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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零售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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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零售业务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针对我行零售银行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难点与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零售业务反洗钱管理,提升零售条线反洗钱意识,根据《xx银行反洗钱规定》、《关于执行联合国及美国等制裁文件的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我行现行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相关定义
(一)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尽职调查是指国家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网点为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账户的自然人,从而分析客户是否存在洗钱行为的勤勉尽职措施。
我行包含标准型和加强型两类尽职调查程序与措施。
对所有客户应采用标准型尽职调查程序与措施,对高风险客户还应采用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与措施。
(三)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四)禁止类、控制类、高风险类业务名单见《禁止类、控制类、高风险类业务名单》(附1)。
(五)FATF成员国是指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国家(地区);具体名单见《FATF成员国名单》(附2)。
(六)外国政要是指现任的或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包括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政府、司法或军事部门高级官员,外国政党要员,外国公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外国政要有密切关系的人士,包括他们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等亲属。
第三条各分行应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
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恐怖融资交易等信息予以保密。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和本行非相关工作人员提供。
不得通过外部网络或一般信函传递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不得泄漏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机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有关机关侦查、调查可疑交易的信息。
未经批准,非岗位人员不得查阅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反洗钱协查资料。
第四条各分行应严格按我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要求保管各类反洗钱资料,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及反洗钱调查和协查资料,应按年汇总装订,妥善保存纸质资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零售银行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总行零售银行部职责
1.将反洗钱合规要求嵌入本条线的营运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并督促实施;
2.组织对本条线业务、产品、电子交易系统等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控制措施;
3.将反洗钱培训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培训;
4.将反洗钱检查工作纳入本条线业务检查,并对检查暴露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进行跟踪整改;
5.参加总行反洗钱专项检查,对条线人员参与检查的事实认定负责。
(二)分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参照总行零售银行部职责制定。
(三)网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网点应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支行反洗钱工作。
小组成员包括负责支行反洗钱工作的行级领导、营业室经理、会计主管、储蓄主管和客户经理等。
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总分行有关反洗钱规定和工作安排;
2.组织本行柜面人员和客户经理对拟上报的重点可疑交易的零售业务客户身份背景和业务交易进行分析认定;
3.组织进行零售业务高风险客户的认定和定期审核;
4.参与研究本行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决定解决方案;
5.组织并落实本行零售业务反洗钱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零售条线反洗钱岗位设置及其职责:
(一)总分行零售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反洗钱管理员并履行以下职责:
1.推动本部门及业务条线执行监管机关和总分行反洗钱合规要求;
2.向同级合规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条线反洗钱工作情况和问题;
3.将本部门及条线反洗钱合规要求纳入业务综合检查;
4.推动本部门及条线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5.完成部门交办的反洗钱工作任务。
(二)网点应设置零售业务反洗钱报告员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单位大额、可疑交易和重点可疑数据的报送工作;
2.负责补录未通过校验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3.对本单位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向同级反洗钱管理员报告重点可疑交易;
4.负责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反洗钱报表及其他统计工作。
(三)柜员、低柜理财专员及客户经理职责
1.负责对受理的客户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真实性识别和审查;
2.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客户以及异常行为或交易的客户要进行关注和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向网点反洗钱报告员报告;
3.参与对高风险客户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和审核;
4.协助调查可疑交易。
第七条凡遇本指引未作明确规定的复杂情况或特殊疑难问题,由支行分管行长作相应处理,必要时可请示分行法律与合规部。
第八条按反洗钱规定拒绝接纳客户,或限制、中止或停止为客户提供服务应注意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对涉及联合国或美国制裁的,可直接告知客户理由;如涉及异常或可疑交易,基于反洗钱保密要求,不应直接告知客户理由,而应按审批部门提供的话术进行解释。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一节反洗钱客户接纳制度
第九条以下情形应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开立保管箱或建立其他业务关系:
(一)客户或其账户实际控制人属于被列入制裁文件中的自然人,包括:
