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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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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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2.04.27-实施日期:
2002.04.27
(京计政策字[2002]758号)
有关处室:
为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符合政府调控要求和行业管理规定,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以下标准: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要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许可证。
二OO二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2.04.27-实施日期:
2002.04.27
(京计政策字[2002]75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试行)》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大复杂项目或者涉及资金平衡等重要问题,需要进行大量协调和充分论证的特殊项目,由委主要领导决定,与申办单位协商,按特殊事项办理。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审批项目名称:
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BJXSAJH001-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1号-2002年)
子项一:
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BJXSAJH001-1-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1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国发[1995]13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346号令)
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源头控制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5]39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52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8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第七条及附件一);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征求市政府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意见回复后,进入审核程序。
时限:
相关部门28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依据国务院34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三条、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已经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二、3);
5、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已经签署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6、项目建设经初步论证可行(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第七、八条)。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会签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
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六、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
4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子项二:
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BJXSAJH001-2-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1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同1子项审批依据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4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项目建议书批复(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第八条);
3、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第九、十条及附件二);
4、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5、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6、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附件一中十一)。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依据国务院34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三条、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已经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已经签署合作意向书(依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附件一中十一);
6、项目建设经初步论证可行(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十一条)。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会签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
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
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子项三:
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开工计划(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BJXSAJH001-3-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1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同1子项审批依据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4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十二条);
3、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说明(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第七条);
4、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7]36号)第五条);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经营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依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7]108号)十二条);
3、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七);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四、2);
5、已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97]36号)第五条);
6、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已按合同规定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会签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会签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提出会签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会签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会签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由主办处转审定人员。
时限:
8个工作日内完成(按最多4个会签处计算,每个处会签时限为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
4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
工业项目、教育项目、医疗机构项目、信息化项目、水利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所需补充的其他受理材料和其他审核标准见附件
审批项目名称:
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BJXSAJH002-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2号-2002年)
子项一:
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
BJXSAJH002-1-2002(北京行审A类计划002号-1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83号)
2、《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2000]638号)
3、《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88]85号)
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03号)
5、《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52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8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按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2000]638号)三)。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4、利用外资方案和资金筹措方案(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第十三条第九项)。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征求市政府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
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意见回复后,进入审核程序。
时限:
相关部门28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三、审核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项目符合政府产业政策(依据《关于在固定资产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758号)一);
3、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4、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规划、计划、房地部门工作衔接问题的会议纪要》(市规会[2001]26号)二、3);
5、项目建设经初步论证可行(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2000]638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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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发展计划委员会 行政 审批 程序性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