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业务贷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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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对公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司存续对公项目、的风险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提升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根据公司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自项目正式成立起、至项目终止清算前的存续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承揽的各类对公业务。
第四条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存续期间,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应该遵循诚信、谨慎、责任、安全的管理原则,确保财产安全并防范项目存续期间的各类风险。
第二章项目后续风险管理内容
第六条项目成立后的风险管控措施主要包括抵质押品管理、资金监管、日常监控及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项目放款后,如涉及抵质押品管理的,应由业务部门(可委托抵质押物所在城市派驻人员)按月查询抵质押物权属状态,并将查询结果在对公业务共享文件夹中进行归档。
第八条资金监管由业务部门和运营管理部共同负责,对于审批条件中对资金支付对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必须支付给指定对象,对于审批条件中有提前归集条款的,也应确保按周期落实该条款。
第九条日常监控主要分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两类,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后相关部门应形成《项目后续管理报告》。
第一十条业务相关的档案管理按照一类档案、二类档案由风险管理部、业务部门分别归档。
其中:
由风险管理部进行归档的一类档案包括:
抵押物权证、与交易相关的由交易方签署的交易合同,一类档案由业务部门先行收集,并在放款后1个月内移交至风险管理部,业务部门必须对所有移交资料均完成复印留档,以作备份;二类档案由业务部门按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
贷前调查资料、放款条件落实证明资料、审批意见、贷后管理资料等。
第三章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一十一条业务部门作为项目后续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后续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需对项目后续运营情况、项目后续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等进行非现场监控和/或现场检查,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通报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等职能部门,并定期撰写完成《项目后续管理报告》。
第一十二条《项目后续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股权结构变化情况,经营状况、财务指标是否正常,资金使用与还款来源是否正常,抵押物及担保人有无负面影响,资产状况明细说明,关键账户监测状况,宏观政策或地方性事件可能导致借款人重大不利因素等。
第一十三条业务部门、运营部门负责执行项目存续期间的日常操作事务;业务部门基于相关合同条款的约定对项目开展持续跟踪以及运行监测,尽职履行文件约定;业务部门收集整理项目公司的财务类、业务类等基础信息,汇集存续项目的运作情况并定期完成《项目后续管理报告》中列示的相关内容。
第一十四条风险管理部可依据职权,于必要时牵头开展存续项目检查,组织业务部门定期完成《项目后续管理报告》,对《项目后续管理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并对存续项目的风险状况进行客观判断。
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存在风险隐患的项目进行独立现场检查,并视需要出具检查报告。
第一十五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存续项目风险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合规问题进行审核、建议。
第一十六条项目存续期间,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应注意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对存续业务的影响,做好持续跟踪,并就存续项目的借款人、保证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和不良舆情进行持续监控。
第四章存续项目风险等级
第一十七条风险管理部根据项目风险状况、增信措施、运行状况等因素,将所有对公存续项目划分为高、中、低3个风险等级。
第一十八条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一)、高风险项目
1、交易对手或其高管已涉诉并造成恶劣影响,被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追讨欠款的企业;
2、交易对手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履约能力显著下降,按期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不得不寻求通过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来偿还贷款本息;
3、贷款担保出现明显不利的影响因素,影响项目按期兑付的可能性较大。
(二)、中风险项目
1、借款主体为民营背景非上市企业、财务透明度较低的企业,且贷款无足额抵质押物提供增信,但目前按期兑付尚未出现重大不利因素;
2、交易对手经营活动受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及所处行业景气度影响,预计未来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低风险项目
1、交易主体为国有背景大中型企业或外部评级机构对交易主体评级达到AA(含)以上;
2、抵质押品质地良好充足、担保人为特大型国有企业或外部评级机构对担保人评级达到AA(含)以上;
3、借款主体为房地产100强企业,销售连续2年增长,且与我公司合作记录良好;
4、还款资金来源已明确落实的业务。
第一十九条风险管理部依据各项目存续期间变化情况,适时对项目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
第五章存续项目检查
第二十条存续项目检查包括常规检查、集中检查和突击检查。
(一)、常规检查是指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检查频率、检查内容和检查流程,对资金(或财产)用途、交易对手、担保人、抵(质)押物及用款项目等进行检查,并完成《项目后续管理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并按规定要求报送风险管理部,常规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检查为辅;
