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铜梁区小微企业市级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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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铜梁区小微企业市级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办法】铜梁区小微企业市级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小微企业市级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为扶持我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2014年小微企业市级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安排的通知》(渝财企[2014]358号)、《关于做好2014年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渝财企[2014]449号)精神,结合铜梁区小微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手续简单、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扶持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业务补助等方式,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小微企业经营场所、完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等方面。
三、扶持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包括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微型企业发展后续扶持区县切块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补助对象:
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市级鼓励类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
微型企业可一次性享受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贴,每户企业按20元/月/平方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100元;
补助申请:
微型企业租赁经营场地经营满6个月后,向属地工商所提交申请。
提交: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场地租金收款凭据复印件。
(二)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
有代账需求的市、区级鼓励类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
微型企业可享受两年的免费代理记账服务,由财政给予代账机构每户微型企业每月150元补贴。
补助申请:
由代账服务机构按照《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渝工商发〔2014〕1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
按照《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补助标准:
1、展位费补助。
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
2、交通费补助。
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
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
补助申请:
按照《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微型企业信用保险补助资金
补助对象:
所有购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微型企业(内贸信用险的发生日期以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出具日期为准)。
补助标准:
以微型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向商务部门申请补助的不得再申请)。
补助申请:
微型企业向属地工商所提出申请。
提交: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保险合同复印件、信用保险缴费凭据复印件。
(五)电子商务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补助
补助对象: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
电子商务微型企业正常经营半年后,平均月营业额5万元以上,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其经营相关的电脑购置、宽带租用、服务器租用、物流配送的费用进行补助,每户不超过1万元。
补助申请:
微型企业向属地工商所申请。
提交: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商务经营业务交易证明、企业缴费凭证复印件(电脑购置费、宽带租用费、服务器租用费、物流配送费)。
(六)微型企业水电运营费用补助
补助对象:
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工业等重点行业微型企业;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
按微型企业实际缴纳水电费的20%进行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
补助申请:
微型企业水电运营费补助每年申请1次,由微型企业向属地工商所申报,区工商分局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区财政局。
提交: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水电费缴费凭据复印件(水电费缴费单位与营业执照不符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贫困大学生身份相关证明材料。
(七)微型企业技术设备购置补助
补助对象:
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市、区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为提高技术水平,进行技术改造,购置技术设备的,单台技术设备购置价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
在改造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技术设备的购置金额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资金。
补助申请:
微型企业向属地工商所提出申请。
提交: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改造或设备购置合同及付款凭据复印件。
(八)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对象:
1、市级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
2、商业银行向市级鼓励类行业中微型企业经营者个人(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发放的商业贷款,全部用于微型企业经营的,可申报商业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标准:
对当年(2014年)发生的商业贷款(除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外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补助申请:
微型企业商业贷款需在2014年还本付息后,方可向属地工商所提出商业贷款贴息申请。
提交: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偿还本息的相关证明、商业贷款全部用于企业经营的相关资料。
五、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一)微型企业创业补助
补助对象:
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市级鼓励类微型企业;铜梁区级鼓励类(制造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经区级以上批准的微型企业创业园、街、村规划发展的行业)微型企业。
补助标准:
按照渝工商发[2014]15号文件执行,创业补助资金计算公式:
创业补助资金=基本创业补助+实际投入比例补助+创业者身份补助+雇工人数补助。
补助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微型企业在设立登记满2个月后,向属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小微企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补助对象:
1、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的鼓励类微型企业;
2、入驻新打造楼宇产业园的小企业。
补助标准:
1、鼓励类微型企业可一次性享受6个月的场地租金补贴。
按20元/月/平方米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100元。
2、对入驻我区新打造楼宇产业园的小企业,入驻满一年后,按照月均租金的1/4给予贴租,单户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单户企业享受贴租不超过两年。
(新打造楼宇产业园建成面积需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以区级以上认定为准。
)
重点用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鼓励类产业,优先用于园区企业。
补助申请:
1、微型企业租赁经营场地经营满6个月后,向属地工商所提交申请。
提交: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场地租金收款凭据复印件。
2、入驻新打造的楼宇产业园第二年且租赁经营场地满一年的小企业,向区经信委提交申请。
提交:
加盖企业公章的《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真实性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欠税证明、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场地租金缴款凭据复印件、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小微企业商业贷款贴息
