西路45号某园写字楼二楼”,该地址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三份买卖合同载明的中标公司地址。
恩顿公司于同日向中标公司深圳福田某建设广场项目部李某某经理邮寄EMS快递,地址为“深圳福田区福某路城某苑B栋31D”。
恩顿公司提交了上述两件EMS快递的“交寄邮件收据”,寄往中标公司深圳福田某建设广场项目部地址的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邮局退回。
2.恩顿公司提交了广东一某律师事务所朱某某律师于20XX年7月20日代表中标公司向恩顿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函件联系人为朱某某律师、李某某经理。
该函载明:
中标公司于20XX年11月4日致函要求恩顿公司赔偿质量事故的损失,但恩顿公司至今未作出回应,反而还在追讨所谓的余款,并继续要求恩顿公司赔偿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
中标公司主张朱某某律师不能代表中标公司,根据查明的事实,该主张与中标公司原审提交又撤回的“关于更换某建设广场项目24小时冷却水管之事宜”函件内容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3.恩顿公司提交了中标公司李某某于20XX年11月5日发送的邮件,该邮件附件的日期为20XX年11月4日,附件内容为中标公司回应恩顿公司于20XX年10月29日来函追讨货款一事,该附件载明的地址为“深圳福田区福某路城某苑B栋31D”。
恩顿公司向中标公司深圳福田某建设广场项目部李某某经理邮寄EMS快递的地址与该地址相同,并且该邮件附件与朱某某律师代表中标公司于20XX年7月20日向恩顿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内容相印证。
综上,恩顿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恩顿公司通过EMS快递和电子邮件向中标公司催款,中标公司亦作出了回应,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恩顿公司的起诉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保民终字第42号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天津中安公司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
广州白云公司20XX年至20XX年间先后向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天津公司、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邮寄的一系列催收函件,能够证实广州白云公司并未怠于行使权利,已在合理期限内持续催要了剩余货款。
因此,天津中安公司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州民二终字第35号泸溪县汇祥矿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办公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确认的地址于20XX年7月22日向上诉人邮寄催款公函并无不当,应视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XX年7月22日中断。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对此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应支付所欠货款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中民一终字第18号王立祥与葛小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王立祥上诉主张葛小爱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
断。
葛小爱于20XX年9月2日向济源市司法局玉泉街道司法所申请调处纠纷,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中断,故本案葛小爱的请求并不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邯市民一终字第12号李某某与邯郸某某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拖欠被上诉人的货款,有上诉人出具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20XX年3月30日上诉人又对欠款情况进行了证明。
上诉人称自己是运输户,只负责送货,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与自己书写的欠据和欠款证明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认为20XX年6月30日临水镇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是伪证,但经一审法院调查临水镇司法所所长赵某某,其认可是调解委员会的公章,也未否认证明内容的真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岳中民三终字第211号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临湘电力局与德力西集团公司岳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电表的欠款约定履行期限,且德力西岳阳分公司一直在催讨欠款。
另外,德力西岳阳分公司业务员林尧根在20XX年3月24日以个人名义起诉临湘电力局和张胜延,此时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故临湘电力局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海南省海南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海南一中民三终字第87号曾令佳与陈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陈雄于20XX年2月11日给曾令佳出具欠条一张,欠款元。
事后,曾令佳向陈雄催讨欠款未果,并于20XX年1月1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雄偿还该欠款及利息。
因曾令佳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原审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由此可见,从20XX年1月18日起,陈雄没有向曾令佳偿还欠款,曾令佳就应当知道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曾令佳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即20XX年1月18日)起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20XX年1月19日起重新计算。
而曾令佳又于20XX年3月12日第二次向原
篇二:
最高人民法院于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于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复函
:
发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20XX]民四他字第13号
发布日期:
20XX-6-25
执行日期:
20XX-6-2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XX〕23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
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
因此,你院请示的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应当适用《海商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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