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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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复习题
1、建设法律,是全国人大对建设管理活动的宏观规定,侧重于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组织、职能、权力、义务等以及建筑产品生产组织管理和生产基本程序进行规定,是建设法律体系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建设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中授权条款和管理全国建设行政工作需要制定的,是法律体系中的第二层次,以国务院令形式公布。
3、建设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颁布的建设行政规章,以部委第×号令形式发布。
4、地方性建设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本行政区的特点,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情况下制定的行政法规,仅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法律效力。
5、地方性建设规章,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仅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效。
6、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布。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标准代号为“GB/T”
7、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指需要在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8、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对产品的要求,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备案。
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0、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13、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14、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5.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6、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7、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8、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1、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5、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8、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9、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2、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33、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4、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5、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7、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38、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9、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40、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41、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2、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43、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4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4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4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47.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9、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0、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1、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施工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5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54、施工现场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制定项目部各部门、各班组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确定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
55.企业应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应悬挂在操作岗位上。
5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2)安全达标目标;(3)文明施工目标。
57.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建筑企业和项目部对全体员工和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一项重要制度。
58、三级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安全教育。
公司级教育,是对新入公司的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以及到工地参加实习的学员,在分配到项目、工地以前所进行的教育。
时间应不少于15个学时。
项目(工地)教育,是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分配到项目、工地时所进行的第二级安全教育。
时间应不少于15个学时。
班组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到了岗位工作开始前,由班组进行的第三级安全教育。
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59、三级教育完毕后,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同时应填写好“三级教育”登记表,教育人、受教育人必须在登记表上签字。
60、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教育。
这主要是指电工、起重工、司炉工、爆破工、电(气)焊工、架子工、机动车辆司机等工种的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并应按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作业。
每年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1、因工作需要,从原工作岗位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上岗前,应熟悉、了解和掌握新工作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2、“四新”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63、经常性安全教育:
这是职工业务学习的必修内容,应贯穿于生产活动和管理工作全过程,也是安全管理经常性的工作。
64、“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这是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执业。
65、建筑施工企业除应按要求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外,还应按不同作业对象(脚手架、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除、起重吊装、拆除、爆破工程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审批和组织实施。
66、凡属下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原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进行专家论证和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评审后,必须提出书面审查报告,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报告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67、一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应由项目部负责人审核,企业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复核,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备案。
68、大型、特大工程、重要部位(深基坑、高大模板、地下暗挖工程等)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须经企业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由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审批,并送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审查,审查合格并签字后,按审批方案组织施工。
69、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是施工负责人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职责落实的法律要求,要严肃认真,不能流于形式。
70、安全检查主要坚持六查:
查思想、查领导、查组织、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
71、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安全隐患、事故苗头要采取“定人员、定时间、定经费、定措施”的原则,及时解决问题,清除事故隐患,把不安全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做到防患于未然。
72、“三级”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企业月检查;项目周检查;生产班组必须坚持上班前、下班后每日二次检查。
73、专项检查:
一是重大危险源检查(深基坑、高切坡、大型模板、超高架、桥梁架吊、山体滑坡等);二是施工现场搭设各种类型的钢管脚手架;机械设备、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维修等情况。
7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5、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审核符合要求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76、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77、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8、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应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9、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80、“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我国宪法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
8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奖惩办法;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和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83、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并组织落实,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工作;
(2)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3)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负责审核其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提出预防措施,组织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对重大项目负责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主持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改进和研究项目;
(5)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检查措施的落实,做到持续改进。
8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范、规程,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企业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3)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
(4)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和有效使用,不挪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5)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并在工程施工作业前,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或措施的要求,向有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参加人员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6)在施工中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针对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进行整改;
(7)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如实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和上报,并制定和认真落实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关措施。
8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
(2)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3)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探索安全生产的规律,提出安全生产的建议。
86、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施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7、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是五类企业: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民用爆破器材企业。
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88、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除外)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89、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企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0、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9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92、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3、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95、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96、《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04]206号)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必须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措施项目总费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98、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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