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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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办法
石化制品分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工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地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三条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班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一、公司成立安委员会,由公司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所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公司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设备部,安全设备部负责人兼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委员会职责: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六条组长的职责: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保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检查并考核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副组长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并检查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修订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公司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其他成员均按照其部门职责中的相关规定担负相应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会议
第十条安全生产会议
一、公司安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也可视情况临时召开会议,公司安委员会成员必须参加。
二、会议由公司安委员会组长主持。
三、会议内容包括:
查找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和教训,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工贸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
四、班组要坚持每天的班前会和每周一(每轮班)的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要有布置、有要求、有内容、有记录、有检查、讲实效。
第五章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教育和培训工作
一、生产岗位员工安全培训教育
1、新进职工培训教育
(1)新进职工经公司级培训教育合格后,到安全设备部进行登记,进行厂级培训。
经厂级培训考核合格后,安全设备部开具三级安全教育卡到生产调度室。
(2)生产调度室进行车间级培训,培训合格后分配到岗位上,进行班组级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外来实习和代培人员培训教育
由所涉及的部门负责管理,并通知公司安全设备部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外来实习人员安全环保承诺书》后,方可在有关部门派专人带领下,按指定路线进入生产现场。
3、“转岗”“复工”“四新”安全培训教育
(1)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离岗30天以上,重新上岗(复岗)时,应实行相应的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离岗30天以下,视其情况,应进行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2)非本公司职工调入,无论是否改变工种,应按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3)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投产以前,应及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岗位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掌握一定的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作业。
(4)车间级安全教育由生产调度室负责并实施。
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和生产流程及设备配置情况、车间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5)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班组安全员组织实施,教育内容包括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生产流程及设备配置情况、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1、从事电工、行车工、司炉工、电(气)焊工、机动车辆、叉车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学习与安全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定期复审)方可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培训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负责统一开展工作,相关人员要积极认真组织配合参加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按计划参加学习、培训、和复审,未按期参加复审教育考试者原操作证作废。
四临时工安全培训教育
1、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我公司的外来人员、临时工、农民工等均由使用部门报安全设备部备案。
2、各部门临时用工超过5日的,按岗位非全日制用工培训程序进行三级培训。
3、临时用工不超过5日的,在进行三级培训时,可适当缩短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应重点针对安全。
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使用。
五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1、凡外单位来公司承包工程、检修检测的人员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其资质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2、公司安全设备部应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定《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协议》,培训时应告知其本公司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的各项安全规定。
六日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1、班组要根据本班组安全生产特点,对在岗的员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2、各部门、班组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不及格者待岗学习,合格后方可上岗。
3、在进行设备大修和危险性作业之前,检修和施工单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监护制度。
第六章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班组长安全职责
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在班组职工劳动环境及安全健康负责。
2、组织班组辖区内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3、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和每周安全活动。
5、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职工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6、负责组织事故的人员救治、现场保护和事故上报工作,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7、在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立即下达停产处理和人员撤离指令。
8、负责班组安全考核。
二、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各种安全活动的记录,并保存备案。
3、对班组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职工违章作业,有权越级上报。
三、职工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2、参加安全培训、安全活动和应急演练。
3、落实岗位安全确认制、安全检查制、交接班制、联保互保制和事故报告制度。
4、熟悉本岗位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安全防护器材。
5、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向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班组安全生产确认
一、对人的确认
1、班组长或安全员要对当班职工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确认。
2、当班职工要对两个以上单位相互协调作业或两人及多人共同作业的联系方式进行确认。
二、对物的确认
1、职工要对使用的设备、工器具、物料等安全状态进行确认。
2、职工要对各种安全防护器材和装置、监测仪器等完好情况进行确认。
三、对作业环境的确认
1、职工要对工作岗位及周围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确认。
2、班组安全员要对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识进行确认。
四、对检维修作业的确认
1、岗位职工要对生产转检维修状态过程中的设备停运、物料停送、水电气停运的可靠性进行确认。
2、岗位职工要对进入车间、受限空间等危险区域作业的现场监测情况进行确认。
3、岗位职工要对维修后开机的安全防护和安全联锁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班组安全生产联保互保制度
一、安全生产互保制度
1、互保结对子的原则:
两人及以上配合作业形成的安全相互保障责任共同体。
2、班组必须实行安全互保制,互保对象要明确。
3、工作前,班组长应根据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明确当天的互保对象,不得遗漏。
每一项工作中,工作人员形成事实上的互保,并履行互保职责。
4、作业中,互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
(1)互相提醒:
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互换应答;
(2)互相照顾:
工作中要个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3)互相监督:
工作中要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制度;
(4)互相保证:
保证对方安全生产(检修)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
二、安全生产联保制度
1、联保原则:
班组各互保对象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在作业过程中形成的安全联系保障责任共同体。
2、联保的主要内容:
(1)在工作中发现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以外情况时,要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互换应答;
(2)在工作中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照顾、互相关心、互创条件;
(3)在工作中与互保对象以外的人员要互相监督,共同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标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检查总体要求
班组安全生产检查应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检查周期等,形成安全检查记录。
二、班组长检查要求
1、督促班组职工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熟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班前会后进行检查。
3、对本班组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和安全规程执行情况组织班中检查(每班不少于一次)。
4、针对岗位查出的隐患采取控制措施。
三、班组安全员检查要求
1、对班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工器具使用及安全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对班组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
3、对隐患控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对职工联保互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岗位职工检查要求
1、作业前对设备运行状态、工器具、安全防护器材完好情况和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确认。
2、作业中对设备运行状态、互保对子、联保对象的作业和作业环境进行监控。
3、交班前对设备运行状态、工器具、安全防护器材完好情况和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班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一、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
1、岗位操作及安全规程;
2、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岗位隐患排查与治理;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注意事项;
