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网络及电算化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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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网络及电算化业务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网络及电算化业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电算化管理操作规程,确保网络数据安全及正常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财政部、建设部等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络、监管网络、信息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及个人账户电算化、抵押贷款电算化、会计电算化的规范。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络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组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局域网络,实现公积金中心与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网点或银行业务计算机联网。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成立信息管理部门,明确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的职责,确保中心业务局域网络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数据库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应达到全省统一监管的要求,公积金中心辖区内的各种业务信息应集中存放于独立的数据服务器中,以实现数据共享。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局域网与外网必须采用防火墙、物理隔离卡、VLAN(虚拟网络)技术及其他有效手段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确保计算机的物理和操作安全,降低因地震、水灾、火灾、雷击等环境事故、人为操作失误或错误、盗窃、损坏及各种计算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一)公积金中心应制定严格的机房管理制度:
①制订机房出入管理制度,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制定严格的权限准入措施,不经允许不得将外界不明数据上传到服务器及各业务机器。
②所有硬件设备必须接地;机房电源应专线接入,并配备24小时在线不间断电源。
③制订系统维护制度,对系统进行维护时,应采取数据保护措施,如数据备份等。
④制定诸如主服务器瘫痪或出现意外等紧急情况下尽快恢复系统的应急措施(如双机异地备份),使损失减至最小。
⑤建立人员聘用和解聘制度,对工作调动和离职人员要及时调整其授权。
(二)公积金中心应制定权限管理措施:
①加强主机登录过程的认证,确保用户的合法性;
②严格限制登录者的操作权限,将其完成的操作限制在其应有权限内;
③注意对资源或用户的实时监控和审计,对违规事件,自动生成报警或生成事件消息;
④对与密钥相关的服务器,可设置密钥有效期、密钥备份等管理功能。
⑤操作员或工作人员的口令操作要注意安全保密;系统管理员的最高级密码必须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保证计算机网络安全。
(一)优化网络结构。
网络结构的建设应考虑环境、设备配置与应用情况、远程联网方式、通信量的估算、网络维护管理等因素。
在网络拓扑上要考虑到冗余链路、防火墙的设置和入侵检测的实时监控等方面,使网络结构得到最大的优化。
(二)定期检测网络安全。
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利用安全检测工具对网络系统进行安全性分析,及时发现并修正存在的弱点和漏洞,增强网络安全性。
(三)加强审计与监控。
通过审计与监控记录和监督用户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所有进程,进行实时监管和事后监督。
(四)注意网络防毒。
公积金中心应安装网络查杀病毒软件,并定期对软件、病毒库升级,并及时对系统进行全面查杀病毒。
第九条 制定定期数据备份的安全机制。
公积金中心各级负责人要充分重视保证业务数据安全的重要性,采用既经济又安全有效的手段(如双机异地备份等,当主服务器瘫痪或出现意外时,能较快地启用备份系统)定期(一般在每天晚上不办理业务时)将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数据自动备份,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业务系统的安全。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通过操作系统、应用系统以及网络硬件平台各个环节安全防范,实现系统安全。
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配置,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系统内部调用不对Internet公开;关键性信息不直接公开,尽可能采用安全性高的操作系统。
应用系统在开发时,采用规范化的开发过程,尽可能地减少应用系统的漏洞;网络上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尽可能不采取同一家的产品;通过专业的安全工具(安全检测系统)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电算化管理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业务应实行网络化,要统一设置本区域内各机构代码,实现在数据共享基础上的独立作业。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设定唯一的单位账户代码,账户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账户代码、经办人、联系电话、缴存比例、合计缴存基数、开户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及设定唯一的个人账户代码。
账户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及部门代码、个人账户代码、个人及单位缴存基数、开户时间等基本信息和缴存、支取、变更流水信息等。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补缴程序。
(一)规范单位缴存清册、补缴清册及数据文件统一格式。
(二)规范单位缴存补缴公积金票据传递的流程和停留时间。
(三)尽可能根据工资基数和缴存率由计算机自动算出个人月缴额(也可由手工录入),减少手工错误。
(四)为方便大单位或系统的缴存,可按单位某部门进行相关操作。
(五)不能拒绝单位预缴。
为方便单位缴存、补缴,可以提前预录入单位职工的某次缴存、补缴金额(暂不入职工个人账户)。
(六)单位一次可缴多个月的公积金,并可按个人或单位分开入账。
(七)发生额确认无误后计算机自动记账,同时记录操作人。
入账后无其它数据变更操作时,才可恢复本次发生额。
(八)缴存单位按规定提供统一格式的数据文件磁盘时,要对磁盘先查杀病毒,再导入数据。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程序。
