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企业面临反倾销的原因及其应对措施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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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企业面临反倾销的原因及其应对措施DOC
本科毕业论文
(2013届本科毕业生)
论文题目:
浅议中国企业面临反倾销的原因
及其应对措施
学生姓名:
陈晨
学生学号:
09114079
学院名称:
国际商学院
专业名称:
国际经济法
指导教师:
李青
二零一三年五月
摘要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随着“倾销”在出口贸易中的盛行,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反倾销成为了被WTO规则认可的贸易救济措施。
但在日益飙升的全球反倾销案件总量中,部分反倾销国家将这一措施用做了贸易保护的工具。
根据WTO官方数据统计显示,中国已连续17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同时中国也是受反倾销侵害最多的国家。
在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实践中,如何应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替代国”制度所带来的不公正待遇?
如何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降低外国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
本文从倾销和反倾销的基本法律问题出发,通过对欧美反倾销法的学习,针对欧美的反倾销调应对提出建议和措施。
与此同时,结合对经典案例的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对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应诉企业提出应对措施,进而对上述问题一一做出回答。
通过剖析WTO框架下中国企业频遭反倾销的各方原因,从根本上降低我国被控反倾销的可能性,而不止是在案件发生后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字:
倾销,反倾销,应对措施,出口企业
Brief-commentontheCausesandCountermeasuresofAnti-dumpingFacedwithChineseEnterprises
Abstract:
Intheincreasinglyfiercecompetitionininternationaltrade,withtheprevalenceofdumpingintheexporttrade,inordertomaintainthenormalorderandfaircompetitionininternationaltrade,anti-dumpinghasbecometraderemedymeasuresrecognizedbytheWTOrules.Butinthegrowingtotalamountoftheword’santi-dumpingcases,partoftheanti-dumpingcountrieshavemadeitasatooloftradeprotection.AccordingtotheWTOofficialdatastatistics,Chinahasalargernumberintheworld’santi-dumpinginvestigationsthananyothercountries.Inthemeantime,Chinaisalsothecountrywiththelargestanti-dumpingattack.Inthepracticeofdealingwithdumping,howtodealwiththeinjusticethat“non-marketeconomycountry”bringabout?
Howtodefensethissituation,reducingthedumpinginvestigationfromabroad?
Thepapersetsoutfromthefundamentallegalissuesofdumpingandanti-dumping,accordingtothestudyofEuropeandtheUnitedStatesanti-dumping,putoutspecificmeasuresandsuggestionstoanti-dumplinginvestigation.Inthemeantime,combinewiththeanalysisofclassicalcases,andconnectionbetweentheoryandpractice,ourgovernmentandrelevantdepartmentandforcedenterprisesputforwardcountermeasures,andresponsetotheproblemrespectively.ThroughdisposingallkindsofreasonsthatChineseenterprisesundertheanti-dumpingoftheWTOframework,reducingthepossibilityofbeingaccusedofanti-dumpling,notonlyputforwardcountermeasuresafterthecaseshappened.