4、有关的事故案例;
5、设备性能与安全装置、工器具的使用方法;
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培训要求
1、新上岗职工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2、班组职工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班组级安全培训。
3、岗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班组应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班组应通过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日等形式开展职工日常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班组会议制度
一、班组班前会
1、班组长结合当日的具体生产(检修)任务召开班前会。
2、班前会内容:
(1)传达学习公司或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指示或事故案例;
(2)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使员工熟知工作中相应的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项;
(3)说明上一班的设备及安全设施运行状况,对遗留的安全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4)明确安全值班负责人和安全检查的重点;
(5)对员工掌握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情况进行提问或抽查。
二、班组周安全活动
1、班组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2、安全活动内容:
(1)总结上周安全工作,并对班组各岗位进行安全讲评,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2)结合实际问题学习讨论公司或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系统学习安全规程;
(3)研究解决班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4)排查安全隐患,提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建议;
(5)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及分析事故教训。
第七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交通安全管理
一、管理范围
公司范围内行驶、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汽车、叉车、装载车、摩托车等所有机动车车辆)的管理。
二、管理职责
1、安全设备部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辆的建档登记。
3、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驾驶员、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4、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公司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5、综合办公室负责对驾驶员进行道路安全培训,并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第二十条厂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要求
一、车辆安全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常亮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3、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4、车辆驾驶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倒车提示器,刮水器。
5、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6、按照“人机匹配”原则,合理配备驾驶人员,车辆拥有部门应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全面教育,并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7、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使用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8、公司机动车辆应登记及建档,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年审合格的报告及相关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5)、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装载运输
1、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2、供销部负责对车辆装载情况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三、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开车;
4、严禁空挡溜车;
5、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四、其它安全管理要求
1、公司各类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厂区内交通管理制度,对不按照管理制度条例的人员取消驾车进入厂区内的资格。
2、生产区域严禁烟火,非生产车辆严禁驶入生产区域。
对违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单位职工车辆必须办理公司出入证,对未办理出入证的的车辆,禁止进入厂区。
4、各类车辆必须按照单位门卫管理制定执行,入厂必须登记。
出厂区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对不接受检查的车辆,门卫有权制止其车辆次驶入、驶出公司。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
一、厂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二、厂区内作业的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必须穿戴工衣、工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2、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3、严禁酒后操作。
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4、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5、厂区内机动车驾驶、叉车驾驶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
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三、遵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保障作业安全。
四、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五、发生事故,保护现场,立即报告。
第二十二条外单位机动车辆在厂区内的管理
一、由相关方公司提供在本公司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操作资质,并在供销部审核建档登记。
审核内容有:
1、是否有与所驾车辆相关的操作证;
2、有操作证的,是否按期进行复审;
3、机动车辆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书面资料;
二、对于无操作证的,或操作证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复审的,应当面回绝,不予办理进厂申请手续。
第二十三条交通事故管理
一、在厂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主管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二、在厂区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移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厂外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四、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
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五、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安全设备部、综合办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章安全事故管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食物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是指未构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内容与要求
一、事故报告
1、发生伤亡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设备部和分管安全的领导,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必须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对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之内向工贸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公司各类事故的管理,由主管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对分管的事故负责调查、统计和汇报。
5、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接到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
7、公司发生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否则将对事故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发生事故的部门、车间、班组必须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记录表》,两天内报公司安全设备部。
8、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后要用快速办法(电话、传真)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上报安监局。
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填写《伤亡事故报表》、《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报安监部门。
9、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设备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工艺技术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急救措施。
在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应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散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作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1、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由当地相应级别的政府组织调查,上级部门及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部门(车间)积极配合,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公司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3、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组织调查。
4、要求事故调查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持安全作业许可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许可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6、因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7、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
8、调查组职责:
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事故损失的计算及处罚
一、事故损失计算方法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
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
设备修复后因成产能力降低而减产的部分可不计算在内。
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
停机设备台数×停车时间(小时)×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
损失产量×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统计损失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人×休工天数。
二、事故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在10分钟之内将事故报告公司安全设备部和有关领导。
延报、不报或瞒报者,事故部门处于500—1000元罚款。
2、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在15小时之内将书面报告报公司安全设备部,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3、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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