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及合同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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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及合同管理
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简称企业)。
二、资金的筹集、运用及管理
第三条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系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第四条公司的资本金来自市财政拨入资金,包括:
一、市财政已直接投资的资金;
二、符合转股和投资条件的原财政周转金;
三、市级财政经济发展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四、经市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可用作资本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公司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超过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六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在筹建时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应列入固定资金成本,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七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营运资金统一由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存款帐户,各下属企业日常对外业务资金往来统一通过公司办理,下属企业的上存资金,公司按企业事业单位银行存款利率按季结息。
第八条公司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统一调度。
第九条企业启动新的项目,需要向银行借款,事先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论证资料,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与贷款银行办理相应的担保、抵押手续,所筹资金纳入公司的监管范畴,银行帐户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第十条公司项目资金使用一律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下属企业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公司批准的项目进度和资金安排计划,资金使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下属企业主要领导审批,资金使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资金使用在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各下属企业原在银行贷出的专项资金,一时不能转入公司帐户的,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加盖公司领导印章予以监管。
第十二条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资金临时短缺,由该企业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在落实担保及还款来源后,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在公司和其它下属企业间统一调剂,所借资金按国家公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一点二个百分点计息,逾期不还加收20%罚息。
第十三条公司及下属企业之间资金的调度和融通,通过内部资金往来科目核算。
三、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十五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可按规定,按比例按年计提坏帐准备金,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计提比例另行制定)。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公司及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和耗用所储备的物质,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产品、产成品、商品等。
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后,公司一次性摊入费用,企业实行五五分摊法。
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每年年终,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七条短期投资是指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是在取得时按照投资成本计价,收到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进入当期损益,处置对外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每年年终,根据谨慎性原则,年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间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帐。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公司及下属各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定义,结合本行业、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根据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各企业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所产生的费用,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下属企业每年对固定资产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在期末结帐前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相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或者固定资产卡片)、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商誉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取得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下属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帐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如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其它资产主要指长期待摊费用,系公司及下属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的当月,转入当期损益,不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大修理费用应当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
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六、长期投资的管理
第三十条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债券、其它债权投资。
第三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帐。
第三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
如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其它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的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权益法核算;反之,对其它单位的投资占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它单位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处置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的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三十四条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五条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处置债券投资时,应将债券的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的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七、委托经营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委托经营资产指受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委托,对市属财政的部份资产代为管理及经营的资产。
包括关闭后的市信托投资公司和经济开发公司在债务清偿后的部份有效资产、清算评估为零的表外帐销案存资产以及市财政委托的其它资产。
第三十八条委托经营的资产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及流动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电设备及办公用具、贷款、投资及应收款项等。
第三十九条对受托经营的所有资产、公司都应在“代理业务”科目中,分门别类,逐一建立明细帐纳入公司经营核算体系,并根据其相关资料,建立业务及财务档案,落实相关科室及人员加强管理。
第四十条对受托管理的固定资产、机电设备及办公用具等,公司不作为自身的固定资产及低耗品列帐,不按年度计算折旧及分摊费用,发生自然损耗后,报市财政局作销帐处理。
公司每年以代管理的固定资产及低耗品年末价值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使用费。
第四十一条对委托经营的各项贷款包括信托贷款和股票抵押贷款以及应收款项,年末按全年收回数的30-60%计提业务经费。
第四十二条对受托经营的长期投资,公司应随时深入被投资的单位,了解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认真履行股东权利及监督职责,及时收回年度分红股息,年末按全年计收投资分红总额的50%计提业务经费。
第四十三条对经中介机构清查评估为零的资产及表外帐销案存资产,公司按全年收回数的50-80%计提业务经费。
第四十四条对市财政委托的经营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按组织的租租收入和承包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管理费用(年终视其总收入的多少确定比例);对市财政局委托变卖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扣除成本后按收入的3%提取佣金。
第四十五条对市财政委托经营变卖的各项收入,设专户独立核算,并及时解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十六条对已收回的应上交财政的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可以用作扩充公司资本金。
第四十七条每年对已收回的代经营管理资产,在第二年1季度与市财政进行一次对帐和冲帐工作。
八、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耗费。
第四十九条公司及下属企业为生产经营产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它直接支出,直接进入生产经营成本。
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进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五十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一、销售费用:
是指公司及下属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二、管理费用:
是指公司及下属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的工资、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失业保险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险费、会议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车辆燃修费、业务宣传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排污费、计提的坏帐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三、财务费用:
是指公司及下属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五十二条为便于下属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区别不同行业的性质,核拨一定比例的周转金(备用金)。
第五十三条下属企业平时正常经营成本开支的费用,经下属企业经办人员及经理签字后,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列帐,定期予以公布;但一次性单个项目动用资金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5万元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对公司和下属企业报送的管理费用报销凭证,要根据有效凭证要素进行严格地审查,加盖审核印章,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属公司本部的管理费用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列支;属下属企业的管理费用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对一次性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审签,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费用,由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签,2000元以上的报公司主要领导审签。
第五十五条公司按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计划,核定各企业的年度费用指标并实行逐月考核,年度指标不允许突破。
第五十六条下属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需追加费用指标,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同意,作为追加费用指标,单独考核。
第五十七条实行事先报告制度。
对企业发生的较大的管理费用(1000元以上)开支事项必须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分别上报并经同意。
否则,不予列支。
九、利润形成与分配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利润是指公司或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其它,加上其它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五十九条公司或企业按年度计算利润。
第六十条公司或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弥补亏损)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或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
三、投资主体红利。
