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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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举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煤业公司安全调度指挥中心或安监部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
(24h值班)传真电话:
举报电子邮箱:
第四条煤业公司安全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
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煤业公司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部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第五条举报内容
(一)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等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安全事故;
(二)企业在生产、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四)非法煤矿和煤矿非法生产行为;
(五)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六)生活服务场所缺少必要的安全设施或安全措施未得到落实而组织活动的;
(七)其它经公司及煤业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主管单位或煤矿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奖励举报人员: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煤业公司安监部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第九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煤业公司安监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
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漏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煤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各生产矿井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举报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举报制度应在井口、车间、办公楼等人员较为聚集场所张贴公布,使所有员工熟知安全举报内容和举报途径。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
管理人员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业公司所属煤矿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煤业公司是落实干部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照管理制度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制度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业公司对煤矿干部下井及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干部下井情况和煤矿领导未按照制度下井、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第七条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市公司、煤业公司:
1、公司领导:
正职领导4次∕月,分管煤矿的副职领导6次∕月,其他副职领导4次∕月,煤业公司副职8次∕月,安全生产业务部门正职8次∕月,副职10次∕月,非生产口副处级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次∕月。
(二)生产(基建)矿井:
(1)党委书记和董事长6次∕月,矿长10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5次∕月,其他副职领导8次∕月;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长16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6次∕月,生产、辅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18次∕月;
(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比例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
第三章下井人员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下井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第九条作业场所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下井到现场检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现场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
第十一条各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统计汇总,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矿井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情况进行建档、考核;核结果要与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比例挂钩。
第四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报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十五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事故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六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代办领导应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井下的时间、地点、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八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煤业公司加强对管理干部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安全监察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察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定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的举报电话(传真)是—,举报电子信箱:
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规从重处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上级公司、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二十四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天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的行政、经济处罚,由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公司。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晋煤销。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
第二条编制依据:
(一)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
(二)公司及煤业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三)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
(四)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作有关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五)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六)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条编制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二)行为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
(三)该工种的安全规定;
(四)操作前的准备,包括:
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应该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
(六)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七)正常的操作程序;
(八)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
(九)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
(十)操作人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时的规范姿势;
(十一)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
(十二)特殊操作内容;
(十三)异常情况处理要求;
(十四)收尾工作;
(十五)其他要求。
第三章培训及学习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对照行业、工种作业标准,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和各工序操作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制度,聘请有经验的老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讲课,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同时要在企业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中,将安全操作规程列为重点学习内容,保证安全操作规程的全面落实,每次学习结束后,要组织对职工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推行职工持卡上岗管理制度。
制作各岗位、各工种岗位危险源辨识卡,辨识卡上注明各岗位、各工种的操作标准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因素,职工1人1卡,持卡上岗。
第四章检查及考核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考核验收办法,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班清班结,并做到持卡上岗,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应当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第八条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
对不熟悉操作标准的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
第九条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持卡上岗,对不熟悉本岗位操作标准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一)检查违章行为。
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
同时,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二)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种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
(三)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对特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是否有违章行为等。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
(四)检查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第十二条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
现场检查的方法是让员工从头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二条伤亡事故等级分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的;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6、提升设备断绳、墩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7、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8、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9、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10、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11、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12、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含100万元)的;
13、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14、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六)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不足3昼夜的;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5、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6、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8、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9、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10、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1、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12、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的;
13、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14、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七)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16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5、倾斜井巷跑车的;
6、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7、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8、提升设备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内的;
9、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0、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11、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12、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的
13、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下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14、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第三条事故报告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报单位安监处(站)。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煤业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对于死亡事故。
煤业公司调度指挥中心请示值班领导后,立即报告集团调度信息中心和安监局,然后逐级上报。
死亡事故报告应当在事发1h内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条事故调查规定: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各单位安监部门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要将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每月底前上报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二)轻伤、重伤事故经调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票据必须由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填报、审批,并在每月底前统计上报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重伤事故审批后要到煤业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加盖工伤审核专用章,便于今后对重伤的管理及伤残等级鉴定。
(三)凡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凡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进行批复结案,公司及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四)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生产调度部门负责组织生产、机电、通风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安监部门派人参加。
调查处理结果报煤业公司安监部。
(五)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煤业公司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组织业务保安部门组成调查组,煤业公司安监部派人参加(必要时公司派有关人员参加)。
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监局。
(六)事故调查研究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七)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八)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或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分析
第五条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确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二)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1受伤部位;
2受伤性质;
3起因物;
4致害物;
5伤害方式;
6不安全状态;
7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
(五)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研究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
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管理人员、科室业务管理人员、矿级领导。
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
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五章事故处罚规定
第六条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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