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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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后评价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一条,第二十五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一条;《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上述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条;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二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三条;《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工作原则】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四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四条;《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提供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的相关数据、资料和项目建设运营总结报告。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五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六条;《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内容
第五条【项目投资决策评价】
项目投资决策评价主要是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已批复的文件,重点对项目布局,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与标准,资金安排,规划衔接等有关决策事项与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参照: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第二部分第一章;《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五条;《广东省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写大纲》第二部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第六条【项目建设管理评价】
项目建设管理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建设计划实施,组织管理,合同执行,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项目结(决)算,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建设管理事项,与国内外同行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差距原因,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参照: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第二部分第二、三章;《广东省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写大纲》第二部分;《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七条【项目效益评价】
项目效益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及资源利用等效益与项目预期目标及可持续运行能力进行分析评价,寻找差距、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提高项目综合效益。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参照: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第三、四部分;《广东省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写大纲》第三、四、五部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年度计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时,应根据项目选择条件,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年度计划并印发实施。
列入后评价工作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行业发展、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化资源配置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投资大,工期长,建设过程中设计方案、投资概算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
(五)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六)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七)市政府要求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十一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七条;《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九条【后评价机构】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时,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根据后评价工作需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项目后评价工程咨询、研究机构库和专家库,并实施动态更新。
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十三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十一条;《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十条【工作大纲】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项目组,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下,编制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作为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基础。
项目后评价工作大纲应包含项目概况、评价目的及意义、评价思路及主要内容、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组织分工、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参照: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社会参与】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项目后评价报告中设立独立篇章予以客观反映。
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参照:
《广东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十二条;《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评价方法】
项目后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
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
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十七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评价指标】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结合项目类型、评价重点等要求,制定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十八条;《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正式项目后评价报告。
参照: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五条【经费保障】
项目后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的任何费用。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深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4〕8号)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二十七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十六条;《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2〕237号)第十四条。
第四章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后评价成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形成项目后评价成果。
项目后评价成果应当作为有关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
项目后评价成果由市政府以适当方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二十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十七条;《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十七条【正向激励】
项目后评价结论认为实施情况较好的项目,由市政府以适当形式对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表彰。
参照:
《广东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问题整改】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项目后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二十二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推广应用】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投资效益。
依据: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二十三条;
参照: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的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七条。
参照: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挠后评价等行为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后评价承担机构监督管理】
后评价承担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并对后评价项目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责任。
后评价承担机构在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后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联合相关部门对其实施失信惩戒。
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参照:
《中央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第二十六条;《广东省省级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第十五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
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解释】
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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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政府 投资 项目 评价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