1.客户或其账户实际控制人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分子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分子;
2.列入联合国、中国、美国和欧盟制裁文件中的个人。
上述两类客户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导入我行名单数据库过滤系统,并实时更新。
各分行对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发布的禁止提供开户或境外汇款服务的个人名单,可转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导入过滤系统进行控制。
上述两类存量客户由总行统一组织清理。
(二)客户提供虚假开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身份证明、假冒证件持有人等情形。
(三)客户要求以匿名或假名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无合理理由要求将身份证明上记录的姓名或号码舍去部分内容录入系统进行开户等情形。
第十条客户或其账户实际控制人属于“禁止类业务”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但未被列入制裁文件中的个人,可办理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含)以下的境内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须采用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与措施并经审批后方能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业务的客户:
(一)外国政要类客户;
(二)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认定的高风险客户;
(三)同时存在两项(含)以上高风险因素的客户。
(四)其他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为高风险等级的客户。
高风险因素见下表:
类型
特征
描述
判断方法
备注
嫌疑人
被协查
在本机构接受行政或刑事协查
在接受公检法等有权机关执行查冻扣时进行识别判断
不含民事、经济纠纷协查
身份特别
外国政要
客户或其账户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
办理开户或跨境汇款业务系统会自动提示,办理其他业务需柜员人工判断
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现任或离任;含与其关系密切人士
特殊地域
来自特殊国家地区
客户或其账户实际控制人或其交易对手来自“控制类业务”和“高风险类业务”国家或地区;
办理开户或跨境汇款业务系统会自动提示,办理其他业务需柜员人工判断
重点可疑
重点可疑
被报送重点可疑交易的客户
由反洗钱报告员或管理员向柜员通报
交易异常
高风险
客户频繁办理高风险业务且与身份不符
反洗钱报告员或管理员通报,或柜员分析判断
第十二条应中止或停止服务的情形
(一)证件过期无合理理由未在合理期限更新的应中止办理业务。
这里所指的“合理期限”由网点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
网点为身份证明过期超过3个月的客户办理业务应在相关业务凭证上注明合理原因。
(二)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应停止支付结算服务。
(三)客户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停止支付结算服务。
遇上述
(二)、(三)情形时,网点应劝客户销户,如客户不愿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一卡通’内部无卡销户”功能强制销户,对不符合内部无卡销户条件的,可通过预警功能进行控制。
同时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分行反洗钱报告员。
如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应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除非有其他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政策支持,否则银行不可限制、中止或停止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节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程序和措施
第十三条标准型尽职调查程序与措施
(一)审核客户身份证明。
主要包括审核客户证件,联网核查客户身份。
(二)登记客户基本身份信息。
主要通过在系统中记录客户身份信息,或按规定在相关业务凭证上背书客户关键身份信息,如姓名、国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对于系统中已记录的信息,或已留存的资料已包含的信息,无须再在相关凭证上背书。
(三)复印或影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
网点确保在业务办理时立即查询到客户已留存的身份资料,确保能按照监管机关要求立即提供客户已留存的身份资料的前提下:
1.对已在我行开户且已留存身份证明的客户,无须再留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未在我行开户但已按规定留存过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客户,在身份证明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频繁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可不再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由第二代身份鉴别仪等仪器读取的身份证明电子数据资料可替代纸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了解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持续关注客户业务交易,对有疑虑或异常的客户应通过电话回访、邮寄资料、约见面谈、上门核实等方式了解客户情况。
第十四条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与措施
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是指除采用标准型尽职调查程序外,还应采取的以下强化识别程序:
(一)补充客户身份资料
1.补充提供并留存身份证明文件。
居民客户应出具户口簿或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
非居民客户除提供护照外,还应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出具的有关客户身份(国别、职业、住所、身份证明种类、号码及有效期等)的公证证明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出具的认证证明;非居民高风险客户由他人代办业务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补充客户的职业资料,例如工作证、学生证等。
3.补充客户住所资料,例如载明客户地址的水电费、通讯费、租房合同等。
(二)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
通过询问客户、分析交易、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方式审查资金形式、来源地、用途,从而分析其交易行为是否与其收入、身份背景和年龄匹配。
(三)了解客户的收入和经济状况
结合客户单位名称、地址、职业等记录进行判断。
(四)识别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综合客户的年龄、职业、地域、收入、账户交易频率和金额、账户使用人等因素进行判断。
(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一种或及几种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与措施
尽职调查人员应填写《xx银行个人客户尽职调查表》(附3)。
第十五条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采取标准型尽职调查程序与措施;对符合高风险等级的客户还需采取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与措施。
具体如下:
(一)审核客户身份