(一)规范转移变更清册格式。
(二)根据调出调入单位转移人员公积金账号由计算机修改其个人档案,完成公积金账目转移,同时可完成转移职工到新单位的缴存标准修改。
(三)为避免在大单位或某系统内频繁调动带来转移次数过多,可只修改转移职工的部门代码和缴存标准而不进行单位转移操作。
(四)职工转回到原单位时,其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卡(账号不变)仍然有效。
(五)职工从公积金中心辖区外转入时要当作新开户职工处理。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规范的职工封存与启封程序。
(一)职工因故暂时停缴公积金应进行封存处理。
(二)封存职工需要续交住房公积金时应进行启封处理。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规范的支取与销户程序
(一)按规定办理职工公积金支取时,如果透支或有贷款或有担保,系统报警后,操作人员要根据支取原因确定是否继续支取。
(二)按规定办理职工公积金销户时,录入账号和销户原因,如果有贷款或有担保,系统报警后,操作人员要根据销户原因确定是否继续销户。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账户子系统应定期向财务子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如形成会计凭证等。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定期分别按时间段、单位性质、缴存额度定期输出公积金的归集、支取及欠缴分类统计报表及综合分析表。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子系统与财务子系统应按月实行微机自动对账。
日常业务处理完成,月未结转前先执行平衡检查,审核是否有未处理完的业务,检查个人明细账与个人总账,单位明细账与单位总账,个人总账与单位总账是否不衡,确保数据正确。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进行年度结息。
年度结息前,首先进行平衡检查,审核所有业务是否都处理完毕,再进行年度结息。
在确认计息无错后,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打印出单位结息凭证和年度对账清册交各缴存单位对账,再执行年度结转,同时开始下一年度的初始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银行存款利率如有变化,必须由专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调整职工个人公积金计息利率。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电算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贷款资格审查及登记程序,通过贷款申请人个人账户档案审查其贷款资格,对具备贷款资格的贷款申请人及担保人进行个人公积金账户止付锁定,形成贷款账户,打印出相关登记表反映出贷款人的贷款预算情况及其担保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贷款人的贷款申请审批后,及时将贷款人的基本档案资料录入到微机,形成贷款人按期还款计划表,并在受托银行放贷后,录入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账号。
贷款人的档案信息有变化时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贷款人还款计划表和每期还款流水情况,每月通过微机自动生成贷款人还款数据(包括贷款期限内的正常、非正常还款数据及超过贷款期限的非正常还款数据),按罚息、利息、本金自动分类,形成扣款数据包或文件给受托银行核对扣款。
月底(或规定的时间)根据受托银行提供的贷款人的实际还款明细(统一规定的数据文件夹格式)按贷款账号录入或导入中心计算机。
条件较好的单位,可通过公积金中心与银行联网,直接实现数据共享传递。
第二十六条 贷款查询内容应包括贷款分布情况、个人还款流水、个人贷款余额及个人逾期贷款情况。
住房公积金个贷子系统与财务子系统应按月实行微机自动对账。
日常业务处理完成,月未结转前先执行平衡检查,审核是否有未处理完的业务,检查个人贷款明细账与个人贷款总账是否平衡,确保数据正确;月未结转后,计算出下一会计期间个人贷款未还款余额(本金、利息及逾期金额)。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账户子系统应定期向财务子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同时按月、按季、按年提供综合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贷款人还款档案,通过对贷款人家庭收入、单位性质、担保方式、还款明细等进行综合分析,按月对贷款人贷款风险分类(可参照人民银行贷款五类分级标准进行分类),按1个月没还、2-3个月没还、4-6个月没还、6个月以上没还等情况进行统计分类。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个人贷款利率、罚息率如有变化,必须由专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调整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利率、罚息率和相关还款额度。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通用会计软件或定向开发会计软件或通用会计软件与定向开发会计软件相结合中任一种合法的会计软件,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及人员分工情况,制定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电算维护、电子档案管理等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要求,使会计电算化工作各环节有章可循。
第三十二条 中心在建立电子账簿前,要根据管理需要,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对下设机构设定有关会计业务账套、权限和参数,保证下设机构的独立作业。
第三十三条 应建立电子账簿替代手工账,仍采用手工账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利用计算机及手工并行核算三个月以上无误的情况下,方可采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账。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
(一)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以保证录入(或导入)的记账凭证数据准确无误。
(二)通过手工录入或计算机自动生成(或导入)记账凭证。
(三)每月月终,完成复核、汇总、记账、结账、对账、转账等相关工作事项,生成并打印相关账表及凭证。
(四)每年年终,按要求对相关科目进行结转、分配,生成并打印年度账簿及相关资料,结转年度账。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定期核对账目,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采用计算机记账,其软件功能应该满足账账、账表的核对由计算机自行完成,账实核对则需要人工或人工辅助计算机来完成。