Keyword:
dumping,anti-dumping,countermeasure,exportenterprises
目录
一、引言1
二、倾销与反倾销的法律问题1
(一)倾销的法律概述1
(二)反倾销的法律概述3
三、外国对华企业反倾销的现状4
(一)概况4
(二)特点5
四、中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7
(一)内部原因7
(二)外部原因8
五、比较美、欧反倾销法及给我国带来的启示9
(一)美国反倾销法的特征9
(二)欧共体反倾销法的特征10
(三)对比美、欧反倾销法11
(四)对我国的启示12
六、案例分析——欧盟对进口塑料袋反倾销案12
(一)案情回顾12
(二)案例评析和启示13
七、对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对反倾销提出相应措施和改善14
(一)针对政府提出的建议措施14
(二)针对企业提出的建议措施16
八、结束语19
参考文献21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倾销与反倾销无论是作为经济现象还是法律规范都已是老生常谈的热门话题。
但是,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关于二者看似熟悉简单的相关法律问题却更加扑朔迷离。
因此对于一个连续多年来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来说,如何应对反倾销已成为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今后妥善应对贸易摩擦所必须逾越却又难以逾越的障碍。
不断变化着的国际贸易新环境和各国随时更新的反倾销措施也鞭策着我们对于这一热门的老话题进行随时的跟进和重新认识。
而对于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受诉企业应诉态度的转变和政府相关政策制度的缺陷两个方面。
鲜少有通过对欧、美反倾销立法的借鉴和学习,结合WTO项下的相关国际贸易协定,对于如何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这一问题的原因和应对措施进行系统的论述。
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的糖精和盐类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以来,中国逐渐陷入了与欧美各国之间你来我往的贸易摩擦的漩涡之中。
时至今日,中国已连续18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际,连续6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
身处于如此特殊而又重要的格局地位中,深入的了解和认识WTO环境下各国尤其是欧美国家面对反倾销的应对措施,才能够“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除此之外,还要从内到外全方位地剖析中国之所以频遭反倾销的各方原因,在今后应对措施中做到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而不仅仅局限于做一个事后诸葛亮,在事件发生后提出应对措施。
二、倾销与反倾销的法律问题
(一)倾销的法律概述
1.倾销的概念
倾销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工业革命。
生产力的发展带来日益扩展的市场需求,于是倾销便应运而生渐入人们的视眼。
而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倾销却出现的相对较晚。
最早出现于1948年的关贸总协定,随后为了弥补其不足,制定了《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对于倾销的概念,在早期众多的经济学家的论著中以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中的论述最为经典。
他指出:
“卡特尔和金融资本有一种‘倾销价格’输出的做法,也就是英国人所说的‘抛售’的做法:
卡特尔在国内按垄断的高价出卖产品,而在国外却按照贱几倍的价格倾销,以便打倒自己的竞争者,把自己的生产扩大到最大限度等等。
”从这一早期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倾销被商家看作是一种低价的抛售手段,用以在同外国商家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时至今日,倾销一词的法律概念在关贸总协定中被定义为“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供出口国本国消费的相应的同类产品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领域的产品)”。
相较于早期列宁从经济学角度做的定义,关贸总协定对于倾销的定义更加简洁、明确、具有操作性。
因为它将倾销的界定只限定于一种价格歧视的行为,而不包括其他非价格因素造成的虚假倾销。
2.倾销的特征
“根据现代经济学的价格歧视理论来看,如果跨国公司在不同的国家的市场价格歧视一旦达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就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跨国公司逐渐成为了从事倾销的主要角色。
由于大多数的跨国公司都是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对产品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或加工。
因此,对比历史上的倾销,现代倾销的特征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
第一,倾销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性能和质量无重大差异的标准化产品产业。
第二,这样的倾销易发生于价格是唯一竞争因素的市场上。
3.倾销的确定和分类
根据WTO和关贸总协定中的规定,确定倾销的程序包括确定正常价值,确定出口价格以及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三个部分。
由此可以看出,作为贸易自由化在市场竞争中的产物,“倾销”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倾销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类型。
但并不是所有的倾销都需要进口国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
因此,了解各类倾销的实质和危害对于我国在今后理性的应对反倾销控诉是必不可少的。
以内容为分类标准,倾销可分为商品倾销、外汇倾销和本币倾销。
由于外汇倾销是一国货币的对外倾销,因此相比较于商品倾销,外汇倾销具有一定的政府色彩。
而本币倾销是为了减少本币升值对国外市场的影响而适当提高国内售价,对进口国的市场格局并未产生过大的不良影响,因此进口国通常不会对其进行过多干涉。
