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管理处罚办法.docx
- 文档编号:3758830
- 上传时间:2022-11-25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37KB
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管理处罚办法.docx
《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管理处罚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管理处罚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管理处罚办法
瑞平公司张村矿“一通三防”
齐抓共管责任制管理奖罚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强化“一通三防”现场管理,狠反“三违”,杜绝瓦斯煤尘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瑞平公司张村矿“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管理奖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矿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20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不健全或责任不明确,出现推诿现象的;
2、新采区“一通三防”系统不完善,移交生产的;
3、不按规定提取“一通三防”维简、成本资金,影响“一通三防”工作的;
4、未按规定批阅通风瓦斯日报表,或对当天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没有签署处理意见,造成事故隐患扩大的;
5、“一通三防”特殊岗位人员数量配备不足的。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20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不落实,造成隐患、事故的;
2、矿井或采区通风能力不足,没有严格执行“以风定产”措施,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3、井下有关工作场所未按规定装设瓦斯传感器,断电控制,局部通风机状态监视及被控开关负荷侧状态监视装置的;
4、二级以上自然发火矿井没有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又未采取可靠措施的;
5、没有按规定批阅通风瓦斯日报,或对当天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没有签署处理意见,而造成事故隐患扩大;瓦斯超限事故不及时向瑞平公司汇报或隐瞒不报的;
6、因“一通三防”措施制定内容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因“一通三防”问题处理、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造成事故隐患重复出现的;
7、突出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道,又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将一条上(下)山作两种用途(其中一段进风,另一段回风)的;采区永久风门数量超过15组的;
8、高突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设置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避难硐室,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9、高突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多次出现瓦斯超限的。
第三条生产副矿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20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没有贯彻落实或工作面“一通三防”系统不完善,命令投入生产的;
2、签订防止瓦斯超限责任书的工作面,因防治瓦斯措施组织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
3、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经常出现通风断面低于设计断面70%,未及时处理的;
4、采煤工作面回收不及时,不能按时封闭的;
5、巷道贯通措施没有贯彻、落实,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
6、突出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不纳入生产工序的;
7、高突工作面未实行“三专”、双风机、双电源、风电闭锁供电方式的;低瓦斯工作面采掘供电没分开的。
第四条机电副矿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20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因管理不善,造成主要风机停风10分钟不能倒台的;
2、高突工作面未提供监测分站专用电源接电条件的。
第五条安全副矿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20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换牌”、“程序化操作”等放炮制度不落实的;
2、高突矿井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不使用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的;
3、采煤工作面不实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或“分组装药,分组起爆”;掘进工作面不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爆的;
4、对“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监督检查不严,造成“一通三防”事故的。
第六条生产技术科科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100~2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没有贯彻落实或工作面达不到“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安排开工生产的;
2、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经常出现通风断面低于设计断面的70%,未安排及时处理的;
3、采煤工作面安装、回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落实的;
4、采面架间水幕、两巷风流净化水幕、采煤机内外喷雾等防尘设施使用维护不好,多次造成煤尘超限的。
5、掘进巷道断面达不到设计要求,严重影响风机、风筒安装、吊挂的;
6、掘进巷道净化水幕、掘进机内外喷雾等防尘设施使用管理不好,多次造成煤尘超限的。
7、突出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执行防突措施的。
第七条机电科科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100~2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因管理不善,造成主要通风机停风10分钟不能倒台的;矿井外部漏风率超过规定,没有安排处理的;
2、高突工作面未实行“三专”和双风机、双电源、风电闭锁供电方式的;低瓦斯工作面采掘供电没有分开的;
3、因供电系统不完好,造成局部通风机计划外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或安全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4、高突工作面未提供监测分站专用电源接电条件的。
第八条安检科科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100~200,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换牌”、“程序化操作”等放炮制度不落实的;
2、炮采工作面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或“分组装药,分组起爆”;炮掘工作面不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爆的;
3、对放顶煤工作面从事放炮挑顶或采空区爆破作业未组织追查的;
4、对“一通三防”措施现场落实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出现“一通三防”事故的;
5、对瓦斯超限事故未认真进行追查处理,造成瓦斯超限事故重复发生的。
6、瓦斯排放、串联通风、下行通风等不符合规定或措施不落实的;
7、矿井、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调整没有措施和不按措施执行的;
8、高突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出现瓦斯超限的;
9、技术管理疏漏,违规购置质次价高,不符合使用管理需要的监测监控装置的;
10、防尘制度不落实,井下应安设防尘管路、隔爆设施而未安的;采煤工作面没有进行煤体注水的;测尘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的;
