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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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市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资产审计监督,维护工会资产安全与完整,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促进我市工会资产在规范、有序地流动中实现保量增值。
根据《会计法》《工会法》和全总《工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会资产、是指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工会资产审计是指对工会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的审计,包括: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借出款、应收款、库存材料、投资,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会资产审查监督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工会资产审计(审查)任务,一般由各级工会经审办承担,审计情况应向同级工会经审会和全委会报告。
第六条上级工会经审会有权对下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情况实施审计(审查)监督。
第七条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当参与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和大型维修工程,工会经审会应当提前介入,参与工程预算制定、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的审计(或委托审计)。
第九条工会经审会要参与固定资产集中采购招投标和比选的监督工作,促进工会资产采购在公开、公正、公平中运作。
第十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工会组织。
第二章:
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
(一)库存现金的审计。
库存现金是指工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的现金。
1、检查工会内控制度设置情况,是否建立合理的岗位责任制度,是否按照《会计法》规定,“不相融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开票人、收款人分开,钱、账、物、支票、印鉴分管,是否制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2、检查现金收付、记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现金业务,日常现金开支是否有相应的授权和审批。
3、检查库存现金收支管理中,有无“贪污、挪用、私设小金库”等非法支出现金的行为。
4、库存现金盘点,检查实有金额与账面结存金额是否相符,如果出现差异,是否查明原因并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处理。
(二)银行存款的审计。
银行存款是工会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检查出纳、会计岗位是否分离,分工是否合理、合规。
2、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开设是否合规,各种账户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无私设账外“小金库”的行为。
3、抽查、复核银行存款总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4、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各项收支是否合法、合规,所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会计分录和记账是否正确。
5、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的发生额和余额是否一致。
6、检查未达账项是否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来确定期末余额,核对银行存款调节表账面余额与总分类账是否相符,如出现差异,是否查明原因并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处理。
(三)借出款的审计。
借出款是指工会组织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1、检查对外借出款是否坚持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各项借出款理由是否充分、合规、真实。
2、检查借出款管理是否有效。
审核借出款是否签订了借款合同、协议,相关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是否确定还款期限。
3、审查长期挂账的借出款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并说明未收回的原因。
4、审查借出款呆坏账的确认和处置是否符合工会有关制度规定的确认条件,呆坏账核销是否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认定后处置。
(四)应收款的审计
应收款是工会组织应收未收上级或下级工会经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
1、审查应收上级或应收下级经费的真实性。
审核各种应收款项的有关文件、工会经费收缴分配表等相关财务资料,确认应收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查应收款呆坏账的确认和处置是否符合工会有关制度规定的确认条件,核销呆坏账是否按照工会规定程序审批认定后处置。
(五)对外投资的审计
对外投资是指工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1、查阅工会对外投资项目是否坚持了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分析投资项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审查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投资损益分配是否科学、合规、合理,按照工会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实施。
2、审查对外投资项目的入账价值,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3、验证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收益的合理性。
重点审查投入与产出是否匹配,是否真实、有效、符合实际。
4、审查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收益是否按照相应的合同、协议规定取得收入并及时入账,有无损失。
5、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项目出现损失时,是否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确认无法收回或不能实现的收益是否按工会规定程序批准认定后处置。
(六)库存物品的审计
库存物品是指工会组织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1、审核库存物品与固定资产的划分和核算是否正确。
2、物品盘点,核实库存物品的品种、数量、计价情况。
3、核对实际盘存数量、价值与总账、明细账数量、价值是否相符,确认库存物品的真实性。
4、如有盘盈、盘亏的情况,是否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审批授权后处理(对盘盈的物品按重置价入账)。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
(一)在建工程的审计
在建工程是指工会正在建设中,尚未完工的固定资产,范围是工会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五万元以下维修工程由经审办审查)。
1、审查在建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坚持了招投标制度,并取得相关批文,预算是否科学、合理,预算执行是否严谨,工程决算是否真实合法。
2、审查有无将其他费用挤入在建工程、虚增在建工程成本。
同时审查有无将在建工程费用挤入工会业务费或行政费支出、虚增行政费支出的行为。
3、审查在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是否开展了审计,是否按工会规定程序审批认定后办理工程决算。
(二)固定资产的审计
工会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
房屋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
1、审查是否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2、审查是否建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包括:
预算、采购、验收、领用、盘点、报废、核销和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等内容。
3、审查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物台账和卡片,购入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准确、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查是否依法取得工会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和工会资产登记证,账内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是否相符。
5、审查是否坚持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认各项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账实是否相符。
6、审查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是否真实,是否按照工会规定程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7、审查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收入,有无将残值收入转移“小金库”的行为。
第三章工会资产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工会经审办根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于实施前三天通知被审单位准备有关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主要包括:
(一)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二)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实物台账、卡片
(三)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年度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盘点表
(五)借出款、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相关合同或协议书
(六)基本建设工程各项批文、招投标书、预算决算资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
(七)工会企事业单位年度经营考核指标
(八)其他与工会资产管理使用和核算有关的财务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组根据国家法规和工会有关制度,审查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工会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情况,并向有关人员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送被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组对被审单位反馈意见作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第十八条经审会或经审办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综合评价,出具正式审计意见书,发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送达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党委和行政单位。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收到正式审计意见书后,在15天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工会经审会或经审办,同时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和整改结果报送同级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审计回访检查。
对于整改不认真,审计意见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z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组织建设
(一)经审会“三同时”
经审会换届与工会委员会做到“三同时”,此项得分为4分;未做到“三同时”,此项不得分。
“三同时”由直属基层工会换届选举文件复印件确认。
(二)干部配备
1、经审会委员人数不少于3人,此项得分为4分;经审会委员人数少于3人,此项不得分。
由直属基层工会确认。
2、配备了专(兼)职经审会主任,此项得分为3分;未配备的,此项不得分。
由直属基层工会的证明确认。
3、经审会配备了专(兼)职人员,此项得分为2分;未配备的,此项不得分。
由直属基层工会的证明确认。
(三)委员专业结构
经审会委员中具审计、会计专业资格人员占全体委员2/3以上,此项得分为3分;未达到2/3的,此项不得分。
由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确认。
(四)工作领导
经审会主任参加本级工会有关会议,此项得分为4分;未参加的,此项不得分。
由会议纪要等文件确认。
二、规章制度
