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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房征办〔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我办制定了《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
(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
(六)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经查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不良监管记录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已列入的,退出备选名录。
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备选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再次申请列入备选名录。
申请时,需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整改措施,由市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评议整改效果并听取群众意见,达到要求的方可批准列入备选名录。
第七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可以向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发布公告,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少于7天)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公告的备选机构中采取被征收人投票的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通过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布。
第九条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前7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明资料,按“一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三)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50%。
得票数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50%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十条通过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评估机构报名情况,现场抽签(摇号)程序及到场公证机构名称。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布签到的评估机构名称及按签到顺序确定的编号。
(三)根据自愿原则,由一名到场的被征收人进行抽签(摇号),抽签(摇号)人数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一名抽签(摇号)人。
到场被征收人放弃抽签(摇号)的,可由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抽签(摇号)。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展示不透明抽签箱(摇号机),当场将编号球公示并逐一放入抽签箱内(将编号输入摇号机)。
(五)抽签(摇号)人员在抽签箱内任意抓取一枚编号球(用摇号机摇出一个号码)。
(六)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示编号球号码(摇号机摇出号码),宣布中签评估机构名称。
(七)公证机构当场宣读公证词。
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
第十一条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选定。
第十二条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没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规模,从备选名录中选定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投票选定或抽签(摇号)选定。
第十三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个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15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和专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专家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专家鉴定费用参照评估费用收取。
第十八条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完成分户评估报告30日内,将基准价格、评估参数选取、评估方法选用等重要数据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或出台新的规定,本办法与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县(市)和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房屋机构通知
襄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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