11、自然发火煤层开采未采取预防措施或不按规定预测预报的;防灭火系统未正常使用的;
12、采面回收结束、盲巷没有安排及时封闭和处理的;
13、不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更换和计量鉴定的。
第九条通安队队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100~2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通风设施质量、位置不符合规定的;主要风门损坏9小时内没有处理好的;
2、采掘工作面风量调整不及时,造成风量不足的;
3、通风、防火、防瓦斯等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因组织、施工不力,采面结束没有及时封闭的;不按规定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的;
5、盲巷未及时封闭或封闭质量不合格的;
6、因风筒管理不善,严重影响掘进工作面供风量的;
7、因组织安排不到位,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瓦检员不专职的。
第十条通风科科长(通安队主管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100~2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矿井、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调整没有措施和不按措施执行的;
2、瓦斯排放、串联通风、下行通风等不符合规定或措施不落实的;
3、采掘工作面和硐室全风压供风量达不到规定,巷道风速不符合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矿井总回风巷和服务2个以上(含2个)采区主要回风巷设置调节风门的;
5、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或风量配备不足,造成拉循环风的;局部通风机选型不合理,主、副风机能力不一致,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及以上同时作业工作面供风,或两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联合运转的;
6、高突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出现瓦斯超限的;
7、没有按规定批阅通风瓦斯日报,或对当天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事故隐患扩大的;瓦斯超限不及时向瑞平公司汇报或隐瞒不报的;
8、井下有关工作场所未按规定装设瓦斯传感器、断电控制、局部通风机状态监视及被控开关负荷侧状态监视装置;高突矿井具备接电条件,监测分站未实行专用电源的;
9、技术管理疏漏,违规购置质次价高,不符合使用管理需要的监测监控装置的;
10、防尘制度不落实,井下应安设防尘管路、隔爆设施而未安的;采煤工作面没有进行煤体注水的;测尘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的;
11、自然发火煤层开采未采取预防措施或不按规定预测预报的;防灭火系统未正常使用的;
12、采面回收结束、盲巷没有安排及时封闭和处理的;
13、不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维修、更换和计量鉴定的。
第十一条监测队队长(通安队主管监测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100~2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未及时按措施规定安设监测监控装置的;
2、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3、高突矿井具备接电条件,监测分站未实行专用电源的;
4、安全监测装置故障或失灵,维护人员2小时内未到现场处理或井下处理不好而8小时内未予更换的;
5、维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力,监测监控装置不完好、运行不正常的;
6、各种图纸、台账、记录等技术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二条放炮队队长(通安队主管放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100~2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井下放炮管理混乱,“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换牌”、“程序化操作”等放炮制度不落实的;放炮不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瞎炮的;
2、炮采工作面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或“分组装药,分组起爆”的;炮掘工作面不执行全断面一次起爆的;
3、运送火药、雷管不使用规定容器;火药、雷管混装的;
4、因劳动组织不到位,采掘工作面未设专职放炮员的。
第十三条采煤队队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100~2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没有审批、贯彻落实,工作面达不到“一通三防”质量标准,组织开工生产的;
2、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低于设计断面70%,未及时处理的;工作面设备、材料摆放不整齐,堵塞巷道断面超过50%的;
3、采面架间水幕、两巷风流净化水幕、采煤机内外喷雾等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使用,冲尘制度不落实造成煤尘超限的;
4、监测装置丢失或因放炮、洒水等损坏的;
5、放炮不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瞎炮的;
6、高突工作面不按规定执行防突措施的;
7、分管区域内防尘设施的安装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定,影响防尘效果的。
8、分管区域内防尘措施不落实,达不到综合防尘标准的;
9、分管区域内不按规定周期冲尘,煤尘超限的;隔爆设施水量不足或距离超过规定的。
第十四条掘进队队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100~2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没有审批、贯彻落实,工作面达不到“一通三防”质量标准,组织开工生产的;
2、掘进巷道断面达不到设计要求,严重影响风机、风筒安装、吊挂的;
3、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4、掘进巷道内矿车、皮带、绞车等设备挤压、摩擦风筒的;
5、未安排专人看管局部通风机或试验风机自动倒台的;
6、掘进巷道净化水幕、掘进机内外喷雾等防尘设施不齐全或未正常使用,冲尘制度不落实造成煤尘超限的;
7、监测装置丢失或因放炮、洒水等损坏的;
8、放炮不按规定撤人、设立警戒和处理瞎炮的;
9、工作面未及时出渣,巷道断面堵塞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
10、局部通风机检修、更换不及时,造成计划外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的;
11、分管区域内防尘措施不落实,达不到综合防尘标准的;
12、分管区域内防尘设施的安装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定,影响防尘效果的;
13、突出工作面不按规定执行防突措施的;
14、分管区域内不按规定周期冲尘,煤尘超限的;隔爆设施水量不足或距离超过规定的。
第十五条其它有关队队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罚款100~2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罚款。
1、放炮器维修、参数测试不符合规定,造成炮机性能达不到规定或失爆的;
2、分管的巷道或转载点,喷雾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冲尘制度不落实,煤尘超限的;
3、电车、矿车等撞坏风门的;
4、运输采掘机、综采支架等大型设备,不经通风部门批准,私自拆除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的;
5、分管区域内防尘措施不落实,达不到综合防尘标准的;
6、分管区域内防尘设施的安装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定,影响防尘效果的;
7、分管区域内不按规定周期冲尘,煤尘超限的;隔爆设施水量不足或距离超过规定的。
第十六条在安检科建立“一通三防”罚款专用帐户,罚款的70%用于“一通三防”安全工程,30%用于奖励在“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精神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瑞平公司张村矿。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瑞平公司张村矿
2007年7月30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一通 齐抓共管 责任制 管理 处罚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