补助对象:
鼓励类小微企业。
鼓励类小企业指:
主营业务符合我区三大主导产业(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型材料)且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委令2014年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范围。
补助标准:
1、对微型企业当年(2014年)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
2、对小企业当年(2014年)发生的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商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予以贴息,贴息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013年已获得财政贴息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
补助申请:
1、微型企业向属地工商所提出申请。
提交:
加盖企业公章的《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偿还本息相关证明,商业贷款全部用于企业经营的相关资料。
2、小企业向区经信委提出申请,提交:
加盖企业公章的《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鼓励类产业适用条款、真实性承诺书、不欠税证明、贷款合同复印件、当年已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经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流动资金专项审计报告、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条件
1、在铜梁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小微企业已开业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因停业、歇业、违法等原因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进行申报。
3.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财政、经信委、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近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安全事故,未受过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申报资金补助的小微企业除当年成立的外,需具有连续的年检(年报)记录。
5.同一申报项目已获得过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资金申报的相关要求
1、每名创业者只能创办一户微型企业享受后续扶持资金,不得创办多户微型企业多次申报后续扶持资金。
2、营业执照未标注“微型企业”字样或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上的,需提交能体现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年度会计报表。
3、除微型企业代账补助外,微型企业可在其它后续扶持项目中选择2项进行申报。
4、经营场所租金补助、代理记账服务补助、电子商务专项运营补助、水电运营费用补助、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商业贷款贴息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一项目只可享受一次(代理记账服务补助、水电费补助和商业贷款贴息补助最多可享受2年)。
会展补助、信用保险补助根据其发生的情况,可多次享受。
5、贫困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申报享受代理记账服务、水电运营费用补助、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时,不受其从事行业的限定。
贫困大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微型企业租用创业者本人的场地或房屋,微型企业租用从事种养殖活动的土地,不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助。
微型企业实际支付租金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给予补助。
7、区特色效益农业指我区上报市级备案的特色产业。
8、生产性服务业指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建设、产品包装、财务管理等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
(三)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1.公开补助信息。
区经信委、区工商分局将扶持小微企业的项目类型、申报条件、补助标准以及受理申报时间、部门等信息,在区行政审批大厅、铜梁区政府公众信息网、铜梁日报、各镇街进行公示。
2、申报受理。
凡符合《2014年铜梁区小微企业市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于项目申报工作启动一个月内,按项目对口部门,分别向区经信委、区工商分局报送申报材料。
3.申报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小企业项目由区经信委负责真实性审查核实;微型企业项目由区工商分局负责项目真实性审查核实,审查核实中项目提供的复印件需与原件比对核实(补助依据需提供财务规定的有效凭证)。
项目真实性审查核实后,区经信委、区工商分局按照职能分工,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小微企业申请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
项目审核后,分别报送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4、项目验收。
需验收的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在项目计划完工时间20个工作日内向对口管理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在40个工作日完成验收手续。
其中:
工业和信息化小企业项目由区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验收;微型企业项目由区工商分局负责牵头组织验收。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延期的,须报对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相关对口部门组织验收后,将验收情况汇总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相关项目资料分别由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小组存档备查。
5、项目公示。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行政审批大厅、铜梁区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实施内容、总投资、拟补助金额等。
对公示中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信委、区工商分局会同区财政局予以核实。
6、项目审批。
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各对口管理部门真实性审查意见、项目评审委员会(小组)意见,由区经信委、区工商分局会同区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7、计划下达。
对经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工商分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8、资金拨付。
根据资金计划,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小微企业、代账企业、会展企业。
企业获得补助资金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八、监督检查
(一)完善制度
建立完善微型企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及监督管理制度。
减化申报流程,细化审查标准,对审查内容、审查形式、补助资金的使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保证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二)加强资金监管
加强扶持资金监管,开展资金使用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依法使用于“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业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小微企业经营场所、完善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等方面,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买卖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投资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等个人消费。
同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禁止虚报、骗取专项资金。
(三)违规处理
1.负责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小微企业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以及有其它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区经信委、区工商分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法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区工商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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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 铜梁 区小微 企业 扶持 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