(二)、集中检查是指风险管理部存续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存续项目检查计划,独立、客观地对部分存续项目的信用风险状况和各项风控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集中检查以中风险项目及高风险项目为检查重点;
(三)、突击检查是指对发生突发事件、重大风险事件的项目,由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核查交易对手还款能力变化情况、保证人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市场价值的变动情况及还款资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存续项目检查频率
(一)、常规检查频率
1、中风险项目、高风险项目按月进行检查并出具报告,其中,中风险项目至少在每季完成一次现场检查;
2、低风险项目检查频率为每年覆盖2次;
3、存续期限在1年内的项目视风险等级至少完成1次检查,原则上在到期前1个月需完成一次现场检查,以重点核实企业的还款能力,并作为是否再次合作、是否增加合作金额的重要依据。
(二)、集中检查频率
风险管理部存续项目管理人员按检查计划落实集中检查,原则上每年对中风险项目、高风险项目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三)、突击检查频率
对发生突发事件、重大风险事件的项目应立即进行检查,后续应根据项目现状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时间表。
对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不受检查时间的限制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和化解项目风险。
第二十二条存续项目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融资方、项目投资方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约定,有无挪用资金的现象;
2、项目进展、资金投入和使用等情况是否符合文件的约定,有无重大不利变化;
3、融资方、回购方、担保方、项目投资方的履约能力与履约意愿的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方、回购方、项目投资方、担保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发生恶化或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具备到期还款、回购、担保的能力,信用情况(如在金融机构的评级及授信情况)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4、投资标的、担保品权属是否发生变更或出现有争议事项,是否发生损毁、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情况;
5、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是否出现重大问题;
6、外部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的变化情况(主要针对对公资产采购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根据文件约定履行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的义务,是否存在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利益输送等损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是否发生了不利于其履行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人)职责的事件,其诚信情况有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有重大违约事项,受到主管、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受到刑事制裁等),是否发生不利于项目的重大变化;
7、项目风险控制措施的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必要的登记等法律手续是否完成、相关法律凭证是否已如期获得等;
8、项目融资方、项目投资方等的管理体制、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层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9、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信贷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如行业政策重大变化、媒体负面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存续项目检查流程
(一)常规检查流程
常规检查实施痕迹管理,各类检查人员须客观、准确、及时地记录检查情况,不得隐瞒风险信号,按要求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归档保管。
1、业务部门根据现场及非现场检查掌握的信息,对交易对手及保证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对抵质押物价值变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如有)进行详细阐述,并对项目总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最终定稿完成的《项目后续管理报告》发送风险管理部;
2、风险管理部对《项目后续管理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及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项目风险逐一进行独立评价,最终将当月存续项目常规检查情况汇总并形成《存续项目风险管理检查报告》于每月末报送公司管理层——评审委员会。
(二)集中检查流程
1、风险管理部存续项目管理人员原则上应至少提前3天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现场检查要求,并列出检查所需资料清单,由业务部门预约交易对手安排现场检查;
2、集中检查原则上应约见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经营者以及财务负责人面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情况;收集近期财务报表、主要科目明细;查看交易对手实际生产运作情况;查看抵(质)押物现状及风险状况等。
3、在完成现场检查后,风险管理部存续项目管理人员出具独立的《项目现场检查报告》,该报告与业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后续管理报告》并不矛盾,分别独立出具。
第六章特殊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如出现可能影响项目资产安全的特殊预警信号,发现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并由项目经理制定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按风险监控的报告路线上报公司领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构对项目后续管理有其他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实施,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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