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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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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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编号:
(03149)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试行),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咨询。
2、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未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中介方应当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
买卖双方可通过网站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相关信用资料。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NO: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丙方(中介公司):
电话:
中介备案证号:
工商执照证号: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卖方)、乙(买方)、丙(中介)三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合同等其他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房地产预约买卖
第一条拟转让标的
1、甲方拟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
【房地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号为:
。
房地产用途为:
。
该房产平面图和房产四至范围、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清单,详见附件一。
2、甲方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乙方和丙方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按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房产产权现状
该房产产权现状为以下第种:
1、该房产没有设定抵押,甲方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2、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甲方承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3、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甲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内向担保公司和丙方指定人员出具公证委托书,办理赎楼手续,乙方应予协助。
完成赎楼后,应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甲乙双方约定的机构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
4、其他:
第三条附着于该房产的户口
该房产所附着的户口,甲方保证收到房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转让价款
该房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第五条交易定金
该房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乙方同意按如下第种方式支付:
1、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2、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如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已付定金抵作房款。
第六条税费承担
按有关规定,甲方需付税费:
(1)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附加费;(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乙方需付税费:
(8)印花税;(9)契税;(10)登记费;(11)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其它费用:
(12)公证费;(13)评估费;(14)律师费;(15)保险费;(16)抵押服务费;(17)赎楼费、交房前提前赎楼的短期利息;(18)其它:
(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经双方协商,其中:
乙方支付或代甲方支付上述项。
甲方支付或代乙方支付上述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需缴纳新的税费的,按以下第方式处理:
1、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2、甲乙双方同意由方缴纳。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向对方支付该房产总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以上费用若由丙方代办、代缴,丙方应在代付后向甲方、乙方出具相应收费部门的收费凭据。
第七条交易资金监管
【1】甲乙双方自行交结交易结算资金。
【2】甲乙双方委托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对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监管。
第八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给付除定金之外的房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须于之前将上述房款支付至第七条甲乙双方指定的账户。
2、分期付款:
(1)乙方于之前支付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2)转让手续办理至阶段,乙方支付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3)转让手续办理至阶段,乙方支付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3、部分房款现金支付,部分采取:
【1】银行按揭贷款;
【2】提供担保银行按揭,担保费用由方支付;
【3】公积金贷款。
具体如下:
(1)乙方须于之前支付除定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至甲乙双方指定的账户;
(2)剩余房款: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由乙方通过向银行贷款支付,该款项由贷款行同贷后直接划入甲方在该行开设的帐户内;乙方须于之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用户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抵押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为准;银行承诺发放贷款少于应交房款金额的,乙方应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七日内补足应交款。
3)若因乙方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付款方式,协商不成的,甲方可没收交易定金,同时解除终止合同返还已收取的房款,不再要求乙方赔偿其他损失。
4、若甲方房款为付清或银行贷款未付清,甲乙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甲方自行筹集资金付清欠款并承担提前还贷手续费用,且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还款手续并向丙方交付转让过户所需的所有相关产权资料原件。
(2)甲乙双方同意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办理快速贷款,贷款金额中的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用于甲方提前还贷。
快速贷款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与担保公司自行协商办理并确认放贷条件和时间。
(3)甲方提前还贷资金不足,须向乙方借房款提前还贷的,甲方应如实向丙方和乙方反映具体欠款金额(该房款仅限于还贷用途,甲方不得挪用。
反映的数额与实际不符,不足部分由甲方支付),乙方同意先预付房款中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给甲方提前还贷,提前还贷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须自签订本合同后天内办理提前还贷及取回产权资料、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公证委托,且甲方不得中途擅自撤销委托。
甲、乙双方应同时提交交易所所需之全部资料及支付各自承担之公证、交易费用。
另甲方缴交月供款应缴至贷款银行成功扣取提前还贷款之日止,否则因此带来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三十日内付款的,乙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逾期三十日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该房产总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甲方也可要求乙方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房产交付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前搬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其它:
】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2、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倍】【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房产交付乙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甲方以该房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向乙方交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若甲方逾期六十日仍未交付房屋,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甲方在交付该房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乙方确认,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须到房管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需办理赎楼手续的,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或甲方在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日起日内,甲乙双方须到房管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产权转移登记
1、甲方转让房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项办理:
(1)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将上述房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章程及有关规定,【可以不办理】【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甲方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日内,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在收件收据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须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该房地产证由乙方领取。
3、甲方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向房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产部门受理该房产转让申请之日为准,但法律法规不予过户的除外。
5、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
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地十一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若甲方逾期六十日仍故意不提供资料或协助的,则有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二部分居间服务
第十七条居间服务内容
丙方提供如下服务:
1、接受乙方购房委托并为乙方提供房产信息,安排乙方视察房产;
2、对甲乙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进行查验;
3、为乙方取得房产有关资料,向乙方传达出售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现状、价款等事项);
4、接受甲方售房意向委托并为甲方联系合适的买房;
5、按乙方的指示向甲方提交所有要约,协助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
6、提供银行抵押贷款、赎楼事项的咨询服务;
7、向甲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但不限于房价、付款方式等);
8、协助办理房产交接事宜,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交纳的费用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9、其它:
第十八条中介服务费收取
1、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时,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务费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如甲乙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该房产产权过户,则此交易中介服务费无需退还,因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2、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时,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务费人民币:
: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
元)。
如甲乙双方最终未能完成该房产产权过户,则此交易中介服务费无需退还,因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丙方向甲乙双方共收取的自己服务费不得超过本房产的交易价格的3%。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或乙方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利用丙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
2、因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过错或违约,致甲乙双方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违约行为方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方商定,上述违约行为方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元的违约金额支付给丙方。
(该费用不得超过中介服务费),若丙方已收取居间服务费的,则丙方有权从居间服务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二)丙方的违约责任
1、丙方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丙方应向甲乙双方返还已经收取的费用(含利息)。
2、因丙方过错或违约,致甲乙双方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丙方应向甲乙双方返还已经收取的费用(含利息)。
(三)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甲乙双方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丙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五日内退还甲乙双方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含利息)。
三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纠纷解决
1、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2、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共有附件份。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不作为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依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经纪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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