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建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
- 文档编号:3717152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4.21KB
湖南省住建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
《湖南省住建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住建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南省住建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湖南省住建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
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XX-04-0816:
08【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了〈〈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充分
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监管部门和人员。
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来抓,切实加
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力度,扩大招标投标覆盖
面,进一步提高我省勘察设计水平。
二、凡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干涉,也不得以设计方案竞选和方案审查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否则,将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充分听取规划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要按照规划设计要点等要求,对各投标勘察设计方案从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方案,以取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业主单位必须遵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点进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不得以规划招标代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也不得在勘察设计中标方案确定后,否定中标结果,以其他方式重新确定设计方案。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四月八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勘察设计水平提高,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以及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主要或特殊建筑;
(四)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达不到以上标准,但业主根据需要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项
目,也可实行招标。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能够满
足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企业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四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及省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
标投标监管工作;指导全省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州)、县(市)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但总投资数额在
5000万元以上及特级公共建筑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筑工程项目,其招标文件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投标结果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建筑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可供参考的建设场地地形图(设计招标还应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成果报告,以及必要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
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或具体要求;
(五)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
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
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筑工程项目,除符
合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直接向具有承担该项工程勘察设计能力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白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
时机的。
第十条不论以何种形式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均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法人实体参加投标。
第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
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白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
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三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
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
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勘察设计招标
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拟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
投资、地形地貌、资金来源情况等内容;
(四)勘察设计范围及其进度、深度要求。
包括建设内容、使用功能、
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招标人对建筑造型、风格等方面的要求;
(五)本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
(二)、(三)、(四)款的有关内容;
(六)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答疑以及是否要求采用多媒
体等手段介绍或说明投标文件;
(七)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和补偿
办法、标准;
(八)投标报价要求;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办法、标准;邀请招标的,一般应当给予未中标人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
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
间。
特级或一级建筑工程不应少于四十五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应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变更、补充的,应当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获批准后至迟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书面
通知所有投标人。
否则变更或补充内容无效。
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书十五日前,持招标文
件、招标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和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白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
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招标。
有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章投标
篇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一)范本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_条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投资
第二条委托方根据本合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见附表
一、二)
第三条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白合同生效后■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足部分委托方应在■天内一次结清(或订为分若干次结清)。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
20%。
本工程的勘察费为■元估算设计费为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
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委托方的义务
1.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时
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三。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以下工
作和生活条件:
(1)
(2)
(3)
3.委托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方参加。
4.按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白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五条承包方的义务
1.承包方应在年M日前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
计文件,并承担责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详见附表四。
2.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
改,由
承包方负责。
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3.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
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常驻代表费用由双方协商(另附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工程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承包方继续完善勘察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
具体规定如下:
(1)
(2)
(3)
2.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承包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还应付给委托方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3.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
湖南省住建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每拖延一天,应向委托方交纳按勘察设计费5%o的违约金。
4.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
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委托
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具体规定如下:
(1)
(2)
(3)
5.因委托方责任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应另行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6.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该工程勘察设计费的5%。
计算。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增加补充下列条款(没有增补以“空白”记入)。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本合同附件:
〈〈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工程地质勘察委托书》、〈〈建设文件和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交付日期一览表》、〈〈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日期一览表》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正本2份,委托方、承包方各执
1份;副本,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委托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电挂: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年月—日承包方(盖章):
地址:
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号:
话:
电挂:
邮政编码:
约地点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M
有效期限至
0
附表一
建设工程设计委托书
委托方委托承包方进行计工
作
工程设计项目表
工程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投资规模
建筑层数
结构
设计内容
篇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勘察证书等级:
委托方:
勘察设计方: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委托方:
承接方:
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白愿、公平和城市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
1.7预计勘察设计工作量:
根据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确定第二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
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2.3建设工程
批准文件;2.4勘察设计中标文件;第三条勘察设计依据
3.1委托方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3.2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区域地形、地质、地下管线等现状资料;3.3委
托方提出的有关设计要求;3.4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
3.5其它可供利用的设计资料。
第四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
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
来判断;
4.1合同书4.2中标通知书4.3招标文件及委托书4.4投标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
特点填写)
第六条承接方向委托方提交勘察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交
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如下:
第七条收费标准
本工程勘察设计按投标时报价浮动费率计取费用;费用以实际工程审
计结论为基础结算,但不能超过总投资额。
第八条付款方式为转账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8.1签订合同15日内,发包人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计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勘察(详勘)、初步设计文件及后续设计等后续服务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5%,计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勘察设计意见(含竣工图)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余款。
8.3如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作量的变化、增加工作内容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编制等,甲方根据本协议计费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和支付费用。
8.4本工程结算以审核批复的概算为结算依据并经社会审计。
8.5设计人应每月18日前将勘察设计进度月报表一式四份报送给建设管理单位。
8.6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9.1委托方责任
9.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9.1.2委托方须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
若未支付预付款,承接方无权顺延文件的交付时间。
9.1.3委托方要求承接方按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接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1.4委托方应为承接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支付给承接方临时设施费0元。
9.1.5发包人应保护承接人的投标书、勘察设计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白修改、传送
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
负法律责任,勘察设计人有权索赔。
9.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9.2
承接方责任
9.2.1承接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
及四川省地方设计规范、行业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进行工程勘察设
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勘察设计成果资
料及相关文件,并对其负责。
9.2.2承接方对提交的勘察成果及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
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
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单位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9.2.3在工程勘察钱,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9.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
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9.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9.2.6设计单位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必须限定在投资估算额度内,设计人完成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概算后,委托方提出优化设计要求及投资限额后,设计单位必须针对调整方案在委托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优化、限额优化。
9.2.7承接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承接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委托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9.2.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承接方负责解决。
9.2.9承接方应派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南省 建委 建设 工程 勘察 设计 合同