以动机为分类标准,倾销可分为处理偶然积压存货的偶然性倾销、无意倾销、报复性倾销、掠夺性倾销、次品倾销等。
其中,掠夺性倾销的危害最大。
由于这种倾销往往是为了打击他国竞争者,维持自己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地位或取得更高的垄断利润而刻意存在,严重违背了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因而也被称为是“恶意”倾销。
以源头为分类标准,倾销可被分为价格——价格倾销、价格——成本倾销、转移型倾销、下游活动倾销和工资性倾销。
其中,转移型倾销和下游活动倾销的行为并不是由出口商自己所造成的,而是源于在此之前的上游活动。
而工资性倾销则是通过降低成本来间接实施的倾销行为。
以时间为分类标准,倾销可被分为突发性倾销、间歇性倾销、持续性倾销和周期性倾销。
其中,由于突发性倾销由于时间较短具有偶发性质。
因此,对进口国的危害也是轻微的,进口国很少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进行抵制。
而周期性倾销,由于其实质类似与本币倾销,属于企业的一种自救行为,因此,也没有受到过多干预。
(二)反倾销的法律概述
1.反倾销的概念及国际反倾销法
反倾销,顾名思义是以倾销的存在为前提。
是被WTO规则所允许的针对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而采取的抵制措施。
通常采用向倾销的外国企业增收反倾销税,使之不能在本国廉价销售。
众所周知,“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环境秩序。
因此,为了维护公平贸易保护本国利益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免遭不公平的价格歧视。
最早于20世纪初,一些遭受倾销之害的欧美国家试图自己制定反倾销法律,通过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来保护本国经济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
例如:
加拿大于1904年制定的《海关关税法》,首次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立法的规定。
成为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
然而,作为国际贸易竞争的产物,这种具有自我保护性和排他性的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方式所带来的公平贸易只是暂时性的,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要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还需要一个统一化的规范化的对各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性反倾销协议。
1948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结,其中第6条对于倾销和反倾销的规定成为了历史上首个多边性的国际反倾销规则。
显然,这一规则并不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国际贸易局势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经过历史的筛选和不断修改、演变,现行的国际反倾销法由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1994年WTO/GATT《反倾销细则》两部分组成。
其中,1994年WTO/GATT《反倾销规则》是在《关贸总协定》条款6的基础上所制定的。
2.反倾销的程序
完整的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
前者主要提供的是对于确定倾销和损害的规则。
后者主要是提供反倾销所采取的手段。
从反倾销程序的发起开始,整个的反倾销程序可以分为申请阶段,调查阶段和公告裁决阶段三个阶段。
其中调查阶段可分为反倾销过程和反倾销措施两个部分。
反倾销过程主要包括反倾销调查程序和是否使用反倾销措施的程序。
而反倾销措施则包括临时性措施,价格承诺和决定性反倾销税。
在这一阶段,如果真的存在倾销的事实,则可能导致进口国采取临时措施。
3.反倾销的两面性
虽然,反倾销的产生是为了对抗倾销给国际贸易环境所带来的不良反应。
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反倾销其本身所具有的两面性。
一方面,它被国际大家庭所认可用以保障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在合法光环的庇佑下,它也被利用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各别国家以反倾销为手段,人为的夸大了出口国的倾销幅度,以不公正的待遇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用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其产品的正常价格,使得原本不存在的倾销被裁定为“倾销”,不必要的增加了这些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的贸易壁垒。
因此,对于应对反倾销的国家来说,只有在正确认识反倾销的“真面目”的基础上采取应对措施才能够更好的保护本国利益免受不公正待遇的侵害。
三、外国对华企业反倾销的现状
(一)概况
根据世贸组织数据统计,1995-2011年,世贸成员国在全球共发起贸易救济调查4413起,年均259.6起。
其中反倾销案件3922起,年均230.7起,占总数的88.9%。
显而易见,反倾销已成为全球贸易救济的主要手段。
虽然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至今已有十二年,但遭受反倾销调查却已有长达30年的历史。
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的糖精和盐类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成为了我国的首起反倾销案件。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作为新兴贸易大国的中国已然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对象。
从1995年的13%到2010年上半年的33%,我国遭受反倾销案例占全球数量的比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虽然据世贸组织数据统计显示全球反倾销调查在2001年达到顶峰,共372起;2001年之后便逐渐呈下降趋势,并于2007年降至最低。
但是根据商务部官网于2012年11月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12年9月,近十年间中国共遭受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758起,涉案金额684亿美元。
