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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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
关于加强广东省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
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
(一)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海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互相支持、配合。
对涉嫌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要切实做到依法移送、依法受理、依法立案、依法侦查、依法监督。
(二)县级以上海洋渔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纳入各地“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海洋与渔业“两法衔接”联络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提请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由提议单位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1.海洋渔业部门通报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情况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通报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案件的受案、立案、侦查、追逃、强制措施适用、呈捕、移送起诉及撤案情况;人民检察院通报海洋与渔业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情况。
2.交换相关的工作动态、情报信息,研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事宜。
3.研究海洋与渔业“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需要提请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严格执行案件移送程序,周密组织实施
(三)海洋渔业部门在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案件移送标准可以参考附件《广东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四)海上海洋与渔业刑事案件的管辖以海(岛屿)岸线为界,海(岛屿)岸线以内及港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海(岛屿)岸线以外海域由海警部门管辖;其他区域的海洋与渔业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按管理权限指定管辖。
(五)海洋渔业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制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海洋渔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六)海洋渔业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检测、检疫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海洋渔业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书及有关材料目录。
(七)公安机关对海洋渔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在3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3日内将相关材料一次性补充完毕,但因检验、检测、检疫或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在作出转送决定后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自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审查。
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3日内送达移送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海洋渔业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但因检验或者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的除外。
由海洋渔业部门实施行政扣押的涉案物品,应同时解除行政扣押,由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扣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存的涉案物品(如渔获物),公安机关可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原物不随卷宗保存,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或者委托海洋渔业部门处理或者销毁;对于已经实施查封、扣押的大宗、不便搬运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原物不随卷宗保存,由海洋渔业部门继续依法处理。
(九)海洋渔业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海洋渔业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对海洋渔业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案件移送机关。
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
海洋渔业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海洋渔业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海洋渔业部门在移送案件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在移送案件时或者移送案件后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将案件移送回海洋渔业部门,由其继续执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海洋渔业部门对案情复杂、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参加案件讨论,或者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向其咨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并在7日内回复意见;对于需要紧急处理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海洋渔业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的,应当立即口头通报公安机关,并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对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并及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海洋渔业部门口头通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送通报函及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对海洋渔业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
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三、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打击海洋与渔业犯罪
(十二)建立联动执法制度。
在下列情形下,海洋渔业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或海警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联动执法:
1.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某类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高发、需要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的;
2.海洋渔业部门拟对重大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
3.海洋渔业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可能存在逃匿,销毁证据行为,无法确定其身份,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
4.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需要海洋渔业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的;
5.在现场发现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案件;
6.经协商需要联动执法的其他情形。
(十三)在打击海洋与渔业违法犯罪联动执法行动中,海洋渔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相互协作、配合。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船艇和个人进行检查、录音、拍照、摄像,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对涉案工具、渔获物或其他涉案标的进行没收或证据提取,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船艇;公安机关、海警部门应当协助海洋渔业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当涉案人员采用暴力、威胁阻碍时,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实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省级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对下列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1.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
2.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3.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
4.上级交办或督办的案件;
5.省级以上领导批办的案件;
6.其他需要督办的重大案件。
上述案件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各市县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也要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公安机关、海洋渔业部门要成立专案小组,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四、完善制度建设,健全保障措施
(十五)各地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海洋与渔业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用于各联网单位的案情共享、信息交换和工作联系。
(十六)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将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提请复议或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信息、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在移送案件和提请复议或立案监督后10日内录入平台。
海洋渔业部门查处的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接近追诉标准(违法数额达到追诉标准80%以上)、曾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海洋渔业部门查处的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海洋渔业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平台。
(十七)公安机关将海洋渔业部门移送案件是否立案的决定,海洋渔业部门提请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移送给海洋渔业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后的决定以及海洋渔业部门移送案件的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决定等信息,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十八)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投诉海洋渔业部门不移送案件的信息,立案监督的信息,海洋渔业部门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决定等信息,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录入平台。
五、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十九)同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同级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现象。
(二十)人民检察院发现海洋渔业部门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海洋渔业部门查询,要求海洋渔业部门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者查阅案卷材料,海洋渔业部门应当配合。
经审查,发现案件确属海洋渔业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海洋渔业部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意见。
对于海洋渔业部门不移送或逾期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纠正或视情况直接立案侦查。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案件,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通知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案件证据材料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
(二十一)移送案件的海洋渔业部门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公安机关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二十二)海洋渔业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海洋与渔业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机关调查处置。
附件1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序号
涉嫌
罪名
违法行为
相关行政处罚依据
移送依据
移送标准
备注
1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1.《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对于多次非法捕捞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非法捕捞的数量计算;
2.“禁渔期、禁渔区”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授权,禁止使用某些或全部作业方式作业,或者禁止捕捞某些或全部水生生物资源的一定时期或一定区域。
3.“禁用的工具”是指在国务院及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发布禁用渔具目录内的渔具和相关工具,以及违反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
4.“禁用的方法”是指电、炸、毒鱼等法律、法规、规章严禁使用和国务院及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2
盗窃罪
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其中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盗窃3000元以上的,二类地区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盗窃2000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三、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
四、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3
抢夺罪
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抢夺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20号)。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抢夺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十万元以上。
4
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四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构成犯罪的;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应予移送。
6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移送。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7
非法狩猎罪
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猎捕的;
(三)在禁猎(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猎捕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移送。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9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和生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三)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四)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五)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0
非法
采矿罪
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构成犯罪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
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以下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予移送。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1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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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加强 广东省 海洋 渔业 涉嫌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