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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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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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
附件2南方医科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管理,保障科技项目实施质量,维护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国家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纵向科技项目:
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各厅委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组织的校级科研项目。
2、横向科技项目:
包括企业单位根据生产实际和社会发展需求委托我校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并由对方提供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学校从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题和成果跟踪等全过程中对承担科技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及相关单位进行的管理。
第4条学校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南方医科大学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办法。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5条项目过程管理由学校统筹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六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七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以及各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
第八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
(二)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指导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终审工作;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合理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寻求校外支持与合作。
(四)对全校各级各类科技项目进行归口管理,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五)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跨学院、跨学校申报的项目及其它相关重要项目的申报,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项目申请书的质量;组织相关专家对需参加答辩的项目进行预答辩。
第九条各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科技处将项目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做好指南解读工作,并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初审工作。
(二)负责对项目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形式、违约责任、合作单位等事项进行指导和审核,同时协助校科技处提供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等相关事项的咨询。
(三)对限额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评审,向学校科技处提交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清单,由学校科技处统一向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相关项目的申请指南,认真选题,并按照规定的申请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类项目申请书;需要配套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配套经费有效来源证明,并提交承诺书一份,经所在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报学校科技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申请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同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证明(财务处负责人签章)。
第十二条凡申请项目中涉及人体组织材料、知情同意等事宜,均需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
涉及实验动物的,须提供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者应严格遵照招标指南和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组织研究队伍,保持与科技处的联系畅通。
第十四条我校教职工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技处申报并备案。
第十五条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科研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项目(除上级部门文件允许外),但可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申请并承担交叉学科项目和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的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与国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科技项目。
第三章立项与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以项目来源单位正式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等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将获得立项的项目类型、项目组织单位、立项金额、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发布于科技处网站(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并通知相关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立项文件下发,各二级单位审核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将立项信息录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网上填报和递交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书。
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费预算的合规性;学校科技处负责审查合同规范性和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处核实后发文,经校领导签审后通知财务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户手续。
除非申请书中有特殊说明,原则上每个项目使用一个账号;特殊情况(如项目负责人与主要参与人员在不同二级单位工作)下,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可以给项目主要参与人员新立账号。
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记账凭证。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告知子项目及新立账本的负责人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签订前,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应对合同的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学校科技处对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进行再审查,加盖“南方医科大学”或“南方医科大学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合作
凡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包括我校主持牵头和我校参加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在项目申请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任务、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
合作研发项目应做好各单位合作经费的具体预算,并由合作各方盖章确认。
国际合作项目经费,若是以外汇形式进入我校,则由财务处按国家兑换标准折算成人民币后列入项目经费总数,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研究项目经费的转出:
(一)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合作单位研究经费部分:
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统一下达我校,合同书中已明确规定的应转给其他参加单位的经费部分,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科技经费转拨合同,经学校科技、财务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严禁向项目主管部门计划任务书批复以外的合作单位转拨经费;下拨合作经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二)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协作经费但未明确单位的,须由协作双方签订合同,经学校科技、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三)计划任务书中未明确预算的,在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协作经费,须由双方签定协议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研究计划与合同变更
项目合同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
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需向先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及时报告学校科技处,学校科技处应督促并协助课题组及相关二级单位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经科技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以后方能实施。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目,学校科技处可以建议予以更换或撤消,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以上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及目标调整等),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除外。
(2)各类纵向科技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技处。
由学校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
如终止项目,应按相关部门要求提交材料,如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委托方或交学校处理等。
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3)各类横向科技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根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和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同意,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签订项目终止合同。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1年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表经双方签字,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学校科技处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2)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纵向科技项目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横向科技项目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经合同委托方批准并与委托方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1)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参照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办理);项目延期完成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3)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的,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5年,作诚信欠佳记录等处理,并报学校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中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项目合同书(计划书)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学校科技处和二级单位负责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每年定期抽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毫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二级单位与项目来源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结题验收
第三十条各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必须按期结题。
各类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申请结题验收,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
各有关二级单位负责对结题材料的初步审核,并将信息汇总后提交科技处。
科技处负责对结题材料的最终审核、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结题方式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一般项目以书面报告为主,重点、重大项目以验收方式为主;应用开发项目以鉴定或评议方式为主;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项目按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财务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经科技处审批后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经财务处审核办理结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南方医科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或以上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调整及延期原因等),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学校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同时应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经费下达方或交学校处理。
项目负责人应承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项目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标注,否则不能作为结题验收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转让按应由学校相应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了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应向社会公开,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九条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并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加强科技档案的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组成员应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归档保存。
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经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获准验收结题后,需将所有验收结题材料报送学校科技处,由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相关内容参照《南方医科大学科学技术研究类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有保密要求的科技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七章处罚
第四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四十三条项目课题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实施细则》处理。
二级单位和学校科技处存在管理失职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内容如与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有抵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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