现金以及固定资产等项目应定期盘点核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等应在取得外部资料的基础上,借助软件相关功能输入计算机进行对账。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及自身业务需要在软件系统中设置表格,定义各栏目取值公式,定期生成并打印报表,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全貌。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规范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对磁性介质的会计档案即计算机记录的会计档案信息进行异地备份(网络异地备份、可移动磁盘备份等)、光盘刻录、磁带机记录或其它可靠记录信息的设备中,在规定的年限内确保会计档案(信息)的附本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监管网络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监管网络管理建设目标是以建设部数据专网为网络平台,以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以建设部、省(区)建设厅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监管为目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立部、省、市(区)三级联通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的监管方式分静态监管和动态监管。
其中,静态监管主要是通过掌握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类财务、业务统计报表来实现,上级监管部门对管理中心按时上报的各类报表进行汇总、分析,了解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动态监管通过动态预警和随机查询来实现,动态预警是根据需要定时查询管理中心的监管数据,对发现的可疑信息进行记录,并在当天内将可疑信息及相关信息自动传输到上级监管部门。
随机查询是上级监管部门根据需要主动查询管理中心的监管数据,并将查询结果直接下载保存到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数据库中。
静态监管内容包括:
①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
②增值收益表(住房公积金)
③增值收益分配表(住房公积金)
④资产负债表(中心经费)
⑤经费收支表(住房公积金中心经费)
⑥住房公积金专户开设及其余额情况统计表
⑦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
⑧项目贷款表
动态监控内容包括:
⑴会计科目代码视图
⑵会计明细账视图
⑶专户设立视图
⑷个人明细账视图
⑸个人基本信息
⑹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视图
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视图
⑻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视图
⑼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情况视图
⑽项目贷款情况
⑾国债购买及兑付情况视图
⑿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视图
第四十条 按上级规定,公积金中心应采取租用中国电信通信线路的方式构建省、市二级数据专网。
省至公积金中心节点数据专网的网络集成工作包括:
路由器、防火墙、服务器(单独的前置服务器,与中心数据服务器相连)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网络地址规划及制定路由策略、监管软件安装,监管系统与业务系统数据接口对接等统一由省建设厅监管处负责协调完成。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监管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建立监管系统运行责任制。
各管理中心必须明确监管系统的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监管系统的操作运行。
(二)建立监管信息系统运行制度。
各公积金中心及分中心要根据各自的情况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运行制度》、《住房公积金数据机房管理制度》,以保证系统数据的及时更新。
(三)公积金中心要严格按照监管需求,确保监管系统与业务系统隔离;内部网络与互联网隔离。
一旦发生系统安全隐患和病毒侵害时报告建设厅监管处和技术服务单位,并尽快采取措施,保证系统安全。
(四)当遇到本地区通讯线路故障造成数据专网不通时,公积金中心要做好记录,及时督促电信部门解决,并立即将电信部门的意见反映到省建设厅监管处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断开或阻塞专网的运行。
(五)公积金中心的网络地址、防火墙和路由器的规划,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统一规划制定,直接接受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在线监控,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更改。
(六)公积金中心的业务服务器和监管服务器要保证全程开通,不得断开监管和业务系统之间的通讯。
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针对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监管系统运行中提出的问题,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解释,并提供解决方案。
若遇到设备和监管系统技术上的问题,可直接与技术服务单位联系并做好运行记录,并及时将问题告知省建设厅监管处。
(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各公积金中心要把分中心及县市办事处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纳入市级中心的统一监管平台。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网站及查询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提供多种方便的查询方法,如电话语音、短信、触摸查询等。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要尽可能地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站,负责本区域内的信息发布和宣传。
信息网站应涵盖中心简况、政策法规、缴存提取、贷款业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个人查询时要输入自己设置的密码)、政策咨询、投诉受理和专业论坛等。
第四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制订互联网站维护管理制度。
(一)成立工作专班,定岗、定人、定责。
包括网站的维护,信息、内容的定时更新等都需配备专人负责。
(二)规范管理。
住房公积金数据的更新、内容的更换、页面的调整等在时间上要有明确规定。
住房公积金网站无特殊情况,不可随意关闭。
(三)对外公布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重要信息经相关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审查后才能上网发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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