第六十一条可供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或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的利润进行弥补。
十、财务核算体系
第六十二条公司及下属企业执行国家财政部2004年4月27日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六十五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执行收入与成本、费用相匹配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核算采取集中分户核算的办法,下属企业不再设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含报帐员)归公司统一管理。
第六十七条财务人员实行定员定岗,公司计划财务部编制确定为12人,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记帐员3人,出纳1人,银行业务员1人。
5个下属企业各设报帐员1人。
第六十八条下属企业报帐员在下属企业办公。
第六十九条下属企业作为一级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计划财务部分企业按时向公司及相关单位报送财务报告。
第七十条会计帐目的设置
公司及下属企业各自按用途设置总帐、总分类帐、明细帐、序时帐(日记帐)和备查帐簿。
第七十一条会计报表的设置
一、公司及下属企业按月、季度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公司及下属企业按年度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编写财务报告书。
第七十二条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建立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指标体系,包括:
流动比率、应收款周转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建立经营考核指标体系,对业务部门及下属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年度考核。
一、制订年度不良资产下降比率,并按月、季及年度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二、制定对下属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体系,并按月、季度及年度实行跟踪考核。
三、制定对公司各部门的年度经营指标,并按月、季及年度实行考核。
十一、财务报告制度
第七十四条市财政局为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
第七十五条公司按月、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告。
第七十六条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及计划,事先报请市财政局批准。
第七十七条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十八条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改制、清算等重大事项,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生效。
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经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各部门及下属的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对外的一切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签订、履行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凡本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各业务人员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凡本公司和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各业务人员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应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创造经济效益,维护公司信誉为目的。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均须以下列需要为依据: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公司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和指标。
二、本公司确定下达给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各业务人员的项目和指标。
三、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文件、传真、电报的要求等各种要约。
第六条凡对外签订合同,应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超越权限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有权否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凡本公司对外进行的一切经营往来,都应签订书面合同。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有关修改合同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注意对前款中的一切原始资料进行收集和保存。
第八条为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签订合同有效、有利,签约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必须经过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
具体应了解下列情况:
(一)对方是否已核准登记发照,是否为开展自己的业务而签订合同。
(二)签约人员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的承办人,代理人是否具备代理资格,有无授权委托证明。
(三)承办人所出示的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证明文件的真伪。
(四)必要时应检查对方营业执照、查阅公司章程对方资信等级等。
二、了解对方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一)了解对方是否有违反政策、法律、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是否有欺诈、胁迫、违法代签订合同的行为。
(三)有无其他可能性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
三、了解合同的可行性,具体应注意以下情况:
(一)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设备技术条件、生产能力、产销规律、财务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经营作风、商业道德、信誉情况、支付能力和履约能力。
(三)了解市场变化趋势、价格趋势以及这些对合同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了解有无要求对方当事人担供合同担保的必要性。
第九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有关单位的,应先在内部进行协商,意见统一后方可对外签约。
第一十条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注意写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帐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电报挂号、邮政编码。
二、在公司正文部份注意写明:
(一)标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规格、等级、质地等。
(二)标的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以及合理称谓、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等。
(三)标的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代号、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标准)和包装要求。
(四)、标的的价款和酬金(注明单价和总价),结算方法和结算单位。
(五)合同履行的期限(注明年、月、日)、地点(注明省、市、县、街、号、车站、仓库)和方式(注明的交付方式,是一次性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运输方式、提货单位或提货人)。
(六)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和方式、违约金的数额、比例和计算方法、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和方法。
(七)标的物的保管、保险及其他附带费用的承担。
(八)标的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合同担保方法(注明定金、保证金、抵押、质押或留置)。
必要时分立担保合同。
三、注意写明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
四、注意写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必须要具备的特殊条款。
五、必要时,合同应注明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协议选择合同管辖法院。
六、在合同结尾部分,注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使用有效的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其他印章,注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承办人的签名,如需上级单位见证或工商行政部门鉴证、公证机关公证应注明名称、并加盖其公章。
七、注意写明合同的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和有效期限(生效日期、废止日期)、份数。
八、注明合同的附项:
经济合同所附表格、图纸、设计书或说明书(注意份数)、样品、供应清单等附件的件数,以及其他备查事项。
第十一条签订经济合同,应力争使用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在我方所在区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
第十二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坚持以销定进,付款尽可能采用货到付款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则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签订销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确需赊销或代销的,由分公司、控股公司的主管负责人报公司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合同草拟后应逐项进行复查,确认无误即交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批,存档保管并同意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凡本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各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均必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声誉,决不允许在签订中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违者从严惩处。
第三节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六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按规定上报公司审查批准后(一般经济合同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重大经济合同由公司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再由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签定。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一般情况都由经理签订;特殊情况下,可授权副经理签订。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无权对外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
第十七条标的数额巨大的、重要的、复杂的合同的审批应征询法律顾问和公司综合法律部的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合同必须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全面、逐项进行审查。
审查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白;
二、合同中所列条款是否全面、规范、有无遗漏;
三、合同附加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合同中的标的是否超越了双方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
五、按照《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有无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况;
六、合同有无附件,附件是否齐备有效;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合同中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八、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有无必要办理见证、鉴证或公证手续;
九、预测合同不能完成履行的情况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
十、其他认为需要审核的项目。
第十九条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
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并随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
凡主管领导为应急等特殊情况批准先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申报手续。
二、审核:
对送审的合同,主管人应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和第十八条规定,认真研究、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一)批准合同签订;
(二)不批准合同签订;
(三)提出具体要求或意见发回原申报单位修订、补充。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凡本公司对外签订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通力合作,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主管人和签约人必须随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公司请示和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协商解决、遇有重大问题等公司做出决定后方可执行。
避免合同不能履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如有情势变更情况,主管人和签约人应及时向公司通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在合同中所进行的一切资金往来,都必须经有关主管人员同意后通过公司财务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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