1.核验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真伪,核对客户相貌与身份证明上的照片相符。
如代办,还须同时核对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集体开户应核对委托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2.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资料。
如为代办,还须联网核查代办人的身份信息。
联网核查结果如为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身份证明虚假时:
(1)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业务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可根据业务风险情况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2)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
在未核实客户身份真伪前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在办妥业务后应落实对身份证明真伪的鉴别工作,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注明核实情况与结果。
(3)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证明真伪:
1)使用第二代身份证鉴别仪进行鉴别;
2)老客户可核查在我行留存的资料进行鉴别;
3)请客户提供其他辅助证件进行对比核实;
4)填写《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以电话、传真或邮寄方式向公安机关核实。
电话:
(010)88472909,传真:
(010)88473866,地址:
北京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29分箱,邮编:
100044。
5)特殊情况下可请分管行长作相应处理或请示分行零售银行部。
(4)经核实确定为虚假证件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3.因系统通讯原因影响联网核查而关闭了联网核查交互窗口功能的,应在系统恢复正常后立即恢复参数设置(路径:
配置——系统配置——系统选项——使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功能),并立即对受影响的业务进行补核查。
(二)了解客户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1.如代办业务,应询问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代理开户的原因、开户用途、控制客户账户的自然人等信息,并在开户申请书上的“代办理由”栏位记录了解的情况。
对于无正当理由代理他人开立账户的,应予以拒绝。
原则上一次性代开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
2.客户申请保管箱业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如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核对并联网核查、登记、复印申请人和实际使用人身份证明和基本信息。
(三)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审核开户申请书中的基本资料必填项的记录是否完整。
2.对高风险等级客户,应按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与措施请客户补充身份资料,并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3.与客户建立其他业务关系,如开立保管箱业务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注意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4.在系统录入客户身份基本资料。
(四)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六条业务关系存续期身份识别
当客户办理存取现业务达到规定金额时,网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存取现身份识别
1.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取款业务,应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
2.代理他人存、取现单笔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时,应核对户主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登记代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和号码。
特殊情况下,若代办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明且单笔存现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时,应核对代办人身份证明,登记代办人身份基本信息,留存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影印件。
3.办理存取现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网点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对不能进行联网核查的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应登记客户的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
(二)境外汇款业务的识别要求
1.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账号、住所等信息。
汇款人没有在开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出行业务编号等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可跟踪核查。
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应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2.接收境外汇款时,发现汇款人姓名、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可先将汇款入账,再向境外机构要求逐笔补充信息;对方为FATF成员国,或者其他已经承诺严格遵守FATF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标准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可直接登记汇出行业务编号或境外机构地址等信息,不再要求境外金融机构逐笔补充信息。
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可登记汇出行业务编号等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核查。
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应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汇出行登记\留存信息
汇入行所需信息
特殊情况处理
1.汇款人的姓名、账号、住所;
2.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汇款人的姓名、账号、住所等信息。
1.汇款人未开户,账号可以汇出行业务编号等信息替代;
2.收款人住所不明确,可以汇入行所在地名称替代。
注:
特殊情况处理适用于汇出行不属于FATF成员国或其他承诺遵守FATF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标准国家(地区)的金融机构,且已向汇出行核实情况的情形。
(三)重新识别
1.遇以下情形应重新识别客户:
识别类型
需重新识别的情形
交易可疑
客户交易出现异常;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
有权机关协查
客户姓名与我国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相同(仅凭协查机关提供的信息无法锁定被查对象时)。
身份可疑
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掌握的信息不一致或矛盾;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在疑点。