除此之外,根据商务部官网公布的欧委会关于2012年1-8月欧共体贸易救济案件情况统计显示,仅欧共体在2012年的前8个月发起的13起贸易救济案件中针对中国的就有4起,约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特点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归纳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华反倾销调查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从整体来看,案件频发率较高,且重复立案和裁定倾销成立的案件逐渐呈增多趋势。
在20世纪80年代,国外年均对华反倾销立案约6.5起。
自WTO成立以来,根据WTO官方数据统计,从1995年至2012年,我国企业共累计遭受反倾销884起,年均约49起。
约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21.4%。
毫无疑问,我国已连续18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在此基数上,我国被裁定倾销成立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除此之外,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还具有重复立案的特点。
不同的国家先后对同样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如欧共体、加拿大、墨西哥等国先后对我国出口的自行车发起多达10余次的反倾销调查。
也有同一个国家对同样的产品先后重复发起反倾销调查。
如土耳其分别与1995年和2001年对我国出口的一次性打火机发起反倾销调查。
第二,从发起者来看,对华发起反倾销的主体仍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其他发展中国家逐渐增多。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主要以美国、欧共体、加拿大、澳大利益四个传统反倾销大户为主。
进入9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陆续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
根据WTO公布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0年间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为784件,其中印度发起137起,美国101起,欧共体96起,阿根廷82起。
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和各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全球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国家已达到31个国家和地区。
其中印度已成为对华发起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第三,从涉及对象来看,面临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广、金额大。
在外国对华反倾销的调查中,涉及的产品种类多达4500种。
即包括如五矿,基本金属等初级产品,也包括如机电设备、电视机等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
近年来,外国对华提起的反倾销调查不断的扩大范围,且主要集中在我国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产品上。
其中,五矿、轻纺、化工、机电、医药是重点的发起对象。
除此之外,外国对华反倾销的案件金额也在呈上升趋势。
20世纪80年代,涉案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属于特大案件。
到90年代,1000万美元以上的案件有38起。
亿元以上的案件多达12起。
例如,2009年美国裁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
为期三年,共造成十多亿美元的出口损失。
第四,从反倾销的措施来看,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税率高。
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一些利用反倾销作为本国利益保护工具的国家,在裁定倾销成立后对我国征收了超乎寻常的反倾销税额。
从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百,更有甚者对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达百分之千。
其中,1993年墨西哥对我国出口鞋类征收的反倾销税高达1105%,创下世界记录。
如此高昂的反倾销税额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国际贸易中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对于一些普通的日用产品,在叠加了巨额的反倾销税额后根本无法在进行出口贸易。
第五,从程序的执行上来看,在具体的政策和操作中对华存在歧视。
主要表现在“非市场经济”和“替代国”问题两个方面。
鉴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目前世界上仍有一些国家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也有些国家口惠而实不至,一边要求提出市场经济待遇申请的中国企业必须经过审查,而另一边却又在通过繁复的审查后排除中国企业的申请。
导致中国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被用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
但是由于无视和脱离中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替代国在选择时的随意性,致使中国在这一问题上遭受了严重的不公平待遇。
导致原本不存在的倾销被裁定为“倾销”,原本低幅度的倾销被莫名裁定为高幅度。
也因此基于这种歧视性的政策和操作,当然使得我国在遭受的反倾销措施上也同样面临着不公平的标准。
对于同样的产品,不同的国家选用不同的替代国,自然导致调查结果的不同。
例如,对于中国的铸铁件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选用日本为替代国,而印度则以自己的出厂价作为正常价值,最终导致中国的铸铁件在美国被征收11.6%的反倾销税,而印度却相安无事。
除了上述五个主要特点外,近年来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还具有连锁反应的新特点。