(一)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此项得分为5分;未建立相关制度的,此项不得分。
由制度的复印件确认。
(二)经审工作
经审会定期召开有关经审会议,此项得分为10分;未召开的,此项不得分。
由会议纪要等文件确认。
三、审查审计
(一)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审查
1、经审会对同级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进行审查,此项得分为15分;未审查的,此项不得分。
由经审会全委会会议纪要确认。
2、经审会对同级工会经费追加(减)调整预算方案按审查程序进行了审批,此项得分为5分;未审批的,此项不得分。
由经审会全委会会议纪要确认。
(二)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审查
经审会对同级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及会议审查,此项得分为15分;审计得10分;审查得5分。
未进行审计及会议审查的,此项不得分。
由经审会全委会会议纪要及上报的审计意见书确认。
(三)经费计拨审查
经审会对同级计拨工会经费情况进行了审查,此项得分为10分;未审查的,此项不得分。
由上报的审计意见书确认。
(四)审计回访
对审计进行回访并督促问题整改的,此项得分为10分;未回访、未整改的,此项不得分。
由整改情况汇报文件确认。
四、业务建设
(一)报告工作
经审会向同级工会代表大会或工会全委会报告工作,此项得分为5分。
未报告的,此项不得分。
由经审会会议纪要确认。
(二)上报考核材料
直属基层工会按时向市总分管产业工委(会)上报考核材料,此项得分为4分;未按时上报的,此项不得分。
由市总分管产业工委(会)根据收到考核材料时间进行确认。
(三)工作经费
直属基层工会经审会的经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此项得分为3分;未纳入的,此项不得分。
由上报的经审会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决算相关报表证明确认。
(四)上报工作材料
(五)档案管理
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此项得分为5分;未建立的,此项不得分。
由市总分管产业工委(会)确认。
五、否决事项
(一)若发现上报材料不真实的,取消本年度考核资格。
(二)本级工会经审会工作人员发生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的,取消本年度考核资格。
(三)本级工会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经济、重大财产损失问题(万元以上),取消本年度考核资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的监督职能,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医院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卫生部修订的新《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8〕306号)以及财政厅、卫生厅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是事业计划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经费收支总纲,具有指挥和调控全院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预算一经确定,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预算编制应当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重点性、完整性、透明性、绩效性等要求。
第四条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医院预算两种文本。
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医院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医院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
部门预算和医院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六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审查和批准院级预算草案、调整方案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院长负责审查和批准年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决定院长预备费的动用。
第八条医院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部门预算“二上”、”二下”方案;
(二)具体编制院级预算、决算草案;
(三)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提出院长预备费的动用建议;
(六)定期向院长办公会和主管院长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各主管院领导及有关业务职能部门会同医院财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所掌管的预算经费的二次分配方案。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是指医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医疗收入:
是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
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
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
是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
是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
是医院开支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二条预算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一)医疗支出:
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是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
(三)科教项目支出:
是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管理费用:
是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其他支出:
是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分别编制医院统管经费、部门切块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医院统管经费指由医院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的人员经费和部分公用经费;部门切块经费指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的业务经费;项目经费指为保证事业发展计划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下达的专项经费。
项目经费具体分为财政专项和医院自筹两大类:
财政专项是指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经费,在核算时列入项目支出;医院自筹项目是指由医院自筹经费安排的经费,在核算时列入基本支出。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医院事业发展计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在收入落实、支出打足的前提下编制年度预算。
预算编制要坚持事业发展与财力的平衡,做到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原则上不搞超出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收入预算应当根据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编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
各项预算收入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首先保证医院维持正常运转,即保证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预算和财政拨款安排的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的完成;再根据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适当安排发展性建设类项目支出。
为防止赤字,对于暂不能列入正式预算的建设性项目可根据轻重缓急依次排序,列入递补预算项目库,下半年再根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滚动安排。
第十八条医院财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在院内部署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院内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的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部门所涉及的事业发展计划及项目支出预算并报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根据院内部门上报的预算申请,汇总编制医院的预算,其中项目支出预算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第二十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及早将院级预算草案提交医院批准下达。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医院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将所掌管经费的二次分配计划,经医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部门预算的编制,按财政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预算执行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负责,医院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医院预算草案批准下达之前,医院财务部门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安排支出。
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
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医院分配给各单位的切块经费指标,实行“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院内各基层单位应将各种渠道下达的预算切块经费统筹安排使用。
对有特定用途的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
专项经费的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申请使用院长预备费,必须按照《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院长预备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医院应建立严格高效的预算执行控制制度。
财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向各级负责人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如遇不可预见开支,应首先从院长预备费中安排解决。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医院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每年的第四季度,医院在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
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且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
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医院财务部门应将因预算调整和其他各种因素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在调整预算文本中全面反映。
第七章预算监督
第三十一条院长办公会对院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二条医院财务部门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向院长办公会汇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医院审计部门对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的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对医院预算实施民主监督。
医院财务部门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当年预算安排情况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章决算
第三十五条医院财务决算由财务部门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要求编制。
编制决算的具体事项,由医院财务部门部署。
第三十六条编制决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预算考核
第三十七条医院财务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医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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