更新身份证明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身份证明种类和和号码。
本行需要
本行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2.重新识别应填写《客户风险分析记录表(对私)》(附4),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并留存重新识别的资料:
(1)核对、联网核查有效身份证明。
(2)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或工作证明文件,如户口薄、护照、工作证明、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险卡。
(3)电话回访。
(4)实地查访。
(5)邮寄资料。
(6)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7)进入业务系统“客户管理——名单管理”,核查客户是否属于被列入制裁文件中的自然人。
(8)其他依法可采取的措施。
(四)需要提示客户更新资料的情形
1.客户身份证明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2.客户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第十七条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第三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法规,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本行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二)委托第三方的网点或业务部门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三)第三方可以是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等非金融机构,但集体开户业务的单位不属于第三方。
第十八条特约商户的身份识别
与特约商户建立收单业务时,要进行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必要时,要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户开户行或其他单位进一步核实。
第十九条代理国际汇款业务的身份识别
各行部为国际汇款公司代理国际汇款业务,应事前向国际汇款公司发出《反洗钱调查问卷》,通过查册、网上查询、新闻信息、报纸杂志、政府公告等途径收集国际汇款公司有关的信息,全面审查被代理机构是否为国外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国际汇款业务的独立法人,在遵守代理业务开展国法律法规方面是否有良好的记录,评估代理业务各个环节的潜在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工作程序;制定汇款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并在业务开办前30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监会。
总行或分行可授权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分支机构应在业务开办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书面报告。
办理国际汇款代理业务应遵守本指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和恐怖融资交易报告及资料保存制度,对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资料和交易应单独标识,分类保存,在“可疑交易特征描述”中明确标注代理国际汇款业务。
第二十条高风险客户的定期审核
(一)对本网点维护的高风险客户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审核,检查客户身份有无变化,分析客户交易金额、交易频率、交易方式是否与客户身份相符。
如发现明显不符情况,应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确定维持或调整风险等级。
(二)审核并填写《高风险客户定期审核记录表》(附5)。
(三)经审核不论是否需调整风险等级,均应在系统中作维护客户风险等级的操作,以便系统记录定期审核信息。
(四)经审核需要调整风险等级的,应履行高风险等级调整的审批手续后方能在系统中维护风险等级。
第四章客户风险等级管理
第一节客户风险因素与风险等级分类
第二十一条按照客户的身份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第二十二条高风险客户是指符合高风险因素特征并经本行综合评估后认定为高风险的客户。
高风险因素主要包含:
(一)行政或刑事犯罪嫌疑人。
具体为已经或正在本机构接受行政或刑事协查的客户,不包括因民事、经济纠纷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二)外国政要类身份。
指客户或其账户实际控制人为外国政要。
(三)来自特殊地域。
指客户或其交易对手或其账户实际控制人属于“控制类业务”和“高风险类业务”的国家或地区。
(四)被报送重点可疑交易的客户。
(五)业务异常。
客户频繁办理高风险业务,如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办理一次性业务,频繁发生大量现金或非面对面交易,且与客户身份、经济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六)我行认定。
指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认定的高风险客户。
第二十三条低风险客户包括:
(一)网点充分了解且洗钱风险较低的自然人客户;
(二)经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审核认定的客户;
第二十四条中风险客户是指除高风险客户与低风险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第二十五条正确理解风险等级标准
(一)除经调查存在特殊情况外,高风险行业(如拍卖公司、珠宝行等洗钱风险高的单位)的从业人员,并非属于高风险客户。
(二)并非所有发生频繁、大额交易的客户均属于高风险客户,应结合客户的背景、职业、经营业务及经济状况等进行分析判断,对于所发生的交易与其身份背景不吻合的客户方可认定为高风险客户。
(三)现存的所有客户均必须划分风险等级,并按风险等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节客户风险等级的初次划分
第二十六条划分职责
(一)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开客户时,由开户网点在履行身份识别措施或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负责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二)对执行风险等级管理规定之前开立的客户,由系统统一将客户的风险等级设置为中风险等级。
第二十七条划分流程
(一)按照风险因素初步判断客户的风险级别
1.高风险客户包括:
(1)外国政要类客户;
(2)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认定的高风险客户;
(3)同时具备两项(含)以上高风险因素的客户。
(4)其他经本网点综合评估后认定为高风险的客户。
2.中低风险客户直接按上述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标准判断。
(二)对初步判断为高风险级别的客户实施审批(中、低风险级别客户由柜员直接认定)。
1.审批权限
外国政要类客户由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认定并经分行合规官审批;其他类型的高风险客户由支行级领导审批。
2.审批流程
(1)反洗钱报告员根据柜员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填写《xx银行个人客户尽职调查表》,反洗钱管理员和客户经理协助处理。
(2)反洗钱报告员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3)反洗钱报告员反馈审批结果。
(三)柜员根据审批结果作开户处理,并在系统中维护客户风险等级。
第二十八条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注意事项
(一)按第三章第一节有关客户接纳政策规定受理客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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