经济的全球化不断的加强了市场之间的联系和制约。
一些国家在看到中国的某些出口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后,因为担心损害到自己的本国利益而盲目“跟风”,竞相采取反倾销措施来“防患于未然”。
四、中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庞大的数据显示致使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反倾销调查的现状是由错综复杂的各方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归纳总结,主要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大类。
(一)内部原因
分析造成中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内部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出口产品的结构方面
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过于传统和单一。
一直以来,基于我国廉价的劳动力和落后的生产力技术水平,致使我国的出口产品长期集中于产品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性产业。
凭借着本就低成本的优势进入世界市场的“中国制造”必然难以摆脱“反倾销”的纠缠。
加之我国本就不够完善的外贸体制,使得政府对于出口贸易的宏观调控不够到位,导致出口的市场过于集中。
把75%的产品出口集中于北美和欧洲市场,这也是导致欧美对我国频繁发起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2.外贸管理制度方面
我国对于规范外贸的法律不够完善,制度存在不足。
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对于外贸管理措施的法律不够健全、完善。
虽然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其终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反倾销法律。
不仅对国内企业的约束力不够强硬,同时也难以构成对部分国家的威慑力,使得他们可以肆无忌惮的对中国发起反倾销。
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来说,缺乏统一的领导。
对原本就缺乏自律的出口企业管理不到位,个别企业为了获得补贴故意低价出口,导致出口价格低于国内市场而被指控倾销。
与此同时,管理体制较于僵化,对各企业的国际商业信息普及不够全面。
例如一些企业对于自己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不了解,或对于国际上的同类产品的一般价格不了解。
致使我国企业在被控“倾销”时处于被动地位。
3.企业的应诉态度方面
在这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所存在问题应该分阶段而论。
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对于国外的反倾销应诉确实不够积极,也因此受到了严厉的反倾销制裁。
也因此给其他的国家造成了中国企业害怕应诉的懦弱形象,使得他们变本加厉的对中国重复发起反倾销,甚者产生连锁反应的不良后果。
好在近年来,通过之前的经验教训及各方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国企业深刻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从而大大减小了类似案例的发生频率。
根据《中国证券报》的相关评论显示,中国企业应诉态度的转变使得反倾销应诉率提至90%。
现如今,我国企业在这一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在积极应诉的基础上,灵活、慎重的积极抗辩,提高胜诉率。
4.市场的竞争现状方面
由于缺乏严厉的管理机制和法律规范,各企业之间竞争大于合作,采用“倾销”这样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互相残杀。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价格倾销和数量倾销两个方面。
一方面,各别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局限于眼前利益而不惜以低于成本价出口,造成价格倾销。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在不了解其他相关反倾销的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下,盲目“跟风”出口同类产品,导致出口数量剧增,造成数量倾销。
(二)外部原因
归结构成这以现状的外部因素,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
1.贸易保护主意的盛行
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贸易局势下,加之不断爆发的金融危机,使得贸易保护如同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国际贸易竞争中。
另一方面,反倾销被WTO所认可为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
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反倾销能够更灵活的适应形势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从而更好的对本国利益起到保护作用。
因此,反倾销获得了大多数国家的青睐用以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
2.中国威胁论的制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实力迅猛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不切实际的中国威胁论开始在国际社会散播。
导致一些国家在不了解中国实情的情况下莫名对中国产生不必要的妒忌和恐慌,试图通过反倾销来打压中国的对外经济发展。
3.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所带来的不公正待遇
由于各国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一个专门统一的界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把它等同于中央集中计划经济的国家或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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